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体CAR-T细胞药品供应链管理规范
2024-06-16
(2021-09-26发布2021-10-18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上海医药行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上海医药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香玉、金德庄、丁力承、吴莹、王冲、夷征宇、昊耀卫、朱蓓芬、任刚、华佳、李茜、陆天敏、王丽芳、汪祥宁、束英毅、施伟、孙静。
本文件首批执行单位:复星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药明巨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有限公司、上药康德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引言
本文件规定了自体CAR-T细胞药品供应链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方的职责,明确了自体CAR-T细胞药品供应链流程中设施设备、物流速作、信息化技术手段等关键要素,实现患者、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物流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全流程管理,通过全流程可追溯质量监管和高效协同的运营模式,控制供应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体CAR-T细胞药品供应链管理要求,包括自体CAR-T细胞药品供应链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方的职责、数字化信息平台、设施设备、物流运作、供体材料和自体CAR-T细胞药品运输、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储存、自体CAR-T细胞药品交付、异常情形处理、召回、不合格品处置、文件记录等。
本文件适用于自体CAR-T细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物流企业、医疗机构的供应链管理及服务。
本文件亦可作为自体CAR-T细胞药品临床试验阶段供应链管理的执行参考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CAR-T细胞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T cell
CAR-T细胞即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是通过基因修饰技术,将带有特异性抗原识别结构域及T细胞激活信号的遗传物质转入T细胞,使T细胞通过直接与肿瘤细胞表面的特异性抗原相结合而激活,通过释放穿孔素、颗粒酶素B等直接杀伤肿瘤细胞,同时还通过释放细胞因子募集人体内源性免疫细胞杀伤肿瘤细胞,从而达到治疗肿瘤目的的T细胞。
3.2供体材料leukaphereBia material
从患者体内获得的,用于生产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单个核细胞。
3.3自体CAR-T细胞药品autologous CAR-T cell therapy medication
从患者体内采集到的单个核细胞经生产加工后,回输到该患者体内的CAR-T细胞药品。
3.4供应链supply chain
生产及流通过程中,围绕核心企业,将所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等成员通过上游或下游成员链接所形成的网络结构。
3.5自体CAR-T细胞药品供应链autologous CAR-T cell therapy medication supply chain
供体材料由医疗机构从患者体内获得,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制备成自体CAR-T细胞药品后,由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物流企业全程冷链配送至医疗机构,该患者是该药品的唯一使用者,从而形成的闭环式供应链结构。
3.6药品物流企业pharmaceuticallogistics enterprises
具备与承接自体CAR-T细胞药品特性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能力的企业。
3.7数字化信息平台dWtalized information platform
基于协同供应链管理的要求,配合供应链中各实体的信息系统和业务需求,利用数字化技术,使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紧密配合的集成平台。
3.8伪名化pseudonynmation
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一种方法,使这些数据在不使用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主体。
3.9医疗机构medicalinstitutes
指在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中,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认可且培训,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CAR-T治疗条件的卫生机构。
3.10相关方related party
与自体CAR-T细胞药品供应链管理相关的各机构
4职责
4.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4.1.1应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自体CAR-T细胞药品供应链全过程中的可追溯性、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4.1.2应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策略和选择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物流企业的标准及要求,包括供应链流程设计、冷链设施设备验证、医疗机构及商,物流专业资质人员确认,保持与患者有效信息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1.3应建立自体CAR-T细胞药品全流程双向追溯系统鉴别链(COI)/管控链(COC),确保全流程可追溯。
4.1.4应建立医疗机构端管理团队,配合医护人员完成供体材料的冷链包装、接收以及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交付。
4.1.5应与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物流企业共同建立多方联动的供应链协同管理团队,负责供体材料和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经营流程、信息系统、物流运作的全程监控。
4.1.6应与药品经营和物流企业共同建立多方联动的应急管理团队,对自体CAR-T细胞药品在供应链流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形做出快速决策和响应。
4.2各相关方
