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局合作制度的探索与创新
2024-05-22刘洋
[摘 要]“校局合作”是推动公安队伍建设、提升公安实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本文将在掌握扎实的理论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基于大量丰富资料的基础上,从基层公安机关调研中总结问题,分析校局合作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继而探究其深层次原因。
[关键词]校局合作;制度;探索与创新
在公安院校进行实战化教学改革势在必行的大背景下,“校局合作”是实战化教学改革的有效途径。“校局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就是比照“校企合作”的模式,指公安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将公安教育与公安机关的人才需求紧密结合,进行产教融合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模式。
一、校局合作研究意义和价值
近年来,校局合作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对于学院来说,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校局合作,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协同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本文提出了“对我国公安院校‘校局合作制度的探索与创新”的构想。这对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的现代警务人才,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1]。
二、校局合作内涵
(一)平等是校局合作的前提
在校局合作问题上,平等至少要包含独立和异质两层含义。首先,校局合作双方是独立主体,并非一方服从或配合另一方,也非一方牺牲自我成全另一方,而是在互动中建立联系、充分展示共存关系。其次,校局合作是基于合作双方不同的特点的异质性而存在“共同需求”,这个异质性是合作关系建立的前提,也是各主体按照社会职能分工的必然结果。虽然公安院校是公安实战化人才培养的“主战场”,但在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上,应保持平等主体地位,没有主从之分。这也为合作过程中签订框架协议、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共享利益成果提供了合规管理的前提。尽管有的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协同关系,但这种协同不是规定使然,而是双方的自主约定。最后,校局合作的双主体是指育人主体的类型有两种,即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而不是数量上的限制。实践中,合作双方的实际数量,既可以一校多局,也可以多校一局,还可以多校多局[2]。
(二)互利是校局合作的动因
校局合作旨在优化学校学科建设环境,促进实战资源和教育资源集约共享,提高公安院校办学质量和公安机关警务效能,因而需要多个组织和要素一体化深度合作,不仅要求合作主体协同,还要求合作目标、组织、制度和环境等协调和整合,这样才能促进校局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校局双方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合作。一方面,公安院校要广泛利用公安机关的实战资源,通过资源共建共享的方式来弥补自身在硬件、师资、资金、教学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公安机关通过资源共建共享的方式来弥补自身在硬件设施、队伍建设、科技研发等方面的不足。此外,互利要讲究规范,遵守规矩。互利的本质是资源和利益被合理分配。不合理的分配,注定不能长远,甚至会引发矛盾。这就要求校局双方在合作前必须事先明确约定资源和利益如何分享、责任如何划分、后果如何承
担等。
(三)共生是校局合作的结果,也是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一种自我发展方式和规范
“共生”一词源于生物学领域,德国植物病理学家安东·培里把共生界定为不同生物一起生活。在人文社科领域,有学者将共生界定为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一种相互需求、相互依存的生存状态或生存结构。从字面意义讲,共生是指两个以上独立主体共同存在,共同存在的多个独立主体之间相互需求,且各獨立主体以合而不同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因此,校局双方是在独立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下,互动互利、相互依存,进而在更高发展阶段实现共荣。在校局合作过程中,各公安院校之间的竞争“热情”被点燃,但要警惕不良竞争。如果各公安院校不以“错位发展”“合而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来认识和解决问题,而是执迷于狭隘的一己立场,那么“错位发展”也就沦为一个讨论“别人”时的话题,竞争也就会停留于盲目的资源之争,不可能培养出真正契合当地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的公安人才,以共荣为发展目标的校局合作也将难以实现。
三、校局合作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合作规划缺乏统筹
目前,在公安机关和多数公安院校内部,并没有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校局合作事宜的专门部门,而是由各下属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需要自行联系合作事宜、签署合作协议、推进合作项目,甚至未向所属单位备案。实践中经常出现校局双方需求脱节甚至重复、错位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校局合作项目缺乏事前调研或者缺乏调研结果整合。例如,有的公安院校以二级学院(系部)、教师为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一般前期没有调研、缺乏科学评估和预判,立项时没有经过严格评审,容易出现重复建设问题。合作结束后,公安院校教师的科研成果被公安机关直接采纳或使用的比例也不高,转化渠道不畅通。再如,有的院校在组织实施合作项目时缺乏平台思维和操作方法,满足于“一对一”的分散式合作,既没有跨专业、跨行业整合校局合作资源,也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与企业共同搭建育人平台,导致面向整个区域或行业的合作不够契合[3]。
(二)资源融合不够深入
目前,校局合作主要集中在合作教学和合作服务两个浅层,具体合作方式丰富灵活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许多校局合作仍停留在短期项目合作阶段,在应用范围上集中于有限的几个专业,没有建立起完整、系统的校局“双元”育人体系,只能算是对现有教学体系的小修小补。校局双方在办学和科研两个较深层次还没有真正展开常态化的深入交流和合作。尤其是合作办学,在校局合作中属于新事物,受体制束缚,一直没有普遍推开。此外,一些公安机关对于找谁合作、怎么合作、合作成果分享等问题仍有疑虑。
(三)合作协议落实不力
当前,校局开展合作主要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校局合作签订的协议,虽然对合作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但实践中落实并不到位。如果遇到客观困难、更换主要领导,都有可能导致协议执行“有始无终”。甚至存在有的因为协议双方仅是为了完成“任务”而签协议,对合作本身不重视;有的因为协议本身不健全,缺少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是有的协议内容缺少量化考核标准,也未规定生效条件、失效条件、违约认定、违约责任认定和法则,使得协议变相成为倡议书或号召令而缺乏约束力。
四、对校局合作制度的探索以及问题解决策略
(一)加强顶层设计规划
校局合作制度是为了加强学校与警察机关的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为了更好地实施校局合作制度,需要从顶层设计规划入手,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明确合作的具体任务和重点领域。在加强顶层设计规划上,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共同愿景。学校和警察机关应该共同制定合作愿景,明确合作的目标和意义,为合作提供方向和动力。2.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共同愿景,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合作的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考核指标,确保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3.建立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校局合作机构,负责合作的具体事务,包括协调沟通、资源整合、监督评估等,确保合作的顺利实施。4.加强资源整合。学校和警察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5.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校局合作制度,明确合作的具体规定、操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确保合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加强顶层设计规划,可以更好地推动校局合作制度的实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规划,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的可持续发展[4]。
