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蹊跷赠与引发的发妻索还官司

2024-05-24何可

检察风云 2024年10期
关键词:聊天记录公序良款项

何可

财产赠与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亦应遵循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图文无关)

丈夫背着妻子频繁向第三者大额转账,丑行败露后,妻子把丈夫及其第三者一起告上法庭,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判令二人共同向妻子返还转账款。

花心丈夫肥水外流,无辜妻子愤而维权

广州人钱鹃与郑磊于199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郑磊早年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赚了一些钱,一家人也因此过得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花心的郑磊婚后不久就开始移情别恋。2021年初,妻子钱鹃发现丈夫郑磊与当地女子花芬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仅如此,钱鹃还发现郑磊从2018年3月开始频繁向花芬转账,在短短4年多的时间里,通过微信支付及銀行转账等方式先后57次向花芬转款合计16.19万余元。

也许是认识到自己错了,觉得对不起妻子,郑磊曾于2021年4月1日自书一份《保证书》,记载:“……由于自己在外面玩惯了,野了心,经不起外面的诱惑(一切的责任在于自己)。我明确表示我与这个女人分手了,以后电话、微信,不准联系。”

尽管写了《保证书》,但郑磊继续与花芬交往,并继续向其转账。钱鹃无奈,于2023年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郑磊向花芬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花芬、郑磊共同向其返还款项14.48万余元。

一审庭审中,钱鹃提供了其从郑磊手机上获得的郑磊与花芬间的暧昧微信聊天记录,但花芬未予认可。花芬否认其与郑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称其收取郑磊款项系代郑磊支付消费费用等。她提供了相关购物和消费证据,就自己收取郑磊的24笔款项的用途进行了说明,称相关消费记录基本上均有当天对应的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黄埔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3月起的4年间,郑磊与花芬间互有转账;其中郑磊累计向花芬转账161979.02元(其中2019年5月20日转账金额为520元),花芬向郑磊转账28902元,另提供证据证明其代郑磊支付消费费用1605.6元。

黄埔法院结合在案相关证据,认定花芬与郑磊的关系已超出普通朋友之间的交往限度,故据此认定花芬收取郑磊131471.22元(161979.02元减去28902.2元和1605.6元)无依据。

黄埔法院经审理认定,钱鹃与郑磊为夫妻关系,无证据显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选择了其他财产制,故钱鹃、郑磊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郑磊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3.14万余元无偿转让给花芬,二人的行为共同侵犯了钱鹃的财产权利,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钱鹃有权诉请花芬、郑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2023年9月4日,黄埔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花芬、郑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鹃返还13.14万余元;驳回钱鹃其他诉讼请求。

赠与款项应否返还,当事人二审激辩

一审宣判后,被告花芬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郑磊转账给花芬的款项应否返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花芬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钱鹃主张其与郑磊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应由钱鹃承担举证责任。而钱鹃提交的保证书,无法确认是否由郑磊书写,内容也未涉及其名字;且钱鹃提交的案涉微信聊天记录,均未出示原始载体证明,一审法院据此推断其与郑磊超出普通朋友之间的交往限度,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用于郑磊的消费支出,过于苛刻。

花芬认为,郑磊的转账不符合婚外情转账的规律,钱鹃亦未举证证明其是因与郑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取得案涉款项,反倒是其提交了所有微信转账记录和使用说明,且其在收取郑磊的款项前后,基本有相同的金额向第三方转出,符合日常生活中的代付、垫付行为,故其取得案涉款项有合理依据。

花芬表示,钱鹃与郑磊是夫妻关系,且共同生活,钱鹃可以轻而易举地取得郑磊手上的证据原件及所有微信聊天记录,但钱鹃既未出示手机核对证据来源,亦未导出郑磊与其体现双方间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聊天内容,故应由钱鹃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花芬上诉称,一审判令其与郑磊共同向钱鹃返还13.14万余元不公平。即使判定其与郑磊存在所谓的不正当关系,其收取的款项也是用于与郑磊的共同消费,郑磊在实际消费中是获利一方。现判决其与郑磊共同向钱鹃返还该款项,由于郑磊与钱鹃仍然是夫妻,郑磊亦能从返还的款项中获利;因此,即使认定本案构成不当得利,也应考虑郑磊的过错及实际获利情况,判决由郑磊全部返还,或判令其只返还一半款项。

被上诉人钱鹃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花芬的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花芬、郑磊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其已完成诉请所涉事实的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之证明力均高于花芬提交的证据。

第三,关于花芬、郑磊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花芬、郑磊之间存在超越普通朋友的关系,且花芬对郑磊已结婚知情,故郑磊与花芬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还有悖于公序良俗。

最后,关于花芬是否合法有效并善意取得郑磊转账的13.14万余元。其与郑磊并未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故案涉转账款项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郑磊未经其允许,无权擅自赠与他人。

被上诉人郑磊二审答辩称,其自书的保证书中的“这个女人”是指花芬,钱鹃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是其与花芬的微信聊天记录。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及一审判决均无异议,不同意花芬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花芬应否向钱鹃返还案涉款项。

根据钱鹃提交的短信记录等证据,结合郑磊在2019年5月20日向花芬转款520元及郑磊二审的庭审陈述,一审认定花芬与郑磊之间的关系超出普通朋友的交往限度并无不当。

在郑磊与花芬不正当交往期间,郑磊擅自将案涉夫妻共同财产转给花芬,侵害了钱鹃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郑磊作为给付方、花芬作为受领方应当返还案涉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返还的金额问题,花芬虽上诉主张其取得案涉款项均有合理依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二审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花芬、郑磊共同向钱鹃返还13.14万余元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2024年1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赠与行为与不当得利是相互对抗和排斥的,如果赠与不成立,就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本案钱鹃、郑磊作为夫妻,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但郑磊在未征得钱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与其超出普通朋友交往限度的花芬进行大额转账,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又损害了钱鹃的权益,故该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猜你喜欢

聊天记录公序良款项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
购买发放防疫“爱心包”的账务处理
汇错的款项能追回
储存聊天记录用掉两个半三峡水电站电量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一键备份手机QQ聊天记录
两种基于Windows系统的QQ聊天记录删除恢复方法比较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无损迁移微信聊天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