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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哈尼族环境习惯法的当代价值

2024-05-11李才慧

红河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习惯法哈尼族民族

李才慧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云南省作为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生物多样性资源位居全国之首,并于2007年起正式确立了“生态立省”的发展战略,《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2021—2025年)》明确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环境与生活其中的人们是统一整体,云南优良的生态环境与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离不开世居的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在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环境习惯法并沿用至今,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生态保护与利用之路。其中,红河、普洱、西双版纳等地的哈尼族在千百年发展中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核心的环境习惯法以调整区域内哈尼族与自然生态间的关系,其理念、内容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追求天然契合。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两个结合”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环境习惯法对哈尼族地区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积极作用有待我们进一步挖掘。

一、哈尼族环境习惯法的具体内容

习惯法是指由某特定地域群体组织成员所约定俗成或者由该组织中某社会权威所确立而非国家所制定的,具有习惯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总和[1]43。哈尼族环境习惯法是哈尼族受居住自然环境影响,形成的调节哈尼族与生态环境关系的习惯法,其沿袭生效对哈尼族世居环境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哈尼族世代生活的区域,地形复杂、气候多样、自然资源丰富,在生产力低下、对自然认识有限的情况下,产生了自然崇拜,并由此形成了平衡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环境习惯法,以追求永续发展。

(一)水资源

1.保护水源习惯法

很多哈尼族村寨上方都会划有一定范围的水源林以积蓄雨水,供生活用水和梯田灌溉。为了保障水源林的森林覆盖率、防止林地污染影响水质,哈尼族制定了水源林保护的习惯法,如红河倮厄村制定村规民约,规定不得砍伐水源林树木或毁林开荒、不得在水源林放牧[2]263。同乡的尼美村禁止擅自占用水源、破坏水管,擅自占用一口水源罚1000元,破坏一次水管罚300元,并修复原样[2]264。

2.水资源使用习惯法

水资源使用方面,主要有井水利用、保护等相关的环境习惯法。每个哈尼族村寨都会建有水井,以满足生产生活用水,并由此形成了保护水井的系列习惯法,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井水的日常使用。作为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水井对哈尼族而言是神圣的。人们不得将石子等赃物扔进水井,不得在水井附近撒尿等污染水井,违者轻则批评、罚款,重则需举行仪式,祈求神灵原谅。红河尼美村规定不得污染水塘(水井),扔死马死猪等的处以与牲畜同样的罚款,丢农药和老鼠药的罚1000元[2]264。

二是对水井的清洁和维护。哈尼族人们认为,水井流出的“圣水”能洗涤灵魂和一切不干净的东西,用“圣水”祭祀能保佑人畜安康,五谷丰登。因而,在重大节日中,都需要“取圣水”祭祀。为此,哈尼族人们都会在重大节日来临前,对水井进行清洁,即“老合索”(lolhovqsol),清除井壁上的青苔和井底沉积物、井前杂物,清洁完毕后由咪谷主持祭祀,祈求保佑水资源清澈见底、永不枯竭[2]208。

3.水资源分配习惯法

哈尼梯田一年四季都需要大量用水,为实现水资源有效利用并防止用水冲突,哈尼族人们创造了“刻木分水”制度,即在梯田与水沟交汇处放置刻有不同口径的木头,控制出水量。“口”的刻制需要哈尼族头人与村民根据灌溉梯田的数量决定,灌溉量越大“口”越大,出水量越大。刻好的木头即为“欧斗斗”(eelteev teev),作为集体意志的体现,“欧斗斗”在制作完毕后由头人带领各家代表,安置在水沟与梯田连接处。为规范“欧斗斗”使用,哈尼族人们规定:不准让牲畜践踏木刻;看到有泥石掩埋,要主动清理;不得随意搬动木刻、更改刻口,违者将受到处罚,轻则罚款,重则拖猪杀牛甚至取消用水资格……刻木分水是哈尼族梯田农耕的智慧结晶,通过全体参与、共议分配、沟长监督、共同处罚的制度体系,实现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地区的和谐稳定。

