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离婚冷静期
2024-06-14阿米娜
阿米娜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离婚。若有一方不愿意离婚了,可以在第一次登记离婚的30天内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也就是说,离婚证将不再像以前一样随办随领。当然,双方仍决意离婚的,必须等到离婚登记的30天届满后,再亲自到民政局去办理;如果30天届满,双方并未出现在民政局,民政局将默认是夫妻双方已决定不离婚,就不会再发出离婚证。所以,离婚冷静期就是给一些任性、草率型离婚一次延缓离婚速度、冷静思考的机会。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
想要了解离婚冷静期制度,就应该先了解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的离婚率。我国的离婚率缓慢上升,增速并不十分明显。2003年8月《婚姻登记条例》颁布,该条例为离婚提供了一些方便条件,“随办随走”
等诸多特点也是我国离婚率升高的原因之一。2002年至2017年,我国离婚人数由117.7万对升至437.4万对,粗离婚率由0.9‰升至3.2‰。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协议离婚为314.9万对,占离婚总量的81.9%。2020年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3.6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0.3万对,粗略估计协议离婚占离婚总量的8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离婚总量处于稳步攀升、略有波动的状态。想降低离婚率和离婚总量,对协议离婚程序的限制显得尤为重要。
既然确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下一步就是考量离婚冷静期设置时长的问题。上文中提到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总量开始明显上升的现实,然而众所周知,“闪婚”“闪离”现象在全世界普遍存在,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陆续出台了类似“离婚冷静期”制度。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应在第一次提出离婚申请后经历3个月的考虑期再重新申请;比利时、瑞典、奥地利规定的是6个月考虑期。根据国情,他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被我国作为参考时也应该有所变通,目前尚不宜设立太长的时间限制。
总之,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充分考量了近些年的离婚总量和协议离婚率,同时对比研究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他国的实行情况,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是我国为降低离婚率做出的明智之举。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引导与作用
(一)价值引导
社会层面上,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引导社会对制度本身的关注,引导公众关注我国的离婚总量、离婚率、协议离婚总量,还促进了全社会对高离婚率现状带来的诸多问题进行思考,并对其背后的种种原因进行剖析。
引导全社会关注婚姻中的众多问题,会让更多人了解现代婚姻家庭可能遇到的困境,并寻求解决的办法。在网络发达的时代,这些社会问题不仅会引起广大已婚人士的关注,在他人的分享与分析中找到共鸣,了解自己婚姻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法,也会让更多未婚人士认真思考婚姻。如果未婚人士能够在结婚之前就了解婚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并提前了解到解决的办法,会对他们未来的婚姻有所帮助。此外,离婚率的增加会让更多的孩子生长于单亲家庭,他们对婚姻的认知也会对未来的结婚率和离婚率产生较大影响。如果这部分青少年无法在父母辈或其他长辈的婚姻中得到稳定、长久的经验,就很难对婚姻产生信任,相较于其他青少年也没有更多维系稳定婚姻的经验,或更容易走向离婚。当然,这些青少年也会在网络上了解婚姻,所以网络时代所带来的婚姻信息的整体是正反馈还是负反馈就十分重要。
个人层面上,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导人们更认真地对待婚姻。婚姻是法定要式行为,走入婚姻意味着身份的增加、义务的增多。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是给想要结婚的人一个认真考虑的机会,踏入婚姻要更慎重。在结束婚姻方面,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间接地引导、提醒在婚姻中的双方认真对待彼此,更加努力地经营婚姻。
(二)作用
社会层面上,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通过降低离婚率的方式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2021年,我国离婚登记213.9万对,较上年减少了159.4万对,同比下降42.7%。下降的离婚率意味着更多家庭得到法律上的维系,大量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社会由人构成,也由一个个家庭构成,有了家庭的稳定才会有社会的和谐安宁。
个人层面上,离婚冷静期制度在防止冲动离婚、更好地协调离婚事宜上也有其合理性。婚姻关系的破裂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究其根本,一是仅双方感情的破裂,二是双方性格不合,三是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当事人、家庭及社会之间的利益矛盾,四是以上多种原因的结合,等等。对于问题可以调和的欲离婚双方,离婚冷静期给了他们充分的冷静思考的时间。而对于矛盾无法调和或是因为现实原因欲离婚的双方,则可以在这1个月中仔细考虑财产分割问题,有未成年子女的协商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相关问题已经全部处理好的双方,只需等待30日期满后,即可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由此可以得出,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其限制程度完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综上可知,无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社会层面,离婚冷静期制度都具有正向、积极的作用。
当离婚冷静期制度面临特殊情况时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初步实施之时,法律条文清晰简明是大有裨益的,但是在后续的发展中也应不断充实、完善。不同家庭在离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该被更多看见和体谅,并做出条文规定式的回答。比如,面对家暴、恶习等婚姻家庭中会出现的特别情况,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可以有针对性地优化使用。2020年12月4日,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诉讼离婚程序相对复杂,诉讼离婚的判决时间大概需要3~6个月。所以欲结束婚姻,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耗时比离婚冷静期更长。除此之外,诉讼离婚也势必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对于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并不友好。所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比诉讼离婚的方式可行性更高。面对这种情况的婚姻,离婚冷静期是否可以减短或取消,从而减少在婚姻中承受暴力、压迫等多重压力的一方的不适和困扰。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一系列预防和制裁家暴的措施,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并且最快可以在24小时内获批。但是,针对离婚冷静期内的家庭暴力尚没有做更细化的规定。家暴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重要证据,因此存在家暴问题的家庭申请协议离婚之时双方感情基本没有挽回余地,并且很有可能恶化至极点。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当中的受暴者非常容易被施暴者欺压,实施暴力行为。女性多是婚姻当中的受暴者,尤其是经济水平不高、没有其他个人住所的女性,她们急需被保护。因此,应该增设更多、更详细、更严格的条文规定来防止离婚冷静期内再出现家庭暴力。
结语
总体而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一条必行的道路,虽然在一些特殊家庭的问题上需要作出一定的优化,但总体制度与发展呈现上升状态,并达到了设立制度之初预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