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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

2024-06-03杨哲

中国经贸导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差距数字经济

杨哲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下,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推动就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并对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要影响。通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服务业可贸易程度,数字经济有效带动了相关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增长,同时大幅提升了社会个体的经济参与度,对促进居民就业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公平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有学者研究表明,电商经济在带动居民增收的同时,显著扩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数字经济促进家庭非工作性收入增长的效果存在城乡差异、人力资本差异等;农村电商经济发展对农村居民增收的促进效应呈现“东强西弱”的地区差异性;数字鸿沟与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等。因此,随着数字经济规模不断壮大,对国民经济渗透率不断提高,其对居民收入差距可能存在的拉大作用需引起足够重视,研究数字经济发展对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为稳业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一)数字经济迅猛增长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能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2013年至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3.6万亿元增长至50.2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实际增速达13.4%。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23%提升至41.5%,数字经济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常年保持在50%以上。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名义增长10.3%,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5个百分点。自2013年以来,我國数字经济增速已连续10年显著高于GDP增速,数字经济持续发挥经济“稳定器”“加速器”作用,已成为我国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抓手。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以来,在线办公、在线教育、远程诊疗、网上购物、网上娱乐等无接触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有效对冲了经济下行风险、增强了国民经济韧性,数字经济的关键作用凸显。新时期,数字经济已逐步成为推动我国经济不断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数字经济对促进居民就业增收发挥巨大作用

除拉动经济增长外,数字经济也对稳定就业形势、增加居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有关测算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创造就业岗位多达1.9亿个,占全年就业总人数比例为24.6%,2021年增长至约2.5亿个,占比近30%。此外,相关研究表明,在乡村振兴和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电商农业等农村产生的一批新兴产业已逐步成为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拓宽了农村居民的增收渠道;数字经济的发展通过积极影响区域居民的互联网使用能力,进而对居民提高个人收入发挥促进作用;此外,数字经济发展可通过提高家庭数字素养水平和提升家庭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助力促进家庭非工资性收入增长。伴随数字经济规模的持续扩张,其吸纳就业和促进居民增收的能力正不断增强。

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可产生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副作用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仍呈扩大趋势

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仍在扩大。一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2022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差距2.9万元,较十年前名义增长1.2万元,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4%;二是地区收入差距扩大。东西部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差距从2013年不足1万元,增长至2021年的1.7万元,年均实际扩大5%;三是行业收入差距扩大。从各行业工资统计数据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者年平均工资最高,住宿和餐饮业最低。2022年,两行业从业人员年均工资绝对差距16.6万元,较十年前名义增长11万元,年均实际增长11%;四是家庭间收入差距扩大。从五等分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看,2013至2023年,我国20%高收入家庭和20%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差距从4.3万元扩大至8.6万元,年均实际扩大5%。

(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一定程度助长了居民收入差距

分析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和各类收入差距年度增速数据发现,除行业间收入差距外,城乡、地区、家庭间收入差距增速与数字经济规模增速近十年均呈现总体放缓趋势,且在个别年份的局部波动也基本一致,并且相关性分析发现,城乡、地区、家庭间人均收入绝对差距增速与数字经济规模增速均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且均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正相关。进一步,通过引入城镇化率、就业水平、受教育程度、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等控制变量建立回归模型测算发现,数字经济增速对各类收入差距增速确有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即数字经济发展扩大了城乡、地区、家庭间三类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具体表现为,数字经济规模每增长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0.06个百分点,东西部地区间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扩大0.3个百分点,20%高收入和20%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会相应扩大0.34个百分点。

三、数字经济发展助长收入差距扩大的机制分析

(一)数字鸿沟是造成数字经济时代收入分化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数字鸿沟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由于数字基础设施在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接入和使用数字媒体的机会不平等。以互联网普及率为例,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85.1%,农村地区为60.5%,相差近25个百分点,非网民人口仍以农村地区为主。此外,众多低线城市与头部城市在数字化信息化发展上同样存在明显差距。二是因网络使用技能差异造成数字经济参与能力悬殊。目前我国3.33亿非网民人群中,因不懂电脑或网络、不懂拼音等受文化水平限制、年龄太大或太小等技能原因不能上网的占比超60%,数字技术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能力欠缺仍是我国数字弱势群体不能上网、难以参与数字经济的重要原因。三是用户因主观原因导致数字经济参与效果存在差异。在网络媒体中娱乐信息触手可及的情况下,相对弱势群体利用数字技能仅能实现信息交流和娱乐休闲等相对低级的目的,而少部分相对优势群体更易通过使用数字技术扩充知识和技能储备、增强资源配置和政策感知能力等,进而有助于收入增长和财富增值。因此,网络中大量易得信息并没有使大部分网民实现自我素质的提升,反而是在数字化浪潮中重蹈“马太效应”的覆辙,且表现为互联网准入门槛越低,由注意力差异造成的数字鸿沟越深刻的现象。

三个层次的数字鸿沟很有可能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个体。落后的地区由于经济能力限制,其互联网接入水平通常相对落后。同时,经济落后必然导致该地区居民受教育程度相对偏低,进而导致其互联网接入和使用信息工具等技术能力的空白或欠缺。进一步,在进入互联网的门槛被降低后,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缺乏正确的价值指引等,落后地区的居民更容易将大部分用网时间浪费在娱乐化信息中,沦为信息海洋中迷失的大多数。三种数字鸿沟的不同程度叠加,使得相对优势群体和相对弱势群体参与数字经济的机会和从中获利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巨大差异,并最终引致两个群体经济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数字经济领域巨头垄断是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诱因