(二)森林资源

1.森林资源利用

哈尼族以村寨为社会组织,每个村寨周围都分布着丰富的森林资源,满足生产生活和宗教祭祀的需求。为实现有效利用,哈尼族人们对森林资源划分了多种类型,并对应设置不同的管理利用方式。

根据区位,结合所需,哈尼族以村寨为中心由内而外将森林资源划分为寨神林、风景林、薪柴林、用材林、水源林等圈层。寨神林位于哈尼族村寨内,供哈尼族祭祀以保佑山寨。第二圈层的风景林有丰富的可食用蔬菜、水果及祭祀所需的树种,防风固沙、隔洪隔火。薪柴林、用材林、水源林位于村寨上方,前两者满足生产生活用柴,水源林则涵养水源,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但区域内的哈尼族都知道不同类型森林大概的区域和范围,并遵守相应的保护和利用规范[3]。

除上述按需分类的利用方式,哈尼族人们还坚持“适度原则”。首先,日常节制利用。限制伐薪时间为农忙时节,砍伐只允许砍灌木林、小树枝及自然枯萎和坏死的树木,限制伐木的数量。其次,根据森林承载量控制区域内人口量。哈尼族村寨规模与周围的森林等资源相对应,资源有多少就对应生活多少的人,当人口数量超过资源承载量时,超载的人群就得重新选址建村立寨,以解决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矛盾。

2.森林资源保护

森林资源与哈尼族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哈尼族人们在与自然共处的千百年间制定并遵循严格的行为规范以实现森林资源保护、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首先,禁止乱砍滥伐。哈尼族人们对不同类型森林资源规定不同行为规范。薪柴林、用材林在不违背砍伐的时间和数量情况下可自由砍伐。水源林除了少量的伐薪,一般不允许砍伐木材,且禁止乱扔垃圾污染环境。寨神林受到哈尼族严格保护,不仅不允许砍伐、折枝以损害林内花草树木,也禁止撒尿、吐痰等有辱寨神的行为,日常生活禁止全员随意进出……对损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哈尼族人们设置了不同处罚方式,轻则批评教育、警告和没收,重则以薪柴的几倍到几十倍不等处以罚款,部分还需进行祭祀活动,以求神灵原谅。

其次,积极植树造林。哈尼族人们会在村寨附近划定的薪柴林种植薪柴,供生产生活所需。同时,严格森林防火,避免因森林火灾导致生态损坏。绿春县大兴镇的倮别哈尼族村寨就规定,生产用火烧山者,罚款30元[2]265。在村民烧山等毁林开荒导致山林被毁的情况下,除了罚款、祭祀外,部分会要求毁林人在被毁山林处栽种树木。

(三)动物资源

1.动物保护习惯法

哈尼族信奉“万物有灵”,不仅有自然山水崇拜还有动物崇拜,这种崇拜体现在各类行为禁忌对人们行为的规制,体现在哈尼族节日庆典、服饰等日常生活中。很多哈尼族地区禁食狗肉,将食狗肉视为耻辱之事。忌伤害燕子,捣毁燕窝或伤害燕子会生病。除了上述动物,哈尼族对老虎、蛇、白鹇鸟等动物的崇拜规制哈尼族人们对动物的伤害行为,对生物物种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2.动物利用习惯法

哈尼族人们认为动物狩猎活动需要在猎神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为此需要进行专门的狩猎祭祀。在狩猎过程中也要遵守一定规范,如严禁捕猎哺乳期的动物,家中有孕妇的忌讳上山打猎,不打喜鹊和报春鸟,不捕屋檐下做窝的鸟和蜂子,不吃乌鸦、燕子、点水雀[2]258……对于野兽伤人的情况,哈尼族人们不会对其暴力捕杀,而是认为人类的行为触怒了猎神,需要进行祭祀活动取得猎神原谅。

