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意义
2024-06-09焦俊成
焦俊成
“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派驻机构精准监督“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既是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探头”优势和作用,促使驻在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廉洁规范用权,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方法手段,又是破解派驻监督覆盖不全、嵌入不深、监督乏力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是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举措
“三重一大”事项基本涵盖了驻在单位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方面,集中体现了驻在单位的行权方式、运行程序和机关作风,是驻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观察窗口和衡量标尺。从近年来查处的部门单位“一把手”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往往发生在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和区域。“三重一大”事项涉及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的核心权力,也是部门单位“一把手”廉政风险防范的关键要点。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本质上仍是对部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是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关键环节。派驻机构通过监督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可以有效防范驻在单位“一把手”任性用权,为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提供重要途径。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还体现了对权力监督“治未病”思想,是编织“不能腐”制度笼子最坚实的“藤条”。通过积极探索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有效举措,能够为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提供较为务实管用的办法,为派驻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工作思路。
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是提高派驻机构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是能够大大提高派驻监督权威性。派驻监督要有威慑力,就要聚焦主责主业,把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关键着力点。“三重一大”事项作为一个部门单位权力运行最核心内容,派驻机构通过对“三重一大”事项持续做深做实监督,从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实施全过程监督,能够全面提升派驻监督质效。各级派驻机构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创新监督举措、细化监督责任,倒逼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规范操作、履职尽责,从制度层面有效约束“一把手”核心权力,从而使“派”的权威得到全面展示,“驻”的优势也得到具体体现。
二是能够大大提高派驻机构精准监督能力。“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既是派驻监督的难点,也是工作的重点。各级派驻机构要通过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以及驻在单位工作程序,进一步提升派驻监督精准性和有效性;通过把牢事前报备、事中程序、事项落实3个关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驻在单位完善决策事项相关制度措施;通过精准选题,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成果分析评估,针对问题集中的资金分配、项目建设、招投标等环节监督到位;改变过度依赖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监督方式,深入基层一线项目现场,开展“驻点式”“下沉式”“嵌入式”监督,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发现问题能力和精准监督能力。
三是能够大大提高派驻机构履职能力。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行业内容和特点,派驻机构要想深入开展好“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就要熟悉驻在单位制度建设,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找准廉政风险点。这就对派驻干部提出了非常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要求。派驻干部既要学习纪检监察专业知识,还要对驻在单位涉及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主要业务、运行机制等内容加强学习,尽力满足现实工作需要。派驻机构也要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要求,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阶段聚焦“三重一大”事项加强监督。在进一步增强全覆盖监督有效性的同时,派驻干部的履职能力也会得到极大锻炼和提高。
加強“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是促进主体责任落实的有效手段
“三重一大”事项涉及财权、事权和干部使用等问题,是基层党组织权力的集中点。各级派驻机构要通过聚焦“三重一大”事项,变事后追责为事前提醒,做到精准发力、靶向监督,倒逼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廉政风险,让权力行使更加严谨规范;通过协助驻在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细化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廉洁规范用权,为驻在单位领导干部行权装上“安全阀”、建立“防火墙”、亮起“红绿灯”;通过综合运用整改工作提示函、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治标成果向治本成效转化,推动监督与治理贯通融合;通过推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监督责任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促使驻在单位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作者系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二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