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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治:两汉时期非军功赐爵与民生建设

2024-06-18张娜

[关键词]两汉时期;非军功赐爵;民生建设;荣誉之治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DOI]10.15883/j.13-1277/c.20240300808

作为是我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建立的雏形[1],爵制在汉代逐渐得以完备。但学界对古代爵制的研究集中于军功赐爵上[2],而对于执政者维护统治、完善管理的重要手段——非军功赐爵的研究相对阙如。事实上,非军功赐爵的实施对于两汉时期国计民生较具意义,本文力图对此进行探析,以为我们探索传统社会民生建设发展的脉络、完善现今治理手段提供新镜鉴。

一、 两汉时期非军功赐爵

爵,“礼器也”[3]192,“始自军功”[4]。传统社会执政者用“爵”作为封给臣民的名位,是“确立人们在社会中的等级地位的主要依据”[5]3。至汉代,执政者已经建立了完备的依照军功(也包含一定的事功)而赐给“爵位、田宅、食邑、封国”的军功爵制[6]。“爵”的获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既可作为做官的依据,又可以按等第获得田宅和役使庶子,还可以赎罪或赎奴婢”[7]394,并享有减免徭役租税等优待[8],是当时人们的身份证、升迁证和财产证[9]。

完备军功爵制的建立启动于商鞅在秦国变法改革的实施,他提出“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10]20,为了富强秦国,应把军功作为赐爵的基本依据,“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11]624-625。并且“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以此来“明尊卑爵秩等级”[12]2876。从而打破“世卿世禄”的制度,下层百姓可以凭借“才与力”获取爵位,得到社会和政治地位上升的机会。其后,军功爵制逐步发展为二十等爵制,成为崇尚“爵禄生于功”的秦朝执政者形塑社会等级秩序的重要工具。在反秦过程中,刘邦为激励军民,也实施军功赐爵,如樊哙“斩首十五级,赐爵国大夫……斩首二十三级,赐爵列大夫”,“首六十八级,捕虏二十七人,赐爵卿”[12]3446。汉承秦制,汉高祖即位之初就下诏“军吏卒会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并且提出“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以此明尊卑等级[13]83-84。而后,在军士获得战功之时,历代执政者也多施以爵位奖赏。稽诸史实可知,秦汉时期实施的军功赐爵制度既是执政者激励军士勇猛杀敌的重要工具,也塑造了当时尊卑有别的社会等级秩序。

作为激励军民的重要手段,以军功赐爵在开疆拓土的“草创”阶段效果明显,但是到了相对安定的“守成”时期,就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以及管理的需求,因此,非军功赐爵对于执政者“施恩于天下”、奖赏吏民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秦汉时期,除严格依照军功赐爵以外,执政者也以一定的事功抑或无条件恩赏吏民爵级。如秦始皇二十七年下令“赐爵一级”,即向“全体郡县之民无遗漏地每户给爵一级”[14]102,这也是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颁布的第一条非军功赐爵诏令。但是秦朝执政者以军功赐爵为主,非军功赐爵施行的次数屈指可数。在反秦之时,刘邦也采用非军功赐爵来安抚百姓,在汉王二年下令“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施恩德,赐民爵”[13]56。及至汉朝建立,社会逐步稳定,为实现特定的管理目的,汉朝执政者开始采用非军功赐爵来赏赐吏民。如“为恩惠”,汉惠帝初即位,下诏“赐民爵一级”[13]127,由此拉开了汉朝无条件、普遍性非军功赐爵的政策序幕,到汉武帝时期已到“出爵不待廉茂,庆赐不须军功”的境况[13]4595。

