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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慎到科学

2024-05-10许超

人文杂志 2024年3期
关键词:霍布斯科学

许超

关键词 霍布斯 国家理性 审慎 科学

〔中图分类号〕B56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4)03-0074-11

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是公认的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之一,他的国家学说早已成为认识现代国家的重要指津。学术界也产生了诸如唯物主义、人文主义、现代自然法和人为意志论等解释霍布斯国家学说的多元路径。然而,作为现代国家观念成熟标志的国家理性论与霍布斯之间的关系却少有人问津,即使涉及这一问题的相关分析也往往对此着墨不多,且存在广泛争议。忽视了霍布斯的国家理性思想史是不完整的,无法揭示历史进程中国家理性思潮发展演变的理论逻辑;同样,回避了国家理性对霍布斯的影响便无法理解霍布斯国家学说的思想渊源和创新之处。因此,重新考察霍布斯的国家理性观念或许有助于消解争议,澄清其政治哲学的思想渊源和基本逻辑,可以给我们提供理解现代政治的重要出发点。

一、霍布斯的定位

在西方思想文化上,以“国家理性”视角来审视霍布斯是非常晚近的学术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只有弗里德里希·迈内克(FriedrichMeinecke)、卡尔·弗里德里希(CarlJ.Friedrich)等少数人尝试在国家理性观念史脉络里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加以分析。这种情况随着20世纪末国家理性研究的繁荣有所改观,许多研究霍布斯专家如理查德·塔克(RichardTuck)、诺埃尔·马尔科姆(NoelMalcolm)等人也尝试梳理国家理性传统对霍布斯政治思想形成的重要影响。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学术界对于霍布斯与国家理性关系的认识和讨论,也非常典型地反映出对霍布斯作为国家理性论者的基本定位。不过,现代早期国家理性观念是极其复杂和多样的,加之霍布斯政治著作本身又卷帙浩繁,这些无疑都增加了讨论霍布斯国家理性观念的难度。从霍布斯学术研究史来看,虽然以国家理性论者来定位霍布斯大致不差,但霍布斯在何种意义上是国家理性论者却存在着理解上的巨大分歧,这也成为我们在讨论霍布斯的国家理性观念时必须首先面对的基本问题。

霍布斯的国家理性论者形象主要由国家理性观念研究者迈内克、弗里德里希等人在20世纪中叶塑造的。对于他们来说,霍布斯的理论整体处于国家理性观念脉络当中,特别是《利维坦》更是国家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如迈内克就强调在《利维坦》等著作中,“国家权力的行为显得不受任何约束,‘国家理性观念看来达到了它的顶峰。它同时也是个最纯粹的‘国家理性观念”。① 这种定位并非迈内克所独创,在他看来“国家理性的极致”的评价不过是长期以来的“惯常认知”。②同时代的弗里德里希在《立宪的国家理性》一书中,虽然囿于主题并未对霍布斯展开详细论述,但他仍然延续迈内克的基本观点承认霍布斯是重要的国家理性论者,只不过霍布斯的国家理性论是“专制主义的国家理性”,与詹姆士·哈林顿(JamesHarrington)等人阐发的“立宪主义的国家理性”相对立。③ 然而,晚近霍布斯研究者却并不认同迈内克等人对霍布斯的定位,他们主张讨论霍布斯与国家理性观念的关系应当是分阶段的,即青年霍布斯明显受到欧陆国家理性思潮的影响,成熟时期霍布斯则与国家理性观念分道扬镳。比如塔克通过分析霍布斯早期著作及阅读书目,提出“‘国家理性的文化对青年霍布斯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成熟时期霍布斯“国家理性式的关于国家政策的论述”则十分罕见。④ 马尔科姆也通过分析《利维坦》等著作强调霍布斯“态度与国家理性论者相似的事实也不能认为他的思想是受到国家理性论者直接影响的”,霍布斯“超越了国家理性思想家的思想畛域”。⑤ 更有学者直接断定“霍布斯的‘国家理性主义阶段随着修昔底德英译本的问世而告结束。”⑥晚近研究者实际上仍然承认对霍布斯国家理性论者的定位,但在时间上加以限定,展现出霍布斯对国家理性观念从接受到放弃的转向历程。上述研究都是讨论霍布斯与国家理性观念的重要著作,却为霍布斯塑造了定位迥异乃至相互冲突的国家理性论者形象。

