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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及管理难点研究

2024-05-17

法制博览 2024年11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法院

李 杨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四川 自贡 643000

司法强制执行权作为国家赋予专门的执行机构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的权威性来源于国家的强大后盾,而且这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如果义务人在法院案件判定后,拒不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执行机关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遵从。从客观上来看,这项权力十分具有震慑力和有效性;但从现实来看,在执行阶段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即所谓的“执行难”,例如企业变更法人或者注册地、破产重组、幕后股权控制等,在判定逃债责任和被执行主体上就会面临很多推诿扯皮的情况。长此下去不仅影响了执行效率,还可能会让更多的违法者钻了法律的空子。所以司法强制执行在管理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强制执行模式分析

强制执行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活动,它是国家权力、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维护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强制执行,属于行政管理体制。执行工作是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种途径在开展,实行不同的管理[2]。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局限性和操作上的实际困难,行政机关往往向法院申请,采取司法的程序强制执行,所以真正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执行机构所行使的司法强制执行。

(一)行政机关发挥自身强制执行模式

行政机关执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比如企业不按要求报税或者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给企业下发税务催缴单和延时罚款,这就是基于行政机关开展日常工作必须具有的权威性。当义务人自愿承认并及时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就行使完毕。但很多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比如债务人各种借口推辞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行政机关在对义务人进行多次告诫后,义务人仍无法在自愿情况下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此例子就是行政机关利用自身职能权力强制执行的模式。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模式

这种模式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模式公正性比较强,执行效率比较高,但缺乏柔性执法。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能不满执法过程,与执法机关形成对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治安。

(三)行政与司法复合模式

目前究竟是以行政强制执行为主还是法院执行为主,很多国家划分不太清晰。按照我国现行阶段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来看,应属“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模式。但由于实际业务发生都是直接归行政机关负责,大多是先采取行政强制执行,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发挥主体职能后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于一些拒不执行法律规定的债权者强制执行,即司法强制执行。即当行政机关在执行上遇到困难,比如企业运营情况发生变化,发生重组、股权分配或更换企业法人等,这就导致新的企业不承认过去企业欠下的债务,其中实际关系复杂,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定,如果达不到预期效果,可以一并请求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执行。

二、当下司法强制执行管理的现状与优秀思想

(一)司法强制执行管理现状

随着社会司法不断改革,在管理上越来越趋于规范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水平逐年提升,确保司法发展向着真正着眼于当下司法需求的方向,从根本上维护审判的公正公平,执行的高效和权威。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现实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多方利益牵制,法官审判的核心没有落到办案上等等一系列原因,司法强制执行的效率并不高,所以说我们在司法强制执行上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近些年许多地方案件,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和国家媒体参与跟踪报道,我们看到了很多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难产”,由于实践中存在的“钱与法的交易,权与法的寻租”,很多债权人势单力薄,苦苦追求维权多年得不到解决的案件并不鲜见。

从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民生小事,到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司法中执法出现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司法执行过程中不仅要公平公正公开,还要在执法的过程中真正着眼于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诉求,排除各种困难,提高办案效率。国家也更加注重提升司法服务,2021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整治年底不立案“四个严禁”,下大力度解决拖延不立案、维权成本大于维权收益、存量纠纷较多的复杂案件执行和黑恶老赖,有效遏制非法执法,实现维护当事人权益与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

(二)目前司法强制执行的好思路

1.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采取“互联网+强制监管”

对于那些存侥幸心理、隐报瞒报财产但还过着奢侈生活的债务人,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判定,法院可以借助大数据,利用现代化科技工具查询其在全国的资产,实现全方位监控,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而且自从司法强制执行搭上互联网平台的“便车”,全国数几百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而且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执行难度总体下降[3]。

2.成都法院创建了“司法供应链”管理新模式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法院管理工作的模范。借助企业管理理念创新形成司法供应链管理。它的突出特色就是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切实提高办案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实打实”管理流程逐步形成全方面、立体化司法监管和供给体系。

3.龙口法院掀起了“龙法衡”考核体系

龙口法院根据实际大胆改革创新,探索新时代法院工作的新路子,引用企业化干事创业管理理念,建立新的考核办法,改善了过去推诿扯皮、干多干少一样多的被动思维,激发了内生动力,提升司法体制内干部做事的热情。自从建立新的考核体系,每年办结案件数量有了很大的提高,是各地广泛学习的典型模范。

三、现行司法强制执行管理难点

探寻当下执法难的原因,很多并非仅仅是司法干部执行力不强和债权人债务危机,很多情况下,还掺杂着社会上的矛盾。当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涉及多方利益,执法的难点确实多元化存在。主要分内外两方面体现:

