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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社交的“刺猬困境”
——聊天记录再传播中隐私边界的游移与重塑

2024-06-01戴颖洁潘茹雪

台州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聊天记录截屏个人信息

戴颖洁,潘茹雪

(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提出著名的“刺猬困境”理论,以此描述人际交往中的“边界”原则。“刺猬困境”即一群刺猬在寒冬时会想要彼此靠近来取暖,但当靠得太近时,又会被彼此的刺所刺伤。人际交往中亦是如此,人与人之间需要保持距离、维持一定的隐私边界,才能避免伤害。大数据时代,移动设备提供了便捷的截屏功能,个体常常有意无意地将与好友的聊天内容截屏转发给第三人,以拉近与第三人之间的社交距离。可以说,截屏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入日常生活,方便人们交流互动,成为交友过程中建立对等信任的重要方式。一般而言,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内容是较为私密的信息,除非有人刻意泄露,否则第三人很难知晓。但如今,个体交往时的聊天记录始终处于可记录、可回溯的状态,随时可能通过截屏被传播给第三人,用户的信息自决权近乎失控。加之网络社会本就以“联结”为设计原则,“分享”几乎是个人在社交媒体中得到社交回馈的必要前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聊天记录的截屏传播,使用户开始陷入“隐私不保”的境地。尽管聊天对象的复杂性与“截屏转发”的便捷性增加了其中的隐私泄露风险,然而,现有的隐私权法律保护框架却难以覆盖社交媒体常态化背景下网络聊天的内容。在很多情况下,即便个人聊天信息被擅自截屏传播,也很难在法律上获得救济。因此,面对时代的更迭,及时厘清截屏社交中的隐私边界,强化个体隐私管理意识并完善隐私保护法律框架迫在眉睫。

一、文献综述

(一)传播隐私管理理论

1.传播隐私管理理论的提出。传播隐私管理(以下简称为CPM)理论由桑德拉·佩特洛尼奥(Sandra Petronio)于2002 年提出,借用“边界”这一比喻来说明公共和私人之间的界限。“边界”指个人愿意将私人信息与对方分享的界限。当个体将私人信息的访问权授予他人时,“他人”就被拉入到了“隐私边界”之内,成为信息的“授权共同所有者”,并被“原始所有者”期望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来管理披露的信息。桑德拉·佩特洛尼奥认为,个体都有自己的隐私边界,并会按照一定的规则管理自己的边界;个体的隐私管理系统由三个过程组成:隐私规则、边界协调以及边界动荡。不同个体有不同的隐私规则,一般由文化标准、性别标准、情境标准等因素共同决定,隐私规则可以发展和变化,也可以成为指导隐私判断的稳定因素;边界协调是指信息所有者与接收者之间协商边界规则进行隐私边界管理的过程;当边界协调失效时,边界可能会变得动荡,个体会尝试纠正问题,将新的信息纳入规则系统,以便重新实现协调[1]。

2.传播隐私管理理论的相关研究。国外利用CPM 理论进行相关研究发展得较为成熟。桑德拉·佩特洛尼奥等将该理论应用于社交媒体研究,以量化分析方法探析大学生对自己博客隐私进行管理的措施[2]。Eden Litt利用质化分析方法研究人们在网络环境中的边界管理问题,指出年龄、性别和动机等因素皆会对人们的隐私界限产生影响[3]。Jeffrey T.Child 等从个人隐私规则的调整出发,解释了用户基于什么因素处理父母Facebook 的好友请求,以及接受请求后在多大程度上调整了隐私规则与隐私边界[4]。

国内亦有众多研究者基于CPM 理论对隐私边界、隐私管理等问题展开研究。王波伟等运用CPM 理论来解析大数据时代微信朋友圈的隐私规制,认为可以通过文化标准、社会性别标准、动机标准、环境标准、风险—收益标准等五个标准来完成朋友圈中的隐私边界协调,从而对朋友圈中的数据化表演进行合理节制,保护表演者的隐私[5]41。刘百灵等基于CPM 理论,以隐私控制和隐私风险作为边界规则,对移动商务用户信息披露意愿影响因素展开研究[6]。唐杰等提出了隐私边界管理模型,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隐私政策和隐私保护技术四种代理保障机制与CPM 理论有机结合,阐释对App 用户隐私感知的作用[7]。曾秀芹等还以CPM 理论为框架,探究家庭沟通中父母和孩子的隐私规则问题[8]。

