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的国际比较
2024-06-01黄海博王凯
黄海博 王凯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就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而言,完善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其发展的基石,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之于界定绿色金融的边界、促进绿色金融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自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规则以来,我国已初具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基础。不过,相较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规模、愿景和任务,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本文旨在分析和比较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构建情况,探讨各国在绿色金融标准领域的实践与特色,为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持续建设完善提供借鉴。
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建设和演变
绿色金融标准,广泛体现于绿色金融准则、分类法、条例、指南、保障措施和目录等,旨在支持政府、投资者、企业等利益方,促使资金和投资流向生态友好型经济领域,如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交通等。过去数年,我国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取得显著进展。从世界上其他代表性国家来看,绿色金融标准近年来接连出现且越加多元,各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向纵深发展,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日臻完善。
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发展概述
过去十多年中,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经历了多阶段的发展和完善。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标准领域的关键政策和标准,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日臻系统化。
从奠定基础到逐步统一。原银监会分别于2012年、2013年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奠定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基础。2016年,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基础。2017年,人民银行等会同多部门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致力于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认证体系。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细化相关产业内涵、主要产业形态、核心指标参数要求等内容,对绿色产业的范畴做出统一界别标准,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取得重大突破。随后,绿色信贷标准、绿色债券标准等均以此为基础陆续进行更新与修订,我国绿色金融标准逐步走向统一。
从规则细化到与国际标准接轨。2021年,国家层面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标准,如《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对绿色项目进行科学分类,并统一绿色项目中绿色债券的认定标准,以及《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对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和碳排放统计方面的标准进行规范。2022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同相关市场主体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该规则融合国际主流标准并立足我国实际,在资金用途、项目评估遴选、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细化要求,与国际主流绿色标准,如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綠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CBI) 的《气候债券标准》(CBS)一样,规定资金100%用于绿色项目。这既能提高债券“绿色”度,又能提高国际投资者认可度,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标准在与国际协同方面迈出重要一步。2023年,《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布,该版目录建立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旨在更好适应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上政策共同构建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基础标准架构,有效促进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发展。
美国绿色金融标准建设情况
市场主体自主探索绿色标准。美国绿色金融标准主要依赖市场自行选择使用或遵循,例如,当众多企业遵循某一标准时,这一标准可能会逐渐演变成市场的普遍规则,进而成为普遍接受的标准。尽管美国政府并未设立专门的绿色债券标准,但州政府层面,如加利福尼亚州,已经推出了可供发行人自愿采纳的相关标准,如《绿色债券承诺》。此外,美国的债券发行人通常根据国际主流绿色标准,如GBP、CBS和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的《美国能源与环境设计先导评价标准》等准则来判定是否将其债券标记为绿色债券,并根据资金的使用目的自行决定,同时考虑引入第二方意见或第三方认证。例如,美国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人之一——房利美(Fannie Mae),在过去几年中根据上述LEED标准发行了绿色按揭抵押证券(MBS)。
绿色政策更加规范化和严格化。2021年,美国发布《2021年ESG披露简化法案》和《2021年气候风险披露法案》两项重要法案,旨在指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统一的ESG披露标准。202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了针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气候信息披露的新规提案,其内容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等框架基本一致。这一提案是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一大进步,也是美国构建ESG体系的重要里程碑。与之前的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指南相比,新规则的显著特点在于其强制性,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气候变化相关报告,并建立基于数字技术的报告制备机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高质量的气候披露信息。一定程度上而言,该规则体现了美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发展趋势,美国绿色金融进入严监管阶段。
欧盟绿色金融标准建设情况
