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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历程、时代要求、发展使命与路径选择

2024-06-20黄茂兴薛见寒

全球化 2024年3期
关键词:高水平规则贸易

黄茂兴 薛见寒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启了以对外开放为重点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实践,不断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在新发展阶段,制度型开放要求开放范围从边境到边境内不断延伸拓展,国内制度体系与国际经贸规则双向开放协调融合,统筹对外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形成制度竞争优势,用开放倒逼改革,适应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增强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并强化制度供给能力,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主动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构建开放型贸易投资支撑体系;深化“边境后”规制改革,完善优化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加强自由贸易开放平台建设,打造制度型开放新高地;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构建高水平制度开放的金融支持;完善政府监管与涉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不断提升我国开放型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关键词:制度型开放经贸规则双向开放制度供给能力

作者简介:黄茂兴,福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薛见寒,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研究生、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讲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推进制度型开放,有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与安全,是党中央在审慎评判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发展趋势,为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安排,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应有之义。

开放则兴,封闭则衰。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大国博弈焦点逐渐转向“边境后”的规则竞争。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紧抓经济全球化战略机遇,对外开放成效显著,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不断深入。在国际经贸规则面临重塑及国内经济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应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规则,全面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强化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顶层设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现国内标准从跟随到引领的飞跃,与世界各国携手构建更加包容、可持续、互利共赢的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本文通过全面梳理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发展历程,细致分析新发展阶段制度型开放的时代要求和发展使命,提出加快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路径选择,以期能对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发展历程

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在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战略要求。纵观改革开放发展历程,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即开启了制度型开放的早期探索与实践,分别经历了以改革开放为重点的制度局部突破的早期探索阶段,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起点的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主动对接阶段,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引领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制度创新阶段,以及新发展格局下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制度型开放阶段,持续推动我国制度型开放走深走实。

(一)对外开放制度局部突破的早期探索阶段(1978—2000年)

1978年以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开启改革开放新阶段。对外开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成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1986年我国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申请恢复缔约方地位,从而展开为期15年的复关和入世谈判(魏浩等,2022)。在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并举的框架下,我国实施一系列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举措,逐渐融入国际经济,在对外开放制度上开启了局部突破的早期探索。

自1979起,我国实行由南到北、由东到西的渐进式开放策略,在创办沿海经济特区的基础上逐渐开放各沿海港口城市,进而开放沿江、内陆及沿边城市。截至1993年,已初步形成宽领域、多层次、点线面结合的对外开放格局。我国相继出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不断加强对在华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外资、资源、技术和管理经验。1983—1991年,我国引入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框架,仅中央层面发布的涉外经济法规就达200多项(谢伏瞻等,2021)。连续4次主动降低关税水平,关税总水平从1992年底的43.2%降至2000年的16.4%。

数据来源:《中国财政年鉴》(2007年卷)。鼓励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运用汇率双轨制、出口留成等制度扩大企业出口,实行以国际经济循环为主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1994年我国颁布《对外贸易法》,为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奠定法治基础。同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体制改革,采取银行售汇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建立起既适应国际贸易惯例,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外贸体制。1997年我国首次提出“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拓展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这些政策措施有效推动了我国的对外开放进程,我国逐步融入全球贸易与分工体系,形成了开放的贸易环境和市场机制,极大促进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二)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主动对接阶段(2001—2012年)

2001年我国加入WTO,开启了从政策导向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转变之路,成为深度融入以规则为导向的全球经济体系的关键节点。在这一阶段,我国全面学习和遵守多边贸易规则,在对外开放制度上主动对接国际标准,为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诸多红利。

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对2300多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19万多项地方性政策法规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和修订,覆盖对外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新华网,2018年6月28日。相继颁布各类与WTO规则相契合的外贸法规,如《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并于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有利推动了我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在经常贸易项下,切实推进货物贸易领域开放,通过降低进口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等方式,减少进口成本,释放民营企业活力。2005年1月,我国已全部取消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并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截至2010年,我国关税平均水平从2001年的15.3%降至9.8%。