综上可见,CPM 理论借用“边界”描绘社交媒体中“无形”的隐私界限,并对“边界”的界分与管理做了系统阐述,为研究社交媒体中的隐私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但以往研究大多侧重于个体在朋友圈、博客等“公共社交平台”中的隐私管理行为,对本就处于私人空间中的聊天记录隐私风险缺乏探讨。就个体而言,“聊天记录”中的个人信息相较于公共平台中的信息,具备更强的私密属性。然而,这种更为私密的信息却面临日益严重的隐私泄露风险,这一现象值得引发关注,也具备一定研究空间。

(二)截屏社交问题研究

1.截屏社交中的隐私困境。目前国内截屏社交问题研究大致集中在三个方向:一是对截屏社交发生的内在逻辑进行研究;二是对聊天记录再传播中隐私边界进行研究;三是对截屏社交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其中,截屏社交中的隐私问题是本研究的重点。

美国学者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于1890 年提出隐私权概念。此后,隐私权便逐步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在互联网情境下,线上交往与线下交往交织,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杂糅,人们隔离外界的围墙被瓦解,隐私保护也变得愈发复杂。申琦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颁布的342 个“隐私权纠纷”案裁判文书进行量化分析后,指出司法实践中的隐私权更倾向于保护现实空间中的“私有领域”,流动于网络和现实空间的“个人信息”却容易被忽视[9]。网络空间中的隐私保护面临困境,对于聊天记录截屏的保护更是举步维艰。目前来看,较少有专门涉及截屏相关规制的法律条文,对于截屏社交中的隐私保护主要依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例来实现。

从隐私权的角度来看,尽管隐私权内容不断扩展,但面对截屏社交中内容多样的聊天记录时,仍然存在覆盖有限、隐私侵犯边界认定困难等问题。潘星容等指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相较传统隐私权有所扩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公民姓名、住址等信息外,还包括公民的网上各种活动信息,如网络社交账号的聊天记录等。但聊天记录的内容往往包罗万象,很难对其进行具体界定,也很难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之内[10]。何金海从聊天记录保护范围覆盖不周全、传播主体义务不明确、聊天记录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救济渠道不健全四个角度,阐述了聊天记录再传播所面临的隐私保护困境[11]98-100。实践中,对聊天记录中的隐私信息进行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李欢等指出若在截屏时将对方的头像和昵称隐去,言论本身的传播并不会和特定个体相联系,主体缺失将导致隐私权难以成立[12]80。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看,我国《民法典》第1034 条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可见,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判定重在“识别性”,即“根据这一信息可明确辨别信息所有者的身份”。在实际中,有些聊天截屏虽已做匿名化处理,但了解具体情境的第三方仍能根据截屏内容判断当事人身份,法律对这部分内容的保护仍存在一定缺失。

2.截屏社交中的隐私管理。以往对截屏社交的隐私管理措施研究大致从内容、法律、平台及个人四个层面展开。张爱军等依据截屏的内容将其划分成分享型、内容型、凭证型以及证据型四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根据截屏的内容对其传播进行分类管控[13]。何金海从法律的角度详细探讨了聊天记录再传播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提出应从完善聊天记录法律保护的覆盖范围、明确聊天记录传播中的各类主体义务、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健全侵权救济渠道和加强公众法治意识等方面着手,让公众对聊天记录传播的边界有清晰的认识[11]100-101。李欢等认为在截屏社交中,用户对自身言论失去控制权是一件值得警惕的事,法律和平台都应该着手对这一行为进行制约[12]83。胡沈明等提出还应强化个人的自我行为规制,提高表达界限意识,培养媒介素养意识,增强法制法律意识,从而避免在聊天记录再传播中出现风险[14]。

综上,关于截屏社交的研究日渐增多,这为本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背景。但是,以往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关于截屏社交中隐私问题的研究大都集中于隐私失灵的现状以及隐私保护的困境,对于截屏社交中的隐私边界应如何界定、如何保护的探讨较少;其次,关于截屏社交的研究大多止步于理论层面的探讨,尽管有部分文章提到从平台、个人等角度明确隐私边界,但都未基于此展开具体的讨论。因此,本研究以CPM 理论为框架,重点从隐私主体的角度着手,对截屏社交中的隐私边界及其管理问题展开研究。

