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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老板车撞讨薪人

2024-05-24秦风

检察风云 2024年10期
关键词:秦某彭某肇事罪

秦风

一公司老板明知车前有人,仍加速行驶,导致拦车讨薪的雇员死亡。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卷入车底

尹某全长期从事运输业。2021年,他拿出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三辆重型牵引货车,挂靠河南某物流公司,开始运营独立核算的运输业务。尹某全担任分公司经理,雇用彭某、秦某等人驾驶车辆。

2022年8月11日,彭某从广州拉布料运往郑州,途经湖南湘潭昭山服务区时,遇到前同事秦某——秦某两个月前辞职。当天中午,彭某和秦某在一起就餐,秦某提到公司还欠他3万多元工资,说:“尹老板太不讲信用了,催了好多次,都说下个月给,一再拖延。”彭某表示有同感,自己也有不少工资没结算,也打算不干了。两人商量决定,将车辆和货物暂扣在昭山服务区,要求尹某全“一手交钱,一手拿车”。

彭某、秦某轮番打电话,但没联系到尹某全。于是,彭某向尹某全发送微信,告知尹某全:如果不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这次就将车停在这。与此同时,彭某将昭山服务区的定位发给尹某全的亲戚尹某,让他转告尹某全结清工资,“否则这车布料就搁在湘潭了”。

当日下午3时左右,尹某将此事告诉了尹某全。尹某全开车搭载尹某及张某等人,沿京广高速直奔湘潭方向。8月12日上午11时,他们到达昭山服务区。这时彭某正在驾驶室内睡觉,秦某在周边溜达。

尹某用力拍了拍驾驶位左侧的车窗玻璃,彭某睁开了眼睛。见尹某大声吼叫,还有三人堵在车前方,彭某不敢开车门。过了两分钟,尹某全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驾驶室的车窗玻璃砸碎,爬进驾驶室,坐在彭某身上。尹某和张某在车下拉彭某的脚,试图把他拉出车外。

恰在此时,秦某从车头右边走了过来。他一边与尹某等人拉扯一边说:“不给钱就不能走!”尹某全猛地将彭某从驾驶室里推出来,然后准备发动车辆。秦某见状,转身走到车头前,背对着货车。

尹某全打开车门伸头看了一眼,喊了声“走开”,然后把车门关上,继续发动车辆。张某上前想把秦某拉开,让尹某全把货车开走,但没成功。摔在地上的彭某起身后,跑到车辆左前侧进行拦阻。见车速越来越快,彭某赶紧闪开。这时秦某仍背对着货车,并大声呼喊:“都来看,老板不给发工资,不给钱!”

货车顶着秦某缓慢行驶,继而加速。秦某突然发出“啊”的一声惨叫,整个身体被卷入车底。在这种情况下,尹某全仍未停车,而是驾车驶离昭山服务区。当天中午12时20分,尹某全在京港澳高速往北处被民警拦截。

故意杀人

尹某全驾车驶离服务区数分钟后,民警接到报警赶赴现场。后经勘验,案发时尹某全驾驶的大货车速度为每小时22—23公里;该车挡风玻璃下缘距地面195厘米;秦某遭车轮碾轧导致死亡。

2022年8月26日,尹某全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为了减轻尹某全的罪责,他的家属多次向秦某的家人求情,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支付拖欠工资3.14万元。秦某的近亲属最终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同意对尹某全减轻处罚。

2023年6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尹某全提起公诉。法庭上,检察官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指控称,2022年8月12日11时31分45秒,尹某全控制货车后准备驾车离开,秦某见状走向车头。张某拉住秦某的手想阻止他靠近车辆,但没有成功,这时尹某全踩了刹车。11时32分22秒,尹某全再次启动车辆并向左打方向盘,准备离开。秦某背部靠近车头中间偏右的位置,其他几人面朝车头,离车辆有一定距离。彭某等人见车辆启动,速度加快,均远离车辆。秦某仍在车前,被货车车头顶着前行。随着车速加快,11时32分36秒,秦某被卷入货车车底,遭碾轧死亡。

尹某全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侦查实验、证人彭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不足以证明尹某全已经看见被害人被货车车头顶着跑,故其仍加速行驶10多秒,导致秦某被卷入货车车底死亡。侦查实验只能证明,被告人可以看见靠近车头站立的被害人头顶部。如果被害人腿部弯曲,则被告人无法看见被害人头顶部。被害人被车头顶着跑时,腿部自然是弯曲的。另外,被告人在开动车辆之前采取了多次刹车、打方向盘、打开车门喊话的避让行为,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秦某在张某劝阻并试图拖离他,且尹某全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仍然站在车头前,明显有过错。另外,本案车辆启动后,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3公里,不同于高速行駛的车辆撞人。因此,尹某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情节较轻。

本案源自一场工资拖欠纠纷(图文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全明知车前有人,仍发动车辆并缓慢加速行驶,造成被害人秦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尹某全家属赔偿秦某近亲属损失16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根据在案证据和犯罪事实、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023年6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尹某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终审落槌

尹某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尹某全辩称,其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尹某全的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尹某全明知被害人站在车前仍提速驶离,证据不足;尹某全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审期间,改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本案的定罪存有争议。从尹某全的多次避让行为看,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原判量刑不当。尹某全认为自己是主观方面存在过失的理由成立。至于尹某全的辩护人提出,尹某全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其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经过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尹某全构成何种罪名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尹某全明知车前有人,仍发动车辆并缓慢加速行驶,造成被害人秦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尹某全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尹某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尹某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指出,经查,尹某全明知自己驾车前行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秦某被货车轧死的危害结果,仍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该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尹某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尹红全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尹某全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经考虑了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二审法院予以部分采纳。法院最后指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畸轻。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2023年12月28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本案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尹某全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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