数据来源:《中国财政年鉴》(2012年卷)。

在此阶段,我国积极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截至2007年,在WTO分类的12大类服务部门的160个分部门中,我国开放了近2/3。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措施持续减少,外资准入门槛逐步降低。在快递、银行、财产保险等54个服务分部门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计算机、环境等23个分部门允许外资控股;在电信、铁路运输、旅游等80个分部门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同①。2010年,我国服务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首次超过制造业,外资企业在我国从事服务领域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同年,我国与东盟十国建立了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此外,我国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多个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构建起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实施系列制度型开放举措,我国对外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汇率、商品价格、利率等要素向市场化转型,逐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要素流动型开放,为我国有效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奠定坚实基础。

(三)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制度创新阶段(2013—2018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入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开放时期,对外开放的广度与深度得到进一步拓展延伸。我国逐渐提升制度供给能力,积极为全球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国际贸易话语权进一步增强,制度创新迈向全球合作共赢的新高度。

2013年,我国在上海正式设立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截至2018年,共分批设立了12个自贸试验区,并在海南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与2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16个自贸协定,由此开启制度创新的开放新征程。截至2023年,自贸区的制度创新累计302项,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涉及市场准入、通关便利、公平竞争及交易监管等领域,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成为协同推进改革与开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形成与高度开放相适应的体制机制。2013年,我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沿线各国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向全球推行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截至2018年,我国与80多个国家签署了合作协议,同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5万亿美元,建设75个境外经贸合作区,同①。民生项目惠及沿线各国区域。在现行由发达国家主导的贸易体系中,“一带一路”倡议为构建具有“中国理念”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广阔空间。2015年,我国接受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组建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并在各省市建立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积极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完善。我国积极响应WTO“促贸援助”倡议,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经贸人员培训、贸易投资发展、生产能力提升在内的多方面援助,缩小南北发展差距。2016年我国修订《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从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制。多次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进口关税税率,2018年11月,我国的贸易关税平均水平已降至7.5%。

数据来源:《中国财政年鉴》(2022年卷)。同年,我国对外商投资准入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成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稳步扩大农业、制造业、金融服务业等一二三产业开放。

(四)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制度型开放阶段(2019年至今)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此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制度型开放的内容。2022年10月,制度型开放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由此,我国对外开放转向制度型开放的新阶段,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带动全球多边贸易规则改革成为这一阶段的新使命。

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对国际经济循环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的高水平对外开放迈向新台阶。我国持续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缩减至31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缩减至27条,并在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业、制造业、采矿业、信息通信、金融服务等领域制定了新的开放政策。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范硕、何彬,2020)。大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与累计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文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光明日报》,2023年10月11日。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致力于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推进沿线国家开展宽领域、深层次、高水平的区域合作,倡导并推动成立亚投行、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现外商投资“三法合一”,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逐步推进证券、基金行业对内对外双向开放,有序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同年,我国针对政府和企业在数据安全领域的行为规范,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并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1年,《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正式公布,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我国服务贸易管理模式迎来重大突破。

在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正致力于有效破除对外开放过程中阻碍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更高效畅通的国内国际经济循环中吸引全球优质要素,加速推进制度型开放进程,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地位和国际规则重构话语权,培育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新优势,以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新发展阶段推进我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时代要求及发展使命

在新发展阶段,我国步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在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改革与开放有机融合,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逐渐完善。同时,也对推进我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及发展使命。

(一)新发展阶段推进我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时代要求

1.开放范围从边境开放到境内开放延伸拓展

在区域一体化与全球化高度发展的形势下,国际经贸规则不断革新,由以往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所要求的重点规范商品、服务、投资等传统贸易行为的边境开放规则,向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境内规则制度拓展延伸,对各国内部规则体系的协调性和匹配度提出更高要求。在边境开放方面,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意味着改善贸易和投资的通关流程,降低跨境贸易壁垒,以促进对外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和效率提升。在境内开放方面,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要求通过深化市场化改革和推进产业升级来提高境内市场的开放程度。涉及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市场竞争,完善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机制等,以吸引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市场,从而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创新发展。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和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分工格局呈现碎片化特征,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跨越多个国家或地区,形成了复杂的供应链网络,各国相关政策制度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他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新发展阶段的制度型开放既涉及与贸易、投资、金融等同对外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外开放模式和制度框架、经济治理等宏观层面,又包括产业政策、引资政策、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的中观层面,还包含企业对外贸易、投融资等经营管理制度的微观层面。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制度变革建立起透明、公平、可预期的市场规则,注重规则、标准领域的全方位开放(魏浩等,2022),形成与国际先进规则规制相衔接的高水平国内制度体系。

