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现实困境、制约因素与模式创新
2024-05-29秦涛王姗邓树文朱然
秦涛 王姗 邓树文 朱然
摘要 林业碳汇信贷融资作为林业碳汇价值实现的主要路径,对于盘活林业碳汇资源、提升碳汇资产价值,以及缓解碳汇经营企业融资约束具有重要价值。目前,中国部分地区已探索试点林业碳汇质押融资业务,但面临现有模式难以复制推广的现实困境。该研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的融资模式和现存不足,深入分析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当下面临的现实问题,探究影响林业碳汇发挥质押作用的根本原因。研究发现:①林业碳汇法律属性不明确,质权设立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权益变动缺乏法理依据。②林业碳汇价值评估标准缺失,质押价值评估结果银行难以认定。③林业碳汇资产质权难以处置变现,质权实现路径缺失导致银行无法有效控制信贷违约风险。因此,该研究通过引入林业碳汇保险的保单质押、价值认定和金融增信功能,以及碳汇收储机制在质权实现方面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性地提出“林权抵押附加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碳汇价值综合保险+林权(碳汇)收储担保”“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价值保险保单质押+碳汇收储担保”和“林业碳汇资产质押+碳汇价格指数保险”三种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模式,为林业碳汇质押融资广泛开展提供可行路径。最后,针对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制约因素,从完善碳汇相关配套政策、统一碳汇价值评估标准、优化创新碳汇保险产品、建立碳汇收储担保制度、构建林业碳汇金融支持体系五个方面,提出促进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有效开展的具体策略建议。
关键词 林业碳汇;信贷;质押担保;保险;融资
中图分类号 F832.43;F326.23;X196 文獻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4)03-0068-11 DOI:10. 12062/cpre. 20230905
中国已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不断提高林业增汇固碳能力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碳汇价值实现则是促进林业碳汇发展的核心动力。按照资产价值变现的基本原理,林业碳汇价值实现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林业碳汇资产(经主管部门核证的碳减排量)获得收入实现交易变现;二是通过金融市场以林业碳汇为基础资产设计信贷、债券及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和业务获得资金实现融资变现[1-2]。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以下简称CCER机制)在2012—2017年间短暂运行后于2024年再度重启,新旧制度衔接尚不充分,林业碳汇面临开发难、交易难、变现难的发展困境。因此,基于“双碳”目标实现的客观要求,拓宽林业碳汇融资变现路径,是当下破解林业碳汇发展困境的必然选择。林业碳汇质押融资是国内最先尝试、试点最为广泛的林业碳汇融资变现机制,自2016年黑龙江省图强林业局开创林业碳汇质押贷款的先河以来,由于碳汇开发机制尚不完善,碳汇项目资产价值无法准确评估认定,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始终难以有效推进,在“双碳”目标指引下,地方政府开始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和碳交易所为选定的融资主体主动提供专项服务和指导,存在“运动式”推动当地首单林业碳汇信贷融资业务落地的现象[3],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林业碳汇质押融资开展的关键问题。这种追求“首单创新”的实践经验与中国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受限、市场交易低迷的现状并不适配,已有融资模式难以复制及推广[4]。因此,本研究着力分析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开展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与制约因素,以期为突破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瓶颈提供可参考的模式选择及策略建议。
1 文献综述
林业碳汇是利用森林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等人为正向干预增强森林固碳效果,并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5]。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是指依托林业碳汇内含的市场价值,将其在碳市场的强制履约信用和自愿减排信用拓展为金融市场的借贷信用[6],进而使林业碳汇资产所有者在不丧失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质押担保将林业碳汇价值变现获得信贷资源,为参与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或投资其他林业增汇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方式,是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重要价值已经得到理论界一致认可, Begemann等[7]与多个领域的专家进行了深度访谈,跨林业-金融部门的专家均强调了金融支持对林业及包括碳汇开发在内的林业相关活动的重要性;Chambers等[8]认为林业碳汇是林木经营者持有的“绿色资产”,其经济效益可以帮助林木经营者减轻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压力;Starfinger等[9]调查发现,林业碳汇质押将使缺乏传统抵押品的土地使用者更容易获得融资。