二、截屏社交中隐私边界的游移

截屏社交作为当下人际交流的重要方式,从实现方式来看,易于操作,简单便捷;从功能作用来看,拉近距离,建立信任。但其中也存在关于个体隐私的争议。

(一)隐私规则紊乱:“距离”与“共识”的消逝

数字化打破了“距离”的限制,“距离”不再成为交友的阻碍。个人生活被裹挟进信息技术发展的湍流,利用数字媒介展开沟通成为现代社会人际沟通的主流。社交媒体互联互通的特点,使网络中虚拟连接与现实连接交错,人们的社交圈逐渐脱离“地缘”“血缘”控制,转而拥有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线上社交好友人数的激增以及圈层的紊乱,使得信息披露与共享的“共识”不复存在。即便同处一个社交圈中,基于不同的生活及文化背景,人们遵循的隐私规则仍不尽相同:对自我披露的尺度把握不一,对“什么信息应该保密”的感知也愈发紊乱。这种“共识”的缺失无形中增大了隐私泄露风险,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很难受到有效控制与保护。

(二)隐私边界模糊:“开放”与“封闭”的失衡

桑德拉·佩特洛尼奥等认为,隐私边界有“开放”和“封闭”之分。“开放”是指隐私所有者愿意通过自我表露或授权访问的形式将个人隐私告知他人;“封闭”是指隐私所有者将隐私信息私有化,他人无法获取[15]。社交平台中的隐私边界是动态的多重边界,并非一成不变。以微信为例,微信中的好友成分往往较为复杂,现实中的“强关系”与虚拟世界的“弱关系”相互交错,隐私边界也在“开放”与“封闭”之间不断摇摆。

决定边界“开放”或“封闭”程度的,往往是个体在权衡利弊后的理性选择。就个体而言,边界的“开放”可以带来更多社交资本,促进亲密关系的发展;边界的“封闭”能够确保隐私信息的安全性。有学者从涵化理论的视角对人们的隐私观念展开研究,结果表明,社交媒体的使用会促使网民产生更为开放和包容的隐私态度[16],人们更加愿意通过适当的自我披露来获取对方信任,拉近彼此的社交距离。在隐私边界稳定的状态下,个体只需做好协调,把握好隐私边界的“度”,即可在“自我披露以获取信任”与“避免隐私泄露风险”之间维持平衡。但实际上,社交平台中动态变化的隐私边界增加了边界协调的成本与难度,隐私边界在“开放”与“封闭”的摇摆中常常处于失衡状态,个体隐私泄露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隐私管理失控:“信息他决”与“不可删除”

社交平台的使用极大拓展了用户的隐私共有边界,使得聊天记录成为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尽管社交媒体中的“私聊”与“群聊”都明确了信息的开放程度,但截屏技术却使原本存在于后台的聊天记录有被置于前台展示的风险。个体在聊天中分享的信息可能会扩散到陌生圈层中,与自己不熟悉的人也可能成为隐私信息的共有者,这种情况已经超出个体对隐私的掌控范围。在传统的人际传播中,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拥有“信息自决”的权利,但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信息一经发出就可能不受控制地被陌生人解读并二次传播,个体的“信息自决”被“信息他决”取代,隐私管理也面临失控风险。

不仅如此,相比于公开发表的社交动态,聊天记录中的披露痕迹更难被抹除。个体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自我披露,可以通过“设置分组”“设置可见范围”等操作,控制自己的隐私信息“向谁透露”“透露到何种程度”。但是,在聊天记录中的信息并不独属于个人所有,聊天双方都可以随时调取聊天内容,不管是删除聊天记录还是删除好友,都只是单方面的行为,并不能作为披露隐私之后的“补救措施”。并且,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公民隐私逐渐超越空间隐喻而沿着时间维度展开,成为被数字技术记录的“隐私档案”[17]。即使聊天记录的原始存档已被删除,但一旦被二次传播,散落在互联网各个角落的截屏将会留存多久将不再可控,这种“隐私档案”的积累在未来将有什么隐患也不得而知。可见,在聊天记录再传播的过程中,个体的隐私管理处于近乎失控的状态。

三、截屏社交中个体隐私边界的重塑

CPM 理论认为,个体会通过隐私边界协调来进行隐私管理,而协调的焦点主要围绕隐私边界的连接、边界渗透性以及边界所有权展开。在聊天记录的二次传播过程中,聊天记录拥有者的隐私边界无疑是失序的,想要恢复个体对隐私的掌控,需要从隐私共有者、社交媒体平台以及法律等多方面共同着手进行。

(一)个体进行双向协商

边界连接对应的是个体将自己的隐私信息“向谁说”的问题,这是掌控隐私边界的关键所在。边界连接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连接,这意味着个体的隐私管理需要“连接”双方的协商。

