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造假敛财的副镇长
2024-06-13冬雪
冬雪
他在担任副镇长期间,无所不用其极地造假敛财,以假证明、假明细、假发票和假签名等掩人耳目,独自或与他人合伙侵吞公款合计40余万元,最终锒铛入狱。
假证明作掩护,私分25万元
2015年11月,国网安康供电公司(下称“国网安康公司”)与陕西省镇坪县曾家镇政府签订某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委托占地补偿协议,委托曾家镇政府开展塔基永久性占地补偿工作。时任曾家镇副镇长张春平负责该工程的拆迁及环境保障工作,下属工作人员为周某春(另案处理)。
该项目向曾家镇拨付征占地拆迁及环境保障费192.2万元,其中国网安康公司拨付123.2万元,陕西送变电公司拨付69万元。在案证据显示,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张春平安排周某春分7次(利用记账凭证7张、借条9张)在镇财政所借出141.04万余元,用于支付92户居民的征占地拆迁款、道路修复工程款、国网安康公司员工劳务费等,实际支出115.82万余元。
2017年11月7日,经张春平、周某春对账,资金结余25.21万余元。在张春平的提议和安排下,二人决定将结余款中的25万元予以私分。其中张春平分得13万元,他将11万元用于冲抵其在周某春处借用但未归还的公款,将2万元收入囊中;周某春分得12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余款2100余元继续由周某春保管。
2019年4月,为了顺利核销周某春在曾家镇财政所的借款,张春平与周某春协商后决定,骗取证明材料掩人耳目。当月,张春平联系国网安康公司工作人员,骗其开具证明材料,证明周某春借支的141.04万余元账目明细已分别交给国网安康公司、陕西送变电公司。但事实上,周某春并未提交相关账目明细。
周某春持国网安康公司开具的证明,拟由曾家镇财政所核销借支的141.04万余元征占地拆迁补偿款。由于该证明仅有国网安康公司公章,缺少陕西送变电公司公章,镇财政所会计钱某昌认为,只能核销国网安康公司的123.2万元,剩余的17.84万余元不能核销。此后,周某春一直未对该借款进行账务处理。
2023年5月24日,镇坪县监察委员会责令曾家镇财政所会计钱某昌提供曾家镇项目专户会计凭证。钱某昌用曾家镇财政所会计曾某的办公电脑登录镇坪县财政云系统,并对周某春的上述借款作了销账处理,但依旧只销账了周某春借支141.04万余元中的123.2万元,剩余17.84万余元记在系统内“其他应收款”项目中。该记账资料在系统内记载于2019年度。钱某昌将该电子凭证打印出来后,附上国网安康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粘贴在会计凭证的后面。
2023年5月30日,镇坪县审计局对相关工程进行审计,认定该项目结余资金为26.69万余元(包含17.84万余元应收款)。
假发票当幌子,贪污近20万元
2018年底,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导实施曾家镇一个因路桥施工损毁的排污管道修缮工程。张春平与高速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对损毁的排污管道进行现场勘查后,议定工程造价50万余元。排污管道修缮工程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陕西明泰公司”)走账报销。
2019年初,张春平为了从中谋取私利,私下找到当地工程老板赵某组织施工,并约定工程总价30万元。该工程于一个多月后竣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
为了顺利获得高速公路管理处关于该项目的批复和资金,张春平联系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程某,按照议定的工程造价对排污管道修缮工程作了补充设计,并出具《排污管道修缮工程施工图》。
2019年9月26日,陕西明泰公司项目经理部向高速公路管理处报送《关于红线内排污管道迁改问题的报告》。2020年5月24日,高速公路管理处发文批复,认可合同段红线内排污管道的修缮工程款共计54.14万余元。
后经第三方西北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给出“施工与设计图纸严重不符,且无验收资料,现场勘测工程量低于合同造价”的结论性意见。
2020年6月,为了隐瞒真相,张春平找到镇坪县鸿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称“鸿泰分包公司”)负责人季某林,请其帮忙“开票走账”。季某林将公司印章交给张春平使用,并安排公司会计许某琴协助开票。按照张春平的要求,许某琴于2020年7月1日在镇坪县税务局开具了48.72万余元的劳务费发票。
2020年7月,张春平与陕西明泰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曾家镇红线内排污管道修缮工程协议》,在协议“乙方”处伪造了季某林的签名,并加盖鸿泰分包公司印章,还将协议日期提前至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30日,许某琴按照张春平的要求,又开具了23141.7元的劳务费发票。
2020年12月,张春平与陕西明泰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宏伟村渠路工程合作协议》,在协议“乙方”处伪造季某林签名并加盖其公司印章,未填写协议日期。陕西明泰公司当时正处于申请破产重组的过程中,其基本账户无法使用,故在扣除增值税10843.5元后,借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账户直接支付修缮工程款49.95万余元。
之后,高速公路管理处将49.95万余元分3笔付给鸿泰分包公司。收到第一笔30万元付款后,张春平利用季某林提供的公司网银U盾自行操作,转给工程老板赵某20万元,同时向自己持有并使用的村民杨某的银行卡内转入10万元。第二笔10万元到账后,张春平以同样方式全部转给赵某。第三笔99567.2元到账后,张春平全部转入上述杨某的银行卡中。以上,张春平两次转入杨某银行卡共计19.95万余元,全部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日常生活开支等。
被判犯贪污罪,一审获刑未上诉
张春平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3年5月26日被留置,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逮捕,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春平涉嫌犯贪污罪,于2023年8月22日提起公诉。镇坪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春平利用担任曾家镇副镇长,分管项目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在曾家镇财政所借支的征占地拆迁款25万余元予以私分,之后伪造支出明细、提供虚假证明,对该款项进行平账处理(其中尚有17.84万余元未平账)。法院还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春平利用担任曾家镇副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19.95万余元。
镇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张春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列征地补偿、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共同侵吞征占地拆迁补偿款25万余元(其中17.84万余元未遂)。张春平个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量、虚开工程发票等手段,骗取曾家镇高速公路建设红线内排污管道修缮工程款19.9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2条、第38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30日,镇坪县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春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一审宣判后,张春平未提出上诉。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