部分学者进一步从单一视角探讨了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发展难点,秦涛等[10]梳理了现阶段中国林业碳汇质押贷款运作模式,从融资主体、参与机构、标的资产和增信机制四个方面比较和梳理了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张冬梅[11]从法律层面推定了林业碳汇权利以出质的形式设置融资担保的合理性,陈娟丽[12]认为林业碳汇与碳交易市场的衔接不顺畅,林业碳汇项目中享受利益的参与主体不明确,相关权益保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吕金蔚[13]提出林业碳汇价值评估具有难度大、精度低、耗时长、人工成本高的特征,刘海燕等[14]则认为碳汇技术专业性较强并且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周期较长,这些特征均使得银行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卢峰等[15]调查发现林业碳汇项目还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影响,导致金融机构支持林业碳汇发展意愿低,秦涛等[16]总结比较已落地林业碳汇保险的产品模式发现,当前林业碳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有限,无法对林业碳汇质押融资起到协同促进作用。此外,Peskett等[17]基于对利益相关者的定性访谈结果,认为林业碳汇项目融资仍需在平衡林业碳汇项目融资方与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善与第三方外部机构的政策协同效果等方面做出改进。
综上,现有研究从理论层面肯定了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作用价值,从运作模式、法律基础、风险类型等多个方面分析了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发展难点,但仍缺少以全局性的视角对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开展过程中诸多环节面临的障碍进行系统性梳理,也没有针对当前的发展困境提出可参考的理论指导或解决方案。基于此,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是梳理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典型案例,提炼林业碳汇质押融资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从质权设立、价值评估和质权处置三个关键环节,剖析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主要障碍;二是创新性地提出三种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模式,以“信贷+保险”的金融工具协同合作来弥补林业碳汇在质权设立、价值评估与质权实现环节的内在缺陷,设计与林业碳汇项目不同开发阶段相适应的融资方式;三是从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顶层制度框架设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碳汇保险产品创新、碳汇收储担保机制和金融支持体系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策略建议,以期为突破林业碳汇质押融资瓶颈、促进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提供解决路径和模式参考。
2 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典型案例与模式分析
梳理2016年以来国内各地区试点的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案例,总结发现,林业碳汇质押标的类型主要有林业碳汇资产、林业碳汇(项目)预期收益权两类,其中,林业碳汇资产是指已备案林业碳汇项目形成的核证减排量;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指已备案林业碳汇项目形成的核证减排量或预期减排量的潜在资产权益。根据具体融资方式,归纳形成表1中的3种典型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2. 1 黑龙江图强林业局:林业碳汇资产(核证减排量)质押
林业碳汇资产质押是融资主体仅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为质押标的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2016年,黑龙江图强林业局运用此方式获批全国首笔林业碳汇质押贷款。黑龙江图强林业局早在2014年就开展了碳汇造林CCER项目工作,2016年5月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年10月项目完成第三方审定与核证机构开展的碳汇量核证工作,但碳汇量尚未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签发,距离上市交易仅一步之遥。图强林业局以林业碳汇CCER项目在2015年间形成的400 000 t可监测碳汇量为质押标的,向黑龙江大兴安岭农商银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完成融资审批后,向黑龙江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质押碳汇量的存管登记和账户冻结,质权登记完成,图强林业局获得1 000万元信贷支持,贷款期限2年,具体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融资主体直接质押林业碳汇CCER项目核证减排量,无其他附加增信措施,但不可忽视的是该笔业务的成功落地與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市场认可度高,以及图强林业局作为国有森工企业的信用评级较高等条件存在直接关系,因此该模式的推广和适用范围有限:一是质押标的资产规模有限,在CCER机制暂缓实施前完成备案的林业碳汇CCER项目仅有15个,其中3个项目已签发首期减排量,其他融资主体难以通过获得林业碳汇CCER项目核证减排量向银行申请质押;二是质押价值评估依据不科学,根据已有条件计算发现,大兴安岭农商银行对质押林业碳汇的授信标准达到25元/t,远超2016年当年的平均市场价格,可见国有林场的信用优势在融资审批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三是信贷风险防控机制薄弱,由于待签发林业碳汇CCER的市场价值缩水风险较高,银行一般会压缩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导致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长周期融资需求无法满足,甚至可能诱发期限错配的风险。