2.国内制度体系与国际经贸规则协调融合的双向开放

制度型开放中有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核心,在不断适应全球化和市场化需求的同时,逐步提升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治理的话语权;二是聚焦国内规制和管理体系改革,以降低市场准入壁垒、形成更加开放透明的营商环境为目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三是关注国际标准和质量合规要求,完善产业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互认,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将制度引进和制度供给有机结合,一方面在国内形成与国际规则高度衔接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逐步将国内规则体系转变为国际认可通行的制度体系,实现国内制度体系与国际经贸规则相互协调融合,体现双向开放、双向互动的特征。这不仅要求通过制度引进,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制度规则,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快国内改革进程,使国内的开放制度和体系日趋国际化。更重要的是,在对国内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进行革新,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开放、公平、可预期制度环境的同时,为全球经济治理提供制度型公共产品,实现对外开放的有效制度供给。在传统领域,通过全球多边合作渠道和区域多边、双边合作渠道输出我国成熟的开放制度设计,或者提出修订建议;在国际上暂未形成普遍认可通用规则的新兴领域,选择我国具有发展优势的相关领域先建立一批开放规则,并利用多边、双边渠道输出(梁丹、陈晨,2023)。当然,双向开放的制度安排需要注重国内制度体系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协调融合,既要符合本国具体国情的客观要求,又要具备国际适用能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形成较强的外溢效应,才能有效推动国际经贸规则改革,主导形成更加完善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

3.统筹开放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制度安排

发展和安全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于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国家经济安全,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人民长远利益的重大任务,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要保障。在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深化的大背景下,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国内外因素相互交织渗透,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制度型开放不仅涉及经贸领域的深层次开放,也涉及社会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开放过程面临国内外环境诸多风险挑战。面对全球范围内日益扩大的能源危机、粮食危机、经济停滞、金融动荡以及频繁激烈的地缘博弈和国际冲突,统筹开放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是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必然要求。应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同时,在法制建设、风险评估和防控、信息安全保护、监督与管理以及国际合作与对话等方面加强制度安全建设,在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护国家核心利益。在新发展阶段,要以战略的眼光看待制度型开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中全面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经济繁荣、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二)新发展阶段推进我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发展使命

1.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形成制度竞争新优势

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出新趋势,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发展格局,人工智能和自动化技术对全球劳动力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全球价值链正在经历重塑。绿色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主题,各国致力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争相培育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国际资本频繁流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程度不断加深。与此同时,全球地缘政治风险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不确定性凸显,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以致传统的经济全球化动力正在明显减弱。在如此复杂多变的世界经贸格局下,我国要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仅要依靠完整的产业体系、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和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更要在科技创新及制度供给方面凸显竞争优势。制度型开放意味着一国已逐步拥有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生产管理和标准等相衔接的经贸制度体系及监管模式,包括更加有利于技术创新、知识共享、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制度等。只有在健全的国内体制基础上,形成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环境和制度优势,才能深层次融入新一轮全球分工体系,有条件吸引、集聚全球创新要素,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等全方位开放中形成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竞争新优势,以适应新型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

2.以适应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用开放倒逼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国内外形势,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不断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高国际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当前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就要求具备集聚高端生产要素的能力。然而,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分工体系中,由于发展基础薄弱,我国在要素禀赋、技术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长期以来以较低的劳动成本吸引初级生产要素,仍处于全球产业分工中低端。而高端生产要素和高端生产环节对规则等制度环境更加敏感,需要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较完备的市场竞争制度体系(梁丹、陈晨,2023)。因此,需要完成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转变,在更广泛领域、更深层次的制度学习中,用开放倒逼国内体制改革,消除国内各地区、部门、城乡间的梗阻,为各类生产要素的自由跨境流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增强国内市场对全球高端要素的吸引和集聚能力。从而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深度融入全球经济,充分汲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成果;以国内规则一体化畅通国内大循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面向国际的规则竞争力,为国际经济循环提供动力和保障(全毅,2015),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3.以增强我国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强化制度供给能力

