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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早期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关系辨析

2024-06-07贺宝玉张莉梅

红广角 2024年2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贺宝玉?张莉梅

【摘 要】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是中共早期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三种主要的党内监督制度。长期以来,学术界认为特派制度就是巡视制度,特派员等同于巡视员,反之亦然;对于特派巡行制度则简单地认为是由特派制度向巡视制度转变的过渡性制度。本文通过梳理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三者形成的原因与背景,辨析其中的区别与联系,以厘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模糊认识。

【关键词】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巡视制度;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K26;D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4)02-0042-12

中共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十分重视党内监督。建党初期,因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而形成了具有监督职能的特派制度。大革命时期,中共建立了特派巡行制度,以指导、监督地方组织的工作。土地革命战争开始后,中共又建立起巡视制度,以监督各级党组织的组织整顿和思想整肃。对于中共早期党内监督制度,有学者认为特派制度“等同于巡视制度”,还有学者认为巡视制度源于特派制度,特派员就是巡视员。对于特派巡行制度,相关学者要么简单地把它归为巡视制度的雏形,要么认为是在特派制度和巡视制度之间的过渡性制度。那么作为中共早期党内监督制度的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本文综合利用相关史料,探本溯源,从剖析特派、特派巡行、巡视制度形成的原因入手,通过辨析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从而厘清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而澄清学术界关于此议题的若干争论。

一、特派制度:建党之初的党内监督形式

中共建党后为了更好地领导工运工作遂产生了特派制度。中共成立后,将主要精力放在领导工人运动上。中共一大通过的党史上第一个纲领宣称:“必须支援工人阶级,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为止。”因此,“成立产业工会”,开展工运便是中共的“基本任务”。1921年9月中旬,北方工人运动渐有萌动之势,然而中共中央对领导开展工人运动并没有经验,也没有工运人员可以派遣。为此,中共中央局书记陈独秀召集北京、武汉、上海、山东、湖南和广东等地的党组织代表召开中共中央扩大会议,研究“如何发展工人运动”。会后,中共中央及各地党组织按照会上拟定的工作计划建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各分部,以具体负责领导工人运动。如罗章龙被陈独秀派遣担任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北方分部负责人(主任)。尽管他以“北方工人运动范围甚广,工作繁难”,自己“无此能力”为由婉辞,请求中共中央另派有经验的人前往,但是在陈独秀的坚持之下,罗章龙便接受了中共中央的派遣。罗章龙到北京后,相继派遣何孟雄等40人为特派员到各铁路段和一些重要城市开展工运工作。包惠僧也在回忆中表示:“一九二一年十月中,我奉黨中央之命赴武汉主持党务,并设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长江支部于武汉,谋展开武汉劳动组合工作。”

这种因开展特定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临时派遣某人或某几人去某地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机制,逐渐成为中共最初的特派制度,而被特别派往各地的代表就是特派员。在中共领导革命的历程中,诸如此类的派遣形式非常普遍。例如,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领导工人罢工的紧张时刻,“差不多天天有特派员派出”;1924年1月吴容沧作为中共中央特派员在济南负责向银行筹款时不幸被捕;1927年8月12日,毛泽东“以中共中央特派员身份从武汉到长沙”,“传达八七会议精神”。

另一种类型的特派员则根源于中共成立后不断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据张国焘回忆,1920年7月底,陈独秀在筹划成立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时,最初设想新成立的党组织宜“采用较民主的委员制”,以“杜绝党魁制的个人独裁及官僚式的流弊”。但是,面对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后内部思想纷争、组织分化,尤其是各地社会主义青年团组织旋起旋灭的现实,陈独秀逐渐改变了自己的想法。1921年初,陈独秀开始主张:未来建立的党组织应该实行中央集权制。中共一大召开时,陈独秀特别委托包惠僧向大会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中制”的意见。对此,张国焘等人极力赞成,主张“组织一个有纪律的,有战斗力的”的政党;而以李汉俊为首的另一方则坚持主张“建立一个先进知识分子的不定型的合法组织”,即要建立一个宣传、研究性的团体,非革命性的组织。一大代表经过辩论,最终接受了陈独秀的建议。苏俄式的建党原则和组织体制得到初步确认。

