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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治理:婚姻中的商业协议

2024-05-21

董事会 2024年4期
关键词:契约条款财产

国际通用的家族治理机制中,家族宪章是治理的纲领性文件,但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契约性约定。签订股东协议、婚前或婚后协议等,则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契约。与公司章程相对应,我们可将其定义为“婚姻章程”,明确婚姻价值观、共有财产范围,以及夫妻与家庭之间相关的婚姻财务问题等,并将涉及关键条款的部分,以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方式制定。

婚姻协议处在许多重要话题的“交叉路口”:商事法律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家族规则与私人秩序等。其背后的设计理念及逻辑,值得中国民营企业思考和借鉴。将“婚姻章程”作为商业规则的一部分,不是针对某位家族成员,而是适用于所有家族成员股东,有利于减少谈判引发的误解和感情伤害,更容易被各方所接受。

“在爱的氛围中”进行商业谈判

在婚姻中讨论与金钱相关的法律话题,是儒家文化的深层禁忌之一。婚姻协议往往也因此难以执行。反对者认为“为爱情讨价还价是不当的”,可能会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不信任,让双方心中先行留下离婚的阴影。但支持者则持开放态度,认为夫妻对各自生活方式中的不同偏好进行约定,是彼此尊重的表现。

对民营企业中的家族成员股东而言,应逐渐理性地认识到,仅依靠爱就能战胜一切的想法,过于理想化。民营企业家要学会“在爱的氛围中”进行谈判的能力,以避免家庭变故对企业造成次生灾害。

首先,尽管协议文件的协商过程可能会削弱亲密关系,但对民企股东而言却很有必要。夫妻在协商过程中,应以更加成熟、谨慎的心态进行理性对话。

其次,可将婚姻协议转化为保护共有财产的工具,进行一定的风险隔离,包括婚内债务评估与风险隔离规划。有效的婚姻协议为解决夫妻之间的关系不确定性和纠纷,建立具有指导性的默认规则,并以契约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有助于解决夫妻之间的企业资产和家庭财务等问题。尤其是确定哪些是“他的”或“她的”,哪些是“他们的”,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单独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等。[12]

此外,当代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自上而下地施加命令,而是提供法律框架,由离婚夫妻自行决定权利和责任。在谈判过程中,双方有权制定法律上可执行的自我承诺。[13]民法典明确,夫妻可通过契约、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夫妻财产进行自行约定,包括在婚前和婚内所得财产归属、管理权等,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离婚财产分割等事项。只有未做约定,不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的承载工具正是各类婚姻协议,并在婚姻的不同阶段发挥不同的功能。

有反对者认为,婚姻协议的强制执行,会构成婚姻的“商品化”,或者贴上价格标签。在此,我们强调尽管婚姻协议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具有约束力,但绝不可等同于商业合同,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契约”。

制定不同的婚姻协议

目前国内还存在观念和法律方面的障碍,我们分析国外婚姻协议的做法,供民营企业家参考。

婚前协议

2021年底,美国电视真人秀明星金·卡戴珊和坎耶·维斯特离婚。据媒体报道,他们曾于2014年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规定卡戴珊婚后每年将获得100万美元,到离婚时总金额为600万美元。离婚后卡戴珊将继续保留豪华住宅,二人保留各自独立拥有的公司股权及经营收入。

有人认为,婚前协议是以一种微妙敏感的方式签署的,难以真正付诸实施的契约。在中国人传统观念中,婚前协议可能是最伤感情的协议类型之一。即使在欧洲,婚前协议也曾因其破坏了终身婚姻概念,而被视为与公共政策相违背,受到公众反对。在美国,《统一婚前协议法》已在超过27个州获得通过,大约5%的新婚夫妇签署了婚前协议。而再婚夫妇中,这一数字估计上升到20%。

婚前协议最受争议之处在于“如果未来离婚了怎么办”这一假设,被视为释放出控制、不信任和贪婪的信号,夫妻双方很难达成共识与和解。[14]进而可能会增加离婚的可能性,强化社会权力的分配不对称,对相对弱势的一方造成压倒性伤害。[15]

支持者主张,婚前协议的优势在于其确定性和合同自主权,确保婚姻中的企业资产和个人财产保持相对独立。夫妻双方并非要保持距离,而是在处于相互信任的关系中,充分和公平地披露财务问题。许多企业家并非首次经历婚姻,如果要考虑前一段婚姻中的子女财产分配问题,就需要将财务问题摆在台面上谈判。

而另一个要思考的问题还包括复杂的家族环境。例如,是否具备在大家族中生活的能力?接受家族责任与满足自我需求之间,如何找到平衡?可将婚前协议视为一张描绘新婚夫妻未来生活的蓝图,以反映未来的生活规划。

此外,也可以让成年子女参与财富分配、婚前协议等过程,因此婚前协议既是一种法律程序,也能成为必要的家庭程序。

婚后协议

2009年,美国高尔夫球手泰格·伍兹与妻子艾琳·诺德格伦签署婚后协议。后因其对感情不忠,承诺向妻子支付500万美元,以继续维持婚姻。但一年后两人仍以离婚告终,据传艾琳获得了价值1.1亿美元的离婚财产分割。在这一案例中,婚后协议发挥了暂时缓和紧张关系的作用,为维系婚姻争取了更多时间。