巨头企业垄断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巨头垄断造成不同企业之间存在显著的收入差距。数字行业发展迅速,且头部效应明显,有先发优势的企业习惯于受“黑暗森林”法则支配,会积极收购或“消灭”那些可能对自己造成影响的企业,独占关键数据资源的垄断租金,实现用低成本服务大市场,导致竞争对手被消灭或因没有公平竞争机会而难以得到充分发展,造成行业垄断甚至“跨界”垄断。二是垄断使消费者和部分企业丧失议价和选择能力,提高了其参与数字经济的成本。一方面,垄断企业利用其规模优势免费收集海量消费者信息,通过大数据精准分析推测消费者偏好,进而据此进行产品推荐和价格设定,对消费者实施完全价格歧视,导致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剩余被企业全部收割,损失的经济利益最终流向了垄断企业。另一方面,垄断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商家对其依赖性,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二选一”,被迫“二选一”的商家其产品销售将受到影响,进而被迫压减产能,甚至裁减员工,商家参与平台经济的机会成本被扩大。与此同时,其他电商平台会遭遇不公平竞争,并因商家数量不足而发展受限。两方面叠加导致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巨头企业可以对消费者和普通商家实现长期的利益收割。三是巨头垄断加剧“税基侵蚀”,进而扩大区域间财富分配不均衡。数字经济因其虚拟性、非中介化、全新的价值创造模式等特点会导致区域间税基流动与税负输出,而该领域巨头企业的存在则会加剧地方税收与税源背离程度,加深区域税收利益的分配失衡。

数据被认为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的采集、加工以及使用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性与网络经济性,这就意味着数字经济领域的先发企业能够凭借自我增强的大数据优势实现其垄断地位并不断固化。由于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健全程度和市场监管力度相对滞后,未能对巨头垄断导致的分配失衡产生较有效抑制。

四、数字经济时代缩小收入差距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着力弥合数字鸿沟

持续加大对三种数字鸿沟的直接弥合力度。一是继续深化电信普遍服务。加大对落后地区信息产业扶持力度,加快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步伐,逐步完善5G基站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强信息服务保障、降低电信资费等手段鼓励非网民接入互联网。二是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对提高个人数字技能的直接作用。引导数字弱势群体主动提高基本的信息接收、处理及输出能力,如文字阅读及书写能力等。推广农村劳动力互联网基本知识和有关基础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其参与农村电商经济能力,丰富就业或创业选择。三是大力宣传正确的互联网使用观。抵制过度娱乐化,引导数字弱势群体减少在网络无效信息上浪费的时间和金钱,同时增进农村劳动力群体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等新型涉农数字经济形态便利性和增收实用性的了解,促使其主动将现代信息工具的使用目的转移到致富增收上。

促进经济均衡发展是弥合数字鸿沟的治本之策。一方面,三种数字鸿沟,究其根源都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造成的,因此大力提高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助于从根本上缩小数字鸿沟。应持续加大对相对落后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加政府投资和转移支付,促进地区经济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借用数字经济发展成果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一是可以鼓励数字经济领域的大企业通过“数字转移”,将客服中心、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等大型基础设施布局到欠发达地区,使相对落后地区的劳动力可就地享受发达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二是引导欠发达地区产业数字化转型。例如,可以通过使用网络直播、参与平台经济、云旅游等方式方法,将本地的风景名胜、特色物产等资源转移到互联网平臺,借助数字化盘活现有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市场监管和反垄断力度

逐步加强行业监管。一是要建立数据行业全流程监管体系。建立数据监管领域的机构和机制,从数据的收集、加工、整理、销售和服务全流程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保障相关方的利益。二是要对数据产业链进行科学分类,严格监管限制企业的业务范围,剥离大企业的数据处理机构,构建第三方平台,将监管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禁止数据企业垄断全产业链。三是要明确数据产权。数据行业法律法规要建立在清晰产权基础上,要在保护数据所有者利益前提下,满足数据处理者和使用者需求,实现多方共赢。四是要在强化行业监管的同时,切实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平衡好监管与保护创新的关系。

积极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力度。一方面在解决好数据权属问题前提下,推进互联网平台公司向有关机构和行业开放,打通平台公司“信息孤岛”,降低数据使用的排他性,弥补后来企业的竞争劣势。另一方面,促进“跨界”互联网平台巨头的分业拆分、分业监管。率先实现对金融等需要专业监管的业务的拆分,并加强对分业经营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反垄断监管。同时,长远来看,一是要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和具体需要制定与之匹配的反垄断目标,不断健全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二是要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经济学研究,增强反垄断规则体系适应数字经济领域新生问题的制度弹性。三是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提高反垄断执法手段的灵活有效性。四是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专业人才队伍培养,逐步拓宽并深化跨学科、跨领域合作交流。

(三)完善社会保障和税收等收入分配直接调节机制

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对收入分配的直接调节作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增加公共转移支付额度,通过财政转移逐步改善收入差距居高不下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借数字化之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增强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领域的态势感知、风险防范、科学决策能力,提升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效率性、精准性,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在弥补市场分配失衡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快推进税收制度改革。一是要逐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税收立法。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检查平台网络交易等有关数据的权利、推行基于用户的征收制度等,加强税务机关对平台企业的税务监管和执法力度,促进数字经济行业领域公平竞争。二是要增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的直接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健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税制,合理设计税率、调整税率级距,以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推动消费税改革,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提高奢侈品消费税率。探索开征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等,推动有关立法工作。

(作者为陕西省信息中心投融资与开放合作研究处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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