一大召开后,中共在工人运动、党团组织建设及舆论宣传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困扰中共中央的问题是,主要由知识分子组成的中共党员群体“总有些乌托邦思想和无政府观点”,“也不喜欢纪律、训练、严密组织、思想行动一致这类的东西”。中共广东支部在处理与陈炯明的关系问题上未完全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办理。因此,中共二大召开前,陈独秀在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指出将来要“厉行中央集权制”。而在民主集中制思想指导下的党组织,加强集权的手段通常是制定规章制度以约束或者设置职能机构以监督。于是,在中共二大上,中共中央专门制定了三个文件来约束、规范党员的思想、行动。其中,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首次使用“特派员”这一名称并赋予其特别的权力,该章程明确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在《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中规定:“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本党议员之个人及团体(共产党议会团体)绝对不得自主。”这两个文件的内容本身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但却成为另一类特派员即监督类特派员的缘起。

分析上述两个文件中关于特派员的表述可知,其与中共中央及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最初派出的特派员在职能方面有细微差别,它除完成上级布置的特殊任务外,或隐或显地包含着检查、监督下级组织或个人的权力及职能。以《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为例,中央执行委员会派到各地的“特派员”是会议的“主席”,无疑暗含着对下级组织的检查、监督;而对在不同层级议会任职的中共议员则明确规定受特派员的“监督和指挥”。类似具有检查、监督职能的特派员在中共早期活动中并不鲜见。例如,1926年7月,为了有效加强对中共各级组织开展革命运动的领导,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以后中央对于各区、各区对于各地方,“常派遣特派员,考查并执行此种任务”;同年10月,中共北方区委书记李大钊为了整顿西北地区的党务、争取冯玉祥部将领,特派陈乔年赴西北,“沿路巡视各地工作,并至五原与伯坚接头,考察该方实住情形及目前一切纠纷的问题(在军队中同志的)”。再如,12月5日中共中央在报告中表示:“现刻中央为促进安徽的工作起见,并使各地组织均能统一起来,发生关系,置一中央特派员专门巡视除津浦以外之各地,协同各地党部计划指导工作并对中央作报告。”由上可知,特派员明确被赋予了检查、监督下级组织工作的职能。

为了促进特派活动的规范化运作,中共三大专门制定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并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此规定标志着中共的特派制度正式确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中共的特派制度并不是在“共产国际和联共(布)的直接影响”下“顺理成章地被共产国际领导人和各国共产党接受”的产物,而是因开展工运工作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在先有特派事实的基础上然后才形成特派制度。因特派制度形成的原因不同,特派员大致可分为两种:因工运工作而形成的特派员,仅是单纯地完成上级指派的任务,一般而言不具有检查、监督的职能;因中共加强中央集权而形成的特派员,除完成上级指派任务外,还兼具检查、监督下级组织的职能。当然,在复杂艰险的革命环境下,在实际运作中,工运工作与党务工作经常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明确区分,因此特派员属于何种类型并没有十分严格的标准,而取决于派出机构对其特派任务的性质界定。

二、特派巡行制度:大革命时期主要的党内监督形式

1923年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失败后,工人运动陷入低潮。当时的工业中心上海,工人运动“毫无起色”;广东海员因不信任中华海员工业联合总会的职员,“又以经手财政不清,互相冲突甚烈,内部危机日迫一日”。二七惨案的发生引发了部分中共三大代表对工人在民主革命中的作用和工人运动前途的激烈争论。有些代表对工人运动表现出一种悲观心态,认为“中国劳动阶级还在极幼稚时代,多数劳动群众之意识,还停顿在宗法社会,非政治的倾向非常之重”;有的甚至认为工人运动不足恃,“欲拯救中国唯有靠俄国的干涉”。由此,中共中央曾设想按照共产国际之前的要求把工人运动的领导权交给国共合作后的国民党,以巩固即将建立的革命统一战线。

