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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假毒品该当何罪

2024-06-13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4年11期
关键词:叶县贩卖毒品马某

郭红敏

2022年6月18日下午,家住河南叶县的何某辉和柴某坡筹资12.5万元,向“瘾君子”马某柯购买540克“冰毒”。马某柯为了赚钱,卖给他们的却是假毒品。此案告破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诈骗罪对涉案的5人定罪判刑。

出狱后不思悔改

家住叶县的何某辉,1982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 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出狱后的何某辉不思悔改,又贩卖起毒品。2020年3月的一天,杨某与何某辉电话联系向其购买毒品,后杨某乘车来到叶县常村乡何某辉家附近,向他赊购冰毒10克左右用于吸食。

2022年6月的一天,何某辉通过杨某联系到家住叶县的马某柯,约定以18万元价格向其购买1公斤冰毒。1979年9月出生的马某柯,高中文化,无业,是一名两次被判刑的“瘾君子”,202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走出监狱大门的马某柯好逸恶劳,为了轻松赚钱又重操旧业,有过牢狱经历的他深知贩毒判刑之重,便想出用其他物品冒充冰毒贩卖挣钱的计划。

和马某柯谈妥后,何某辉又联系住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买家郭某生。郭某生,1978年出生,是一名快递员,也是“瘾君子”。何某辉称其已经联系到了卖家,准备购买大量冰毒。他和郭某生商定,交易成功后,何某辉以每克48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生50克。按照约定,交易当天,郭某生携带现金2.5万元,驾车从郑州来到叶县何某辉家中。

何某辉为购买冰毒向柴某坡借钱。1968年出生的柴是一名盗窃惯犯。柴某坡同意出资10万元,与何合伙购买冰毒。一切准备就绪后,买家何某辉和卖家马某柯商定交易时间为2022年6月18日下午,交易地点为叶县田庄乡某村道路旁。

柴某坡担心出事,就让跟班马某忠在交易当天将10万元交给何某辉,并替他到现场盯着。1979年出生的马某忠也是盗窃惯犯,202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买卖“冰毒”540克

2022年6月18日下午,郭某生携带现金2.5万元开车到叶县夏李街时,柴某坡让马某忠坐到郭某生车上,马某忠提着一个装钱的黑色塑料袋坐到该车副驾驶位置。

当天下午6时许,马某忠携带10万元现金与何某辉、郭某生一同前往指定交易地点,何某辉携带现金单独到马某柯车上进行交易。马某柯将约540克“冰毒”交于何某辉,何某辉将马某忠、郭某生携带的共计12.5万元现金交给马某柯。交易后,何某辉给郭某生一点毒品让其试吸,郭试吸后感觉可以。郭某生驾驶何某辉车辆与马某忠先行离开现场,何某辉联系柴某坡后乘坐其车辆离开现场。

之后,何某辉、柴某坡、马某忠、郭某生来到何某辉家附近。何某辉回家用电子秤称了一下,所购“冰毒”540克。郭某生原计划购买50克,受利益驱动,他决定多购买一些自己贩卖,也能多挣点。于是,何某辉卖给郭某生106克,共计5万元。除了已经支付的2.5万元,郭某生当晚11点左右,通过支付宝转到柴某坡提供的账户1.9万元,第二天又通过微信向柴某坡转账0.6万元。

其实,马某柯卖给何某辉的并非“冰毒”,而是外观和冰毒相似的二甲基砜,一般人难以区分。二甲基砜是一种有机硫化物,是人体胶原蛋白合成的必要物质。

马某柯卖给何某辉的二甲基砜,是他通过王某浩联系,向一个许昌男子5000元购买的。马某柯将贩卖假冰毒所得的12.5万元中的3万元分给牵线人杨某。

郭某生返回郑州后,于2022年6月、7月将所购“冰毒”中的1.8克分别贩卖给高某、张某等人吸食,非法获利2500元。其中,郭某生两次卖给高某“冰毒”,获得1300元。2022年6月23日晚上,高某通过微信和郭某生联系后转了700元钱,买了约0.5克“冰毒”;7月20日左右,他通过微信又转了600元钱,又买了约0.5克“冰毒”。高某当晚吸食后,觉得郭某生卖的“冰毒”不行,没效果。

2022年6月下旬的一天,高某给张某600元,张向郭某生买了0.4克“冰毒”,张某和高某一块吸了。几天后,韩某斌给张某600元,张找郭某生买了0.4克“冰毒”,张某和韩某斌一块吸了。张某吸后说是假的。剩余的“冰毒”,郭某生自己吸食一部分,大部分扔到下水道里了。

后来,何某辉也知道上当受骗买了假毒品,剩余的“冰毒”也卖不出去。柴某坡、郭某生都找何某辉让他赔钱,何某辉只好外出打工躲债,直至案发被抓。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2022年9月19日,何某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逮捕。2022年12月30日,马某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月17日被逮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案犯马某忠、郭某生、柴某坡三人分别于2023年2月6日、2022年9月28日、2022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三人分别于2023年3月6日、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月17日被逮捕。

此案侦查终结后,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柯犯诈骗罪,被告人何某辉、柴某坡、马某忠、郭某生犯贩卖毒品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马某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柴某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马某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某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马某柯违法所得8.5万元,被告人柴某坡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郭某生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马某柯、何某辉、马某忠、郭某生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马某柯上诉称,其违法所得仅为5000元,并非8.5万元;应认定为从犯,交易的二甲基砜没有社会危害性。原判量刑过重。何某辉上诉称,认定其贩卖10克冰毒,证据不足;贩卖540克二甲基砜,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称,何某辉在与柴某坡、马某忠共同贩卖毒品中系从犯,其仅向郭某生贩卖106克冰毒(实为二甲基砜)。马某忠、郭某生二人分别以不知道是贩卖毒品、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马某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假毒品而向他人贩卖,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诈骗数额巨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何某辉、马某忠、郭某生、原审被告人柴某坡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忠、柴某坡系累犯,郭某生系毒品再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马某忠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3年1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案后思

在本案中,何某辉等人在不知部分毒品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在主观上已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毒品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极大,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家要增强禁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自觉抵制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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