1.限定连接范围,保持边界敏感。有学者用“数据化节制”来描述用户在社交平台上的隐私保护行为,数据化节制使得很多人尽可能远离那些可能会共享隐私的事情[5]38。在管理边界连接时,同样需要这种节制。一方面,个体应明确自己隐私边界的连接范围,对自己的社交网络进行筛选与把控,如需将他人拉入共有边界,将慎之又慎。对于“群聊”而言,群内好友应协商入群条件,设置“入群需实名备注”等规则,防止陌生人被拉入边界当中,引发争议。另一方面,个体应始终保持信息披露的敏感度,对人际交往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将其分为“长期亲密关系”“长期普通关系”“近期亲密关系”以及“近期普通关系”等,并根据不同对象实时调整自身隐私边界。例如,面对家人、伴侣等长期保持亲密关系的人时,个体可以较为放心地进行隐私披露;但对网友、不甚熟悉的“弱关系”好友等,则需格外谨慎,防止信息的无端泄露。

2.调试隐私规则,再塑共享“契约”。桑德拉·佩特洛尼奥认为,共享信息的行为往往受制于关系的“契约”,即信息的共同所有者协商一致的隐私管理规则[18]。但如今,这种契约精神已经在便捷的社交媒体分享过程中逐步式微。因此,在限定边界连接范围后,对已有边界的隐私规则进行调试,再塑共享“契约”也是关键之举。

具体而言,对于已经掌握自身隐私信息的群体或即将进入自己隐私边界的新成员,个体应与其积极协商,主动告知隐私规则,在聊及私密信息时,及时告知对方“不希望聊天内容被他人知晓”的意愿,避免对方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他人开放隐私边界,将聊天截屏给第三人。此外,处于社交网络中的人往往并不单纯是信息披露者,也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信息接收者的角色。在作为信息的共同所有者时,个体也应严格遵守“契约”,主动承担保密责任。

(二)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互联网时代,不同平台间的切换使用几乎不存在障碍,“截屏”的聊天记录内容能够很轻易、迅速地在平台间流转,抵达不同圈层用户,造成隐私边界不断渗透以及隐私泄露风险。例如,微信用户与好友的聊天记录内容很可能由于二人关系变动而被曝光在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平台上,导致个体隐私受到侵犯。网络社会中聊天记录的信息失控在一定程度上由平台的技术可供性导致。因此,平台应建立一定的规则,为用户的隐私保护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1.强化用户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强调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19]。一般而言,信息一经发出,其控制权就等同于交予他人,后续是否会被截屏传播、必要时能否销毁处理,发送者都无从得知。因此,保护聊天记录不被泄露的关键一步,在于强化个人对信息的自决权。

平台应增加对于用户聊天内容的保护力度,尽可能保证聊天内容的流转掌握在用户自己手中。例如,腾讯会议App 可在发起会议时设置“禁止截屏或录屏”,这一功能可借鉴移植到社交软件中,让用户聊天时能够开启“禁止截屏”“对方截屏提醒”“需聊天双方确认方能转发聊天记录”等设置,从根源上减轻边界渗透的可能性;或将朋友圈“仅三天可见”的功能移植到聊天记录中,当个体意识到自己的聊天记录有泄露风险时,可及时隐藏自己所发内容。同样,当其中一人删除好友时,聊天记录中他所发送的内容也应在网络上同步删除,避免其隐私信息有进一步流通的风险。另外,平台也可尝试采用新兴的“端到端加密”技术,以提升用户进行信息交流时的安全性。

2.加强平台审核把关。著作权领域中常用“避风港原则”描述平台责任,即当网络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其被告知侵权,只要能够及时尽到删除义务,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法律中还有“红旗原则”来限制“避风港原则”的使用,即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平台不能以“看不见”为由来逃避责任[20]。无论是“避风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都强调了网络平台在侵权过程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在隐私领域亦是如此。

网络平台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平台内容进行筛查与把关,避免用户隐私信息在平台上扩散。腾讯微信平台的用户协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即有权依据判定终止传播并删除具有违法性、侵权性、不当性的内容,新浪微博等平台也有类似条款。正如“红旗原则”所指,当侵犯隐私权的信息在社交平台上被截取并大肆传播时,平台也很难推脱责任。因此,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把关:一方面,不断测试提升机器审核的精准度,保持机器的深度学习,将可能引发隐私争议的截屏内容以关键词形式悉数添加至数据库予以重点关注;另一方面,涉及隐私以及聊天截屏的内容应交由人工再次审核,根据具体情境具体判定,保证审核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其中私密信息的大肆流通。