在崇尚“爵禄生于功”的秦朝,非军功赐爵较为稀少。但对于统治时间较长的汉代而言,执政者拥有了较多施展非军功赐爵功效的机会。据统计,仅西汉时期,共颁布非军功赐爵的诏令超50次,其中包含赐予吏、民爵的就有22次[15]。而东汉时期,颁布非军功赐爵诏令36次,其中35次包含赐民爵①。从缘由上看,汉代执政者多在遇到国家或皇室喜庆之事时,普遍赐爵,以广施恩德,营造使民同沾、普天同庆的氛围,如皇帝即位、立太子、祥瑞之兆、军事胜利等。在遇到灾荒之时,执政者为了彰显恤民之意,也广赐民爵(详见表1)。从内容上看,关于爵级,西汉执政者赐爵相对比较克制,多为一级;东汉执政者赐民爵多为两级,赐民爵一级只在汉献帝执政末期出现一次,“三老、孝悌、力田”等基层官吏甚至赐爵三级,流民普遍为赐爵一级。从对象上来看,普遍性非军功赐爵主要体现在民爵的赐予上:其一,以户赐爵,主要是以户为单位,赐爵给每户的家长。汉惠帝时初施行以户赐爵,惠帝五年,“长安城成”,下令“赐民爵,户一级”,颜师古注释道,“家长受也”[13]136-137。其二,给“为父后者”赐爵,即为家中的嗣子赐爵,也可以说只要是家长承认的继承人都可享受赐爵[16]。如汉文帝元年立皇太子,文帝下令“赐天下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13]164。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下诏“赐天下长子当为父后者爵”[17]27。其三,赐“编户良民”爵,西汉时期,汉惠帝和汉文帝即位之初均下诏“赐民爵”。及至东汉时期,执政者多颁布诏令“赐天下男子爵”。西嶋定生通过对出土汉简的研究认为,汉代执政者诏令中若非明确“赐爵”对象,“民爵赐与是以全体编户良民男子为对象,并不限于家长”[14]224。而对特定对象赐爵则主要包括流民、官吏等群体。由此,汉朝时期非军功赐爵的对象范围逐步扩展,最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都含摄于爵制中”[18]743,成为汉朝执政者统治吏民的重要手段。表1两汉时期非军功赐爵缘由统计②

朝代即位立后立太子行幸登封改元祥瑞之兆天象自咎恤民灾害军事胜利其他西汉4166110040120东汉55502431525民生,“人民之生计”也。正所谓“国以民为基”[19]305,保障百姓的基本生计是维护国家安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奠定统治合法性的基石,具有远见卓识的执政者都会将改善民生“视为经世治国的最高境界”[20]1。从这种意义上来讲,虽然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民生的理解各异、对于民生建设的诉求与期望有差,但是民生建设却是一直融于执政者的治国方略之中,民生建设的实效也为朝代的兴衰所验证。在传统社会,执政者采取诸如“赐贫穷,振乏绝”等措施,救济弱势群体,扶助困难百姓,这种“解决单个个体无力存活”的救济措施就是早期社会民生建设的缩影,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21]。两汉时期执政者所实施的非军功赐爵因其在调动、整合资源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动了爵制从“荣誉之战”演化为“荣誉之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时民生事业的发展。

二、 两汉时期非军功赐爵与

民生建设的融合作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措施之一,非军功赐爵的实施必然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稽诸史实,两汉时期执政者所实施的非军功赐爵,夹杂着普遍性和选择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调动和整合国家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促进民生建设的发展。

第一,以爵恤民,经济扶助,奠定民生建设的基础。两汉时期执政者普遍性非军功赐爵的实施使普通百姓也能享受到相应爵级带来的优待,使爵级的赐予体现出了体恤民艰、施恩于民的意蕴。

除了普遍的赐爵以外,为了缓解天灾人祸为百姓带来的生存危机,汉朝执政者在基本的物资救济以外,辅之以爵级的赐予来安抚百姓。如永光二年,汉元帝“夙夜战栗,永惟百姓之急,未尝有忘焉”,但“元元大困,流散道路,盗贼并兴。有司又长残贼,失牧民之术”,因此下诏“大赦天下,赐民爵一级”[13]402。永元十二年,因为“比岁不登”,汉和帝体恤百姓疾苦,下诏“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三级,民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级”[17]149-150。东汉时期,执政者在发生自然灾害之时直接颁布赐爵诏令,以缓解灾民生存危机(具体见表2)。爵位是身份的象征,对于民众而言,可以“显贵”,“赐爵则喜”。加之执政者允许百姓买卖爵级,所以,“爵”对于普通百姓具有一定的实际效用,如果“岁恶不入”或者生活陷入困顿,即可将爵卖出,以缓解生存压力。如后元六年,因天下大旱,且发生蝗灾,汉文帝使“民得卖爵”,崔浩云“富人欲爵,贫人欲钱,故听买卖”[13]191-192。《二年律令·爵律》中也提到“诸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级予万钱”,此条律令就可看出卖爵级之时,至少也应当获得一万钱[22]。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恤民赐爵可以看作是汉代执政者对于百姓实施的一种经济扶助政策。表2东汉执政者因灾赐爵概览③

