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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生产通用技术要求

2024-06-16

上海医药 2024年13期
关键词:原液制品单抗

(2019-11-01发布2020-01-01实施)

前言

本技术要求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要求作为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生产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上海医药行业协会归口。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上海医药行业协会。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陈桂良、王冲、张一琼、成殷、付艳、丁力承、付秋雁、谭建新、刘晓丹、于玲莉、刘芬、夷征掌、吴耀卫、朱蓓芬。

本技术要求首批执行单位: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君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赛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百济神州(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勃林格殷格翰生物药业(中国)有限公司。

本技术要求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通用技术要求适用于单抗制品商业化生产全过程。按照CMP要求制备的临床试验药物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ICH指导委员会ICHQ5A(R1)来源于人或动物细胞系的生物技术产品的病毒安全性评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3.1生物反应器

在受控的温度、通气、搅拌、pH值和保证无菌等条件下,对细胞进行有控制的培养或特定反应的容器。

3.2细胞培养

是指在体外模拟体内环境(无菌、适宜温度、酸碱度和一定营养条件等),使细胞生存、生长、繁殖并维持主要结构和功能的一种方法。

3.3外源因子

系经无意中引入于接种物、细胞基质和(或)生产制品所用的原材料及制品中的、可复制或增殖的污染物,包括细菌、真菌、支原体和病毒等。

3.4中间产物

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为下一步工艺所用的物质,不包括原液。

4技术要求

4.1原则

4.1.1本文中所指的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简称“单抗制品”)包括传统的单克隆抗体(鼠源抗体、嵌合抗体、人源化抗体和全人源抗体等)及基于抗体结构的融合蛋白,重点阐述以哺乳动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制备的IgG型单克隆抗体制品。

4.1.2单抗制品的制造、检定、保存、运输及有效期、标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总论”的规定和其他法规相关规定。

4.1.3单抗制品高级结构与其功能有高度关联性,因此,在单抗制品生产过程中,需保证蛋白正确表达和折叠,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4.1.3.1稳定表达的细胞株在传代至一定代次后或培养条件发生变化时,可能会出现表达基因拷贝的丢失或沉默,从而影响产品的表达量。

4.1.3.2细胞培养期间,培养温度、溶氧、培养基成分、pH值及剪切力等因素可能通过影响细胞状态引起蛋白的聚集、降解、二硫键错配、二硫键还原,影响蛋白翻译后的修饰如糖基化、脱氨、N末端焦谷氨酸环化和氧化。

4.1.3.3在单抗制品纯化与制剂过程中,缓冲溶液类型、pH值、盐离子类型及浓度、表面活性剂、糖类及其它保护剂等可能影响抗体的稳定性。

4.1.4单抗制品的病毒污染可能由细胞系、物料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偶然引入。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需以风险评估及全过程控制的理念控制内源性和外源性的潜在病毒污染。

4.2人员

企业应当配备具有单抗制品相应专业知识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及质量受权人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4.3厂房与设备

4.3.1单抗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设备应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特别是病毒污染,并防止批次间交叉污染。

4.3.1.1应当减少单抗制品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及其它外来微生物。通常原液除菌步骤的环境控制应当与制剂半成品配制环境一致。

4.3.1.2单抗制品病毒去除和灭活的前后步骤,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潜在的病毒污染。

4.3.1.3应根据各单扰制品特性和设备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交叉污染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

4.3.2单抗制品工艺用气(如压缩空气、二氧化碳、氧气、氮气等)的质量要求与工艺密切相关,应针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其质量建立相应的标准和监测手段。工艺用气的供应商应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4.3.3二氧化碳培养箱、生物反应器、纯化系统、病毒灭活,去除设备、灭菌设备和除热原设备等需持续确认。灭菌设备和除热原设备的持续确认应包含装载方式确认,以保证其灭菌效果和去热原效果。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相关设备需进行清洁验证,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4.3.4深层过滤、连续流离心机等细胞分离设备,应制定有效操作措施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4.3.5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应建立计算机化系统验证、计算机化系统管理、数据管理等文件,全生命周期管控计算机化系统及其产生的电子数据。

4.3.6应对贮藏和运输用的冷库及冷链运输设备进行验证,且保证相关设备、设施能实时监控。

4.4物料管理

4.4.1生产用原材料和辅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的要求。应按照风险等级分级控制。尽可能避免使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任何动物源性的成分均应溯源并进行外源因子检测。

4.4.2培养基、层析填料、病毒过滤膜,滤器、超滤膜包等关键物料应与批准的制造及检定规程一致。

4.4.3应制定适合产品的培养基内控质量标准。其来源、制备、贮存、检测过程应当有记录,贮存条件及效期应符合要求。

4.4.4直接接触产品的一次性细胞培养袋、一次性储液袋、除菌过滤器等关键一次性材料,企业应提供适当的验证材料(生物相容性、物理化学相容性、可提取物分析、培养袋完整性和辐照灭菌工艺的有效性等),并使用经批准的供应商。