(二)深化校局合作方式
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局合作,除了加强顶层设计规划外,还需要在合作方式和具体实施细节上下功夫。其中,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办学和合作科研是重要的途径之一。首先,合作办学是校局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合作办学,公安机关可以更深入地参与到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中,打破原有的学校独自办学、自成体系的形态。这种模式下,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明确的用人需求,选择或新建公安院校或二级教学院(系),更好地满足公安人才的培养需求。其次,合作科研也是校局合作的重要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日益复杂化,公安工作对科技和研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加强校局科研合作是十分必要的。研究型公安院校具有强大的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而公安机关则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数据资源,双方可以优势互补、共同开展科研工作。为了更好地推进合作科研的开展,需要解决一些关键问题。首先,要建立规范化的合作机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利益分配问题,避免出现合作纠纷。其次,要建立制度化的合作平台,加强双方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因此,国内研究型公安院校作为合作科研的主力军,应当发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对接。科研不仅要合作开展,更需要以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导向。合作科研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关键要解决好知识产权归属等利益分配问题,避免开花不结果。
(三)推动共享平台建设
校局合作是培养公安人才、促进公安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学校和公安机关可能会盲目追求合作框架协议的数量,而忽视对方资源的质量、特点和优势。这样的合作往往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果,甚至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重复。为了提高校局合作的实效性,双方应该坚持以互补性、协同性以及兼容性等原则进行筛选。互补性是指学校和公安机关在合作中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性则是指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作共识,共同推进合作项目的实施;兼容性是指双方应该在合作中保持文化、理念等方面的兼容,避免产生冲突和矛盾。校局双方要以共同需求、共同认知为基础,共同担当责任、共同分享利益。学校和公安机关应该深入了解彼此的需求和优势,明确合作的目标和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合作方案。同时,双方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地推进校局合作,还需要构建起知识、技术、信息与人才、机构沟通交流的全国平台。这个平台应该具备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技术交流等功能,为学校和公安机关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通过这个平台,可以有效化解校局合作需求不够契合的矛盾,提高实战资源与教育资源的匹配度、共享水平和开发程度,实现“1+1”大于“2”的合作效益。
(四)指定统筹协调部门
为了确保校局合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都需要指定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合作事宜。这些部门应该具备一定的权力和资源,能够统筹整体合作事宜,包括制定中长期合作规划、编制年度合作计划、指导协调合作项目执行、监督合作协议落实等。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一个专门的部门,该部门应该具备对合作事宜的全面了解和掌握,能够与公安院校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该部门应该定期与公安院校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合作进展情况,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该部门还应该具备对合作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确保合作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公安院校也应该指定一个专门的部门,该部门应该具备全校(院)的合作事务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其他学院(系部)和其他内部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该部门应该定期组织校局合作交流和沟通会议,了解合作需求和意愿,制定合作计划和方案。同时,该部门还应该具备对合作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确保合作项目得到有效实施和推进。
除了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的专门部门外,双方的共同上级单位也应该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合作监督和协调事宜。该部门应该具备对校局合作的全面了解和掌握,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协调。该部门应该定期对校局合作进行评估和监督,了解合作进展情况,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该部门还应该具备对合作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确保合作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了保障校局合作的顺利进行,还需要拨付专项经费。这些经费应该用于支持合作项目的实施、推进和管理,包括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培训交流等费用。同时,经费的使用应该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5]。
结束语
校局合作作为助推公安教育发展的新路,为各公安院校所广泛采用。通过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可以实现校局资源共享最大化,实现校局合作育人成果最优化,实现理论指导实战最佳化,也为公安教育人才培养和公安一线人才队伍的锻炼提供合作平台。本文总结、提炼出“校局合作”的成功经验,为下一步的公安教育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与理论支持,同时也为公安机关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从而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了这一模式。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N].人民日报,2018-09-11(1).
[2]佟国忠.当前公安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29(4):123-128.
[3]黄炳超,李运生.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三位一体”人才培养体系的構建[J].大学(研究版),2015(7):19-24+18.
[4]夏崇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公安院校党建工作为办好中国特色公安高等教育提供根本保证[J].公安教育,2016(2):4-6.
[5]郑晓萍.国标视角下公安类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30(6):28-32.
作者简介:刘洋(1986— ),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讲师,硕士。
研究方向: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