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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红色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024-05-28廖九平苏春生

文史春秋 2024年3期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工农

廖九平 苏春生

2023年11月9日,坐落在江西瑞金市红井革命旧址群东侧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纪念馆首日开放。走进气势恢弘的纪念馆序厅,在“伟大开端”4个金色大字下面,赫然全文镌刻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一苏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通过了《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主张由工农当家作主,保障工农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与过去一切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服务的宪法不同,《宪法大纲》是为多数劳苦大众服务的,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理政的伟大开端,成为新中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雏形与根源。

起草《宪法大纲》筹建红色政权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建立工农民主政权,颁布各自的施政纲领和各种法律。至1930年上半年,红军已发展到14个军共10万人左右,在全国10多个省的300多个县先后创建了大小十几个根据地,管辖人口上千万。为巩固工农民主专政、扩大提升影响力,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和制定宪法成为当时最迫切的革命需要。

根据新的革命形势,共产国际多次指示中共中央筹备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统一领导各红色区域。1930年3月起,先期成立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开始了包括政策、法令等各项文件的起草准备工作。

“一苏大会”主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是由在上海的共产国际远东局和中共临时中央负责完成的。1930年9月12日,“一苏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这个根本法大纲草案共9条,阐述了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的若干重要原则:一是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二是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三是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四是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五是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六是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七是彻底拥护工人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

然而,“中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以及后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在瑞金紧张筹备召开“一苏大会”的中共苏区中央局都未曾收到。根据《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第3册记载,1931年10月11日,中共苏区中央局电告中央:“全苏大会在11月7日开……宪法大纲,请电告或寄来。”数天后,中共苏区中央局再次电告中央:“中央全苏大会11月7日開……宪法大纲,请中央起草电拍。”

在中共苏区中央局的一再催促下,1931年11月5日,中共临时中央给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第七号电报,郑重电告了关于宪法原则17条要点。电报中说,希望提此原则要点在“一苏大会”上通过。

中共苏区中央局接到这个电报后,即在“一苏大会”开幕后的11月11日,经“一苏大会”主席团决定,组织了由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等和各代表团各推举1名代表组成的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根据中央来电原则,加紧起草完稿工作,同时决定大会会期延长3天,并重新安排大会的活动日程。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受命起草宪法大纲。11月15日,苏区中央局电告临时中央:宪法此间根据中央来电原则,参考苏联宪法起草,正讨论中。

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两度开会讨论、修改宪法大纲初稿后,终于如期形成提交“一苏大会”审议的宪法大纲草案。

通过《宪法大纲》奠基红色政权

经过“一苏大会”与会代表热烈认真的讨论和审议,大会一致通过《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中国人民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宪法大纲》包括前言和17条立法条文,共计3100余字,基本上是按中共临时中央致苏区中央局的第七号电文内容制定的。它规定了苏维埃的政权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全国性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大法,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成为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政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宪法方面的重要起点。

一是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一苏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它的基本点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规定工人、农民、兵士及一切劳苦群众,是苏维埃国家的主人,享受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另一方面,它对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等一切剥削阶级和其他反动分子实行专政。这种由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拥有充分的民主自由权利、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的政权,是与以国民党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反动政权根本对立并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的新型国家政权。它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完全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二是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一苏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确立的政体,是实行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体,就是通过召开各级工农兵代表会议,吸收工农群众参加政权并管理自己的国家。这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和全体人民愿望的国家政治体制,只有工农民主专政的新型国家才能实行这种政治体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一方面,代表选举他们的选民到苏维埃去工作,传达选民意见,将选民所要进行的工作提交到工农兵代表大会去讨论;另一方面,将上级苏维埃所要进行的工作,经过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之后,传达到群众中去,领导各代表所在范围内的居民坚决执行上级苏维埃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各级代表大会闭幕后,由各级大会和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的执行委员会代行权力,对各级代表大会负责。这种在民主选举基础上产生的代表会议制度,既保证了工农群众能选出自己所信任并能代表自己意志和利益的代表,去参加国家政权的管理,又保证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历史和实践证明,当年的工农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雏形;当年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源。《宪法大纲》所确保的工农劳苦群众享有“最宽泛的民主主义”,是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开端。

贯彻《宪法大纲》预演民主法治

《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为后来的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

首先,它是工农革命政权的根本法,也是进行工农革命的总纲领。《宪法大纲》的制定颁布,对于当时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建设以及全国人民革命运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宪法大纲》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广大人民的革命斗志,使处于国民党统治地区的广大劳苦大众看到了希望。

其一,预演人民民主。确保工农群众享有民主权利。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市)工农兵代表会议,是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是苏维埃政权的基础。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建立在乡(市)工农兵代表会议基础之上的各级工农兵代表会议,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国家和地方重大问题,而且有权任免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监督他们的工作。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工作负责人员均由代表大会选举而任职,不胜任的由民众公决而撤换。各项法律、法规、条令,由代表大会根据工农利益制定和颁发,一切重大问题根据民意讨论决定。所以,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了工农民众的意志和利益,真正做到了让工农自己行使国家权力。正如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报告时所说:“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所不曾有的。而苏维埃依靠这一制度,同广大民众结合起来,他就使苏维埃成为最能发扬民众创造力的机关,使苏维埃成为最能动员民众以适应国内战争适应革命建设的机关,这也是历史上无论什么政府所做不到的。”(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广西人民出版社,2013)

其二,预演公正法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不仅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而且在具体工作和司法实践中也确立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任何苏维埃公民都享有《宪法大纲》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即《宪法大纲》所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加劳动与参加红军及其他革命工作的权利,享有监督权、受教育权,以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婚姻自主等權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参加红军、参加苏维埃建设、保卫红色政权、接受文化教育提高素质等义务。二是这种平等权利不是形式的,而是真实的。苏维埃法律在规定苏维埃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权利的同时,总是相应规定保障措施,把重点放在保障苏维埃公民权利的实现上。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关于对破坏选举、妨碍选举自由行为给予惩罚的规定、关于监督代表和罢免失职代表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苏维埃公民真正能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任何苏维埃公民违法犯罪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干部犯法与民众犯法同样要追究法律责任。例如,中央执行委员会原委员、于都县苏维埃政府原主席熊仙璧贪污渎职犯罪,被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特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一年,成为中央苏区廉政风暴中的第一大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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