3.简化平台维权通道。平台应针对侵权情况设立“快速举报通道”,对举报内容及时审核,视情况删除。目前来看,平台提供给用户的维权渠道并不便捷,用户在面临隐私信息被截屏传播的状况时,很难从平台方获取帮助。以微信为例,投诉侵权账号至少需要经过6~7 步操作,操作选项的位置并不显眼,很难一眼注意到。并且,对账号侵权行为的投诉通道中,仅有针对“头像/昵称等资料”以及“朋友圈内容”的投诉,当用户聊天记录内容被截屏传播时,无法在对应入口提交侵权材料,投诉成功率也会随之降低。另外,即便用户投诉成功,投诉结果也需要1~3 个工作日才能确定,从互联网爆炸式的传播速度来看,隐私泄露的后果早已无法估量。

社交平台中维权成本的昂贵与维权结果的不确定,使得很多用户在面临聊天内容被截屏转发的情况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不予处置。针对这一现象,平台可开设“快速举报通道”等低成本维权方式,支持用户一键投诉,并尽可能缩短投诉处理时长,或在接到投诉时立刻对所投诉信息作“冻结”处置,再对投诉结果进行判定,尽可能在截屏内容刚开始传播之时及时阻断,避免隐私信息大规模流通,降低对当事人的伤害。

(三)法律破除适用障碍

用户虽拥有边界所有权,但对边界所有权展开有效保护却显得极为困难。在个体交往层面,无规制的“截屏社交”无疑侵犯了个体隐私权;但截屏形式多样,聊天记录涉及内容又极为复杂,哪些内容属于侵权范畴、需要按照哪些条例处理都有很大争议。因此,从法律方面对截屏社交进行规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法理层面:明确司法判定标准。数字时代,隐私权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研究。随着个人信息流动性的加强,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的交叠在所难免,这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引发了种种疑难。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是构成聊天记录内容的重要部分。因此,及时明确相关司法判定标准,进一步在法理层面明确二者的概念以及适用原则,对于保护聊天记录中的隐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针对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主要采取二元保护模式。2021 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依据,2010 年的《侵权责任法》和2021 年的《民法典》明确将隐私权列入了保护范畴,但由于这两者具有重合性,导致实践层面常常难以明确区分,司法救济亦会在侵权行为认定及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面临困境[21]。若要更全面地保护公民聊天记录的内容,则必须在法理层面处理好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厘清二者的概念,准确区分二者的保护规则,形成清晰完善的法律治理结构。另外,对于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交叉部分的私密信息,尽管《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私密信息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亦存在难题。对此,应根据“隐秘性、私人性、可识别性、记录方式特定性”等具体要件,以补充法等形式明确其界分标准,进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体系,避免保护体系错位。

2.实践层面:明确侵权类型及场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产生情境的不同,明确侵权类型及场景以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性质将其分类,以明确具体的侵权类型,推定其适用的法律保护体系。具体来看,聊天记录信息性质大致可归为隐私信息、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一般信息等四类。其中,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指法理层面上没有争议、可明确适用于对应保护体系的信息。私密信息则指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交叉部分、具备“可识别性”等个人信息特质的信息,对此,在从法理层面明确私密信息的界定标准后,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处置即可。

在司法实践层面较有争议的是聊天记录中的一般信息。一般信息指聊天双方讨论、分享互相的生活等内容,一般信息很难明确界定在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因此,当这部分内容涉及纠纷时,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内容生成场景进一步判定其隐私期待和信息的私密程度。例如,社交媒体中的聊天记录所处场景可分为两类:群组聊天场景和私人聊天场景。群组聊天场景中的聊天记录在发布之时,表明当事人已经消除了部分隐私期待,主动将内容袒露于较为公众的场合中,这部分信息或将不再适用于隐私信息的判定。私人聊天场景为点对点式的直接交流,这些聊天内容大多具有私密性,当事人亦存在较强的隐私期待,对于这类“私人场所”中的聊天记录,应适用隐私信息的保护体系,明确信息接收者的保密义务,除非有实质性的知情同意,否则应严格控制其二次传播。根据具体聊天记录的内容明确侵权类型、界定侵权行为,使司法救济更为严谨,避免因“少判”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因“过判”致使责任人负担过重。

结 语

社交媒体时代,截屏社交作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已然成为人们拉近社交距离、打入其他圈层的重要方式,但其所蕴含的隐私风险却并没有得到对等的重视。截屏权力的下放与滥用,从微观层面来看,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崩塌;从宏观层面来看,则会带来新的对于“监视”的恐慌。

本研究立足于传播隐私管理理论,提出聊天记录再传播中隐私边界管理的重塑方法。个体需时刻保持边界敏感,再塑信息共享契约;平台应提供技术支持,强化用户信息自决权,加强审核把关并简化维权流程;法律应破除适用障碍,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两方面维护隐私权益。在将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期待个人在“不得不”走进截屏社交时代的同时,亦能守住自己的隐私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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