2. 2 云南云景林纸: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是融资主体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的预期收益权为质押标的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广西钦州金桂浆纸业、云南普洱科茂、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等多家企业凭借自身信用基础和林地资源优势,通过该方式盘活了自有碳汇林的碳汇经济价值。此处选取云南省重点国有林业龙头企业——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云景林纸)的案例展开分析。2016年,云景林纸子公司依托10万亩(1亩≈667. 67 m2)思茅松人工原料林基地开发碳汇造林CCER项目并获得国家发改委备案,当年8月即开展了第一监测期(2016年6月1日至2017 年5 月31 日)的项目减排量监测工作,但由于CCER机制暂停项目减排量未获签发。云景林纸以第一监测期形成的178 000 t碳汇量预期收益权为质押标的,于2022年2月向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融资申请,经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质押标的参考价格为72元/t,市场价值为1 290万元。农村信用联社参考第三方价值评估结果,确认贷款额度6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完成质权登记和公示后,向云景林纸发放云南省首笔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款项。具体运作模式如图2所示。
该模式进一步丰富了林业碳汇项目的可质押资产形式,通过预期收益权表征林业碳汇项目经济价值的跨期性、延伸性和可得性,拓宽了林业及关联行业实体企业的融资路径。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本身无法在市场流通,金融机构对该类质押标的的授信意愿不足:一是质押价值评估缺乏参考标准,例如该案例中72元/t的估价标准并不符合当年实际市场价格水平,且质押率高达50%,据复旦碳价指数,2022年CCER价格区间从年初的35元/t左右仅上涨至年末的60元/t左右,由此推断银行存在授信额度虚增风险。二是预期收益权价值不稳定,由于林业碳汇项目周期较长,可能受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影响导致固碳效果逆转,造成项目减排量的数量损失,林业碳汇市场价格亦可能因国内外政策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失衡等原因而波动。三是质押标的缺乏处置途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不可交易,权益关联的基础资产属于未核证项目减排量,不具备市场交易资格,当融资主体违约时,银行无法实现质权。
2. 3 福建顺昌国有林场: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森林保险+远期回购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森林保险+远期回购是融资主体通过林业碳汇“现货预期收益权+远期约定回购”组合质押,附加森林保险增信的融资方式。福建省顺昌县国有林场依托该模式获得福建省内首笔林业碳汇质押贷款,也成为全国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创新的示范样本。福建省早在2016年就成为国家林业碳汇交易试点省份,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地方性林业碳汇抵消机制(FFCER)。2021年3月,顺昌县国有林场以2016年12月开发的省级林业碳汇(FFCER)项目中300 000 t剩余未售林业碳汇现货的预期收益权为质押标的,向兴业银行南平分行申请贷款,并为设定质权的碳汇林投保保额为2 100万元的商业性森林火灾保险,此外,还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与兴业银行达成以固定价格在约定时间回购远期林业碳汇的协议。兴业银行基于对融资主体的尽职调查及保险保障水平形成授信决策,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质权登记后,向顺昌县国有林场发放贷款2 000万元。具体运作模式如图3所示。
该模式通过引入森林保险在林业碳汇信贷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实现了创新,但此模式的成功落地有赖于相关主体间的积极协作,模式可复制性较低。一方面,地方性林业碳汇项目的市场流动性十分局限,已核证FFCER仅能在福建碳市场以挂牌点选或协议转让的方式交易,顺昌县国有林场质押的林业碳汇FFCER虽然属于可交易资产,但在质权处置环节,仍存在处置效率低下、处置价格偏低等问题。另一方面,风险防控手段与实际风险管理需求不匹配,此模式中引入商业性森林火灾险分担碳汇价值减损风险,但森林火灾险的风险保障效果仅涉及火灾这一类致损灾害类型,保险金额按投保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而碳汇林的价值应当包括林木价值和固碳量价值两个部分,并且固碳量应当进一步细分为基线内碳储量和基线外碳增量两类,其中仅碳增量属于认定为林业碳汇资产的部分,即实际质押标的,可见森林火灾险并没有对质押标的的价值损失起到风险补偿作用,风险防控机制仍需精准优化。