积极发挥市场化力量。欧盟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由市场利益相关者(尤其是银行,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证券市场和股东)推动。鉴于公共部门独自无法满足绿色转型的巨大资金需求,多年来,欧盟一直倡导私有部门参与到绿色金融中,鼓励企业、非政府组织及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到可持续经济的建设中,欧盟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也逐渐立体起来。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为例,自1984年起,该银行开始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环保计划,推动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到2018年,德国中小企业领域已获得该银行约100亿欧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在金融机构发挥主动性的过程中,欧盟绿色金融体系也得到发展。
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除了市场驱动的发展,欧盟及其成员国也一直在政府层面制定绿色金融标准,以规范绿色金融发展。2015年,《巴黎协定》《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布,随后欧盟开始构建相对完备的绿色金融法律框架体系。2018年,欧盟制定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SFAP),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路径,并明确了系统性的分类法和披露要求,是欧盟金融标准体系中的标志性、具有核心地位的规则。同年,《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发布,该条例作为SFAP的一部分,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强制性披露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信息,以促进企业可持续治理,减少资本市场短视行为。值得指出的是,欧盟推出的上述标准和指令在域内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2020年,《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EU Taxonomy Regulation)对可持续经济活动做出规定并制定目录,拟定经济活动的技术标准,明确经济活动“绿色”属性的界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由此可准确辨别绿色金融活动。2023年,欧洲议会审议通过新的《欧洲绿色债券标准》(EUGBS),为欧盟内外公共与私营部门债券发行方提供了指引,如资金用途、市场备案和债券存续期间的环境信息披露等标准。上述标准保证了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在发行债券时严格遵守可持续性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洗绿”风险。此外,欧盟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气候、能源和投资的法规和标准,形成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综合性标准体系。如今,欧盟绿色金融法律框架体系目标清晰、立法完备、标准统一。
韩国绿色金融标准建设情况
韩国碳金融市场规模曾一度仅次于欧盟,其建立了亚洲首个全国范围的碳排放交易系统,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高效。
韩国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亚洲代表国家。2020年6月,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 (KRX) 允许发行人注册符合国际主流标准的债券,其参照上述美国的绿色债券发行模式。此后,韩国政府层面深入探索绿色金融标准建设,通过发布一系列绿色金融法案和绿色金融框架、指南,提高對上市企业的ESG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信息透明度,为市场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信息。2020年10月发布的《2050年国家碳中和战略》中提到,要建立绿色金融分类体系,通过TCFD更好地获取ESG信息,加强绿色金融基础建设。2021年4月,韩国《环境技术与产业支持法》通过新增条款,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参与ESG投资,同时提出环境部可通过建立绿色分类系统、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用以评估绿色经济活动的质效,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同年12月,韩国型绿色分类体系(K-Taxonomy)依据该法案构建可持续性投资框架,并发布《韩国绿色分类体系指南》,规定绿色项目的分类标准。2023年1月,韩国金融委员会会同多部门发布《绿色债券指南》(GBG),对绿色债券标准进行了规定,通过区分绿色和棕色行业、活动,避免“漂绿”债券的发行,提高绿色债券市场投资的透明度,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各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构建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代表性国家的情况看,随着绿色金融的发展,各国近年来更加重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构建,在产业分类、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相关体系建设朝着精细化、特色化趋势演进。总结来看,各国在绿色金融标准制定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如不断提升标准的透明度和指标化,信息的透明披露对于投资者和市场决策至关重要,指标化则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标准制定主体、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均有不同,因此,各国绿色金融标准之间也表现出各自的差异、特点。理解这种差异性和特性,有助于推动一国绿色金融发展更加符合本国国情,也有利于推动绿色金融更好地、更有成效地发展。
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主体不同
各国模式不一,有的是政府在标准设定上具有明显优势,有的则呈现一种“自下而上”的市场驱动模式,有的则是二者结合起来。美国在绿色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阶段,联邦政府介入较少,主要是依靠州级政府、企业、组织和各种机构等微观层面的主体,来积极促进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和发展。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美国政府对绿色金融市场的理解和态度逐渐发生变化,政府开始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欧盟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构建的特点是市场和政府协同发挥作用,其绿色标准体系建设较为成熟。韩国和我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
不同模式的优劣比较
政府“自上而下”模式。由于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和对国际及国内局势的洞察方面更为精准,从而能够制定出更具全面性和普适性的标准,且此项标准具有公信力、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确保了政策的统一性和强制执行。不过,较之市场参与者,政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相对缺乏对市场实际需求的深入理解,因此,其标准制定存在一定不足。下一步,这种模式应充分考虑一定的变革,如调动其他关键参与者的积极性并取得其专业支持,如金融机构、学术科研团体和非政府组织(NGO)。
市场“自下而上”模式。在一些国家,金融机构在标准制定中更多地发挥主导作用。鉴于金融机构是绿色金融的践行主体,在微观经济层面也在更细致和具体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因此,金融机构在标准制定中更多地发挥主导作用具有现实合理性,有利于标准规则的实施、落地。举例来说,商业银行直接且广泛地参与绿色信贷活动,拥有对市场动态的敏锐感知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在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中扮演着独特且不可或缺的角色。此外,商业银行不仅能够提供基于市场的实用视角,还能增强标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接受度和自我执行力,从而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广泛应用。全球金融市场广泛采纳的赤道原则,正是荷兰银行、花旗银行、西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共同协作的成果。
