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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限界门被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05-17

法制博览 2024年11期
关键词:交强险限界合伙

张 倩

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

铁路限界门位于铁路、公路平交道口的两侧,作为铁路供电设备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超高、超宽车辆通过,保护铁路供电线路,防止接触网断线后危及铁路供电安全和发生触电人身伤亡事故。限界门被撞多为大型车辆超高通过限界门而发生交通事故,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故涉案地多为工业发达地区,一些地区为化学原料、化学制品的高产区,大型货车、罐车等车辆较多,车流量大;二是驾驶人员疏忽大意,诸如罐车等大型车辆设有抬高功能,司机行驶过程中忘记落下抬高主体,造成碰撞限界门事故的发生。

一、法律关系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实务中存在诸多复杂情况。如车辆驾驶人员一般并非车主,多为送货司机,与实际受益人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因大车价格昂贵,往往由多个民事主体合伙购买,购买后登记至其中一方名下,产生合伙关系;因从事道路交通运营业务需要相应的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门槛限制,一些车主需要挂靠从事交通运营,产生挂靠关系;从事道路交通运营往往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大型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产生保险关系。本文主要就机动车驾驶人与实际获益人的关系、挂靠关系和合伙关系进行分析论述。

(一)机动车驾驶人与实际获益人的关系

车主作为实际获益人与驾驶人员的关系多样,双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其中可能夹杂着劳务派遣关系。总之,实际获益人对涉案车辆具有支配运行权并可获得运营利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中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属于履行职务的替代责任。此外,用人单位承担的这种责任也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用人单位本身并无任何过错,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关系

实务中存在更复杂的情况,事故所涉车辆的驾驶人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机动车驾驶人员构成劳动关系。涉及劳务派遣,则侵权责任应分情况讨论。第一,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就责任承担达成合意的,应从其合意。毕竟受害人的目的是为获得侵权赔偿,至于由谁支付受害人并不在意。第二,若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的,应从其协议约定;第三,若劳务派遣协议中未约定责任划分,且在事故发生后双方也未就侵权责任的承担达成合意,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劳务关系

即机动车驾驶人与实际受益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需要特别说明,关于雇佣关系,《民法典》中没有关于“雇佣”字眼的描述,2022 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删除了“雇佣关系”的表述。提供劳务一方从事的活动,本质上是基于接受劳务一方的利益,因此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是一种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对外来讲,只要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构成侵权,无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须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对外来讲提供劳务一方也不承担责任。

(二)挂靠关系

考虑到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行驶行为,其运输频次较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高,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因此,我国对于从事道路交通运营有一定的限制,需要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故而一些无证的车主则需要挂靠到有证的企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机动车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使用其名义从事运营业务,违反了强制性行政法律规定,具有不法性[1],对危险的发生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挂靠人明知自身不具备运营资质,仍挂靠从事运营行为,更是直接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实务中因挂靠关系一般是隐性的,他们之间的挂靠协议,被侵权人无从得知,故被侵权人无须证明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先把名义车主即被挂靠人列为被告,后续再追加实际挂靠人为被告。

(三)合伙关系

在限界门被撞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许多大车因价格昂贵,由两个或者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购买,购买后登记至其中一方名下。各方就合伙事宜有些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约定,有些仅为口头合伙、实际出资合伙。本文认为合伙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其并不是成立合伙的实质性要件,无论是否有合伙协议,只要是合伙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都应承认其合伙的性质。

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后的损害赔偿清偿顺序。第一,合伙人就侵权责任的比例分担达成一致合意的,从其合意;第二,合伙人之间未达成合意的,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第三,合伙人未达成一致合意,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先以合伙财产承担损害赔偿,不足部分再以合伙人自身的财产补足,当然若侵权事件发生后,合伙人协商确定先用自身财产承担损害赔偿,也应予以尊重。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往往多次与侵权人交涉关于限界门的更换或维修事宜,沟通未果后才会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焦点多在于损害赔偿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1.关于限界门是否需要重新更换

限界门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车辆冲击,对抵御强烈撞击有极高的要求,铁路行业有专门的限界门设计安装规范要求。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未申请司法鉴定,则法院会以一个合理人的标准,结合限界门受损照片、视频,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综合判定限界门更换的必要性。若限界门受损严重,进行修理很难达到设计标准或起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作用,会给铁路运营及驶过的车辆造成安全隐患,则限界门更换的请求应予支持。