之所以产生如此巨大的分歧,很大程度上源于研究者们对“国家理性”观念的理解差异。关于“国家理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理性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它是维持国家权力的必要手段,致力于协调权势与道德的关系。因而国家理性的历史源远流长,是人类统治史中的普遍问题,在各种文化传统中都屡见不鲜。⑦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家理性”应当在时空维度上加以限定,它仅仅指产生于16世纪晚期意大利地区由“国家理性”概念所激发的全新政治话语,这种话语由尼科洛·马基雅维利(NiccoloMachiavelli)、弗朗切斯科·圭恰迪尼(FrancescoGuicciardini)和乔万尼·博泰罗(GiovanniBotero)等人提出,并在17世纪早期传播到整个欧洲。⑧ 前者正是迈内克等人所秉持并以之分析霍布斯理论的观点。在讨论霍布斯之前,迈内克就先明确提出“‘国家理由观念的丰富内涵不允许自己被强制纳入一个抽象的定义而受到严重束缚。由于这个原因,我们的研究也不可能局限于展示存在一股历经几个世纪的、统一和被刻板地界定的思想发展潮流。”⑨基于此种认知,霍布斯的《利维坦》正是在宽泛的意义上鲜明地体现了以理性精神界定国家的行为准则和基本原理。当然采纳广义观点,并不意味着迈内克不熟悉“国家理性”的狭义概念,他也清楚地知道“霍布斯没有使用‘国家理性的实际表述”或直接使用“国家利益”观念。① 然而囿于研究旨趣的差异,迈内克主要致力于发掘霍布斯面临国家理性问题时的理论建构,并未着力刻画诞生于现代早期意大利地区的“国家理性”概念及其相关论述对霍布斯思想的直接影响。而这正是塔克、马尔科姆等人所力图梳理和展现的思想脉络,即源自欧陆的“国家理性”概念或话语如何影响着霍布斯的政治思考和著述。因此,塔克等人探索的方向是考证霍布斯对“国家理性”概念及相关理念的接受与运用。从这个视角来看,霍布斯的《利维坦》运用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语言”而非“使用国家理性和怀疑主义式的语言”,“代表了国家理性向自然法学的转向”。② 这种以狭义概念分析霍布斯国家理性观念的“转向论”,也构成当下霍布斯研究领域的流行观点。

相比于迈内克的广义分析,塔克等人从狭义出发的源流考辨,显然具有更为扎实的文本基础和概念证据。迈内克式解读不仅轻视了国家理性文本和概念的传播过程,而且存在觀念史研究方法所带来的“学说神话”谬误,将“国家理性”主题学说赋予经典理论家。③ 然而塔克等人基于概念或术语的限定性讨论同样存在着对霍布斯国家理性观念的误读。这种误读很大程度上源于研究者秉持的人文主义分析框架所带来的遮蔽。塔克等人在分析现代早期国家理性观念时直接将其与塔西佗式人文主义等而视之。④ 韩潮关于霍布斯国家理性主义阶段结束标志的论述则明显借鉴了列奥·施特劳斯(LeoStrauss)对霍布斯人文主义时期的界定,后者将霍布斯翻译修昔底德(Thucydides)视为他“人文主义时期的顶点与终结”,前者则将此视为霍布斯国家理性主义阶段结束的标志。⑤ 由此可见,晚近研究者对霍布斯国家理性转向的界定,实际上是以学术界关于霍布斯人文主义转向的研究共识为基础。