执政者时间赐爵缘由赐爵情况汉光武帝建武三十年五月大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建武三十一年五月大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汉明帝永平十八年四月旱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及流民无名数欲占者人一级汉安帝永初六年五月旱诏令中二千石下至黄绶,一切复秩还赎,赐爵各有差永初七年八月大风,蝗害诏赐民爵民众获得执政者赐爵后,在天灾人祸之时,被允许将爵卖出,从而获得部分财物,一定程度上可以暂时缓解自身的生存危机,相对而言也减缓了国家提供救济所带来的财政压力。也就是说,对于普通百姓,恤民赐爵可以在一定意义上看作是国家经济补贴政策,爵的买卖可以使“富人有爵,农民有钱”[13]1588,各取所需。而对于执政者而言,通过恤民赐爵可以挖掘民间资源,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因此,恤民赐爵具有稍缓处于困厄之中百姓生存危机的作用,奠定了早期保障百姓基本生存的民生建设的基础。

第二,以爵安民,安定秩序,维护民生建设的稳定。通过广泛的赐爵,上至执政者,下至普通百姓,全被纳入统治秩序中去,汉朝基层身份秩序就是在以民爵的赐予而形成的政治、经济权益等的等级化和差异化中被确立起来的[23]。流离故土的徙民和脱离户籍的流民因为面对较大的生活不稳定性而引致的更为严峻的生存危机,成为国家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两汉时期执政者也采取赐爵的方式来加以安抚。

1. 针对徙民的赐爵

为了实现特定的统治目的,执政者会采用徙民之策,赐爵成为补偿手段之一。早在秦昭襄王二十一年,攻魏获胜后就“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12]296,从而获得安邑的实际控制权。秦始皇三十六年,因屡有不祥之兆,“於是始皇卜之,卦得游徙吉。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12]363,这固然与当时人们落后的认识有关,但在赐爵条件十分严苛的秦朝也极为少见。汉朝承继了秦朝辽阔的疆域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应对可能发生的边境侵扰甚至是战乱的问题。为了稳定边境,汉朝执政者采取徙民实边之策,对愿意迁移到边境的百姓赏赐一定的爵级。汉文帝时忧虑边境安危,晁错认为“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因此建议“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募民徙塞下”[13]1584。实施之后,在一定程度上的确维护了边境的稳定——文帝执政后期直至景帝末年,并未发生大规模的匈奴入侵事件[24]49。综合来看,针对徙民的赐爵是执政者为了维护国家安定、开发边疆而实施的一种鼓励补偿措施,实施次数有限,但是确有一定功效,特别是为区域开发做出了贡献,拓展了民生水平提升的空间。

2. 针对流民的赐爵

虽然传统社会执政者十分重视完善户籍制度,使百姓稳定下来,以利于管理统治,但是由于天灾人祸的不时侵扰,普通百姓极易陷入生活困顿的境地,“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13]1584,由此也就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流民问题。“士好游,民好流,此弱国之风也”[25]27,执政者一直在探索解决之道。早在反秦的过程中,刘邦就采用“复故爵田宅”的方式来招揽因战争而潜藏山中的流民[13]83。及至汉王朝建立,执政者赐爵的范围持续扩大,多以“编户齐民”中的良民百姓为基本的赏赐对象,也就是说,获得执政者无条件恩赏赐爵的前提条件就是被正式编入国家户籍,由此吸引流民“著籍归农”。而到了东汉时期,流民则直接成为执政者恩赏的对象,中元二年,汉明帝在其即位诏书中提出“流民无数欲自占者人一级”[17]77。其后东汉执政者颁布的诏令中也多提到对“流民无名数欲占者”“民脱无名数”等赐爵,以使流民自占。颜师古注释说“占者,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是也”,“流民占著,则又在政府的掌握中矣”[26]。汉代执政者试图通过向“编户良民”,甚至是直接向流民赐爵,吸引流民编入国家户籍或回归原籍,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从而不仅使流民可以享受爵位带来的部分福利,亦为国家财源稳定、消除统治隐患、节省管理成本创造了条件。