4.4.5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检验用关键一次性材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如一次性使用系统设计、原材料管理、生产过程监控、质量控制与保证和运输确认等。

4.5生产和质量控制

4.5.1生产和检定用细胞需建立完善的细胞库系统。细胞库系统的建立、检定、贮存、维护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批准的制造及检定规程的要求。

4.5.2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审核、放行程序。

4.5.3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生产终末细胞进行检定。

4.5.4应验证细胞库细胞在冻存及贮存条件下的稳定性。

4.5.5液氮贮存设备应当有适当的监测。任何偏离贮存条件的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并评估。不同细胞库的贮存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

4.5.6在指定人员的监督下,经批准的人员才能进行细胞库操作。未经批准不得接触细胞库。

4.5.7应采用批准的制造及检定规程中的工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工艺应经过验证并进行持续工艺确认。

4.5.8从细胞复苏开始,整个细胞培养过程中应对微生物及其他可能的污染进行控制,包括生物反应器的接种、取样和收获的操作必须使用经验证的技术。细胞培养过程中不得有外来微生物的污染,如有污染应对原因进行调查。

4.5.9应记录细胞株的相关信息,包括细胞株的名称、代次、批号、编号、冻存日期、数量。细胞的传代水平应不超过批准的制造及检定规程中的最高限定代次。

4.5.10应对生产用层析填料、深层过滤膜包、一次性关键材料、病毒过滤膜,滤器等材料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如名称、型号,规格、供应商、批号或其他唯一识别号等。

4.5.11生产过程中应有明确的过程控制参数,以确保单抗制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如细胞培养步骤的培养温度、pH值、搅拌速度、通气量;层析步骤的上样载量、上样流速、柱压、缓冲液pH值和电导率;低pH孵育步骤的pH值、孵育温度、时间;制剂半成品配制步骤的配制时长、过滤时长、过滤压力、灌装时长等。

4.5.12应对生产过程中关键工艺(如细胞培养、纯化层析、制剂灌装/冻干等)的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并将连续监控数据(如细胞培养控制曲线、层析图谱、冻干曲线等)纳入批记录。

4.5.13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处理的产品被再次污染。

4.5.14含有活细胞等活性物质的废液、滤器和膜包等,须收集并进行灭活处理。

4.5.15不得将同一层析分离柱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应当明确规定层析分离柱的合格标准(如柱效、对称性等)、清洁或灭菌方法及层析填料的使用寿命。层析填料保存、再生及重复使用性的可接受限度应当经过研究。

4.5.16未经注册批准,不合格原液及中间产物不得进行返工及重新加工。

4.5.17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注册批准要求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物、原液、半成品及成品进行检定。

4.5.18应在研发阶段对产品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按特性分析要求对参比品进行全面分析鉴定,参比品的建立和制备可参照“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应当证明参比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4.5.19应对原液和成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4.5.20原液应当参照成品进行留样,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

4.5.21纯化工艺应保证对产品相关杂质和工艺相关杂质的适当去除。工艺验证应包括产品相关杂质和工艺相关杂质的去除(如宿主蛋白质和DNA,ProteinA等)。

4.5.22应根据制品关键质量属性、对产品和工艺理解认识的积累和风险评估的原则,制定相应质量控制策略,确保生产批间一致性和稳定性。

4.5.23产品的质量检定应至少包括以下项目:鉴别、纯度和杂质、效价、含量、和其他检定(如外观、pH、渗透压、装量、无菌、细菌内毒素、可见异物、不溶性微粒检查)。冻干粉还应考察复溶时间、水分和装量差异。

4.6质量管理

4.6.1应根据稳定性数据制定中间产物、原液、半成品、成品的贮存条件(包括容器材质)和有效期。中间产物和原液冻融应经过验证。

4.6.2生产工艺变更应符合国家药品注册管理等相关要求。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最大限度降低变更导致的风险。需特别注意培养基、生物反应器、细胞分离、层析填料、层析分离柱和病毒过滤等的变更。

4.6.3对一次性使用系统的管理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的方式,其风险级别通常与一次性使用系统应用中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和工艺阶段有关;还需要考虑一次性使用系统自身的复杂性,以及在特定产品工艺中应用的工艺条件(时间、温度、溶剂、表面积与体积比率等)等方面。通常应当考虑的要素包含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及控制策略,检测项目、方法和标准等。应基于科学和风险对所应用的一次性生产系统及相应产品工艺进行验证,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4.6.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内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责任,在商业协议和质量协议中与受托生产,检测企业明确双方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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