3 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现实困境与制约因素
通过对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已有模式存在脱离既定环境和条件后无法被其他地区林业碳汇项目借鉴的现象,原因在于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在质权设立、价值评估和质权实现三大关键环节中存在不足,各案例的应对措施并不具有普适性。而从国内开展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客观条件来看,不仅无法支撑已有模式经验的推广应用,也阻碍了林业碳汇信贷融资规模的继续扩大。整体而言,林业碳汇信贷融资面临现有模式不可复制、融资经验难以推行的现实困境。因此,从案例显现的实际难点出发,全面分析影响林业碳汇发挥质押作用的制约因素,是破解当下困局的必要环节。
3. 1 林业碳汇核证机制仍不完善,质押标的资产有限
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从生态资源转变为可交易资产的决定性程序,是依照相关机制获得有关部门核证,但国家自愿减排核证(CCER)机制的运行缺乏一贯性,地方性林业碳汇核证机制尚不成熟,可用于质押的已签发林业碳汇资产规模不足,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缺乏深入开展的基础。中国正处于全国碳市场和地方试点碳市场并行的发展过渡阶段,CCER机制先于2012—2017年间运行,在此期间获得项目减排量签发的林业碳汇项目仅有3个,2017年后已开发项目的减排量仅可监测计量,待开发的新项目无法立项动工,市场中可流动的林业碳汇CCER资产存量稀缺且没有增量来源。虽然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释放了CCER机制重启的信号,但在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旧有林业碳汇CCER项目面临因不符合新方法学要求而减排量核证不通过的风险。地方性减排核证机制多以碳中和为导向,用以指导地方普惠性碳汇项目建设,核证程序相较于CCER机制虽更为简化,但地方性林业碳汇的交易市场固定、交换价值有限,市场主体参与开发的意愿并不强烈,融资主体凭借已签发的地方性林业碳汇资产仅能向当地银行提出质押申请,且相应的担保增信要求更高。实践中利用预期收益权丰富可质押标的,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已签发林业碳汇资产不足的问题,但有限的基础资产规模难以撬动大规模的信贷资金流入,不利于林业碳汇信贷的长远发展。
3. 2 林业碳汇权属界定尚不清晰,质权设立依据不足
受到法律确认和赋权的担保品设立的担保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但林业碳汇的法律属性并不明确,林业碳汇担保活动面临法律适用障碍,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开展的法理依据不足。林业碳汇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从有形林木载体中准确分离出来的无形的、独立的、特定的权利客体,其商品属性及经济价值在理论论证和市场实践层面均受认可,但在立法层面,仅在司法解释层面有确认碳汇经济属性的相关表述(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质权设立过程中涉及的林业碳汇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及收益权的法律属性没有可参考的法律依据。虽然《物权法》秉持质押标的范围开放的立法态度,一项权利客体成为担保物权标的的评价依据在于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交换价值[11],林业碳汇的商品属性能够在碳交易制度中得证,林业碳汇设定质押担保的权能经推定可成立,但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并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重组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应真实存在,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林业碳汇这一权利形态应具有的权能内容并不清晰,无法纳入金融机构普遍认可的合格担保品范围,而银行对非标准担保品的自发确认,可能存在贷款审批流程复杂、放贷合规性不足等问题,出于对金融风险的规避,银行仍倾向于以审慎的态度对待非法定性擔保品的担保融资申请[18]。
3. 3 林业碳汇价值评估标准缺乏,碳汇价值难以认定
准确合理的质权价值评估结果是银行进行融资审批的重要依据,但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林业碳汇价值评估标准体系,不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标准、方法、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公认程度不高。具体地,在评估标准方面,参考历史成交均价的价格标准不公允,中国碳市场价格波动剧烈且区域市场间价格差距较大,计算均值采用的时间范围不同,得出的均值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并且,林业碳汇交易价格极易受到市场制度供给、气候政策调整、经营技术条件等外生因素的影响,仅参考历史情况会忽略对未来风险及增值部分的定价[19-21]。其次,在评估方法方面,价值类型的细分程度不足,林业碳汇交易有市场类型的区别,林业碳汇CCER的流转效率高,成交价格也更高,而地方性林业碳汇的流动性差,成交价格偏低,因此对不同核证机制下的林业碳汇应当采用不同的价值类型及计算方法。再次,在评估程序方面,相较于有形资产,林业碳汇的评估程序更为复杂,由于没有可参照执行的操作指引,作为新兴评估业务也没有形成可认定为行业习惯的一贯做法,评估过程中各具体环节涉及的不同主体间存在信息壁垒,导致银行作为评估结果的最终需求方要承担额外的信息交易成本。因此,碳汇价值难以准确评估进一步削弱了银行扩展林业碳汇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3. 4 碳汇权益资产无法实质冻结,质权处置风险突出
