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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企业破产制度实证研究

2024-05-17吴昌杨

法制博览 2024年11期
关键词:集体企业企业破产破产法

吴昌杨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企业间的竞争机制进一步完善。残酷的市场竞争,使一些企业经营无望、负债累累造成资不抵债,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局面。集体企业在我国是公有制形式的一种企业形态,对国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自主经营管理的手段和能力下降,以致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将陷入“兼并无门、整顿无果、自救无路”的窘境,于是只能企求在法律上宣告其“死亡”——破产。[1]破产是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一种积极淘汰方式。本文主要以10471 个我国集体企业破产的案件为样本,对涉案的审理程序、地域分布、各年案件数量、申请破产后的结果等方面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此来探究当下我国集体企业破产申请的门槛、制度缺陷及完善路径。

二、我国集体企业破产制度实证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2417112 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1.案件类型:民事;2.案由:集体合同纠纷、破产;3.文书日期:2017-12-01至2021-12-01;4.文书性质:判决书、裁定书;5.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6.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依照上述维度,筛选出裁判时间为2017 年12月1 日至2021 年11 月30 日的案件共10471 个,通过“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的课题案例数为10471 个。

三、我国集体企业破产的基础数据分析

(一)集体企业破产的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

本期实证研究的样本总量为10471 个,其中,一审的案件数最多,占比69.96%。从各类型的案件数量来看,排名前三的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一审(7326 件,占比69.96%)、二审(2886 件,占比27.56%)、再审(259 件,占比2.47%)。由于集体企业破产的程序复杂、事务冗杂,并且以民事纠纷为主,因而下文中笔者将着重研究以民事案件为主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

(二)集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年份趋势

2020 年为明显分界点。2020 年前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 年案件数达到峰值,2020 年后开始总体呈下降趋势。从案件数量来看,排名前三的裁判年份及其占比分别为:2020 年(3502 件,占比33.44%)、2019 年(2705 件,占比25.83%)、2018 年(2362 件,占比22.56%)。

集体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集体企业两大类。[1]集体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在2018 年至2019年数量较平稳,2019 年至2020 年数量增加,2020年后骤降。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2007 年6 月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以来,集体企业作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写入《企业破产法》,为集体企业的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其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制度保障。劳动群众也通过创办集体企业来实现财富积累。于是,出现了大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集体企业,扩大了我国集体企业的基数。

第二,2020 年初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就如同“蝴蝶效应”,迅速对我国经济、医疗等各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全国各地中小型集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且由于创办集体企业的主体大多数为普通的劳动群众,他们本身的财富并不十分雄厚。因此,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冲击的背景下,集体企业尤其是中小型规模的集体企业往往是无法支撑太久的。

(三)集体企业破产文书性质案件分布

以本次分析的10471 个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为基础,2017 年12 月1 日至2021 年11 月30 日期间,我国集体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结果的文书类型中,判决书类案件数量最多,共7771 件,占比74.21%。排名第二的为裁定书类,共2700 件,占比25.79%。由于集体企业自身具备的特殊性质,在其宣告破产后,往往需要通过法院调查来做出最终的判决。符合破产条件的,则判决该公司破产;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探寻其原因,还是在于集体企业破产的条件严格并且清算过程严谨,需要法院的介入才能做出有利于债权人的决定。

(四)集体企业破产案件法院所在地(省份)案件分布情况

以10471 个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为基础,各省集体企业宣告破产的民事案件数量统计结果如下:浙江省(1493 件)、广东省(1155 件)、湖南省(916 件)、北京市(648 件)、河南省(619件)、江苏省(564 件)、安徽省(493 件)、四川省(439 件)、湖北省(433 件)、重庆市(410件)。案件地域分布统计数量排名靠前的三个省份分别是: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研究发现,浙江省和广东省不仅集体企业创立的数量多、经营范围广,集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也名列前茅。此外,经过统计后发现,排名前五的五个省份中,商事发展较早的浙江,集体企业破产数量占到了一审、二审、再审总案件数量的14.26%,南方的沿海省份广东集体企业破产数量达到了一审、二审、再审总案件数量的11.03%。

相较而言,作为我国首都的北京,集体企业破产数量占一审、二审、再审总案件数量的比例不足浙江省的一半。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在早期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和近年来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浙江都抓住了经济发展的机遇。20 世纪七八十年代,面对经济发展势头萎靡不振,我国提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此时,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的浙江享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全国各地的劳动力涌入该地市场,或自主经营,同他人合伙创办集体企业;或加入该地的企业,为当地经济带来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促使其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因此,该地的集体企业不胜枚举,这也导致了在全国经济普遍低迷的情况下,浙江省集体企业破产的案件数量遥遥领先;第二,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有扎实的经济基础和各项政策红利的保障。驻扎在该地的企业大多数是有足够的资金支撑和发展平台,因此其破产案件的数量要远远少于浙江省、广东省。