二、哈尼族环境习惯法与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在科学和哲学上拥有她自己的丰富遗产,她的遗产有很多可以提供给其他国家,去建立与自然的新关系。”[2]环境习惯法作为哈尼族长久以来与自然相处的行为规范,在尊敬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指引和具体规范实践下,创造了举世闻名的哈尼梯田,实现自然保护与生产生活的动态平衡,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不谋而合,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着促进、引领作用。

(一)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人与自然认识不同,哈尼族认知范式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同源共祖”,他们认为自然与人类是兄弟姐妹,是亲密的亲人和伙伴,要像尊重人类、尊重同胞一样尊重自然。想要从自然获得生活资料、实现永续发展,就要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哈尼族环境习惯法在“尊敬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宗旨理念下构建的,通过合理分配森林、水源、土地、动物等自然资源,民族内部的个人、家庭、村社等的生存发展得到满足,保障了民族的生存发展,并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倡导和各类习惯法规制下,不断强化组织内部成员的社会角色意识,让人们形成了尊敬、保护、顺应自然的意识。这样的意识指引下,人们开展的活动都将对自然的保护发挥积极作用。

(二)规制破坏环境行为

哈尼族习惯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规范,对组织内各成员的各类行为设置规范,并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保障实施,有效规制有损于自然生态的各类行为。首先,发挥强制功能。哈尼族环境习惯法规定违反环境习惯法的经济罚(罚款)、行为罚(栽种树木)、名誉罚(祭祀)等处罚方式和处罚手段,对组织内成员破坏生态环境、浪费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制裁、惩罚。其次,发挥教育功能,通过环境习惯法的设置、实施,会对民族内部人员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教育作用,既包括违反习惯法而遭受处罚、制裁后对于民族成员的教育、警诫作用,也包括符合习惯法行为带来环境、社会效应起到的重大示范作用。最后,具有指引功能,习惯法与各类禁忌息息相关,因此内容多为禁止性规范,即禁止人们作出有损生态环境的行为,违反者将承担有关后果,受到相关处罚。这种确定、禁止的规范,为哈尼族生产生活行为作出指引。

(三)对国家制定法的补充

哈尼族环境习惯法产生、根植于哈尼族人们的生产生活,在哈尼族地区具有国家制定法无法比拟主体优势和行为优势,对国家制定法实效发挥和内容补充具有积极作用,能有效敦促成员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地区生态文明建设。

首先,具有“主体优势”,能激发人们环境保护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如俞可平[5]所言:“建设生态文明,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良好的自然生态,是人类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人类自身是生态文明的主体,处于主动而不是被动的地位。”环境习惯法的制定是由族内头人领导、聚居区域内全体成员或有关代表主动参与制定的,是区域内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相较于基于普遍情况而制定的环境法律,哈尼族作为环境习惯法的制定主体对其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高,能促使区域内民族主动将环境保护变为己任,提高生态保护的主体积极性。

其次,具有“行为优势”。所谓行为优势,即环境习惯法仍然对地区有影响并发挥作用,受到成员的严格遵守。如“刻木分水”制度仍然存在于各哈尼族地区,对梯田用水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样的行为优势来源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伦理观,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人们信奉万物有灵,尊重并保护自然;来源于区域内舆论力量,一旦人们违反有关习惯法规定将遭受相关规制。

最后,在某些领域,环境习惯法内容较国家制定法更为细致,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更为全面。如哈尼族禁止对寨神林、水源林的污染、砍伐,尤其对寨神林保护作出极为严格的行为规范,保护寨神林内一草一木,使得林内生物多样性得到较好保护。

综上,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主体优势和行为优势以及内容优势,能有效激发少数民族环境保护的主体意识,积极实践以保护生态环境。