质权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现阶段林业碳汇质押的登记机构未明确,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及其预期收益权作为拟制的权利无法实现实质性冻结及占有管理,进而导致银行贷后押品管理在质权价值稳定性和质权优先受偿性方面的风险显著。在实务中,由于尚未组建负责碳资产担保登记的专门机构,也没有相关规定明确某个机构专项承担担保登记职能,目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地方碳交易所均有承担林业碳汇质押融资登记的职能。其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仅能发挥公示作用以增加质权状态的透明度,地方碳交易所及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的公示作用效果相对局限,但能实现对出质人账户内质押碳汇数量在物理意义上的冻结控制。多元且分散的登记机构并存的现状,一方面会削弱质权登记公示效力,另一方面会由于机构间职能差异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诱发押品重复质押风险。因此,银行若开拓林业碳汇信贷融资业务,相较于常规押品的管理办法,需要针对林业碳汇的风险特征,在动态监测、盯市估值及压力测试等贷后管理环节付出额外的风险管理成本。
3. 5 质押标的资产难以处置变现,质权实现路径缺失
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质物变价以维护质权人资金安全,但林业碳汇质押标的资产目前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置方式,导致银行作为质权人的贷款安全缺乏保障。具体来说,以图强案例为例,质押不具备交易资格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仅能采取协议折价的方式处置质押物,但由于缺少市场价值参照标准,银行风险损失难以受偿;以云景林纸案例为例,质押林业碳汇项目预期收益权,质押物以权利为表现形式,预期收益权对应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不管是已形成的还是预期形成的,收益权本身都无法作为可交易资产参与市场交易;以顺昌案例为例,质押已签发的地方性林业碳汇资产,质押物可转让范围有限,由于银行并未对林业碳汇资产形成实际控制,当预期收益无法实现时,银行无法独立进行拍卖或变卖,只能委托碳汇交易平台,在出质人配合下进行变价处置,处置过程中应当聘请司法拍卖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协助,所得价款在弥补违约部分债权本息后,还需要支付相关交易撮合成本,质权处置所得可能无法覆盖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且存在处置周期过长和处置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在信贷风险损失无法受偿的情形下,银行开展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意愿并不强烈。
4 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模式创新与内在逻辑
针对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在质权确认、质权价值评估和质权处置环节存在的制约因素,以全面提升林业碳汇项目融资变现能力为目标,本研究通过引入林业碳汇保险产品与碳汇收储机制,优化已有模式暴露的不足,并创新更符合未来发展需要的融资模式。碳汇保险和收储机制的作用在于:一是夯实质权设立基础,通过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保险标的也就是质押标的的先行确认,形成对林业碳汇质权的双重法律保障;二是解决质权估值难题,通过参考保险合同中对保险金额的测算依据和结果,确认碳汇质押价值并统一风险预测口径;三是打通质权处置路径,通过衔接碳汇收储制度,兜底银行的不良碳汇资产处置风险。为确保碳汇保险产品与收储机制的设计能够更贴合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实际需求,本研究将林业碳汇项目从碳汇资源经营到碳汇资产开发的过程划分为不同阶段,确认各阶段可质押标的具体内涵和风险特征。根据2023年10月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般地,林业碳汇项目经注册登记机构审定后开展项目实施工作,产生的项目减排量由项目业主委托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核查,注册登记机构对减排量的核算报告与核查报告审核无误后,将项目减排量登记确认为核证自愿减排量,既符合制度规范的、可交易的碳汇资产,对于未完成登记的项目减排量,严格来说只能属于林业碳汇资源,其价值与林业碳汇项目本身无法简单分割开来。因此,本研究将林业碳汇项目划分为项目减排量已登记、项目已审定(减排量待登记)、项目仅审定(减排量可核算)三种主要类型,依据各类型项目可提供的质押标的和及质权特征,设计以下三种林业碳汇(项目)信贷融资模式,具体思路如图4所示。
4. 1 林业碳汇资产质押+碳汇价格指数保险
以图强林业局案例为代表的林业碳汇资产直接质押模式在应用过程中存在有限性,主要原因是仅直接质押林业碳汇资产的风险极高,案例中融资主体的高信用评级优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直接质押模式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不足,但这一融资经验无法被其他融资主体普遍参考。林业碳汇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的直接风险来源为剧烈的市场价格波动,在质押价值不稳定的情况下,银行往往倾向于拒绝受理质押申请,或在慎贷的授信决策中采取较低的质押率来降低授信额度。因此,需要引入碳汇价格指数保险作为林业碳汇资产质押价值的稳定器,一方面,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本身具有防范风险、规避质权价格波动的作用,可以有效增强银行的授信意愿,另一方面,质权价值稳定性的提升能够提高质权认可度,有利于争取更高的质押比率,充分激发林业碳汇资产的融资能力。由此,提出“林业碳汇资产质押贷款+碳汇价格指数保险”模式,通过要求融资主体为质押物投保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林业碳汇价格指数保险,保障在质权处置阶段,质押林业碳汇资产的交易价格指数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格指数时(交易价格指数=实际交易价格/基期碳汇价格),银行因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违约债务时形成的损失,发挥保险金融增信功能,从而形成“信贷+保险”的稳定合作机制,有效降低林业碳汇信贷融资风险,增强林业碳汇金融创新能力。具体模式设计如图5所示。