当前全球经济治理体系虽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支撑,但随着国际经济格局的变化,特别是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改革落后于实际发展需要。现有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与国际经贸规则是西方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和巩固其国际主导地位而制定的历史产物,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一定准入壁垒,而发达国家却又缺乏承担全球责任的内生动力(刘斌、刘一鸣,2023),治理赤字问题日益凸显。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增进各国民众福祉是体现大国担当的应有之义。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制度型开放建设,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以合作共赢为基本理念提升开放制度的供给能力,才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调整中拥有更多话语权,顺应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期待,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从而为解决现行国际经贸规则弊端、加强经济一体化交流合作、重塑国际经贸秩序、提升全球治理的有效性贡献我国的智慧和力量,引导全球经济治理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三、新发展阶段推进我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路径选择

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是新发展阶段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迈入新时代新征程,我国应从主动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深化“边境后”规制改革,加强自由贸易开放平台建设,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建立健全高制度型开放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不断提升我国开放型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一)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构建开放型贸易投资支撑体系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首要任务是在规则制定层面对标并合理借鉴国际通行高标准规则中的有益因素,秉承要素流动自由化便利化理念,持续完善传统贸易投资领域规则,不断探索新兴对外开放合作领域规则,构建开放型贸易支撑体系,全面提升贸易合作领域开放水平。

第一,在传统贸易投资领域,持续降低包括工业产品在内的货物贸易关税水平,探索实行货物贸易零关税优惠制,提升零关税产品税目数比例,取消非关税壁垒并减少贸易限制措施。进一步简化贸易程序,依托5G、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数字技术,搭建海关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打造全球领先的数字化港口及智慧海关监管体系。通过推动单一窗口、电子数据交换、风险评估和预审等措施,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协调与合作。加快建设全国协调统一的市场准入与交易制度、产权保护制度、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等经济制度体系(李猛,2023),消除关键环节的隐性壁垒,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高效畅通的国内经济制度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破除国内与国际市场间的制度障碍,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同时提升我国对外制度供给能力。

第二,在新兴贸易领域,重点构建以支持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为导向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加强数字贸易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建立健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制度框架,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线消费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完善现有法规和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达成一致并有效衔接。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管理,支持跨境电商等数字化商品贸易蓬勃发展。持续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进一步聚焦数字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等领域,减少外资企业在医疗、教育、文化、电信、养老等服务业领域的准入限制,合理缩减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降低服务贸易壁垒。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区域性、行业性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满足各地服务贸易差异化发展需求。

第三,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部门,逐步删除各类业务准入许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原则,建立与国际接轨、公开透明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完善包括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行政复议及诉讼制度在内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证投诉机制落地生效。加快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推进调解、仲裁、协商等争端解决体系与国际标准有效衔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制度保障。进一步放宽外商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票融资和发行债券,提升各类企业对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的便利度,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增强企业经营财务稳健性。进一步探索“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外商投资便利化服务措施,提升外籍人才来华工作和出入境便利度。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持续优化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非国有资本、非敏感行业、非敏感国家地区的对外投资普遍采取备案制管理,并尽可能缩短备案时间,优化项目备案流程。

(二)深化“边境后”规制改革,完善优化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

制度型开放的基础是国内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应密切跟踪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演进趋势,以此为导向系统推进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国内体制机制改革。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补贴政策、政府采购等领域,加速深化其“边境后”规制改革,有效提升国内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并优化国内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

第一,加快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法律透明度和可执行性。统筹推进各项法律的修订工作,如专利法、商标法、反垄断法、著作权法等,确保其相互协调并与国际标准有效衔接。充分关注信息通信、数字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为多样化的知识产权需求提供法律保护。同时加强执法机构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民事执法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智库等多方作用,形成我国知识产权国际谈判的合力。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并致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通过多边协商与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和有效性,为我国的正当权益争取更多的国际发言权和影响力。