三、哈尼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发挥

环境和生活其中的人们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在看待环境问题时必须整体、系统的研究生态环境、精神和社会文化等要素。民族习惯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地位,导致实践中对其的忽视。我们应该看到,包括环境习惯法在内的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影响并发挥作用,“环境习惯法的早期权威到近现代式微再到下一个繁荣的历史‘轮回’表明,环境习惯法步趋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始末,只要有人类社会历史的延续,就有环境习惯法的永续存在”[6]。

在环境习惯法的规范指引下,哈尼族人们进行有序地资源获取和生态保护活动,实现繁衍生息。经过千百年的相处、发展,环境与世居的哈尼族人们形成了动态平衡,哈尼族人们离不开世居环境,环境离开哈尼族人们传统的生产生活可能导致环境受损。市场经济的冲击使这种平衡被打破,虽然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视提升并不断开展,但从持久、彻底的角度来看,全盘否定环境习惯法的做法不可取。一方面,重构哈尼族在内的民族地区环境与民族之间的平衡无疑需要大量包括国家治理在内的成本,另一方面,忽略了民族特性,消除民族生态文化,不能对民族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因此,要正视环境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存续并仍发挥作用的事实,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多途径挖掘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助力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

(一)立法

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2023年工作要点指出“加快推进环保领域立法”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法治力量推进美丽中国建设[7]。环境习惯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倡导与生态文明建设价值一致,其在民族地区对破坏环境行为的规制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对环境习惯法的立法吸收有利于环境法治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具有吸收的必要性,且具有可行性。

1.可行性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民族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立法体制来看,民族地方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习惯法吸纳到地方立法中。其次,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哈尼族环境习惯法蕴含了丰富的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利用知识,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吸纳优秀的民族习惯法到地方法治能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地方智慧。最后,环境习惯法是一定区域内人们的共同信仰,将环境习惯法吸纳到国家制定法中,能为区域内成员普遍遵守。

具体实践来看,国际上,以遗传资源与相关知识为例,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越来越多国家认识到原住民或土著民族等有关遗传资源的习惯法及其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作用,印度、巴西等国家和秘鲁等安第斯共合体,对原住民、土著民族等民族习惯法有关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等内容在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予以吸收[8]。国内,我国环境立法未对环境习惯法直接肯定,但部分民族地区的环境立法对其进行了有限吸收。部分民族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在遵循国家上位法有关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民族的实际,将有关民族习惯法保护的对象或理念纳入本区环境立法中。如云南普洱地区的无量山和哀牢山是当地各少数民族敬畏的神山,并对山林及动植物予以严格保护。云南景东彝族自治县在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就对该保护内容吸纳,规定自治机关加强对境内哀牢山、无量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2.具体路径

首先,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民族地区的立法权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不违背上位法律规范下基于民族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地方立法权。在行使立法权对环境习惯法进行吸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理念,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干扰国家执法、司法工作的开展。

其次,坚持有限、有益吸收原则。环境习惯法源于哈尼族对于自然万物的崇拜与信仰,但部分内容与当代价值不符。对其吸收,一方面,需要鉴别。通过对习惯法内容的筛选,吸收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同源共祖”等尊敬、保护自然的理念以及有益于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另一方面,需要加工。从环境习惯法到民族地区立法,必须经过诸多加工,“既包括价值判断,更包括技术提炼,而这种‘加工’没有学者们对材料的深刻理解、深入研究和抽象、深化是绝对不可能的。”[1]192-193通过加工,实现习惯法内容与现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理念的结合。

最后,充分利用变通补充立法权。作为民族地方自治权的重要内容,变通补充立法权对上位法的变通、补充,满足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保证法律规范内容贯彻实施、保障有关立法目的有效实现。民族地方的立法机关应积极行动,通过运用变通补充立法权,吸纳环境习惯法的有益部分,为地区生态建设提供立法保障。