从推广运用的角度来看,林业碳汇资产的可交易性意味着资产所有权的可流动性,不论依托何种项目方法学开发,只要完成项目减排量核证登记程序的林业碳汇资产均可采用附加价格保险的融资模式。并且,投保价格保险的前置风险防控措施能够降低融资主体的信用门槛,除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主体外,因自愿减排、资产储备、投资获利等目的取得林业碳汇资产的其他市场主体均可以通过质押获得融资支持。但考虑到保费属于额外的融资成本支出,融资能力较差的中小型企业的初始参与意愿可能并不高,在推广初期,面向国有林场、国有林业企业、资源型林业企业等优质信用主体先行试点,可以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具体业务开展方面,确定合理的保险理赔目标价格是决定该模式预期作用效果的关键,过高的目标价格将无法达到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担效果,过低的目标价格容易诱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22]。同时,由于质押标的资产属于标准可交易碳资产,该模式简化了附加担保增信措施的安排,业务风险的管理重点集中于质押标的资产本身,应当加强质权登记部门与质押物存管机构间的信息互通机制设计,从操作层面降低质押物重复质押引发的授信额度虚增风险,将为业务开展提供更高效的制度环境。
4. 2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价值保险保单质押+碳汇收储
以云景林纸和顺昌县国有林场为代表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融资案例为减排量待核证登记的林业碳汇项目提供了融资参考,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并不属于合格担保品,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模式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均存在推广障碍。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本身没有能够直接证明其权利内容的书面凭证,权益关联的基础资产属于不可交易的待核证减排量,无法出具相关权利证明,且预期收益权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银行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自发确认为质押标的的信贷风险较高,面临质权无法处置的困境。因此,需引入碳汇价值保险和碳汇收储制度作为驱动林业碳汇项目在开发阶段金融创新的双引擎。具体地,相较于预期收益权直接质押,融资主体为林业碳汇项目先行投保价值保险,一方面将填补原有模式在风险防控机制方面的空白,保障林业碳汇资源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约定事由导致的价值减损,另一方面将补充重要的质权认定和价值评估功能。其一,保险标的的确定可视为对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的权属确认,以保单为实际质押标的申请融资能够规避预期收益权的权益基础薄弱的短板;其二,保险金额根据林业碳汇项目的林木价值与碳汇价值的总额设定,可以作为银行对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预期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其三,保险责任的履约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经济价值的认可和保障,将提高银行授信意愿。不可忽视的是,收储机制是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融资的突破口,由于保险保单亦不属于可处置标准质押物,保險标的也没有市场化的实现路径,融资主体与碳汇收储机构达成定向收储被投保部分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的担保协议来兜底银行质权处置风险,将促使银行做出更积极的授信决策。由此,提出“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价值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碳汇收储担保”模式,通过“信贷+保险+收储”的联动机制,夯实林业碳汇项目预期收益权的融资能力。具体模式设计如图6所示。
从推广运用的角度来看,该模式通过保险产品量化林业碳汇资源的预期收益价值,避免了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在待核证期间的质押价值虚置,为尚未形成交易收入的林业碳汇项目提供可行的信贷融资路径。诚然,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的质押价值稳定性与可交易林业碳汇资产相比明显不足,银行的担保增信要求也随之提高,保险费用、担保费用将进一步推高融资成本。但质押标的资产规模越大,融资成本支出的边际效用越大,因此该模式更适合在高信用评级的大型国有林场率先进行试点。在具体业务开展方面,保险金额反映了保险公司对林业碳汇经济价值的测算结果,是银行进行融资审批的决策依据之一,也为收储机构确定收储价格提供参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碳汇计量监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第三方组织合作,提升机构间的碳汇数据信息共享程度,从产品设计的根源上降低各方业务风险。此外,碳汇收储制度发展成熟是该模式的关键基础假设,即碳汇是一类可独立收储的资源类型,由收储机构集中后进行资源优化和统一配置,完成资产升级后,收储机构能够借助规模优势获得市场化收益,打造收储机构自身的流动性循环。
