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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缠扰防治的公法制度完善研究

2024-05-17杨文俊

法制博览 2024年11期
关键词:公法治安管理行政法

杨文俊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跟踪缠扰是行为人对他人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严重侵犯。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跟踪缠扰行为的量刑较轻,甚至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也没有设立相对应的刑事处罚。当前我国在公法领域针对跟踪缠扰行为的研究相对薄弱,现行法制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关侵犯隐私权等规定赋予被跟踪人可向法院请求排除侵害或损害赔偿救济之外,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跟踪行为有关联规定。面对此种情况,需要更加深入地挖掘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完善。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如何在我国的公法防治制度中更好地应对跟踪缠扰问题,为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益的法律思考和建议。

一、跟踪缠扰行为防治公法制度概述

(一)社会危害与法律规制

1989 年美国少女明星Rebecca Schaeffer 遭到“私生饭”跟踪三年,并被其在家门口枪杀,为此美国加州于1990 年通过了全美第一部《反跟踪法》,并将跟踪缠扰行为定义为犯罪,从而为跟踪缠扰防治的立法奠定了基础。跟踪缠扰行为在当今社会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对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造成的严重侵害,使其被认定为一种具有显著社会危害的行为。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跟踪缠扰行为涉及的犯罪现象越发五花八门,例如,追踪、蹲守、无声电话等。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产生了潜在威胁。澳大利亚2002 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有23%的民众都遭遇过跟踪缠扰,由此可见跟踪缠扰是其他国家犯罪行为中较为普遍的,全球许多国家都在加强立法和法律规制,以应对跟踪缠扰带来的挑战[1]。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大国之一,同样面临着日益突出的跟踪缠扰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我国急需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和防治跟踪缠扰行为。

(二)法律体系与被害人保护

跟踪缠扰行为的防治公法制度建构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以确保社会秩序与个人权益的平衡。该制度应当在刑法体系中设立明确的跟踪缠扰罪名,并明确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制度中应包含对被害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以及心理健康的全面保护措施,同时明确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如证人保护、隐私保护等,以确保其免受二次伤害。此外,应当鼓励建立多层次的干预机制,包括警方介入、保护令的颁发等,以提供全方位的被害人保护和防治措施。例如,2013年欧洲委员会出台第一个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形式人权法律《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并要求签署国将跟踪缠扰定性为犯罪行为,立法中明确指出“威胁行为包括反复追随另一个人,或让他人知道自己正在被观察”等都属于跟踪缠扰行为。

二、目前我国公法对跟踪缠扰行为规制存在的缺陷

(一)行政法体系对跟踪缠扰行为规制存在的缺陷

在跟踪缠扰行为相关规定方面,我国行政法体系存在不足之处。只是在相关法律体系中有一些规定可以用来规制部分涉及的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面对跟踪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处5 日以下拘留或500 元以下罚款。现行行政法体系往往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界定和惩罚跟踪缠扰行为,导致在实际执法中难以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处罚。同时,行政法体系在跟踪缠扰行为规制方面也存在缺陷。行政法往往缺乏刑事法体系中的刑罚威慑力,无法有效阻止潜在的加害人,导致对于这类侵害行为的防治效果不佳。因此行政法体系在跟踪缠扰行为的规制中亟需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和惩处能够更加切实有效。

(二)刑法体系对跟踪缠扰行为规制的问题

与行政法相比,刑法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和追溯机关的强制力。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针对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十个章节,其顺序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尽管跟踪缠扰行为可以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但是《刑法》对跟踪缠扰行为的犯罪构成描述并不清晰,缺乏明确的行为要件和界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何种行为构成跟踪缠扰罪,从而可能影响到对加害人的判决结果。并且跟踪缠扰行为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如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跟踪缠扰的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也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2]。

(三)对跟踪缠扰行为被害人的救济措施的不足

被害人在寻求救济时可能面临证据难以收集、诉讼程序复杂等问题,使得他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遇到困难。此外,某些救济措施例如申请保护令或民事诉讼可能过于依赖司法程序,导致被害人需要付出较大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权,从而可能陷入权益难以保障的境地。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可能面临精神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相关的赔偿和补偿机制,导致被害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

三、完善我国跟踪缠扰行为公法防治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明晰跟踪缠扰行为的法律含义界定

