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副总“靠企吃企”
2024-05-10郭红敏
郭红敏
时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中简称青海信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的副厅级干部牛志刚伙同他人受贿697.64万元,其滥用职权造成青海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巨大。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副厅级干部落马
牛志刚,1967年5月出生,山西永济人,1989年7月毕业于南京机械专科学校,后任青海创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贸易部部长,青海信保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业务部部长等职。
青海信保集团作为一家大型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担负着为全省国有、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主要承接担保、再担保、融资性服务等业务。
2014年11月至案发,牛志刚任青海信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成为一名副厅级干部。2021年5月24日,牛志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收受黄金和钻戒
牛志刚的受贿事实发生在2013年至2018年他担任青海信保集团业务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及项目评审委员期间。其中有500万元贿金是青海红人创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人创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甲武充当掮客和牛志刚共同受贿所得。关甲武原来在体制内工作,后辞职下海,和牛志刚私交不错。
2013年10月至11月,关甲武得知位于西宁市的华峰海港酒楼因经营亏损欲出售房产,而青海信保集团正准备购买办公楼,他便将该消息告诉了时任青海信保集团总经理助理的牛志刚,希望他说服集团董事长肖某购买该酒楼作为集团办公楼。关甲武向华峰海港酒楼经理李某提出,自己有希望促成青海信保集团购买该酒楼,需要500万元好处费打点相关领导。经李某请示,酒楼的所有者——青海华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同意。
关甲武将李某答应给予500万元好处费的消息告诉了牛志刚,让他想办法说服肖某,好处费一人一半。最终,肖某同意集团购买华峰海港酒楼,并让牛志刚负责与华峰房地产公司方面沟通洽谈。事成之后,华峰房地产公司老板王某反悔,他认为在出售酒楼过程中,关甲武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只愿付300万元好处费。2013年11月26日,关甲武通过红人创投公司账户以咨询费的名义接受华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关牛二人各分得150万元,牛志刚委托关甲武对自己分得的150万元进行投资理财。
2013年至2018年,牛志刚为聂某岗实际控制的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祥房地产公司)在青海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贷款担保及借款业务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牛志刚在办公室收受聂某岗给予的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1张;2017年8月,聂某岗给牛志刚妻子王乙现金10万元,用于牛志刚购置车位;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聂某岗都会给牛志刚现金,共计7.5万元。牛志刚共收受聂某岗给予的贿金117.5万元。
牛志刚除了大量收受金钱外,还收受金条和钻戒。牛志刚从2013年至2014年为胡某明实际控制的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为田某担任代理人的青海盛圆珠宝有限公司在青海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贷款担保等业务提供帮助,2016年春节前牛志刚收受胡某明送给他的1根价值25.14万元的1公斤金条,2016年6月田某给予其价值5万元的1枚钻戒。
滥权致损7.53亿余元
青海天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衡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知道关甲武和牛志刚的特殊关系后,请他帮忙促成在青海信保集团顺利贷款。
2013年8月,经关甲武和王甲商谈,他促成牛志刚为王甲贷款提供幫助,王甲给予200万元好处费。随后,关甲武将此事告诉了牛志刚。后来,牛志刚违规帮助天衡工贸公司在该集团取得了第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贷款。王甲按约定将200万元好处费交予关甲武,关甲武分得100万元,牛志刚委托关甲武对其所得的100万元代为投资理财。
2013年底,牛志刚接受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丰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请托,在家中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50万元。2014年至2015年,牛志刚为张某实际控制的景丰矿业公司等4家公司在青海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贷款担保及借款业务提供帮助。
牛志刚收受财物后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担保等业务,给青海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53亿余元。
2013年至2015年,牛志刚在办理、审核、评审青海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为王甲、张某所控制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业务时,大开绿灯。他明知王甲控制的天衡工贸公司存在反担保抵押物不足值、重复抵押,张某控制的景丰矿业等公司是关联公司,抵押物重复抵押等问题,违反融资担保管理办法、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指示、强令青海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不进行充分贷前调查,不对反担保抵押物进行有效评估,过度授信,为天衡工贸公司、景丰矿业等公司办理了贷款担保等业务。
后因上述公司逾期未能履约,造成青海信保集团及其子公司代偿款及出借资金无法追偿,并引起一些诉讼纷争。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20年11月27日,牛志刚违法违规为天衡工贸公司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造成经济损失6990万余元,违法违规为景丰矿业公司等4家公司办理贷款担保等业务造成经济损失6.83亿余元。
最终获刑10年6个月
2021年5月27日,牛志刚因涉嫌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21年7月2日,关甲武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牛志刚、关甲武涉嫌受贿一案调查终结后,被移送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6月23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牛志刚、关甲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23年5月2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97.64万元,其中被告人关甲武与牛志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500万元,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二被告人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牛志刚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牛志刚、关甲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法庭审理阶段,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予认定为坦白;二被告人亲属代为主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3年12月1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牛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关甲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赃物及赃款上缴国库。
牛志刚、关甲武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牛志刚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上诉人与关甲武共同收受王甲200万元不能成立,关甲武向王甲索要的200万元是融资服务费,关甲武提出给牛志刚100万元没有实际交付应认定受贿未遂;认定上诉人与关甲武共同索贿300万元不能成立,该款是向关甲武支付的居间介绍费。上诉人关甲武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与牛志刚为受贿罪共犯。关甲武从天衡工贸公司及华峰房地产公司处取得了500万元,其中250万元没有实际交付给牛志刚,而是帮助他投资理财,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未遂。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2024年1月2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被告人外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