4. 3 林权抵押附加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碳汇价值综合保险+林权(碳汇)收储
已有融资模式均面向已完成项目审定程序且减排量可量化核查的林业碳汇项目,但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初期阶段,开发成本投入过高导致的资金压力仍无法缓解,在理论层面也没有可参考的融资方案。开发初期的林业碳汇项目未来能够形成的减排量在数量规模和市场价值方面都存在极高的不确定性,仅以预期收益权的形式表征林业碳汇资源预期可实现的经济效益并设立质权,这一做法难以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基于开发初期林业碳汇项目的减排效果尚且不能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精准量化和估值的关键特征,本研究依托传统林权抵押贷款的逻辑框架,创新以林业碳汇项目所含林地资源的担保价值为主、未来碳汇价值为辅的复合担保结构,以期充分挖掘林业碳汇项目在开发初期的融资担保能力。具体地,银行的授信依据为林业碳汇项目的“林木、林地使用权价值+碳汇资源价值”,其中,林业碳汇项目已完成项目审定程序,受外部影响处于保持林地用途、开发活动准备开启或刚启动的状态,依照项目开发方法学及项目设计文件可以测算一定周期内的预期项目减排量。由于该阶段林业碳汇资源价值依托林木载体存在[23],融资主体为项目投保碳汇价值综合保险,一方面,将对碳汇林的林木价值和碳汇价值的风险损失提供双重保障,稳定抵质押权价值;另一方面,根据测算抵押林地地上生物量、地下生物量一定时期内共产生的碳汇量和年均减排量等数据,参考市场交易信息确定林业碳汇项目林地价值和碳汇预期收益的保险金额,间接补充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的价值评估依据,作为碳汇质押价值的存在依据与林权证明共同移交银行存管。不可或缺的是,林权收储担保是缓解林权抵押约束的重要途径[24],通过扩展林权收储机构的融资担保作用,对抵押林木资产及依附的待开发林业碳汇资产权益一并进行非竞争性收购,能够破除林权及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的处置难题,降低林业碳汇项目融资风险。由此,提出“林权抵押附加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碳汇价值综合保险+林权(碳汇)收储”模式,根据林业碳汇资源的价值特征延展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逻辑,丰富可担保林木资源的价值内涵,提高林业碳汇项目的整体融资能力。具体模式设计如图7所示。
从推广运用的角度来看,该模式通过跨期利用项目林地范围内的林业碳汇资源价值,提升了林地资源获取融资的能力,使得林业碳汇项目能够更早地获得信贷支持,减轻在项目开发初期的成本投入压力。除林业碳汇CCER项目外,依据地方性核证机制或碳普惠机制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在地方政府支持和政策利好下,村集体、营林企业等林业碳汇实际经营主体凭清晰的林权权属证明(林权证、林权流转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附加碳汇质押价值的林权抵押贷款。在具体业务开展方面,信贷担保的实质是林业碳汇项目中有形资产和无形资源打包形成的资产包,保险是联结林权抵押功能和碳汇质押价值的中介工具,当林木资源遭受自然灾害风险时,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将投保区域内林木固碳量损失指数化,还应当将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等林权价值也纳入保险金额的计算因子中。同时,林权收储机构的担保功能和资产运营方式需要同步优化适配,对抵质押物收购价格的确定应当在林权资产实际市场价格的基础上附加林业碳汇的实际市场价值,对集中回收的仅可用于碳汇开发的林地资源,应积极拓展与第三方运营机构合作开发的运营方式,深度探索林业碳汇多元化的价值实现方式,将碳汇收益逐步打造成为收储资金的重要补充方式,为碳汇收储的功能独立和制度构建奠定基础。
5 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突破方向与发展策略
目前,国内林业碳汇信贷融资业务实践仍停留在试点探索层面,未来随着大批林业碳汇项目的落地开发,必将激发更大规模的碳汇融资需求,优化完善林业碳汇配套制度体系及融资环境的任务日益迫切。因此,针对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制约因素,结合融资模式创新对林业碳汇制度供给及金融市场环境的要求,从以下5个方面对中国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发展提供策略建议。
5. 1 积极推进碳汇项目开发,完善碳汇相关配套政策
完善林业碳汇制度框架是开展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基础。林业碳汇的质押价值有赖于林业碳汇供给、交易及运行制度赋能,因此,在供给方面,应加快补充完善CCER项目方法学[25],推动地方性碳普惠机制发展,积极促进 CCER机制与地方性核证机制的制度衔接,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简化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26],统一林业碳汇资产质量标准,为林业碳汇项目的积极开发强化制度保障,以扩大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基础资产规模。在交易方面,完善林业碳汇参与碳市场强制抵消及自愿减排的市场架构。对于强制减排市场,应逐步扩大控排行业的范围,扩大林业碳汇的市场需求来源;对于自愿减排市场,应丰富林业碳汇的可交易场景及需求主体类型,提高林业碳汇的市场流动性,進而逐步引导形成平衡的市场供求关系及市场均衡价格[27]。在运行方面,补充配套支持制度,通过立法明确林业碳汇的法律属性,补充林业碳汇质权设立的行政法规及行业指引,确保林业碳汇在注册签发、交易流转及质权登记等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独立,建立机构间信息互通机制及全链条监管体系。