第三,以爵励民,挖掘资源,增添民生建设的动力。为了弥补国用不足,执政者鼓励百姓积极向国家输送财物,也会赐予一定爵级、爵位,代表性举措就是“纳粟拜爵”。

所谓“纳粟拜爵”,主要指百姓向国家交纳粮食(也包括其他财物,甚至是奴婢),执政者则给予其一定的爵级。在这一过程中,“纳粟”就是百姓的“功”,因功获得执政者赐予的爵级。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强调因功赐爵,提出“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可以向官府献出余粮以获得爵位,鼓励百姓勤于耕作,即“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10]78。秦国有记载的纳粟拜爵发生在秦王嬴政四年,当时为了解决蝗灾引致的粮荒问题,下令“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12]314,至此开启了秦汉纳粟拜爵的先河。此次纳粟拜爵,“入粟千石,比一首级,其重爵可见”[12]315。也正是由于秦朝执政者“重爵”,所以纳粟拜爵并未经常发生,现有史书记载也仅此一次。及至汉朝建立,执政者也采用纳粟拜爵的方式来弥补国用不足。汉文帝时,始开汉朝纳粟拜爵的先例。为满足戍边的需要,晁错提出要“开其资财之道”,关键就是提升百姓务农的积极性,“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因此,建议汉文帝“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从而可以一举三得——“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功”。汉文帝听从了晁错的建议,“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最终的确实现了晁错上谏时设想的效果:实施纳粟拜爵措施之后,国库丰盈。因此,文帝“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13]1589。在永始二年,为了缓解关东地区连年歉收带来的粮荒问题,汉成帝下诏“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13]443,激励吏民输粟济民,解决国家救济乏力的问题。纳粟拜爵作为执政者实施的一项“开源”之策,对于百姓和国家来说都有一定的实效性:家有余粮或财物的百姓可以贡献给国家,得到一定的爵级,从而获取爵级带来的一系列附加权益;国家通过百姓“纳粟”,来补充粮食储备、扩展财政收入来源,为开疆拓土、巩固统治奠定基础,也激发了百姓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7]。

第四,以爵导民,树立标杆,激发民生建设的活力。传统社会爵位所附着的优待,对于百姓而言,具有较大的吸引力,由此,也给执政者利用爵级的赐予来引导百姓、动员资源提供了条件,为国计民生注入活力。在汉代,由于生产水平低下,若遇天灾人祸,国家财政也时常吃紧,因此,对于积极向朝廷输财的百姓,统治者也采取赐爵的方式来奖励。如汉武帝时期,“会浑邪等降,县官费众,仓府空,贫民大徙,皆卬给县官,无以尽赡”,卜式“输其家半财助边”,是以,武帝为“尊显以风百”,“乃召拜式为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13]4225-4226。通过奖赏卜式的“义举”,在国家树立榜样,激励百姓向国家输送资源,以弥补国家财力的不足。当然,更为主要的是对于官吏的激励引导。

“夫贤者,国家之器用也”[13]4479,官吏是执政者管理国家的重要支柱。为了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促进政通人和,必须建立赏罚分明的官吏管理体制,以达到“牧民以安民”的目的。“爵禄者,人臣之衔辔”[28]174,赐官吏爵作为鼓励官吏勤政爱民的重要手段为两汉执政者所重视④。汉王朝建立之后,针对官吏的赐爵开始普遍起来。一种是对官吏普遍地恩赏爵级。如汉宣帝神爵元年,在行幸河东之后,下诏“赐天下勤事吏爵二级”[13]364。永平三年,汉明帝因为立皇后、太子,下诏赐爵“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17]86。整体来看,汉朝统治时期,向官吏赐爵较为普遍,西汉多以“中两千石以下”“勤事吏”等作为赐爵的对象或界限,而东汉则偏重于向“三老、孝悌、力田”等基层乡官赐爵,以“勉率农功”[17]121。另一种是向治有政绩或者劝谏得宜的官员赐爵,主要体现在西汉时期。西汉执政者为了激励官员勤于政事,直接向“治有异等”的官员赐爵“关内侯”,特别是在汉宣帝执政时期,宣帝认为“有功不赏,有罪不诛,虽唐虞犹不能以化天下”,由此,赐爵“关内侯”也成为他奖励政绩优异地方官员的一种重要手段。地节三年,胶东相王成治理流民问题成效斐然[13]436、神爵四年颍川太守黄霸治绩卓著[13]4369、五凤四年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上谏设立常平仓“民便之”[13]1598,都被赐予了关内侯。贤能的官吏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柱,更是改善百姓生计、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汉朝执政者通过向官吏赐爵,劝勉天下官吏勤政爱民,达到“主卖官爵,臣卖智力”[11]509之目的;也体现了执政者对于吏治的重视。因此,向官吏赐爵在一定意义上能激发官吏勤政爱民的积极性,为挖掘推动民生建设发展的人力资源提供条件。