融合协同模式。各国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建立模式也并非一成不变,在过去几十年中,一些国家出现了政府与市场相互融合的动态变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建立模式在持续演进,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绿色金融发展中将政府和市场模式融合起来。
相关启示
绿色金融标准涉及金融工具(债券、信贷、股票)、金融生命周期(资金募集、项目融资、交易)和绿色支持领域(污染防治、温室气体排放、生物多样性)的许多方面,有助于为绿色发展调动资金。
各国绿色金融标准有其自身特色。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不同发展模式,体现了各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差异和特色。首先,欧盟和美国的非政府行为主体发挥了较大作用,而中国和韩国的政府行为主体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各国绿色金融的重点领域(即污染防治、温室气体排放、生物多样性)不同,绿色金融标准主要关注的领域也各异。可以预见,随着绿色金融在各国的发展阶段的演化,未来还将出现更多更为体现各国特点的绿色金融标准模式。
金融市场成熟度是关键影响因素。一国金融市场成熟度,包括金融机构能力,与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息息相关。金融市场成熟的国家,金融机构推动的绿色金融标准模式发展较好。这种金融市场高度成熟的国家依托其结构完善、市场发达的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工具,促进产品多样、业务多元的绿色金融工具发展。例如转型金融工具方面就包括可持续发展债券(Sustainability Bonds)、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SLL)和绿色气候基金(GCF)等。在此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行业主体自发形成行业认可的标准,为绿色金融标准的高效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建设的建议
一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发展必然呈现本国特色,没有“哪种绿色金融标准最好”,“最好的”是“因地制宜”的。我国当前应深入思考的是,我国绿色金融标准究竟如何以更好的方式发展,一些方式将导致怎样的不同绿色金融标准、绿色金融结构和绿色金融产出效应,未来应怎样持续构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议借鉴各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更有效發挥“有为政府”的作用,与此同时,大力发挥“有效市场”的作用。
政策层面:持续进行政策创新并提升政策适应性。随着环境和市场条件的变化,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我国监管层面近年来虽加强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但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尚未能完全匹配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与需求,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当前绿色经济活动识别困难。关于绿色项目的标准认证和支持范围,我国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差异大,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例如,人民银行与原银保监会出台的政策在绿色信贷和债券支持的标准上的差异较大。其次,可持续性信息披露标准较为滞后、相关标准强制性不足。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可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许多参与绿色项目的主体在披露内容上存在误解,有的主体披露意愿不足、披露存在选择性、量化信息缺失等,项目“洗绿漂绿”问题突出。
当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进行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相对较弱,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则更加有限。这导致投资者在识别和评价绿色项目方面面临困难,增加投资者在筛选和鉴别过程中的资金成本。再次,绿色认证技术能力建设不足。我国绿色产业中企业和项目的质量水平各异,且由于相关技术标准不够完善,金融机构在识别和评估绿色项目时面临较大困难。这种情况不仅制约了金融机构对绿色项目的准确识别,还限制了第三方机构对绿色技术的认证。由于缺乏完善的技术评估和认证标准,绿色技术和项目的环境效益难以进行量化评估,进而影响了资产定价和资源配置的效率。
综上,我国政策制定者作为影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行为主体,其制定制度的完善性直接决定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成果。未来,政策制定者亟需加强对绿色金融标准的研究和统一,通过完善相关规则和激励机制,为我国绿色金融市场提供共同的理解、框架、语言或程序,推进我国绿色金融标准持续向好发展、更加匹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
市场层面:有效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强市场与政策的协同。有的国家越来越意识到金融部门的独特作用——其有责任为绿色发展作出贡献——绿色发展的“金融化”,在过去几年中,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发布并应用了大量绿色金融标准。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我国的政策多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但对金融机构参与标准制定的引导不足,我国金融机构自发参与标准制定的热情也不高,自愿应用市场驱动的金融标准的实践也不多。一方面,标准意识存在短板。实践中,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标准化在提高绿色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意义的重视程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另一方面,信息披露质效不高。大多数金融机构较多披露自身定性方面的绿色发展目标信息,以及较多披露业务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信息,而对投融资活动价值链上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关注较少,金融机构在促进绿色金融标准制定方面的作用未有效发挥。
市场驱动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可以更有效地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下一步,政府应持续通过立法和出台相关政策,为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有效促进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促进标准的创新和自主发展。
为了更有效地应对绿色金融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挑战,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在产学研合作中的桥梁作用,充分利用学术科研团体、行业协会和NGO的专业优势和创新思维,通过跨机构合作集思广益,推动产出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绿色金融标准。通过更加包容和协同的制定过程,结合商业银行的市场导向和跨机构合作,我国的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可以更加高效,更好地响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新南威尔士大学,
中国光大集团战略发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