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时,应详细列举跟踪缠扰行为的具体行为形式,如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持续的尾随、滋扰、纠缠、骚扰等。此外,对于所涉及的关键词汇,如“持续”“心理伤害”等,也应进行准确定义,以避免在实际应用中的模糊性。参考国际经验和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该行为的主观故意要素,确保法律规定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了清晰而准确的规范。在明晰跟踪缠扰行为的法律含义界定的基础上,相关法律条文还应该明确罪名所涵盖的具体行为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跟踪、虚拟世界中的骚扰,以及使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持续跟踪等。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明确规定“恐吓”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在此基础上可以将“恐吓”进行更加具体的划分,比如跟踪恐吓、言语恐吓等,而很多缠扰行为都是伴随着恐吓一同出现的,因此可以基于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更详细的界定划分。同时,跟踪缠扰行为通常会对受害人造成恐惧或崩溃的心理精神压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 年1 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他人实施“软暴力”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人正常生活的情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这样的界定过于片面。跟踪缠扰行为并非完全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行为,也时常出现个人自发产生的行为。通过清晰界定行为的范围,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更为精准地判定何种行为属于跟踪缠扰,并确保罪名的适用不会过于宽泛或过于狭隘。

(二)完善行政法体系对跟踪缠扰行为的防治

1.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文

为了有效防治跟踪缠扰行为,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专门针对该类行为的相关条文。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制,但尚未明确对跟踪缠扰行为作出详细的规定。鉴于此,可以制定针对跟踪缠扰行为的专门条文,以弥补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不足。在新的条文中,可以对跟踪缠扰行为的具体形式、行为要件以及处罚等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可以规定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以持续的尾随、滋扰、纠缠、骚扰等方式对他人进行心理、精神上的伤害,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行为要件方面,可以明确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对其行为的非法性和危害性有明确认识的情况下实施。此外也可以设立相应的罚则,根据行为的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分别规定不同程度的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3]。

2.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种类和体系

在完善治安管理处罚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针对不同程度的跟踪缠扰行为的处罚措施,以构建更为细致的法律体系。首先,可以根据跟踪缠扰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设立不同种类的处罚。对于较轻微的跟踪缠扰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留相关工具等相对温和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醒行为人并引导其改正行为。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已经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跟踪缠扰行为,可以考虑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更严厉的处罚,以起到更有威慑力的效果。其次,应该建立严格的违法行为分类标准。通过将跟踪缠扰行为细分为不同的类别,可以精准进行处罚。例如,可以根据是否伴随恶意跟踪、造成被害人心理伤害的程度等,将跟踪缠扰行为划分为不同等级,对于不同等级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标准。这有助于避免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施以过于严厉的处罚,同时也能更有针对性地打击严重的跟踪缠扰行为。

(三)完善刑法体系对跟踪缠扰行为的防治

1.明晰跟踪缠扰行为的犯罪构成

对跟踪缠扰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在客体方面,明确跟踪缠扰行为所侵犯的具体对象是公民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安宁,而在客观层面上规定跟踪缠扰行为的行为要件,如持续性、反复性和间歇性等。将不同形式的跟踪缠扰行为列举出来,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跟踪、尾随、滋扰、纠缠等,以更全面地界定其范围。建议进一步将跟踪缠扰行为的主体限定为年满16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保障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和人身权利的平衡。最重要的是明确跟踪缠扰行为的主观要件。确保对于有明确犯罪意图的跟踪缠扰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情感原因等较轻微的情况[4]。

2.完善对跟踪缠扰行为的刑罚体系

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和情节严重性,制定不同程度的刑罚幅度。对于情节较轻的跟踪缠扰行为,可以采取轻刑,如罚款、拘留等。对于情节较重的,如多次跟踪缠扰、使用暴力手段等,应适用更严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跟踪缠扰行为,应设置刑法的最高限定,以确保对于最恶劣的行为予以严惩。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跟踪缠扰行为适当提高量刑,例如可将法定刑最高限定为7 年,以确保对于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和心理健康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此外,还可以设立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以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可以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情节严重的跟踪缠扰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以防止其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四)完善对跟踪缠扰行为被害人的救济制度及措施

建议设立专门的法律程序,为跟踪缠扰行为的被害人提供快速、便捷的救济途径。例如,可制定类似于紧急保护令的制度,可以允许被害人在遭受跟踪缠扰行为后,向法院申请获得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也可以通过设立相应的赔偿和补偿机制,以弥补被害人在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跟踪缠扰行为对被害人造成心理伤害的赔偿标准和方式,以保障被害人在受害后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此外,可以在司法程序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跟踪缠扰行为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并为其提供诉讼支持。

四、总结

当前我国在行政法体系和刑法体系中都存在一些对跟踪缠扰行为规制和被害人保护方面的缺陷,特别是在法律界定、刑罚配置以及被害人救济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包括明晰法律含义界定、完善行政法体系、改进刑法规制和刑罚体系,以及加强对被害人的救济制度和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免受跟踪缠扰行为的侵害,提升法律体系的效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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