三、 两汉时期非军功赐爵

与民生建设的背离两汉时期实施的非军功赐爵并非是全然出于保障民生的目的,但是普遍非军功赐爵的实施对百姓生计的维持仍具有一定的溢出效应,从而在当时较为落后的生产发展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百姓基本生存的民生建设扩展了财力、挖掘了人力,为稳定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瑜不掩瑕,从本质上来看,非军功赐爵是两汉时期执政者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控制普通民众的工具,必然也为民生建设带来沉重的负担。

第一,非制度性引致弱稳定性。传统社会秉持“天生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 [13]170的思想,乃至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9]488,夯实了皇权至上的思想基础,而关于非军功赐爵方面的规定就是由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所决定。两汉时期,赐爵是否实施、什么时候实施、怎么实施,均出自帝王诏令,并未有定制,非制度性也就带来了随意性的问题。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汉代执政者不时采取普遍赐爵的方式,普通百姓以及基层官吏都被纳入爵制体系之中,确立了国家统治秩序。但是,只有爵级的尊卑有序,并未有赐爵方面的制度性规定。如何使爵的赐予更好地服务于管理的需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赐爵“度”和“时”的把握影响着两汉时期非军功赐爵对国家、社会以及民众作用的大小与好坏,检验了执政者的治理智慧和治理能力,影响着民生建设的实效。若未有制度性规定,就极易走向无法掌控的结局。晁错在劝谏汉文帝实施纳粟赐爵之时就直接提出,“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意即皇帝拥有赐爵的权力,可以随意无限地向百姓赐爵,爵位是执政者可以用来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虽然也有政治家认为“爵禄土地,天之有也”,“王者代天爵人”,即最高执政者是代天牧民,爵位的授予也是代表上天意志而实施赐爵,在此种意义上讲,“爵”事实上也不是天子私有,天子只是代行天意,不应该恣意赐爵[14]88。但由于爵位的赐予是最高执政者的特权,归根结底是由执政者的偏好所决定,因此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具体表现在不同执政者在位期间赐爵次数和动因就存在较大差异,如西汉时期,在位的12位统治者共颁布了53道非军功赐爵诏令,仅汉宣帝在位25年就颁布诏令13次,而宣帝因天降祥瑞颁布的诏令就有9次,但天降祥瑞之时也并非每位执政者都会施以赐爵⑤。执政者甚至公然卖爵,严重损毁了爵位的权威与价值。并且,关于什么时候普通百姓可以“卖爵”,也依托于执政者的许可,必须是执政者“令民得卖爵”,普通百姓才能通过卖爵来获得生存资料[14]97。但是什么时候“令”,也是依托于执政者的意志,从而使制度带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第二,等级性带来阶层固化。两汉时期所实施的非军功赐爵,从根本而言只是统治者用以维护统治的工具。西嶋定生通过对出土汉简研究认为汉代执政者诏令中若非明确“赐爵”对象,“民爵赐与是以全体编户良民男子为对象,并不限于家长”,汉代统治者也是力图以爵位的授予赋予民众社会身份,从而形成国家秩序[14]224。非军功赐爵就凸显出了等级性,是为了固化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在非军功赐爵中,既得利益集团为了不使较低层级的吏民轻易进入特权层级,设置了“赐民爵不得超过八级”的规定[30]256,“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子”,也就表示了民爵是不能超过公乘的。通过对居延汉简的分析也发现,“公承以下之爵,可授与一般庶民及未达秩六百石之官;五大夫之上,则是秩六百石以上之官吏可受的爵”[14]63-64,通过此种规定,“民爵”与“吏爵”之间就被执政者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鸿沟[31],普通庶民想进入特权层级享受相应的优待就更为困难。并且在爵位的继承上,贵族爵位是可以原封不动地由后代世袭,但官爵和民爵却是降等级地继承[32]163。除此以外,从纳粟拜爵等政策的推行来看,表面上是一视同仁,但条件的设置就表明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达到,实际上也只不过是为“富人”获取高爵级、继而享受相应福利优待打开了方便之门。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因其物质资源有限,通过向官府输送财物以获取爵级的可能性不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限制,必然会导致等级固化,拉大贫富之间的差距,加深穷苦百姓的生存危机,加重民生建设的负担,抑制民生建设的基层活力。

