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须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2024-05-12王众
李大爷和王大妈共育三个孩子,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和小女儿李丙。前几年,李大爷去世后,王大妈一直一个人生活。2021年,土地被征收,王大妈共获得政府各项补偿款近20万元。在过渡安置期间,王大妈一直与大儿子李甲一起生活。期间,李乙和李丙从未来看过王大妈。王大妈今年已经70岁了,身体也不好。在多次和子女沟通仍无人探望的情况下,王大妈以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甲、李乙、李丙每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400元;二儿子李乙与小女儿李丙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给其以精神慰藉;三名子女共同承担其住院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本案中,王大妈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其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对自己进行赡养。王大妈在土地被征收后,虽然获得各项补偿款近20万元,但她没有自有房屋居住,需要租赁或购买房屋,同时还需要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三个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次子李乙和小女儿李丙每月探望王大妈不少于一次,三子女给付王大妈赡养费并共同负担其医疗费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一规定将赡养义务的内容从物质层面拓展到日常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层面。因此,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有些人会问:“老年人只要年满60岁,子女都应该支付赡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只有在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关键词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父母只需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即符合法律对赡养权利人的条件要求,子女就应依法履行赡养费给付义务。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精神赡养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强调家庭责任,是法律顺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增强亲属赡养力度,实现保障老年人生存权宗旨的表现,是从法律上倡导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现。
希望每一名家庭成员都能做到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都能“常回家看看”。
编辑 周晓序 24754968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