施特劳斯学派与剑桥学派之间虽然诸多立场和观点都相去甚远,但对霍布斯的人文主义者定位却是罕有的共识。他们都曾通过对霍布斯的早期著述和经历来分析霍布斯学说的人文主义阶段。施特劳斯颠覆了传统研究考证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科学主义理解,力图证明其真正基础是“关于人类生活的根本见解”,施特劳斯还将霍布斯人生观的成型阶段界定为1629年之前的“人文主义时期”。⑥ 昆廷·斯金纳(QuentinSkinner)也曾细致地考察霍布斯的早期人文主义思想。⑦ 更值得关注的是,二者对于人文主义者阶段的界定也大致相同。塔克虽然批评了施特劳斯人文与科学的二分法,认为这种区分不过是一种后见之明,但他仍然延续了施特劳斯和剑桥学派对早期霍布斯人文主义者的定位,只是塔克强调影响霍布斯的是塔西佗式人文主义,与文艺复兴早期的西塞罗式人文主义存在重要的差别。⑧经由塔克的区分,晚期人文主义与国家理性观念表现出更为明显的一致性。由此,霍布斯对人文主义的反思和批判,似乎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视为对国家理性观念的放弃。然而沿着塔克的观点再往前走一步:既然人文与科学的区分并不是当时流行的知识分类方法,那么将霍布斯单纯定性为“人文主义者”实际上也不过是后见之明。借用这一视角来审视霍布斯的国家理性观念更会带来某种误导,既可能遮蔽他不同政治话语背后一贯的问题意识和深层逻辑,也容易忽视国家理性观念在传播中的概念变迁和语境转换。因此,相关研究的丰富性并没有消弭对霍布斯国家理性论者的定位争议,反而更加凸显出理论与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些都使我们必须回到历史中重新思考霍布斯及其国家理性论的问题意识和逻辑演变。

二、审慎与科学的二分

从人文主义或者人文—科学二分法来切入霍布斯学说的阶段定性并不妥当,霍布斯本人对人类知识进行的分类必须予以重视。从《法的原理》开始,霍布斯尝试将知识区分为“审慎”和“科学”两种,“前者是事实的经验,后者是真理的证据:前者如果很显著,就被称为审慎,后者如果很显著,通常被古今学者称为睿智或智慧”。① 这种二分法也在《利维坦》和《论物体》等著作中被保留。② 对于人类知识的区分,构成霍布斯建构政治科学的关键环节,也刚好提供了一个分析霍布斯与国家理性观念关系的切入点。

从国家理性传统来看,关于审慎与科学的区分非霍布斯的独特发明,而是那个时代的流行观点,毛里奇奥·维罗里(maurizioviroli)就曾发现17世纪初期国家理性论者秉持着一种观念“国家理性不是一种科学,而是一种审慎……前者总是遵循法律和理性;后者有时违反法律,无视理性”。③ 这种区分反映出当时国家理性观念与审慎的紧密联结。在欧陆国家理性论者博泰罗、尤斯图斯·利普修斯(JustusLipsius)等人那里,“审慎”正是他们借以调和政治与道德冲突的关键概念,将“国家理性”从违背正义的负面道德意涵中解救出来。一方面,“审慎”意味着判断能力和治国技艺,具备“审慎”德性的君主能够洞察世事,预知政治局势变化,面对具体情境采取必要手段来维持国家;另一方面,“审慎”意味着统治者必须显得有德性,这就要求君主要学会伪装和掩饰来欺骗大众。④ 这种对“审慎”德性的强调和推崇,在17世纪初期西欧知识界颇为流行,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Bacon)在《随笔集》中专门撰写了《论伪装与掩饰》,这正是欧陆国家理性观念在英格兰流行的重要体现。国家理性论者延续了古典政治哲学特别是亚里士多德主义对“审慎”的基本界定,将“审慎”视为统治者的专属德性,是“一种同善恶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⑤ 因此,“审慎”构成关联伦理学与政治学的重要枢纽。早期国家理性论消弭了统治者的实践需要与理性道德法则之间的矛盾,为统治者的政治行为谋求理性根据。

