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关生物安全工作的思考
2024-05-19王海艳陈林军赵治国王玉娟石新华
王海艳,许 多,陈林军,赵治国,王玉娟,崔 强,延 涵,石新华
(1. 呼和浩特海关,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10;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0)
生物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也是影响乃至重塑世界格局的重要力量。2021 年4 月15 日,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这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已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海关作为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的第一道屏障,其作用不言而喻,因此正确认识生物安全的意义以及如何加强生物安全工作已成为当前海关关注的重中之重。
1 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意义
1.1 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目前,传染病大流行、外来物种入侵等一系列生物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凸显。我国已于2020 年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范畴。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官网[3]和Worldmeter 数据统计网站[3]消息,2019 年底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波及全球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23 年9月13 日,累计确诊近7 亿人间病例,累计死亡超过691 万例。鼠疫、埃博拉等新发突发传染病以及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传播载体和渠道日趋复杂。这些生物安全危机对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冲击和损害,给国门生物安全防控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同时,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交通的日益发达,人口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生物技术谬用、生物恐怖主义、“异宠”等外来物种走私、非法携带或邮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生物安全危害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与日俱增。
1.2 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的需要
《生物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完善了国家安全体系,为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遵循,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体现,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和制度措施,可以保障国家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可以依法应对生物威胁。同时,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体系,可以着力开发生物核心技术,依法保障我国生物技术发展,提升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能力。
1.3 维护世界和平的需要
生物恐怖主义已成为人类和平发展的新威胁。据统计[4],从1960 年到2020 年,全世界共发生了约130 起有据可查的生物恐怖事件。生物恐怖主义、生物技术谬用等非传统生物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给全世界人民带来了严重恐慌。为有效应对生物威胁事件,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这些公约,因此加强生物安全工作有助于我国履行承诺,与其他国家携手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2 当前海关生物安全工作开展现状
2.1 严密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
海关加大了对外来有害生物、濒危物种等的截获力度,严防重大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传入和外来物种入侵,严厉打击了非法引进外来物种和寄递“异宠”等行为。2019 年1 月至2021 年9 月,我国海关共侦办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案件923 起,查获各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1 552.7 t,在防控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以及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发挥了巨大作用[5]。
工作中,海关加强境外动植物疫情信息收集,建立了疫情信息收集工作组,重点关注俄蒙等毗邻国家境外动植物疫情信息动态。针对蒙古国首发的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密切跟踪其疫情动态,严防疫情传入。成立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技术专家组和工作专班,进一步明确加强监测预警、严格审批管理等工作要求,全面加强进境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的检疫查验。
强化技术保障、风险评估、检疫监管、检疫处理等防控举措,严防境外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沙漠蝗、红火蚁等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传入和外来物种入侵,扎实推进“国门绿盾2021”行动,积极开展快件集中查验、“清邮”行动。
2.2 不断健全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
开展基层生物安全岗位人员状况摸底调查与分析,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建立岗位资质人员数据库,落实岗位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实验室技术专家与现场执法人员互动,协助开展技术鉴定、野外监测等工作,提高检疫监管技术含量。
加强多部门合作,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完善动植物疫情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在疫情防控监测、联合执法监管、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合作。
2.3 积极开展生物安全宣传工作
以“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送生物安全知识进口岸、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通过宣传册、海报、LED 屏幕、新闻媒体、现场宣传等多种渠道或方式扩大宣传覆盖范围,普及非洲猪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以及沙漠蝗等相关防治知识。
3 当前海关生物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3.1 顶层设计尚不完善
海关在行政执法中主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等6 部法律、近30 部行政法规和200 多部行政规章,其中《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 年12 月2 日颁布并经3 次修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 年10 月30 日通过并在2009 年进行了修订。而《生物安全法》实施后,海关生物安全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规章更新不及时,新法与旧法之间的衔接有待改进。
3.2 科技支撑能力不足
当前世界各国积极关注生物安全领域的研究,如截至2019 年底,美国相关管理机构共资助与生物安全相关科技项目9 893 项,法国科研署共资助与生物安全相关的科研项目31 项[6]。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差距:一是我国在生物安全治理中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能力不足,对新发和未知生物威胁识别溯源能力偏弱;二是对有害生物现场快检技术及装备研究不到位,对口岸传染病、有害生物因子、病媒生物等的监测能力不强,没有充分应用智能审图、大数据分析、智慧预警等先进网络监测手段防止实体“生物材料”等非法出境;三是用于疫病防控和科学研究的高等级生物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缺乏有效应对世界范围内疫情疫病的能力。
3.3 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生物安全领域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在人力资源支撑不足的情况下,很难应对规模大、任务急的工作任务,尤其在新发、突发人类或动植物疫病疫情时弊端凸显。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暴发后,专业人才缺乏给海关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3.4 监测网络体系不够完善
人间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网络合作有待加强,海关系统生物安全监测需要的境外、国境和国内生物安全监测网络体系以及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不够完善,及时发现、分析、评估、预警各类风险的能力不足。此外,海关系统和卫健、环保、公安等部门或单位之间的监测预警信息整合力度不够,监测预警信息互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足,尚不能满足尽早发现和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的工作要求。
3.5 应急处置机制尚不健全
从我国应对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非洲猪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疫病和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来看,我国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但这种机制尚不健全,比如在工作中跨部门、跨区域协作联动处置机制不完善,应急管理职能处于条块分割状态,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联合评估、联合处置、联合演练等工作不顺畅,公共卫生法治体系、重大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生物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相关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等。
4 加强海关生物安全工作的思考
随着《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海关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检疫准入、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将《生物安全法》落实落细,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4.1 提升生物安全战略思维意识
《生物安全法》对我国生物安全领域发展具有全局性统领作用。海关承担着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和促进对外开放的重要职责,必须落实总体国家生物安全观,认真领会法律的内涵并将其应用到实践中,用战略性思维维护国门生物安全,筑牢口岸检疫防线,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促进外贸易稳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要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深入研究毗邻国家生物安全法规标准等,对其生物安全领域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分析研究,积极推动《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海关生物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等的修订工作。
4.2 提高生物安全领域的科技支撑能力
完善国门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根据全国海关各口岸需求和技术优势,根据“便利就近原则”设置核心实验室。依托科技手段提升我国生物安全建设水平,鼓励新技术攻关和应用,集中力量研发保障国门生物安全亟需的快速检测技术和应急处置装备,及时发现生物安全危机并提前预警,达到从容应对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和降低生物安全风险的目标。同时,研究出台更加系统化和智能化的动植物疫情疫病知识图谱、外来入侵物种知识图谱以及濒危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物种资源生物学和形态学资料等,提高口岸把关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3 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不同层次、不同梯度的人才培养,储备充足的能够理解生物安全技术并能够在实践中应用的人才,发掘海内外生物安全领域英才,为高精尖人才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统筹建设涵盖口岸查验、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等领域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4.4 完善生物安全监测网络体系
提升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在生物安全领域的应用能力,共享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监测系统数据,优化完善境外、国境和国内生物安全监测网络体系,推动监测预警联动,快速识别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外来有害生物和物种入侵,实现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发现风险、控制风险、解除风险”全过程监管,提升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的能力和水平。
4.5 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将生物安全政策嵌入到海关执法领域中,根据《生物安全法》逐步完善生物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联动处置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工作,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增强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应急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