第二,逐步优化国内补贴政策体系。加速推进我国产业补贴政策由差异化的专项补贴向普惠化的功能性补贴转变。逐步减少对产业的直接补贴,转向提供包括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研发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间接支持。激励企业依靠市场机制发展壮大,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建立科学、精确的补贴标准和绩效评估体系,对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测及评估,加强对补贴项目的审核、审计和监督,严格追责处理违规行为,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精准投向真正需要支持的领域和企业。

第三,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充分借鉴以《WTO政府采购协议》为代表的国际通行规则,既提升采购市场有效性,也节约财政资本。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调整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使用范围,提高政府采购专设机构在财政部门中的重要性和独立性。秉承公开竞争原则,鼓励多元化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完善投诉和申诉机制,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机制,公开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确保其透明度和公开性。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政府采购信息查询和监督平台,方便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领域的交流及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分享信息及实践经验,跟踪最新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和趋势,积极推动我国政府采购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推动自由贸易开放平台建设,打造制度型开放新高地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应以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倡议为重要抓手,持续深化自由贸易开放平台建设,打造我国制度型开放新高地,同时为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贡献示范性制度安排。

第一,应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制度型开放过程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利用其特殊监管政策优势,给予各自贸试验区更自由更大范围的改革权利(李权、刘丁一,2023),在规则对接与创新上率先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更广泛的准入边界范围内推动开放制度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及差异化改革创新。厘清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制度创新方向和重点,推动高端制造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在自贸试验区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以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数据共享以及数据流动等前沿领域为突破口,探索数字贸易规则创新和数字治理体系建设,规范数据要素分级分类使用和管理。以自贸试验区数据流动阶梯式开放和立法监管的先试先行加快数字贸易业态发展,积极开展开放制度压力测试和开放模式创新,寻求对接国际规则、制度创新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合理平衡。同时注重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等多区联动协同发展,通过叠加互补,形成各平台间开放制度的耦合协调(崔庆波等,2023),充分发挥各开放平台的优势与合作效应。以多区叠加的自由贸易开放平台建设打造制度型开放新高地,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动我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第二,积极推动与主要经济体的自贸协定谈判,重点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DEPA的谈判进程。同时以RCEP的全面生效为契机,力争与成员国在涵盖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环境和劳工标准等多个领域达成高水平、全面的政策沟通,确保各经济主体获得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贸易环境。与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实时掌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动态变化,并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政策与法律体系,以确保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高效对接。

第三,坚定不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沿线各国制度规则标准“软联通”作为重要支撑,在倡导对接国际规则的同时,积极引入各方普遍适用的规则规制,稳步扩大区域内制度型开放。尊重各国法律法规,深化与共建国家规则标准对接合作,在贸易、投资、产能合作、数字经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流动、纠纷仲裁、贸易救济等方面加强标准互认合作及标准信息互换,支持共建国家标准化能力建设。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定不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的愿景与行动——共建“一带一路”未来十年发展展望》,新华网,2023年11月24日。加强与各类权威性国际标准组织的战略对接合作,联合沿线各国推动国际标准制定。将“一带一路”打造成制度型开放的重要载体,形成以“一带一路”为核心,立足亚太、辐射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网络,提升沿线国家政策沟通水平和规则建设能力,打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全球经济治理环境。

(四)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构建高水平制度开放的金融支持体系

开放的金融市场对贸易融资起到正向推进作用,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但金融市场开放略显不足,贸易期货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尚未有效融合,未能形成与贸易大国地位相匹配的开放型金融制度支持。因此,扩大金融服务业与资本市场开放、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迫在眉睫。

第一,建立健全与投融资贸易便利化相适应的金融制度安排。在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加快探索国际结算、供应链金融等领域的产品与服务创新。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提供多元化渠道安排,以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畅通国际贸易。逐步扩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开放,充分发挥其风险转移、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功能,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更加开放的制度环境。在金融机构准入方面,进一步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经营范围,引进更多国际创新金融服务和风险产品,统一内外资金融机构管理规则。鼓励金融机构采用先进科技手段,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的支持和引导,提高金融科技的发展水平和应用能力,推动金融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

