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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倒卖“进军”直播间

2024-05-24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4年10期
关键词:贾某牟利丰县

郭红敏

2020年以来,贾某在网络平台上倒卖大量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在贾某倒卖文物的利益链条中,周某某等15人充当了不同的角色。2024年2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人员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等刑罚。

开直播倒卖文物

20多岁的贾某,出生于甘肃省成县,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兰州市从事个体经营。为了牟利,贾某利用直播平台做起了倒卖文物的“生意”。2020年以来,贾某在网络平台上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700余件,其中三级文物10件,通过“某某堂”平台销售的文物总额为200多万元。

2020年5月13日,贾某将一面宝相花纹铜镜销售给高某某;2020年6月19日将一盏猪形铜灯销售给许某;2021年1月10日将一枚龟钮印章销售给段某某;2020年10月30日将一盏有铭文的铜灯销售给娄某某;2020年6月1日将一个错银嵌绿松石铜带钩销售给段某;2020年9月5日将一把铜短剑销售给衣某;2020年10月24日将一个龟形铜灶销售给王某甲;2020年5月20日将一面七乳七兽铜镜销售给王某乙;2020年9月26日将一个郢爰销售给莫某某……经鉴定,以上9件文物为三级文物。另外,2020年4月19日至2021年2月19日间,贾某分别将七个铜鹿销售给施某、娄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刘某丙等人。经鉴定,这七个铜鹿组合为三级文物。

贾某倒卖文物的另一个合伙人是陈某某。陈某某,1979年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陈某某多次采用与贾某合作购买后由贾某销售或者自己购买后由贾某代卖的方式,将从刘某甲等人处购买的文物印章交由贾某在“某某堂”平台销售。后经鉴定及法院二审认定,陈某某购买或者与贾某合作购买,后由贾某销售的印章中有六枚为三级文物。

2020年8月起,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开展新一轮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后将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持续开展至2025年。2021年2月28日,贾某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被江苏省丰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办案人员在贾某住所查获有待倒卖的三级文物数十件,从贾某处扣押34.4万多元。公安机关以此为突破口,顺藤摸瓜,居住在全国各地的涉案人员纷纷落网。在贾某倒卖文物的利益链条中,周某某、李某甲、刘某等14人充当了不同的角色。

周某某,1961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住兰州市城关区,他是一个古玩文物爱好者,平常在“某甲堂”店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2004年10月10日,周某某就犯倒卖文物罪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中,既有1961年出生的马某某,也有刘某乙、陈某甲、曹某某、邵某某等“80后”,以及祁某某、顾某某、解某某、安某某、刘某甲等“70后”,甚至有朱某、李某甲等“90后”。来自山西、宁夏、内蒙古、甘肃等省份。这些人中,部分是个体经营户,部分为无业人员。

扮客户网上抬价

周某某等人在明知自己购买的物品为国家禁止交易的出土文物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仍将手中的文物出售给贾某等人。2020年以来,周某某将自己收购的青铜炉灶、三足鼎等两件青铜器件销售给贾某。经鉴定,该青铜炉灶、铜三足鼎均为三级文物。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某甲堂”店中搜查并扣押其收买待销售的铜簋、铜炉灶、铜剑、铜鼎等28件物品中,经鉴定有三级文物3件、二级文物2件,均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2020年,陈某甲将带有铭文的出土铜鼎倒卖给杜某。经鉴定,该铜鼎为三级文物。2020年11月和2021年3月,解某某将一把汉代青铜短剑销售给贾某,将三个陶壶销售给张某。经鉴定,解某某销售给贾某的一把铜剑及销售给张某的一个陶壶均为三级文物。

2021年1月7日,刘某乙将多枚印章出售给刘某甲。2021年1月至2月,刘某甲多次帮助陈某甲购买或将收购来的印章销售给他。经鉴定,刘某乙销售给陈某甲的一枚印章及刘某甲销售给陈某甲的一枚龟钮印章为三级文物。

2020年间,马某某将一对虎纹铜镳出售给贾某;2021年1月23日,曹某某将一把带銎三孔铜刀出售给贾某;2021年2月,朱某将四枚印章出售给贾某;2021年2月14日,安某某和祁某某将之前合伙购买的铜弩机廓子出售给贾某;2021年2月19日,顾某某将两个宋代花押销售给贾某。经鉴定,以上文物为三级文物。

贾某在直播平台上倒卖文物,需要人气和“托儿”。于是,邵某某帮助贾某在直播平台顶价,李某甲、刘某则冒充客户抬价,获取报酬。2020年11月18日,邵某某与贾某合作将一面出土的七孔神兽铜镜让贾某在直播平台销售。经鉴定,该铜镜为三级文物。邵某某在与贾某合作期间,多次帮助贾某在直播平台顶价。

此外,2020年七八月以来,李某甲、刘某明知贾某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李某甲以收发快递、上传照片、冒充客户抬价等方式,刘某以收发快递、开车载贾某去购买文物、代付款、冒充客户抬价等方式,共同帮助贾某在网络平台上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数百件,总交易金额达100多万元。其间,李某甲、刘某均以按月领取工资的形式非法牟利。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贾某、周某某等15人涉嫌倒卖文物一案,由丰县人民检察院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贾某等15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2023年6月29日,丰县人民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分别判处李某甲等其他13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贾某、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2024年2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3月9日,陈某某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取保候审和逮捕,丰县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2024年1月18日再次将其取保候审。

切勿在直播间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图文无关 图/IC photo)

陈某某涉嫌倒卖文物一案,亦由丰县人民检察院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7月3日,丰县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定性准确,但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倒卖印章七枚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某倒卖印章六枚,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正确,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2024年2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倒賣文物行为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网络化特点。网络通信技术为文物犯罪的预谋、组织实施以及贩卖、销售提供了极大便利。办案法官提醒,文物收藏现在成为许多人的业余爱好,收藏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收藏文物无罪,买卖交易可能涉嫌违法:如果为牟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张宏羽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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