第三,交换性生发功利取向。两汉时期,统治者除了普遍赐爵以示恩惠之外,还实施针对特定群体、带有一定条件的赐爵,在此种方式之下,爵位的获得需要以自身拥有资源来交换,其功利性特征比较明显。如从徙民赐爵来看,的确能为庶民提供获得爵位的机会,而获罪之人、奴婢等亦可利用赐爵而变成编户良民。相对于统治者用强制手段迫使百姓迁移来说,赐爵徙民的方式相对较为柔和。但是,在传统社会,百姓一般安土重迁,愿意迁徙他地的多是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而危及自身生存的不得已之举,因此,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爵位的普通百姓就要饱受背井离乡之苦,爵位的获得可以被看成是一种补偿、一种利诱。如从纳粟授爵来看,可以达致“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的境况,但是,也就意味着,富人需要拿自己积攒的财物才能获得爵位所附加的好处,生发投机的可能;而普通百姓则以自己辛勤劳作的成果去换取钱物,无法享受高爵级的优待。对于此种有选择性的爵位赐予以利诱民,需要普通百姓付出较大的代价,使其拥有功利性价值取向的表征,降低了爵位所带来的获得感,使爵制对于民生建设的激励性大打折扣。

第四,有限福利性贬损实效。汉初之所以实施普遍性的非军功赐爵,主要还是由于历经长期战争,社会经济被严重破坏,百姓普遍处于离散流亡状态,为了稳固国本,促进农业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尽快使百姓安定下来,而爵位因其有“复其身及户,勿事”等优待,对于吸引农民“著籍归农”比较有力[33]129。仅从赋役上看,高爵免役一直是我国古代社会的惯例,在汉以前是贵族的特权,及至汉代,普通的庶民也可以依据爵级高低,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但是,爵位的普遍赐与不仅带来了福利的享有,也减损了爵位的价值,最终削弱了其实效性。在汉朝统治的四百多年中,有记载的非军功赐爵诏令就有90条,再加上军功赐爵,当时的庶民普遍成为了有爵者。物以稀为贵,普遍性将会大大折损爵位的价值,实效性也会降低。实际上,汉代爵位的价值随着赐爵的泛滥而不断贬值,汉初还依附在爵位上的一些福利如公乘以下各级爵位免役、赎罪等已经被取消,因此使爵位只是变成了“徒有虚名的荣誉头衔”[30]266。特别是到了东汉时期,执政者赐爵更为频繁,且动辄赐爵二级、三级,再加上执政者也屡次采用卖爵来筹措资金,频繁赐爵、卖爵导致爵位日渐轻滥,改变了人们对爵位价值的认同,失去了“民劝而费省者”的意义,发展到后来“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34],使民爵沦落成一种“荣誉称号或点缀品”[23]。随着爵制附带的福利价值的减小,其实效性被进一步削弱,限制了爵制对于民生建设的推动作用。

四、 结论

在开疆拓土、建功立业阶段,军功赐爵对于激励军士奋勇杀敌以取得军事胜利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转入守成的治国理民时期,以非军功赐爵的激励、动员机制来促进国富民强实现的作用就需要充分发挥出来。汉朝统治者获取政权之后,爵制从“荣誉之战”转为“荣誉之治”显得较为必要,非军功赐爵也逐渐成为执政者安民治天下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后朝代对于爵制虽有改动,但是两汉时期非军功赐爵的余韵仍延续较久,其中赐民爵至唐代仍葆有影响[30]300。