2.关于车辆租赁费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事故发生后,在限界门被撞后缺乏限界功能期间,租赁专门车辆安排专人看守被撞后的限界门路口,防止超高车辆通过发生二次事故进而产生的车辆租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涉案事故租赁汽车而产生的租金是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3.关于限界门财产价值的认定

司法实务中,若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申请司法鉴定,则法院一般按照司法鉴定的金额认定限界门财产价值。若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里的其他合理方式,本文认为可以为购置的新限界门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赔偿顺序

第一,确立交强险的第一赔偿顺序,交强险具有先行赔付的特点和义务。我国的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政策性的特点,其目的是分散风险,促进交通安全[2]。进行交强险赔付时,无须探究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的大小,可以直接在交强险的保障范畴内予以赔偿。第二,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进行商业三者险赔偿,按照商业险合同约定的保额进行赔偿。但商业险与交强险不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参保性,投保人凭自己的意愿进行投保,此外商业险理赔要区分机动车驾驶人员是否有过错,要就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责任过错比例进行确认后方才理赔。第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后剩下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承担责任的侵权人,驾驶人员和实际车主构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均应由实际车主承担侵权责任;多个实际车主构成合伙关系的,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车辆存在挂靠情况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承担

限界门被撞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交强险无论责任划分均须先予赔付,因此一般不存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实务中涉案车辆多为超高大型车辆,大多都会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往往是受害人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承担产生争议。本文认为保险公司须承担的诉讼费或鉴定费应按照判决金额和诉求金额的比例乘以诉讼费或鉴定费进行核算,其余部分由诉讼申请人承担。原因如下:一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二是从逻辑上分析,若保险公司在诉前及时足额支付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费用,便不会发生诉讼,更不会产生诉讼费和鉴定费。

三、相关措施建议

铁路企业作为铁路设备的运营管理者,主要任务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首先要未雨绸缪,采取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限界门被撞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和避免经济损失;其次在发生限界门撞击事故后要做好报警处置、证据固定的工作,综合运用沟通协商、法律诉讼手段合法合理索赔;最后对偿付能力较差的侵权人应果断申请财产保全,善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一)强化限界门管理,建立健全限界门管理制度

第一,提高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对限界门进行网格管理,责任到具体工区、具体人员。制定限界门管理办法,建立限界门台账,规范限界门设置标准、维护要求,厘清限界门被撞后应急处置工作,规范铁路企业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第二,强化巡视力度,日常生产中组织工区加强限界门巡视工作,力争在出现被撞后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事故发生后损坏的限界门及时得到整治,能及时报警处置,消除事故隐患。

(二)设置远程监控,研发预警装置

第一,设置远程监控。因市政、铁路设备建设的历史原因一些限界门未安装监控设备,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第一时间发现,侵权人难以确定。建议协调铁路相关部门加装远程监控,逐步推进限界门监控全覆盖。第二,研发限界门防撞预警技术装置,减少限界门被撞频次。当有超高车辆即将通过限界门时,实现语音提醒、LED 显示等警示功能;在发生碰撞后可以自动监测并上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可以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维护和报警处置。

(三)严格设置警示标志,规范限界门设置

第一,严格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措施。若未设置警示标示,或设置警示标示有瑕疵,则被侵权方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第二,规范限界门设置。限界门设置虽符合铁路运行特殊行业的要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铁路设备、公路设备均在不断更新规范,位于铁路、公路的平交道口的限界门设置也应与时俱进,限界门高度应逐步符合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限界门应进行普查改造,对一些高度不规范的限界门予以整治。

(四)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建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限界门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一是组织工区巡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培训,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后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接触网供电安全的培训和报警程序的培训;二是组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物资采购人员进行证据收集固定培训,有助于其在联系侵权人索赔过程中及限界门更换、维修过程中做好证据留存,以免后续诉讼有理无据,造成企业损失。

(五)善用财产保全,避免判决后执行难

财产保全是指在判决后可能出现难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全的情况,在判决前由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对涉案车辆仅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情况要尤为注意,此时要考虑侵权人的偿付能力。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查询侵权人信息,若发现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经营状况较差,要果断申请财产保全。此外,对于涉案车辆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参加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应谨慎对待,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并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申请人如在诉前知道被申请人的财产具体情况,如银行卡号、具体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可直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否则只能立案后,书面申请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后方可进行财产保全。

为防止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申请人需要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3]。实务中较多采取财产保全险或者提供财产质押两种方式进行担保,国有企业更倾向于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四、结语

随着我国铁路蓬勃发展,维护铁路设备的运营安全尤为重要。铁路企业在发生铁路限界门被撞事故后不仅要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铁路正常运行;更要善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和维权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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