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中布鲁氏菌病补检之拙见
2024-05-30黄挺进
黄挺进
(东阳市农业行政执法队,浙江 东阳 322100)
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范围及对象、补检合格标准、补检程序、补检结果处理和补检记录,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技术支撑。结合多年农业行政执法办案经验,本人就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的补检工作进行了总结,以期进一步提升、完善动物的补检工作,进而依法办理屠宰、经营、运输,以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类案件。
1 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合格”的理解
1.1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合格”的正解 通过实验室检测方法,确认被补检动物未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中规定的疫病,排除涉案动物为患病动物,即确认涉案动物“疫病阴性”,不是简单的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
1.2实验室布病“检测结果合格”的偏解 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布病检测方法采用血清学诊断方法,包括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试管凝集试验和补体结合试验等。简单地把上述几种实验室布病检测“结果阴性”等同于“检测结果合格”不够全面,因为对于布病免疫动物产生抗体,检测结果必然阳性。但该动物可能是“布病阴性”,从而应该认定其为“检测结果合格”。简单地说就是:检测“结果阳性”也可能是“检测结果合格”。
1.2.1检测结果“阴性” 可以判定被检动物布病“检测结果合格” 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不仅能排除被检动物是布病患病动物,还能一定程度反映被检动物未进行布病疫苗免疫。
1.2.2检测结果“阳性” 不能简单地判定被检动物为“检测结果不合格” 《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2.5.3.2项对布病未免疫动物的实验室结果判定做了规定:“病原分离培养或血清学试管凝集试验或血清学补体结合试验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据此规定,实验室布病血清学诊断方法只能用于布病未免疫动物的诊断,不能用于布病免疫动物的诊断。
1.2.2.1未免疫动物 检测结果“阳性”的布病未免疫动物一定是“检测结果不合格”动物。对于布病未免疫动物,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能特异性地体现被检动物是患布病动物,据此判定为“检测结果不合格”没毛病。
1.2.2.2免疫动物 检测结果“阳性”的布病免疫动物也可能是“检测结果合格”动物。对于布病免疫动物,检测结果“阳性”可能是患布病的原因,也可能是单纯布病免疫的缘故。在排除自然感染的前提下,单纯布病免疫引起的“阳性”动物在免疫学范畴是“健康”动物。此“阳性”不仅应该判定为“检测结果合格”,还正是布病免疫所追求的效果。
由于目前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不具备区分布病自然感染抗体与疫苗免疫抗体的能力,即通过实验室检测无法判定是自然感染布病引起的“阳性”,还是单纯布病免疫引起的“阳性”,故只通过实验室检测是无法判定布病免疫动物是“检测结果合格”,还是“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判断布病免疫动物是否患布病,可以根据《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2.5.2项:“具有布病流行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症状,且病原显微镜检查或病原分离培养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之规定。此判断方法在养殖环节的布病防控工作中有很强的技术指导性;但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基于隔离场所和法定办案时间的限制,此判断方法操作性不强。
2 实验室布病检测结果的处理
2.1检测结果“阴性” 出具实验室布病检测“阴性”报告,判定被补检动物“检测结果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2检测结果“阳性”
2.2.1布病未免疫动物 出具实验室布病检测“阳性”报告,判定被补检动物“检测结果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
2.2.2布病免疫动物 建议出具实验室布病检测“阳性”报告,同时出具无法判定补检结果情况的说明书,不判定被补检动物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3 补检结果与农业行政处罚的衔接
3.1补检结果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处理。
3.2补检结果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处理。
3.3只有检测“阳性”报告,没有补检结果情形时的建议 依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办案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处理。对用于饲养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和《布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跟进处理。对用于屠宰动物的处理,需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以方便基层执法人员合法、合规、合理处理涉案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在开展布病“血清学诊断”的同时,要提升布病“病原学诊断”的检测能力,为布病的确诊提供更多的检测方法,为农业行政执法保驾护航。
4 结论
对于布病未免疫动物,实验室检测可以判定其是否是“检测结果合格”,从而认定补检结果是否合格,进而依法办理相关案件。
对于布病免疫动物,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阴性”,可认定补检结果合格,进而依法办理相关案件;检测结果“阳性”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审慎判定涉案动物的补检结果,以便农业执法机构合法处理涉案动物和案件当事人。谨防因对涉案动物定性错误,在相关案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