第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规则标准平稳对接,并在此基础上谋划金融制度创新。充分研究当前国际金融规则运行状况及未来演变趋势,依托自贸试验区等平台先行先试。在上海浦东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创新金融开放制度,与国际金融规则有效衔接,在产品研发、投资准则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制度体系,形成适用于我国且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制度开放模式。在吸收借鉴国际先进金融制度标准的同时,加大我国重点领域金融标准对外供给力度。

第三,完善金融统计和信息系统,提高金融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推动金融数据共享,促进各国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共享及金融监管合作,推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规范化,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五)完善政府监管与涉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高水平制度开放安全保障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演进,统筹发展与安全是我国应对复杂多变国际形势的必然要求,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迫切需要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机制为其保驾护航。制度型开放强调在开放过程中,通过制度建设、规则制定和政策完善来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而高水平安全保障机制则是确保这一开放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

第一,应不断完善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对标国际贸易领域高标准规则。进一步修订《对外贸易法》,扩展对外贸易立法边界和范围,对跨境数据传输、境外消费、人才流动等涉外服务明确法律框架条款。健全外籍人员在华工作与出入境法律规范,引导全球技术人才、智库人才等先进资源要素进入我国,并建立以贡献度和能力评价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为内外籍人才提供均等化的发展环境。在开展对外经贸谈判与签订涉外合作协议时,有效利用审慎例外与安全例外清单模式,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化产业等特定敏感领域时保留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并考虑加入安全例外条款,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限制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范围。同时应严格限定例外的范围和条件,建立透明且可预测的例外程序,在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例外时限,设立定期评估审查机制,确保其不成为长期限制贸易的工具,从而实现更加灵活与平衡的国际贸易合作。

第二,加强制度型开放框架下的国家经济安全体制建设。重点关注国内供应链安全,建立健全供应链安全评估与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国内外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供应链安全问题预警,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压力测试,确保我国各产业供应链稳健性(全毅,2022)。积极探索对流动要素跨国监管的精准性、灵活性和科学性,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以低风险管理替代零风险管理,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李大伟,2020),逐步提升各类要素特别是数据要素跨境流动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数据存储等跨境监督管理体系,采取合规且可验证的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网络安全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措施及安全标准,保障数据安全。依据数据敏感性、安全性以及数据主体性质,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

第三,重点关注金融制度开放安全,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框架,构建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深化金融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和监测,包括严格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等。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加大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力度,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同时,强化对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审慎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营。

第四,积极构建制度型开放的效应综合评价机制,从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角度出发,健全制度型开放事前、事中、事后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制度型开放安全管理协调机制,针对重点问题制定与重大改革任务有机衔接的系统性开放方案,并对各类具体细节分类施策,引导制度型开放积极作用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持续保持正向外溢效应。

参考文献:

1.魏浩、卢紫薇、刘缘:《中国制度型开放的历程、特点与战略选择》,《国际贸易》,2022年第7期。

2.谢伏瞻、马建堂、洪银兴等:《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笔谈》,《经济研究》,2021年第6期。

3.范硕、何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开放的经济内涵与实践路径》,《经济学家》,2020年第5期。

4.梁丹、陈晨:《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现实逻辑与路径选择》,《学习论坛》,2023年第1期。

5.全毅:《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与实现路径》,《国际贸易》,2015年第9期。

6.刘斌、刘一鸣:《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中国自贸试验区发展:对接与联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3年第3期。

7.李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

8.李权、刘丁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需求与路径选择》,《新视野》,2023年第1期。

9.崔庆波、邓星、关斯元:《从扩大开放到制度型开放:对外开放平台的演进与升级》,《西部论坛》,2023年第1期。

10.全毅:《中国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框架与构建路径》,《世界经济研究》,2022年第10期。

11.李大伟:《新发展格局下如何推进制度型开放》,《开放导报》,2020年第6期。

责任编辑: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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