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共自然不可能彻底放弃独立领导工人运动。中共三大通过的《劳动运动决议案》提出了9项措施,以恢复和振兴似已消沉的工人运动。此外,中共三大结束将近一个月后收到共产国际的指示信,强调“在工会中聚集工人阶级力量,这就是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之一。更现实的问题是,中共当初试图交出工人运动的领导权是在共产国际要求之下的权宜之计,此举在中共内部充满争议且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当共产国际改变态度后,尤其是在国共合作过程中遇到摩擦时,中共认识到自己唯一可依靠的就是之前领导工人运动形成的组织力量和人际网络,因此中共迅速改变对工人及工人运动的种种不成熟认识。于是,1923年11月底中共召开三届第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先行选择最重要的产业工人,如铁路,海员,矿工,集中我们的力量,加以切实的各个组织或整顿。”1924年3月26日,陈独秀发表《中国工人运动之转机》一文,认为:“今年或者是工人运动转机的时期了”,并且列举了全国四件显示工人运动“转机的征兆”之事。正当中共领导的工人运动呈复兴之势时,中共党内又因国共合作后“共产党人是应当在国民党的旗帜下为了国民革命运动而组织中国工人,还是应当由共产党直接去组织工人群众”而出现巨大的争论。共产国际对中共党内的争论非常忧虑,两次建议中共在5月份召开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此问题;并且派维经斯基于4月份专程来华指导中共中央即将召开的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到1924年5月中旬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召开时,中共领导的仅仅是纺织、矿工、路工、航路上的工人在数量上就至少达60万。中共自豪地宣称:“这些工人都是我们党的基础,只有联结这些工人,我们的党才能发达而成一政治上的势力。”会议针对国共合作后中共在工运工作中出现的思想混乱和右倾现象,提醒并告诫全党:“劳动运动尤其近代产业工人运动是我们的党之根本工作,我们在国民革命运动中若忽视了这种工作,便无异于解散了我们的党。”陈独秀也特别提醒全党,“产业工人运动是共产党的基本工作,不应与国民党的工作混合”。因此,“党的最重要的职任,便是继续不断在产业的工人里有规画地创设工会的组织”,即中共在国共合作后应独立而非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人运动。为此,会议制定的《工会运动问题议决案》,既明确了国共合作条件下中共工会工作的立场,又对以后工会工作做了详尽而周密的部署,并提出6条具体办法。其中第3条规定:“因为中国地域很大,路工矿工散处各地,所以必须特派巡行各路矿的人员,使中央机关熟悉一切消息,同时便做工会运动的指导员。地方工会运动委员和中央的工会运动巡行指导员,每月或每次工作的成迹〔绩〕须向中央报告。遇必要时中央得召集全国或某区域之工會运动委员和工会运动巡行指导员开工会运动讨论会,审查过去成迹〔绩〕,并规划以后进行的方法。”这是目前所见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特派巡行这一概念。

从此次扩大会议召开的背景并结合《工会运动问题议决案》的内容可知,中共中央向各下级工运机构派遣特派巡行员的直接原因是国共合作实现后工人运动重新复兴并且逐步走向新的高潮,亟须及时了解并掌握各地的实际情况,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避免在国共合作之后,中共丧失领导工人运动的独立自主性,所以规定特派巡行员的职责是了解地方工会运动情况然后把消息上报中央、指导地方工会运动委员会开展工作、把自己所做的工会运动的成绩报告中央等。

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对于职工运动之议决案》,重申在工人运动中派遣特派巡行员的原因和工作职责。10月,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执行委员会会议,总结五卅运动以来的工作经验,决定以后的工作方针。面对五卅后党员急剧增加的现实,会议强调要健全党的各级指导机关与密切各级党组织的关系,决定:“党员既然增加……应当增加中央特派巡行的指导员,使事实上能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此决定意味着中共将特派巡行制度扩展到党务领域。1926年9月下旬,中共中央发布配合北伐行动的通告,要求各地党组织年内应完成包括党务、工运、农运、青运、兵运等在内的多项工作,明确告知中央会“派人巡行各地方”以“检验成绩”。此通告的颁布说明中共的特派巡行制度运用于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成为大革命时期的主要党内监督形式。

应该指出的是,共产国际也对中共推行特派巡行制度给予了指导,以推动中国革命的发展。1926年11月底,以中国问题为会议中心议题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体会议召开。在组织方面,共产国际要求中共“中央与区委要有经常的特派巡行员,这人可以从各地方最好的工作者之中选出来”;并且,为开展乡村工作,“巡行组织员,也须特别造就”。这是目前所见共产国际首次对中共的特派巡行工作和特派巡行员的选择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三、巡视制度:土地革命战争以后主要的党内监督形式