婚后协议可作为婚姻冲突和危机中的降温方式之一,缓和紧张关系。如果没有起草婚前协议,但后来又需要一份记录在案的协议,规定离婚等事件发生时的财产分配方式,可以签署婚后协议,以替代婚前协议。例如,默多克与邓文迪不仅签有婚前协议,后来又分别在2002年和2004年签订补充婚后协议。婚前和婚后协议的区别主要在于签署时间,婚后协议可以确保配偶重新获得婚内资产的权利,说明双方已披露所有资产,并已仔细审查条款,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已升值的财产等。[16]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之上叠加商业伙伴关系,那么婚姻协议更需要协调双方的权利和期望。例如,美国有两个房地产家族进行了联姻,在2008年经济衰退期间,因遭受巨大损失,纽约知名房地产企业家斯威格从岳父麦克洛处获得200万美元商业贷款,并签订婚后协议,规定“如果离婚,斯威格妻子将获得兩套房子,而斯威格本人将承担与房产相关的债务”。由此,该贷款属于典型的包含家族和企业的双重契约模型,清晰界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还根据双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规定夫妻二人的房产分配和债务分配,成为保护女方经济利益的婚后协议。

目前国内签订婚后协议的企业家日渐增加,尤其是企业面临再融资、上市、股权重组、并购等结构性调整需求时,股东婚姻协议成为影响企业融资和IPO进程的重要因素,由此催生了补充签署婚后协议、进行婚内财产重组及约定的新现象。例如,某夫妻在进行重大收购决策时产生分歧,其中一方想收购一家企业,而另一方则担心一旦收购失败,会被债务缠身。于是双方签订婚后协议,其中一方声明未来个人将为所有债务负责。婚后协议亦可实现一定程度的婚内风险隔离,包括企业经营风险、债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离婚协议

离婚多年后,男女双方之间可能会浮现出新的冲突,大多是由当年的离婚协议埋下。因此在离婚阶段,需要提高夫妻财产分割的质量和公平性。例如,当一方无法提供大量现金买断另一方的分割权益时,只能选择平均分割股权,与对方分享股东权利,包括有权获得企业财务报表、管理报告,参加股东会议等。

2013年8月,纳川股份董事长陈志江与张晓樱离婚,平分股份。此后10年间一直有资金往来。2015年2月,张晓樱曾向纳川股份提供1018.88万元借款,构成关联交易。2021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其涉嫌共同操纵纳川股票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张晓樱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债务纠纷等起诉陈志江,要求冻结股份、限制高消等。2023年7月31日,陈志江持有的公司340万股股份被公开拍卖,被动减持。

离婚协议包含为双方利益进行资产分配的主要条款,具体可以包括:在买断条款中正式划分的股权协议;日常公司运营和长期战略規划的管理协议;给予配偶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使企业经营符合其他股东的利益。

但在更多情况下,双方都希望能够尽快摆脱婚姻关系,因此往往在最短时间内制定离婚协议条款,完成对另一方的婚内财产清算。股份支付价格的基准可以参考拟议收购之日的企业价值。不过在离婚协议中,还应考虑离婚后企业出现增值或贬值的问题时,应当如何处理;尤其是股份增值后,能否在共有股份期间得到充分补偿。如果夫妻双方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离婚协议中还应该包括竞业禁止条款。[17]

离婚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条款最为重要,实质是对股票转让权进行限定。由离婚引发的股权转让协议大多成本较高、代价昂贵,甚至要放弃妥善的传承计划,且需要在离婚后持续进行协商。双方可以设置售后购买权(Post-sale purchase rights)、股东静止(Stockholder Standstill)等条款,在同一份股东协议文件中处理包括离婚在内的各项问题,由此显得不过于针对婚姻问题。

索通发展郎光辉与王萍在股权分割协议中,除了约定分割比例及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委托之外,还对股份减持、受让等进行明确限制。当王萍希望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时,同等条件下郎光辉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共同子女作为受让人的情况除外。王萍还要遵守股份的锁定期要求,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减持的股份累计不超过3%;如果期满后想减持股份,需经郎光辉书面同意。

制定婚姻条款的其他细则

合理界定协议资产

为减少签订婚前协议所造成的感情伤害,可以将协议话题适当扩大,讨论作为夫妻如何在彼此独立和相互依赖之间取得平衡。由此,双方可以对协议中的资产进行合理界定,包括继承的家族企业股份、约定股票价值的升值部分如何分配,也可保留原拥有的独立财产等。此外的潜在问题还包括,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方可能会更关注如何创造自己的资产,如何确定哪些资产是属于两人共同积累的。

提供“选项菜单”

从国际视角来看,美国有些州制定了“选项菜单”,即提供个人约定和法律条款之间的折中方案,对于婚内角色、财产规则等设定一系列选项。1997年8月,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第一次颁布了契约婚姻法案,夫妻可以选择传统婚姻或契约婚姻,此种范式涉及婚前的财产公证、婚姻中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契约年限等,量身定制符合自身需求的协议。已婚夫妇还可以通过签署一份意向声明,将传统婚姻转换为契约婚姻。当然,即使在美国,这种情况仍属少数,例如路易斯安那州的契约婚姻率不足5%。

设立“日落条款”

境外司法实践中,还有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夫妻经济状况等,设定一定的时间条款。例如设立“日落条款”,约定全部或部分条款的终止生效日期,约定一方在结婚若干年后才能获得某些财产等。实践案例中,有的制定了“阶梯式公式”,例如一年、两年、三年等不同时间内,可以分享20%、40%、60%不等的权益;有的设定了期满时限,到期自动失效,恢复到法定规则,如约定“结婚七年后婚前协议无效”,或者在孩子出生等条件下,自动终止部分或全部条款的效力。由此,根据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提供相关权益转变的方式。[18]但“日落条款”可能会引发婚姻中的不确定性,例如有离婚意愿的一方在合同到期前可能采取离婚行动。同时,该条款与我国司法实践存在一定差异,此点需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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