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控制权应守好底线
2024-05-21泰奇
泰奇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控制权争夺各方都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避免对上市公司实际经营运作产生负面影响。而要提高A股市场并购运行效率,建议仲裁机构、证交所或证监部门可对收购纠纷进行事中调解
一家名叫“科林电气”的输配电设备上市公司,近来出现了控制权之争的苗头。其中一方是以公司董事长张成锁为代表的高管团队,另一方则是海信集团旗下的海信网能。笔者认为,控制权之争应以和为贵。
在上交所主板上市7年的科林电气,股权较为分散。从股东直接持股来看,截至2024年4月19日,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长张成锁持股11.07%,海信网能持股8.85%,石家庄国投集团持股7.79%,副董事长李砚如持股6.44%,总经理屈国旺持股6.32%。
从股东控制的表决权来看,海信网能除了自身持股,另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5.1%的股份(截至4月19日暂未完成过户手续);此外,还与李砚如、屈国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两人将科林电气9.57%股份的对应表决权委托给海信网能行使。由此,海信网能合计拥有科林电气23.52%的表决权。而张成锁则与监事会主席邱士勇、副总董彩宏、副总王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4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7.31%的股份。
在张成锁看来,海信网能的系列交易行为属于“偷袭”。引发其不满的一个事件,是海信网能要求公司配合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
根据2024年1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海信网能的收购行为不属于“经营者合并”,只有取得科林电气的控制权才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申请。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存在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等情形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不过,目前海信网能控制的表决权并未超过30%;另外科林电气董事会除独立董事外共有4名董事,张成锁及其一致行动人董彩宏一共占有两席,委托海信网能行使股份表決权的李砚如、屈国旺也均为董事,海信网能也并没有决定科林电气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张成锁认为,科林电气不支持海信网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新“国九条”提出,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未来头部企业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控股运作将会更为频繁,由此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而要申报,前提是要搞清楚头部企业是否对上市公司取得控制权。但这方面头部企业不能自说自话,控制权争夺对手也同样如此。
收购是经营主体基于经营形势判断下的市场化行为,正因为上市公司存在一定价值,收购方才会实施收购,甚至以溢价买入,原控制方对此应持开放态度。毕竟,公司只要上市,就可能成为收购对象,这其实也是对企业价值的某种认可。对收购方而言,也要考虑原控制方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看中公司的产品和发展前景,就应尊重原有的企业文化。收购可通过受托股份表决权等方式进行,但最终还应以资金实力说话,要实际掌握足够多的股份。
要提高A股市场并购运行效率,建议仲裁机构、证交所或证监部门可对收购纠纷进行事中调解。例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提出意见,纠纷当事方若认可,则可快速息止纷争;若不认可,当事方可以进行下一步市场运作,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收购有利于整合资源、实现协同赋能,形成各方多赢局面,总体来说应该是件好事。无论如何,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控制权争夺各方都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避免对上市公司实际经营运作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对投资者和市场理应承担的责任,是应切实守好的底线。前不久沪深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的退市情形,控制权争夺各方理应高度自律,否则可能导致多输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