4.2.1应建立与各相关方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制度、部门与岗位职责、操作规程;配置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设备;建立供应链管理和监控信息系统;建立24h应急响应机制,对供体材料和药品温度和时效等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2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专业化的自体CAR-T细胞药品管理团队,实施定制化订单流、票据流的信息化管理,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召回管理、不合格品处置活动。
4.2.3药品物流企业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完成运输方案的设计、验证,结合订单信息提供个体化的运输服务。由专人负责全程配送,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管控,确保质量安全可控。
4.2.4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要求,配合完成全流程双向追溯系统COI/COC的确认,完成供体材料的交接及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接收。
5技术要求
5.1数字化信息平台
5.1.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数字化信息平台,供应链各相关方通过信息交互,实现对自体CAR-T细胞药品全程信息化管理。
5.1.2数字化信息平台应包括全流程双向追溯系统COI/COC,系统对患者供体材料伪名化,每个患者的一次单采对应一个唯一追溯码,并与相应的供体材料识别号、自体CAR-T细胞药品批号进行关联,确保在供体材料接收、自体CAR-T细胞药品流通、交付、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混淆、差错,系统应覆盖供应链全流程。
5.1.3平台应包括运输管理系统,系统可以记录完整的运输信息,将运输人员、紧急联系人等信息关联唯一追溯码,同时具备实时温度、实时定位、报警功能,当产品温度、时效或位置等发生异常时,系统自动触发报警,并立即推送报警信息。
5.2设施设备
5.2.1供体材料和自体CAR-T细胞药品应当始终存放于具有冷链运输条件的设施设备中,如冷藏保温箱、干冰保温箱、液氮罐等,同时该冷链运输设施设备应符合保持其产品特性的冷链验证要求。冷链运输设施设备的信息应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认。
5.2.2冷链运输设施设备应配置温度自动监测设备,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配送过程中的温度数据,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应配置定位系统,可实现配送轨迹的监控;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替换。
5.2.3用于识别唯一追溯码的终端设备应关联全流程双向追溯系统COI/COC,用以输人及核验供体材料和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关键信息。
5.2.4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储存区域应配备监控设备,实时监控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储存状态,确保药品安全。
5.3物流运作
5.3.1供体材料接收
5.3.1.1供体材料采集前,生成关联患者信息的唯一追溯码,并进行伪名化,完成全流程双向追溯系统coucoc中物流人员身份信息、患者信息及对应标签文件的确认和复核,并查验冷链运输设备的完整性。
5.3.1.2供体材料采集后,将唯一追溯码赋予供体材料,及时完成供体材料冷链包装,同步上传全流程双向追溯系统COI/COC,并做好现场交接。
5.4供体材料和自体CAR-T细胞药品运输
5.4.1运输过程应严格执行预定的运输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将供体材料、自体CAR-T细胞药品送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地点。
5.4.2应确保供体材料、自体CAR-T细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经过X光辐射,不可倾倒、重摔、混淆,全程不应打开冷链包装,并确保随行文件和患者信息的安全。
5.5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储存
5.5.1自体CAR-T细胞药品储存时,应保持存放在经验证的适于冷链运输的设施设备中一同储存。
5.5.2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物流企业应设置自体CAR-T细胞药品专用的固定储存区域,并通过监控设备实施24h监控。
5.5.3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固定储存区域温度应保持在冷链设备验证的环境温度范围中,并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记录。
5.5.4储存期间,自体CAR-T细胞药品应始终处于静置状态。
5.6自体CAR-T细胞药品交付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最终交付地点,应对下列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及确认:
——核验全流程双向追溯系统COI/COC中产品信息和交接人员身份信息的一致性;
——检查冷链包装的完整性,确认全程温度和运输时限等的符合性;
——及时完成自体CAR-T细胞药品的交付并上传全流程双向追溯系统COI/COC。
5.7异常情形处理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以下异常情形,供应链各相关方应第一时间反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各相关方应立即配合药品上市许可人按要求执行。
——温度异常;
——冷链运输设施设备破损、倒置、跌落;
——封签非正常开启等。
5.8召回
5.8.1对需召回的自体CAR-T细胞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第一时间通知供应链各相关方。
5.8.2供应链各相关方应积极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规定要求将产品退回。
5.9不合格品处置
5.9.1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供应链各相关方发现不符合自体CAR-T细胞药品要求的,应立即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5.9.2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判定为不合格品的自体CAR-T细胞药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收回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置
5.10文件记录
5.10.1供应链各相关方应确保供体材料采集、自体CAR-T细胞药品经营、物流全流程中的所有记录与凭证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并妥善归档保管。
5.10.2所有记录与凭证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