(二)执法

首先,提升有关人员的执法能力。一方面,应积极开展环境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环境规范的学习,完善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保证在具体的环境执法过程中,能依照规范对破坏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处罚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另一方面,完善执法配套设施建设。环境监测设备是环境执法人员执法的重要工具,关系环境执法的有效、时效,关系环境法规范的贯彻落实。为此,政府应加大资金支持,完善环境执法人员配备基础的监测和执法设备,让环境执法人员拥有足够的执法设备、丰富的执法方式。

其次,加强环境法治宣传。2021年《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要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环境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送法下乡”等多元形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保障环境执法有序开展、环境立法贯彻落实。

最后,执法对环境习惯法的肯定。哈尼族地区的环境行政部门对于未纳入立法但在地区发挥效用并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作用的环境习惯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正视其作用,并借对少数民族“规范更强”的环境习惯法,处理环境相关事务,保证法律、政策的有效执行。亦可通过政府制定政策、村规民约肯定环境习惯法内容。相较于法律法规,行政政策具有灵活性特征,通过政策制定实现一村一习、一事一规。以村规民约为桥梁沟通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共同规范地区民众行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三)司法

首先,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损坏生态环境的案件进行处理,打击环境违法和犯罪活动,“违法必究”,为环境权益的保护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方面,提升专业性。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加强司法机关对环境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环境法律规范内容的学习,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应积极运用地区吸纳习惯法的创新立法,处理地区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提升技术性,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构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打造民族地区智慧法院,拓展绿色生态司法覆盖面,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提供技术保障。

其次,构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云南首个自治州纠纷解决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第六条肯定了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支持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传统解决矛盾纠纷。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在不断变化的社会面前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在习惯法未被立法吸收、存在法律漏洞时,应允许法官在处理少数民族环境纠纷时对环境习惯法的适用。

最后,环境习惯法作为民族群体的共同意志,拥有一定“群众基础”,通过法官对环境习惯法的适用,判决更容易获得群体成员的认可与支持,更利于判决的实施,“使当事人的具体正义经由习惯得以实现”[6],是为实践理性。

四、结语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10]包括哈尼族在内的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构建、关系到国家边境稳定。生态文明建设新阶段,需要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各领域正视环境习惯法积极作用并进行挖掘、利用,以环境习惯法新发展实现区域内主体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性、积极性的充分调动,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动态平衡。

注释:

①哈尼族史诗《十二奴局》:房子盖好了,找个好好的水井,雨季才会淌水的龙潭不能要,田地里滴下来的尾水不能要,会冒浑水的龙潭不能要,遍地浸出来的水不能要,只要清清的龙潭水,龙潭水是龙吐出来的,龙吐出来的清泉水,甘甜清凉最养人心......

② 《红河县乐育乡窝伙垤村委会倮厄村民小组村规民约规定(1990年制定)》第1条:破坏树木,土地的相关处罚条例:(1)在水源区砍l背湿柴罚15元;围地边乱砍发现一次罚5元;公路上下偷砍一棵行条罚200元,晚上偷砍加倍;偷砍老树、杉树罚300元;椽子每棵5元,偷砍叉叉每棵5元。(2)偷砍私人种植的树木,除赔偿损失外罚 200-300元。(3)在水源林区乱放牛,每头罚5元,羊2元,小牛减半。(4)毁林开荒者,每分地罚20元(每亩地200元),并责令退耕还林。

③《红河县乐育乡尼美村委会坝美村村规民约》(2003年6月22日制定)第3条:擅自占用一口水源罚1000元,破坏一次水管罚300元,并恢复原状。第7条:往塘子里丢进死牛烂马死猪死羊者,发现一次罚所丢牲畜同等价,丢进一只死老鼠罚50元。丢进农药和鼠药的罚1000元。

④ 《绿春县大兴镇岔弄办事处倮别新寨村村规民约》(1991年7月6日制定)第7条:盗伐森林者罚款150-200元。第8条:生产用火烧山者,应罚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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