5. 2 统一碳汇价值评估标准,明确碳汇价值核算方法
统一碳汇价值评估标准是扩大林业碳汇信贷规模的前提。首先,应当加快构建统一的林业碳汇价值评估体系,细分不同林业碳汇资产类型的价值认定标准,为金融机构提供可参考的一般化的碳汇估值范式。其次,持续优化林业碳汇价值计算方法,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实质是对林业碳汇资产预期价值在林业碳汇资源开发阶段的跨期利用,具有期权属性[28],质押价值容易受到市场变动的影响,林业碳汇价值的计算应当在考虑项目成本与收益的时间价值的基础上,综合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B-S期权定价模型等定价方法,提升林业碳汇价值评估准确性[29-30]。再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林业碳汇质押率的参考范围,银行在此范围内审慎确定质押率上限,并根据经济周期、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及时调整。此外,在碳汇监测计量方面,应出台全面规范的碳汇计量与监测技术规程,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地补充监测标准与方法,增强对地方性碳普惠项目的监测计量能力,并且,加大碳汇计量监测样点的建设力度,结合遥感技术获取准确有效的测算数据,为碳汇价值计算模型、基础参数库和数据库的建立提供数据支持。
5. 3 创新优化碳汇保险产品,提升保险金融增信能力
优化碳汇保险产品设计是提升林业碳汇质押能力的关键。林业碳汇保险具有融资增信和风险补偿的重要作用,但已有的林业碳汇保险产品类型还无法满足实际发展需求。首先,需丰富产品类型以细化保险责任。针对林业碳汇资产设计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指数保险,针对林业碳汇项目资源设计补偿预期收益下跌风险的价值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融资主体的担保需求和银行的风险管理标准,动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其次,需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以平衡保费支出与保障效果。过高的保费负担不利于维持融资主体的投保意愿,而过低的保费收入无法保障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31],合理的保险费率才能通过平衡林业碳汇保险的供需关系,将保险对林业碳汇质押融资的协同效应最大化。再次,需完善定损理赔程序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缩短理赔周期,并积极引入卫星遥感技术,实现风险实时监测预警,提升定损效率和效果,有利于高效发挥保险产品的风险补偿作用。此外,建立“保险+”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就共同支持的林业碳汇项目,与合作机构定期展开信息交流,提升信息利用效率。
5. 4 建立碳汇收储担保制度,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碳汇收储担保制度是托底林业碳汇信贷风险的核心。基于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成本高、开发周期长的固有特征,林业碳汇相较于传统担保品,信贷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结合当前林业碳汇市场交易效率低下的现实情况,碳汇收储担保制度是保障银行质权实现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根据林权收储制度的先行经验,在林业碳汇发展活跃的地区试点建设林业碳汇资源动态收储体系,探索碳汇收储与碳汇信贷的业务衔接、收储机构的担保方式及收储资源经营流转等方面的制度经验,至发展中后期,逐步组建国家层面的政策性碳汇收储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林业碳汇的收储、托管等服务,为林业碳汇融资建立资金退出机制[32]。另一方面,应加快完善林业碳汇金融风险评估机制,通过细化林业碳汇标的资产质量分类、强制保险增信、丰富担保增信方式和申请纳入人民银行碳减排工具支持范围等具体措施,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财政专项贴息、定向税收优惠等手段,强化政府对金融机构风险损失的补偿力度,形成政府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林业碳汇质押融资业务。
5. 5 构建碳汇金融支持体系,发挥金融工具协同作用
发挥金融工具协同作用是拓宽林业碳汇融资路径的基本保障。林业碳汇质押价值的实现有赖于金融市场功能对林业碳汇交换价值不足的弥补,即使林业碳汇CCER机制重启,稳定的林业碳汇市场交易秩序也难以在短期内形成,需要金融支持助力林业碳汇资源的资产化、价值化、信用化,通过设计组合型林业碳汇金融工具发挥协同作用,实现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等功能补充。因此,应持续优化林业碳汇信贷产品体系,发展“林业碳汇信贷+林业碳汇保险”的“银保”互动模式,深化林业碳汇保险对林业碳汇“资源—资产”的赋值增信作用,提升林业碳汇标的资产与其他类型金融工具的可衔接性。在此基础上,积极联合基金、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在林业碳汇信贷领域建立合作机制,打破短期授信的融资约束,探索林业碳汇信贷资产证券化、林业碳汇收储担保基金等形式的信贷风险分散路径[33]。同时,政府应当采用加大投资补助、提供保费补贴、贷款贴息政策等激励手段,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多类型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布局林业碳汇市场,发挥金融聚集效应以提升金融创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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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