(五)集体企业破产案件结果——破产清算

在本次研究的10471 个案件中,无破产清算的案件占比最高,其数量为9629 件,占比91.96%;有破产清算的案件数量为842 件,占比8.04%。

在上一个研究重点中,我们分析了集体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做出的努力——清偿。然而,并不是每个集体企业都有能力去清偿所有的债务,这时候,债权人或者作为债务人的集体企业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以使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一旦宣告破产,或者破产意图外露,往往会出现人心涣散、管理混乱的局面。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去界定和评判该集体企业是否满足破产的要求,从而做出合适的裁判。[2]

四、问题分析

经过上述实证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集体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申请破产面临着门槛较高且清算工作专业性强、过程复杂、时间冗长的难题,仍需大量研究和解决。

(一)破产标准难以界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条件。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门槛过高,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但是濒临破产的集体企业往往能满足其条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作为达到破产界限的集体企业要由其产权人按照规则来决定是否申请破产,而作为将企业视为生存条件的职工是很难主动地用破产的方式来摆脱无力清偿的这一法律途径,进而使达到破产界限的集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非常艰难,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债务难以确定

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效促进了人力资源社会性流通,各民族劳动者通过创办集体企业来积累财富,但是由于各民族间的风俗、文化不同,企业管理存在差距,这加大了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债务和财产的清查问题。[3]同时,法律规定破产制度就是为了让债务人通过消灭其主体资格以有限的财产来偿还债权人的损失,其虽然只能部分偿还债权人的损失,但能最大程度地从法理和心理上给予债权人补偿。那么,已经破产的集体企业债务清偿是否合理、财产分配是否满足比例原则,就成为破产程序中的主要关注点。

(三)追责机制尚不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司法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都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但由于《企业破产法》有关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仍有不足,尤其是保障社会最低道德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有关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规定存在着差异,如针对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设有玩忽职守罪,而针对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则无上述罪名。这造成了对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追究陷入困境,进而导致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产生效益时大受裨益,而在企业破产时则扬长而去。[4]

(四)破产程序冗长复杂

企业破产后的清算程序复杂难理、耗时长。破产企业的债权清算主要依靠企业清算小组进行,但由于实践中破产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或巨大,这造成清算小组没有能力或无法进行准确合理的清算。[5]

五、问题解决

(一)解决集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难的问题

第一,我们要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及提供更多的创业福利,让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职工能够通过再创业和再就业的途径来维持生活;第二,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建立专家型的类型化清算小组的重要性,减少集体企业申请破产的流程,以便尽快将其纳入破产程序当中。改革破产清算小组的选任方式,实现债权人自治。应将建立清算小组的权利归还给债权人会议,把破产清算真正当做民事法律行为对待。

(二)解决集体企业破产债务难以确定和财产分配的问题

第一,要加强评估集体企业资产、审计财务的管理,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并评估,以求公正。同时应当对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以便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并且对债权债务有个清晰的界点划分,做到每个账本都有迹可循;第二,当职工权益和有担保的债权冲突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同时,强化法院的职能,当双方就债权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时,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作出裁定。此外,鉴于破产清算涉及的企业类型广、专业性强、实践中耗时长等特点,建立专家型的破产清算组乃是大势所趋。这样既能够促进专业化破产清算有条不紊地进行,又能够节约执行时间,保证高效高质地完成任务。专家型人才应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

(三)解决集体企业清算程序复杂的问题

可通过改革破产清算组的选任方式、实现债权人自治,建立专家型破产清算小组,强化对破产清算的监督激励机制,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这四个方面来塑造清廉公正的规范化、类型化破产清算小组。因此,充分利用员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全程监督破产清算小组的工作,发挥其在清算小组、集体企业员工和人民法院之间的作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更好地发挥监督机制作用,推动工作,提高效率。

(四)解决集体企业破产中工作人员追责难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员工和集体企业员工渎职后责任承担的差别对待,在短时间内无法通过完善法律条文予以改变,但该规定又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若像追究国有企业员工那样追究集体企业员工的责任是不可能的。[6]既然《刑法》在短时间内无法针对这一具体问题做出类型化规定,这就要求集体企业在选择管理者时应当擦亮眼睛,与其签订合同来确保其所拥护的利益与大多数人保持一致,并尽可能地详述违约责任条款,一旦管理者发生主观上的违约行为时,则要按照合同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还要在法律上给予其一定的惩戒,打造清廉公正的规范化、类型化破产清算小组。

六、结语

集体企业的产生和消亡是再正常不过的经济现象。尽快制定出统一的市场退出机制,用立法来理顺我国集体企业的破产体系,规范化、类型化地解决破产法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是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的理性选择和努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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