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超龄职工的工伤认定

2024-05-24赵聪

检察风云 2024年10期
关键词:崇阳崇阳县决定书

赵聪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特殊的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案作出判决。该案的裁判结果表明,已过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因超龄工作而丧失工伤认定资格。

超龄职工

湖北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崇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崇阳分公司”),自2021年起承包崇阳县城区道路、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垃圾清扫工作。

2021年10月,崇阳分公司招聘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廖某某为环卫工人,负责崇阳县天城镇新建路香山路段的环卫清扫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廖某某的工作服及工作工具由崇阳分公司发放,并由崇阳分公司通过银行卡向廖某某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1月23日,案外人雷丛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新建路距香山路路口100米处时,撞到正在道路上进行清扫作业的廖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及廖某某受伤。2月22日,交警大队作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雷丛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

2022年9月30日,廖某某向崇阳县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了身份证、病历、工作受伤照片、崇阳分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同日,崇阳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廖某某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证人证言,及其与崇阳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

2023年3月26日,廖某某补充提交了雇主责任保险单、工资流水和交警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崇阳县人社局于同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廖某某。同年4月10日,崇阳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廖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3年6月,廖某某去世。证据显示,廖某某系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崇阳分公司收到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于2023年7月25日向崇阳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复议决定。7月26日,崇阳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7月27日送达崇阳县人社局。7月27日,崇阳县政府作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廖某某之子卢某某。

8月2日,崇阳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认为廖某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8月10日,崇阳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并分别送达崇阳分公司、崇阳县人社局、卢某某。

8月24日,崇阳分公司申请的工伤认定复议案,在崇阳县司法局进行了听证。8月30日,崇阳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崇阳县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

然而,崇阳分公司仍不服,于2023年10月7日,以崇阳县政府及崇阳县人社局为被告,卢某某为第三人,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庭之辩

崇阳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崇阳分公司诉称,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廖某某受雇于原告时已远超退休年龄,第三人卢某某并未提交廖某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崇阳分公司表示,本案不属于崇阳县人社局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的范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重启工伤认定程序。”崇阳县人社局省略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程序,侵害了原告本应享有的劳动关系确认程序中的权利。

工伤认定关乎劳动者权益(图文无关)

崇阳分公司还认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廖某某受雇时已远超退休年龄,原告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本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崇阳县政府辩称,廖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崇阳县政府指出,现在有很多老年人从事服务业及其他工作,社会应当关注这一群体的健康和工作情况。工伤保险应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利。

崇阳县人社局辩称,工伤认定部门具有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无须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予以确认。第三人提交了廖某某身份证、崇阳分公司营业执照、雇主责任保险单、现场受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资发放流水等,足以证明原告与廖某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

崇阳县法院认为,《劳动法》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适用该条例作出限制。

本案中,廖某某于2021年10月进入原告公司时已年满66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廖某某的受伤情况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崇阳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被告崇阳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崇阳分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4年1月20日,崇阳县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崇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法官点评

本案提示人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受到意外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根据其在受伤时是否从事工作或劳动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应据实认定,与其年龄无关。不能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认定劳动能力喪失,进而否定超龄职工的工伤认定资格。

本案法院的这一裁判思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用工状况。这既体现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实现老有所为。

猜你喜欢

崇阳崇阳县决定书
田间响起提琴戏
等天晴的时候
崇阳《双合莲》的自由抗争与诗性传统
“天府之城”的涅槃新生 崇阳县住建局擦亮城市风貌
按日计罚程序合法方可罚
大力实施商标战略 建设鄂南品牌强镇——崇阳市天城镇发展纪实
Love and Education
代际差异视角下农民工返乡创业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基于湖北省崇阳县539份问卷调查研究
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