大革命失败后,中共活动由公开变成隐蔽,由主要在城市领导工人运动到不得已转向农村发动农民参加革命。由于国民党反动派的白色恐怖,中共面对的革命环境较以往变得更加艰难了。环顾国内国际形势,只有在敌人统治薄弱的农村地区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但中共要实现由以城市为中心到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转变,需要较长且艰辛的探索过程。

大革命失败对中共创巨痛深的不只是党员数量急剧减少、党组织被破坏、革命形势陷入低潮,更棘手的是由此导致党内因思想路线纷争甚而至于组织分裂的地步。在革命的危急关头,中共中央在湖北汉口秘密召开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选出新的中央临时政治局,“给全党以新的精神,并且定出新的政策”。正如毛泽东所说:“一九二七年八月七日党中央的紧急会议反对了政治上的右倾机会主义,使党大进了一步。”八七会议及时制定出继续进行革命斗争的新方针,推动中国革命从此开始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八七会议后,中共中央一面紧锣密鼓地“组织民众暴动,赞助民众暴动”,冀图掀起新的革命高潮,一面从上到下进行组织整顿和思想整肃,要求“党不但灵魂要换,而且躯壳都要换”,实现从“根本上重造我们的党,强健我们的党,澈底肃清机会主义”的目的。中共的巡视工作就是中共中央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中共中央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巡视这一概念,是1927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对浙江、山东两省关于组织暴动计划的答复信。在信中,中共中央对工农暴动分别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同时要求两省在组织方面立即“实行清党”“改组省委以下各级党部和党团”“普及党的政策和主义的教育宣传于党员群众,从思想上积聚党员于党的路线上”,其措施是“各级党部应采取巡视的办法,派人到下级党部去巡视,实际考察和指导该党的工作”。11月6日,中共中央致信陕西省委,要求其也采取与浙江、山东两省相同的巡视措施,检查并监督各级党组织以“工农分子”取代“旧的机会主义的分子”,以“中央新的策略”取代“机会主义思想”。总之,中共开展巡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组织重建和思想整顿。紧接着11月9—10日,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总结八七会议以来各地贯彻中共中央方针的经验教训,并制定继续斗争的策略。会议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提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此为目前所见中共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建立巡视制度。

扩大会议结束不久,1927年11月16日广州政局发生变化。翌日,中共中央要求广东党组织利用此机会,扩大工农暴动,以夺取广东全省政权,“建立工农兵士代表会议的统治”。为达此目的,中共中央要求广东省委在组织方面须切实督促和实行巡视员制度,“其工作如下:(1)审查各地党员,重新登记。(2)调查各地党部,改组或加强之。(3)发展党员及建立新党部。(4)召集会议解释政策,使各地党部明了及议决拥护。(5)巡视员同时为省农民协会之特派员,担任恢复加强及发展各地农会”。可见,这一由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会制定的《广东工作计划决议案》进一步把巡视工作的内容、巡视员的职責具体化了。

为了向全党阐明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内容和意义,部署具体的工作计划,正确执行该会议关于组织工作的决议,从11月18日至12月1日,中共中央又连续发布《中央通告第十六号——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内容与意义》《中共中央工作计划》《中央通告第十七号——关于党的组织工作》等文件,再次强调“巡视制度自中央至地方的实行”,并且“中央、省委、县委、市委必须经常的有一人巡视下级党部直至支部小组的工作”,其中后两份文件结合中共中央的工作任务对巡视的内容作了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据初步统计,从10月28日到12月1日,中共中央共发布了8份强调巡视工作的文件。可见此时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依靠巡视来推进相关革命工作。

此后,中共中央全面展开巡视工作,一方面改造各级党组织,清除“机会主义分子”;另一方面也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巡视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中共六大后,“严密的考查重要省区党部关于六次大会决议案实施和宣传的以及了解的程度,这便是中央巡视员的主要工作”。巡视的领域由党的部门扩大到工会、农会等其他部门,巡视的地域从城市扩大到农村革命根据地,而且随着巡视任务的增加,巡视员的职责及权力也在扩大。