虽然两汉时期实施的非军功赐爵本质上是为了扶植地主阶级[35],但仍有利于“恤民”“安民”“励民”以及“导民”等作用,对挖掘整合物力、财力和人力资源具有实效,于当时社会民生建设事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形成非军功赐爵制与民生建设的融合。但是,囿于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实施效果有限:皇权至上的非制度性导致了赐爵制度的不稳定;赐爵方面存在的差异加深了等级固化的程度;赐爵实施也体现出了以利诱民的交换性质,功利取向较为明显;而爵制本身所蕴含的有限福利性也随爵位价值的降低而贬损了实效性。种种缺憾势必会阻碍民生建设水平的提升,造成非军功赐爵与民生建设的背离。“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36],“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乃是“以史为鉴”的意义。现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五章一簿”⑥为核心的国家荣誉体系,各级政府也着力构建与国家级荣誉体系相配套的地方级荣誉体系,不断提升民生事业的发展水平。但是仍有必要不断完善新时代荣誉体系建设,以持续推动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新时代荣誉体系需要持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设以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也应注重层次性构建,以激发多元主体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和民生建设的热情,真正实现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更需以我国传统优秀的道德文化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完善道德教育,提高个体、组织的内在道德意识水平,利用多样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避免荣誉的物化,提升个体为增进公共利益而积极承担、努力奉献的动力,以体现新时代荣誉体系对于利他主义、奉献精神的尊重和认同,同时发挥荣誉体系精神引领、典型示范的作用,推动民生建设水平提升。

注释:

①根据《后汉书》中帝纪所整理。

②根据《汉书》以及《后汉书》中所载本纪整理,主要根据书中明确记载的缘由进行归纳。其中西汉统计的是汉高祖至汉平帝在位时期的赐爵诏令情况,东汉统计的是光武帝至汉献帝在位期间的赐爵诏令情况。其中对因为两件事而发布一道诏令的进行了分别计算。

③根据《后汉书》中本纪所整理。

④按照朱绍侯的定义,“官”指的是“各级政府的长官”,包括“上至三公、九卿、郡守、县令,下至乡官三老”。而“吏”指的是各级长官的下属人员。本部分所述的官吏,即是依照此定义来界定。

⑤根据《汉书》所载本纪整理,统计的是汉高祖至汉平帝在位时期赐爵诏令的情况。

⑥“五章一簿”:“五章”指的是“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以及国家荣誉称号;“一簿”是指功勋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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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or Governance: A Discussion on Non-Military Merit Grant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Livelihood in the Han Dynasty

ZHANG Na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China)

Abstract:This study examines the evolution of the focus of ruling in the Han Dynasty from military merit to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peoples livelihood. Non-military merit grants played a crucial role in creating space for economic prosperity and stability. By granting benefits to the people, supplementing financial resources, ensur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inspiring talented officials, the Han Dynasty utilized non-military merit grants as a tool for national governance. This study highlights how these grant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livelihood by addressing material, financial, and human resource needs, ultimately contributing to the basic survival of the population. By exploring the impact of non-military merit grants on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peoples livelihood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is research offers insights for contemporary honor systems to enhance livelihood development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s.

Key words:Han Dynasty; non-military merit grants; peoples livelihood development; honor governance

[责任编辑董兴杰]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2022BSH006)

[作者简介]张娜(1988—),女,河南南阳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从“草创”走向“守成”,统治重点的转变为汉代非军功赐爵对社会民生建设作用的发挥创设了空间。以爵恤民,经济扶助,奠定民生建设的基础;以爵安民,安定秩序,维护民生建设的稳定;以爵励民,挖掘资源,增添民生建设的动力;以爵导民,树立标杆,激发民生建设的活力。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两汉时期执政者实施的非军功赐爵在一定程度上从物力、财力以及人力等方面推动了当时维持百姓基本生存的民生建设的发展。但从中也可看出,非制度性、差异性、交换性、有限福利性等问题的存在使其与民生建设存在较大背离,决定了其作用极为有限。探究两汉时期非军功赐爵与民生建设,有利于深化对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实践的认知,也为新时代荣誉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镜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