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彩礼“减负”为爱情加油
2024-05-29何军
何军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一部分,在古代婚嫁六礼中,纳采、纳吉、纳征都涉及彩礼。彩礼原本是一方对另一方表示尊重和承诺的一种形式,但近些年,很多地方的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不仅让部分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也引发了家庭纠纷和代际矛盾,给婚姻稳定埋下了隐患。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为抵制高价彩礼、弘扬婚嫁新风,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处理涉彩礼纠纷案件,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做出了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关系中,合理给付和接受彩礼受法律保护;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1月,寇先生与王女士通过微信相互认识,不久后,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半年,王女士以其需要还房贷、学车、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多次向寇某索要钱财,寇某多次以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王女士转款共计7万元。后来,王女士告知寇母,她打算购置一些结婚用品,听闻二人打算结婚,寇母拿出3万元现金给了王女士。2020年8月31日凌晨,王女士离开了寇先生家,并将寇先生拉入通话黑名单。找不到王女士的寇先生先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1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寇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王女士的行为虽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故意隐瞒其未与丈夫离婚的真相,并以愿意与寇先生结婚为条件,向寇先生和寇母虚构自己需还房贷、购买结婚物品等情况,让寇先生和寇母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因王女士的行为违反婚姻伦理、违背公序良俗,寇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王女士所得的款项应当退还。最终,法院支持了寇先生的诉求。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也明确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
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是婚姻关系的缔结。—旦婚约解除,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解除了,赠与财产就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一般意义上的赠与是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参与商谈,给付的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都不属于彩礼。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属于一般赠与,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彩礼应该如何认定
正因为彩禮与一般赠与有所区别,所以认定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对妥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起着重要作用。是彩礼还是赠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双方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向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因此在财物交付前或财物交付时,双方应该已经对将来缔结婚姻有了基本共识,这是认定财物是否为彩礼的首要因素。至于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缔结婚姻的意向,可以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是否进行订婚仪式、是否对结婚物品进行采购、双方家人和朋友是否知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有共同生活经历与是否存在结婚意向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不能以此单独证明双方存在结婚意向。
双方对给付彩礼这一风俗习惯是否有共同认识
对该认识可以通过双方的自认、双方各自居住地是否有给付彩礼习俗、双方恋爱交往所在地是否有给付彩礼习俗、双方缔结婚姻地是否有给付彩礼习俗等进行综合考量。
给付财物的相对价值大小
虽然恋爱中的男女经常有经济往来,但基于彩礼的特殊作用,其一般应为数额较大的现金或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判断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可以将双方均认可的风俗习惯、双方对彩礼价值的主观判断、恋爱交往时或者缔结婚姻时当地的经济条件、男女双方(尤其是给付财产方)的经济状况等作为参照因素,综合考量给付财物的价值是否满足彩礼的特点。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特殊意义时间点发生的特殊金额的经济往来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但在实际生活中,在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求婚、订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待此类情况仍需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2020年4月7日,冷某与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4月12日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20年7月27日晚,两人和双方亲属及媒人在冷某家中一同聚餐并商量结婚事宜,会餐中,众人均未提及彩礼之事。7月28日凌晨,冷某向宋某转账5万元。8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后冷某为宋某购买了钻戒、金手镯等饰品。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宋某于2021年3月13日提出分手,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双方因交往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性质认定及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冷某认为,他给宋某转账的5万元属于彩礼,要求宋某返还这笔款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5万元是否属于彩礼以及是否应该返还。虽然双方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送彩礼仪式,但冷某给宋某转账5万元的行为发生于双方父母及媒人均在场的聚餐当晚后的凌晨,且该款项数额较大;之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多方因素认定双方存在缔结婚姻的意向,如将5万元认定为赠与, 不符合常理。恋爱双方达成结婚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做出的财物赠与,在双方婚约解除后,赠与人有权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考虑到双方同居7个多月的事实情况,并结合双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花销,法院最终判决宋某应当酌情返还3万元。宋某不服, 提起上述,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彩礼返还规则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了办理结婚登记,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此种情况下,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也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在女性有妊娠经历或已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那么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呢?对于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利于查明彩礼的数额和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这类纠纷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为彩礼“限高”,为爱“减负”。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相爱之人携手共进,这是对婚姻美好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
【责任编辑】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