在中共中央反复强调巡视工作重要性的背景下,有些省级党组织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制定、实施地方巡视制度。最终,1928年10月8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对巡视目的、各级党组织设置巡视员的人数、选任、巡视时间、巡视权力、巡视方式、巡视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此通告既是对一年多来巡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下一步巡视工作的规范,因而该通告在中共党内监督制度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四、三种党内监督制度的关系辨析

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巡视制度是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背景下的中共党内监督制度,与之相对应的特派员、特派巡行员、巡视员在内涵上有相同的一面。

首先,在巡视制度未建立以前,特派员经常进行与巡视相关的工作。1925年3月20日,陈独秀在给共产国际执委会的第2号报告中,汇报了中国国内的政治形势和工人运动状况,然后要求共产国际为中共追加16项资金援助,其中第3项为“在地方巡视的中央视察代表(2人)240元”。1926年12月,中共中央的报告也表示:“置一中央特派员专门巡视除津浦以外之各地,协同各地党部计划指导工作并对中央作报告。”这两处的“巡视”是特派员进行的巡视工作,而不是巡视制度下巡视员的巡视工作,但两者的工作性质基本相同。

其次,当巡视制度产生后,在某些情况下,特派员与巡视员工作内容相同,甚至有时只是换个名称而已。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会通过的《广东工作计划决议案》规定:“巡视员同时为省农民协会之特派员,担任恢复加强及发展各地农会。”“省农会应派特派员(即党的巡视员)赴各地指导(农民运动——笔者注)”。这里明确规定特派员“即党的巡视员”,可见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派员与巡视员二者名称虽异,但职责却是相同的。1929年11月江西的党组织遭到国民党空前大破坏,不得已省委派人到各地去恢复关系。赣西南边三特委,派“江建民、刘卓甫两同志去巡视”,方法是先找“农村党部”,然后“自下而上的找西特,再由西特找南特边特”;而南浔铁路工会“对铁总信仰很好”,因此“需派个富有职运经验的工人同志去”,以“铁总特派员的名义”恢复与省委工作的线索。无论是赣西南边的巡视员还是南浔铁路的特派员,其工作任务都是恢复各地党组织与省委的联系。1934年11月,中共中央要求加强党对工会的组织领导,强调:“各级党部派到外地巡视指导工作的特派员,巡视员要责成他着重领导检查各地工会,失业与产业中的工作,和单独做工会与失业工作的详细报告,领导检查工厂,工会,罢工,失业工作应当是每个党的巡视员,特派员,党的代表最重要工作之一。”在此处,特派员具有巡视职能,与巡视员职责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综上所述,当特派制度下的特派员具有视察、检查、监督下级组织的权限或特派的任务中包含对下级组织的检查、监督职责时,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巡视制度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特派员、特派巡行员、巡视员的工作内容相近、性质相同,三者区别很小。只是,中共建党初期,所涉事务尚少,具有监督性质的特派员即可满足需求;大革命开始后,中共领导的革命斗争事务较繁,于是创设特派巡行制度以应对;巡视则是典型的更为正规的党内监督制度,可以承担更多元的职责。从特派制度(特派员)到特派巡行制度(特派巡行员)再到巡视制度(巡视员),反映出中共在不同的革命环境下不断探索适合自身需要的监督制度的过程,也凸显出中共党内监督体系更趋完善、职责更趋明晰。

但是,除此之外,特派制度、特派巡行制度和巡视制度三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首先,特派制度不等于巡视制度,特派员不等于巡视员。特派制度、巡视制度形成之后,特派、巡视的范围非常广泛,工运、农运、青运、教育、济难、军事、肃反等几乎所有的重要领域都涉及,相应地形成工运特派员(巡视员)、农运特派员(巡视员)、团特派员(巡视员)、济难特派员(巡视员)、军事特派员(巡视员)和肃反特派员(巡视员)等。根据派出机构的级别又可分为中央特派员(巡视员)、省特派员(巡视员)、特委特派员(巡视员)、县特派员(巡视员)、区特派员(巡视员)等。但是,正如前文所论,特派制度与巡视制度产生的时间和背景不同。特派制度早于巡视制度而形成;特派制度下的巡视职能只是特派员工作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也即并不是所有的特派员都具有巡视职能;另外,巡视制度建立后,特派制度之下的特派员的工作主要集中于军事和肃反领域,特派巡行制度则取消了。换言之,巡视制度代替了特派制度下特派员的大部分监督性工作,也取代了特派巡行制度。据笔者对收录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中1921年至1934年间的档案的初步统计发现:八七会议之前,特派员、特派巡行员出现的频次很高,尤其是特派员,1926年共出现29次;但是,八七会议之后,特派员出现的频次急剧减少,特派巡行员则没有再出现,相反巡视员出现的频次急剧上升,1928年出现17次,1930年更高达40次。

