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写真该不该另付“底片费”
2024-06-05
文萃报·周五版 2024年14期
近日,蔡女士在某直播间花费1599元购买了情侣写真拍摄套餐,套餐中标明包含造型、服装等。蔡女士在拍摄后要求商家提供底片,商家却以“合同中并未标注底片全送,且有其他底片全送的套餐”为由不予赠送。
“底片”究竟归谁所有?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孟凡杰律师表示,拍摄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拍照服务,消费者支付报酬,双方达成服务合同,属于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的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拍摄机构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包括照片和底片。那么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底片”的所有权应属于消费者。
如果拍摄机构在事前约定“底片归拍摄机构所有或另行支付费用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从而要求返还“底片”的所有权。
“但是,如果在拍摄前,照相馆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拍摄的价格、拍摄的数量、后期底片的数量、‘底片的权属、‘底片是否收费等问题,进而作出是否拍摄的决定。在双方约定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照相馆对‘底片收费(这种收费应在合理的范畴内)的行为并不违法。”孟凡杰说。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