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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十大亮点

2024-06-06崔利民

党风与廉政 2024年3期
关键词:党纪处分纪律

崔利民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本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15年、2018年修订之后的第三次修订。《条例》的又一次修订,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修改76条,新增16条。《条例》修订呈现出十大亮点。

思想引领更加鲜明。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新修订的《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总则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总则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引领力。

政治导向更加凸显。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的修订,凸显了鲜明的政治导向:一是聚焦强化政治领导,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黨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聚焦筑牢政治忠诚,在第五十八条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处分条款。三是聚焦涵养政治品德,紧扣“七个有之”,特别是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问题,《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内政治生态净化。四是聚焦规范政治言行,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以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

服务保障更加有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新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对此,《条例》在总则第二条中增写“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此外,《条例》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对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执纪要求更加严格。《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并在总则各章中予以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此外,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理。这些从严规定,持续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剑指问题更加精准。《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划定的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比如,剑指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政治骗子,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在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等违纪问题,修改完善、新增多个条款。同时,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列举完全的处分条款,在《条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新增10个兜底条款,把与《条例》列举情形类似的已经出现但尚未发现或未来可能出现而现在无法预料的其他情形全覆盖,从而有效堵住制度漏洞,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纪法贯通更加全面。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修订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十八条要求“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围绕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细化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此外,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第十七条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在第二十一条增加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在第二十六条修改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规则,在第四十三条增写对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的接收和处理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严管激励更加充分。一方面,《条例》围绕做到严抓严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总则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删除“约谈函询”,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旨在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另一方面,围绕激励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条例》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在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在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两方面相互呼应,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促进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作风引领更加突出。《条例》的修订,着力促进广大党员锤炼党性、严守党纪、纯洁党风,自觉改进作风、抵制歪风、树立新风,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集中体现为“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汲取养分,坚定廉洁定力,倡导新风正气。在总则第二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坚定崇高理想信念,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二是突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纠治“四风”,始终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比如,在第九十一条增写对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滥发福利,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写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各种接待。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在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对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突出落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失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突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写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驾护航。第一百二十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覆盖范围更加全面。《条例》的修订,着眼更好管全党、治全党,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坚持四个相统一:一是坚持抓关键与抓全员相统一,实现对象全覆盖。《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及时报告、登记。这意味着存在以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全体党员。二是坚持抓律己与抓律他相统一,实现管理全覆盖。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比如,在第一百零九条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在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第一百零四条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三是坚持抓在岗与抓离岗相统一,实现过程全覆盖。《条例》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进一步提醒党员干部“离岗”绝非“离管”,退休绝不是违纪的“護身符”。四是坚持抓线下与抓网上相统一,实现空间全覆盖。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以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其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责任落实更加到位。《条例》针对党员干部在党和国家事业中不履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多个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处分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比如,第一百三十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接权力必须同时接责任,接好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接力棒”,跑好“接力赛”。新增第八十五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等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写对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处分规定。此外,《条例》分则部分共有41处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旨在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每名党员行使应有权利、履行应尽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失责必问,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真正让铁纪“长牙”、发威,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全体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作者系国网陕西电力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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