其次,特派制度、巡视制度下对应的特派员、巡视员的权力大小并不相同。根据派出单位的授权,特派员的权力有大有小,有些特派员可以直接改组下级党组织或者代替下级党组织开展工作。1926年7月,中共中央執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制定的《关于济难运动的议决案》表示:“中央济难运动特派员对于各地担任济难运动工作同志的指导,应经过各地区委或地委,如果是没有党部的地方,则暂由中央济难运动〈特〉派员直接指挥。”八七会议后,毛泽东作为中共中央的特派员,赴湖南改组省委以执行中央秋收暴动政策,“事实上为湖南省委的中心”。由此可见特派员权力之大。巡视员的权力有个变化过程。巡视制度施行初期,中共中央改造各级党组织的决心很大,因此赋予巡视员的权力也较大。如1928年10月中共中央第一次制定的巡视条例规定:“巡视员不仅可以召集各种会议,并且要参加各种机关的各种会议和各种工作的决定”“巡视员在得到派出他之党部之委托和批准得改组巡视区域之最高党部”“巡视员在巡视区域内如发现党内纠纷时,须详细考察纠纷的原因加以批评”“各级党部巡视员为该级党部组织会议之当然出席者,同时可以参加该党部之各部会议”“巡视员须附带的指导青年团工作”等。然而,1931年5月中共中央制定颁发的《中央巡视条例》虽然规定:“巡视员是中央对各地党部考查和指导工作的全权代表”,但更多的是通过强调巡视任务和巡视方法来规范巡视工作,巡视员的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再次,特派巡行制度既不是特派制度也不是巡视制度,也不是巡视制度的雏形。特派巡行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形成的原因与其他两者并不相同。从存在的时间而言,特派制度、巡视制度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都存在,而特派巡行制度主要在大革命时期实施,是在巡视制度建立以前中共主要的党内监督制度。从特派巡行制度存在期间的文献记载来看,大致有10次巡行活动,其中工运方面巡行8次,党组织方面巡行2次。这也说明,特派巡行的范围主要是工运,其次是党务。与此不同,特派员、巡视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则要广泛得多。

五、结语

产生于建党早期的特派制度、大革命时期的特派巡行制度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巡视制度,从中共党内监督的角度而言,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和相同之处;但由于产生的时间与背景并不相同,实际发挥的作用也有差别,所以三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因此,那种认为“特派制度等同于巡视制度”“特派巡行的制度其实就是巡视制度的雏形”“特派员就是巡视员”的观点,是笼统的说法,是不严谨的,也不符合历史实际。中共在不同历史阶段实行的党内监督制度,主要是为了切实解决其当时领导革命斗争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以更好地推动革命事业的发展。中共党内监督制度演变过程,虽然有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其在汲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所进行的制度创新。中共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走向成熟,最终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

[賀宝玉,历史学博士,赣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副教授;

张莉梅,赣南师范大学教务处讲师]

(责任编辑:何飞彪)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 among Special Mission System, Special Mission Patrol System

Inspection System of the early CPC

He Baoyu  Zhang Limei

Abstract: Special mission system, special mission patrol system and inspection system are the three main intra-party supervision systems formed in different periods of the early CPC. For a long time, the academic community believes that special mission system is inspection system, special commissioners is equal to inspectors, and vice versa. Special mission patrol system is simply considered as a transitional system from special mission system to inspection system.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and background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special mission system, special mission patrol system and inspection system, and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connections among them, so as to clarify the vague understanding of the academic circle on this issue.

Key words: special mission system; special mission patrol system; inspection system; the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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