(一)内部因素

1.法院团队执行力不强

当下体制内干部工作作风和执行力备受关注。司法改革改变了过去的专业化团队办案模式,在案件分配上,一般是根据既有工作量随机安排,这就容易使法官产生排斥心理。因为在过去术业有专攻,每个法官都有自己擅长的方面,当采用随机模式分配,就对个人专业能力有了更高要求。这种模式需要每个法官不断学习,全面提升自己专业知识。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年轻司法人员在繁忙工作之外精力跟不上,学习、处理新案件心有余而力不足,干脆不认真对待;较年长的司法人员则是以学不会为借口推辞不适合自己的案件;部分单位上下在工作作风上就存在浮躁的表象,对于很多案件研究的不透彻,体现在执行上就是责任不清晰、完不成催缴等方面。

2.基层法院人少案多

基层法院承担的压力大,日常事务多,人员配备不足。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多,面对当下要求的高结案率,每个人都难以仔细考究案件详情,做到持续跟进。往往是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遇到阻碍,就暂停处理,等到债权人催促的时候,再去执行。目前随着人民群众司法意识越来越高,司法案件的处理质量也随之提高,人员合理分工和足额配置是实际工作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外部因素

1.被执行人是“老赖”

根据以往的经验,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执行的债务人一般都有失信行为。他们大多在法院执行之前,甚至就已经想好对应措施,比如将公司注册在国外合理转移资产、在股权控制上花样繁多、以亲朋好友名义登记财产等,这些变化多端逃避责任的方式给执法工作着实带来很多障碍。

2.案件涉及多年陈年老账

随着社会公民司法意识的增强,很多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重新被提上眼前。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不全,法院在执行工作的推进上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3.公平公正执行相统一

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激发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信访是政府和法院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公平性和公正性处理不好,很多人会走极端,甚至会选择跳楼威胁等极端方式,这是执法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严格做到公平性与公正性相统一。

4.特殊群体“执结难”

在债务人中,不乏有一些被执行人确实家庭困难,即使变卖所有家产也无法执行的处罚,而且法院还要考虑一旦全部执行,也会导致这部分群众返贫,违背国家政策的大政方针。这样的案件如何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切身权利,又起到司法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问题。

四、解决司法强制执行难点的措施

(一)深入谋划部署

将依法高质量执行量化考核纳入法院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部门同部署、同检查、同推进。坚持定期召开疑难案件专题会议,开展专业分析讨论,确保每个疑难案件有专人负责、有定期推进实效,出具研究方案来解决执行中的各类问题,此外对重大问题要有应急预案。

(二)强化组织领导

抓好执行队伍的自身建设和干事作风问题,毕竟做任何事情,人才都是关键,综合完善单位考评制度,才能激发干部办事效率。所以单位的日常工作开展很重要,在制度建设上要多方听取干部建议。每一项制度的制定要充分多次征求意见,确保把制度订到干警心坎里。同时注重执行质量考核,要让干部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办得快、干得多并不一定代表工作干得好,因为考核评价要注重实效和群众的满意度,对于因为害怕得罪人或者畏惧工作压力大推诿扯皮的干警要及时淘汰。此外,领导要带头实干、多干,在全单位上下形成风清气正的工作作风。

(三)执行和解制度

法律设置的初始目的就是约束行为,由于司法强制执行是最后的底线,所以在日常工作中要尽量促使双方和解,即要完善和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及合同性质的效力,并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罚款、拘留等对应责任的惩罚措施;第二,在执行和解中建立担保制度;第三,严格控制和解协议的签订次数。杜绝当事人通过多次和解,拖延时间、规避执行。

(四)加大执行震慑制度

现行制度下,表面上看我国规定的制裁措施不少,也与刑事制裁措施相结合,但总体来说制裁措施仍不够系统,导致执行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所以建议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情节恶劣的,可延长拘留时间或连续拘留;对被执行人长期外逃的,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公安机关予以通缉逮捕等。此外,还要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有财产信息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不必穷尽全部执行措施即可加入该名单,以扩大震慑面。

(五)丰富创新案件调查的技术手段

现在社会注重保护隐私,当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时,可以联合专业的第三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助大数据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在现在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财产清查的,可以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执行联合查控系统和其他技术手段,摸清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资产情况[4]。

(六)刚性与柔性执法并用,迎难而上,主动攻坚,助力执行质效提升

虽然司法执行制度改革迈出新步伐、问题化解取得新成效,但也要考虑当地和谐稳定工作。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增强做好强制执行结束后稳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树牢“司法执行为人民”的工作理念,站稳群众立场,强化宗旨意识,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妥善解决好群众诉求,办好群众的事;二要聚焦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持续推进案件审判隐患问题大化解。务必高度重视审判工作中双方反映的问题,要围绕稳定做好矛盾化解、围绕发展夯实基层基础、围绕稳定发展强化政策落实;三要围绕满足群众正确诉求,全力构建司法公开工作新格局新体系。要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平台建设,坚定不移地把司法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更好地把改革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五、结语

当前企业面临融资难、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的经营困难和违约风险持续增高。“高速”发展难免会引发某些失衡、失信纠纷,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面临的社会、经济和法律难点也会不断增多,但要谨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注重执行过程中的质量,最终让司法在提升和优化结构上实现更好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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