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5月中国化妆品行业十大新闻
2024-06-16
01
国家药监局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
4 月22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 年第50 号)》,其中明确指出,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实施分类管理,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普通化妆品提交安全评估基本结论,安全评估报告由化妆品企业存档备查。在2025 年5 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仍可以提交符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要求的简化版安全评估报告。《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从“加强技术指导,提升化妆品安全评估能力”、“整合原料数据资源,提高原料数据使用便利性”、“创新评估报告管理机制,促进产品上市提质增速”、“推动安全评估体系建设,提高产品安全保障水”4 个方面提出12 条措施,以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02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4 月26 日,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清晰划定检查分类,明确了各类检查要求,该办法共8 章,四十七条,自2024 年11 月1 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03
国家药监局成立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5 月6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宣布成立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164 名委员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委员会设职务委员,由国家药监局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负责人组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0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4月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指出,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5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化妆品等日化商品广告监管
4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称,自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其中提到,将保持对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严格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严厉打击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以及制造容貌焦虑、夸大医美功效等违法行为。加强化妆品、消毒产品等日化商品广告监管,大力整治在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化妆品、消毒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违法行为,严查以“修复龋齿”“抗幽门螺旋杆菌”等为噱头对牙膏产品进行营销炒作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6
1-4月我国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进口额为454.7亿元
5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统计数据:2024年4月,我国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进口数量为27698.4吨,进口金额为111.8亿元人民币。1-4月,我国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进口数量为101934.7吨,同比下滑16.3%;进口金额为454.7亿元人民币,同比下滑12.6%。(海关总署)
07
4月化妆品零售总额为278亿元
5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24年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数据。1-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602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1%。2024年4月化妆品类零售总额为278亿元人民币,同比下滑2.7%。1-4月份,化妆品类零售总额为135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国家统计局)
08
截至2023年底,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总数达5722家
5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3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度数据》,公布了2023年度化妆品的相关审批、监管、审查情况。截至2023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总数达到了5722家,同比增长3.81%;牙膏生产企业254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09
中检院公开征求《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的意见
4月3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指南》指出,作为祛斑美白剂使用的原料,不能使用化妆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原料使用信息和原料3年使用历史作为评估证据;作为防脱发剂、祛痘剂、抗皱剂(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剂、除臭剂使用以及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不能使用化妆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原料使用信息作为评估证据;上述原料在与之前使用目的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原料3年使用历史作为评估证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10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收集和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指南(试行)》发布
4月19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收集和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适用于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工作。《指南》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收集、记录与传递、报告的确认、分析评价、报告的提交、报告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