然而这种以“审慎”建立政治秩序的方式却遭到了霍布斯的质疑。在霍布斯看来,“审慎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对未来做出的假定”,既无法判断“事情的正义、正确或错误,也没有产生任何普遍命题”。⑥ 在不同著作中,霍布斯都质疑了经验主义的科学观念,否定了从经验知识建构科学的可能性。经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产生普遍的分析框架来解释世界的真实原因,能留下的只不过是事实知识的积累和记忆。基于霍布斯“经验不生普遍”命题,哈金认为霍布斯在《法的原理》中已经秉持了非常现代的“盖然性”观念。⑦ 对于现代政治哲学而言,霍布斯的开创性意义不在于对“盖然性”概念的发现,而在于明确拒绝以“盖然性”思考现代政治,他试图凭借科学方法将现代国家建基于准确无误的理性分析之上。基于此种认识,霍布斯将“审慎”降格为平等个体乃至动物都具备的自然能力。就“审慎”程度而言,人与动物、国务重臣与农民之间并无明显的差别,甚至后者可能比前者更高。① 这种贬低“审慎”的态度,不仅源于科学主义兴起后对“审慎”确定性的怀疑,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霍布斯对古典政治哲学的整体反思。在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那里,具备“审慎”德性的统治者或立法者基于正确理性建立的共同体生活方式和法律规范,是提升公民德性,实现良善政治的重要途径;现代政治科学则“从根本上怀疑‘前科学的、普通人的日常经验中存在什么‘正确理性”,②“审慎”只不过是一种经验猜测或者私人“意见”,经由“审慎”不仅无法达致理想政治生活,甚至会引发恐惧和迷信,造成国家的解体。只有借助科学方法,才能反驳谬误学说,摆脱经验世界或者私人意见的束缚,寻找出实现和平与安全的确定方案。这种观念贯穿于霍布斯政治理论的始终,在其晚年著作《贝希摩斯》中,霍布斯依然强调“治理国家,具备才能、审慎或是勤奋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绝对可靠的规则,以及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真正的科学”。③

基于对“审慎”的反思和对“科学”的追求,霍布斯的成熟理论著作与早期国家理性传统存在方法论上的重要差别。早期国家理性论者都曾不厌其烦地引用历史案例来论证国家理性的必要性,研习基于经验归纳的历史是获得“审慎”能力的关键途径,如让·博丹(JeanBodin)即曾表示:“要具有审慎,没有比(学习)历史更重要更关键的因素”。④ 但在霍布斯《法的原理》和《论公民》中则几乎看不到或者说极力避免对历史论据的使用,甚至是尽力避免对历史论述的使用。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分析君主制利弊时直接强调“我们不用去管某些君主制在我们面前呈现为被偏爱的政体形式的论述,因为它们不是根据理性而是根据例证和箴言来作出的”。⑤ 这种非历史的政治论证方式,使得霍布斯与整个保皇派著作都呈现出明显的不同。后者恰恰希望通过对历史性权利的考据来论证王权的合法性基础,罗伯特·菲尔麦(RobertFilmer)的《父权制》正是这一进路的典型代表。⑥ 围绕“古代宪法”及君权历史的争论,实际上构成17世纪上半叶英国政治合法性的核心话题。⑦ 霍布斯已经意识到对历史起源的争论并不能证成绝对权力的必要性,奠定其政治合法性基础。不宁唯是,这种对历史的执念和纷争反而可能损害王权合法性,也是造成英国内战的重要原因。因为霍布斯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国家的开业根基在良心上是说得过去的”。⑧基于历史立场得出的知识往往具有党派性而有失偏颇,国家权力的真正合法性基础应该建立在普遍同意的理性原则之上。显然霍布斯政治理论的目标已经是探求绝对而永恒的科学真理,而非研习可能性的技艺。

科学知识在最终目标上仍然与审慎知识相一致,即致力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但在具体的方法和内容上却存在重要差别。从方法来看,科学借助于理性原则和推理能力的逻辑表达,而审慎则依赖于历史经验的修辞技巧;从内容来看,科学讨论的是国家形成与解体的抽象规则,而审慎则思考统治臣民的特殊技艺。从传播范围来看,科学致力于普遍传播,使得全体公民都秉持关于政治的科学信念,“审慎”则为君主所独揽,只是少数精英掌握技艺话语的私密语言。基于对审慎与科学的知识区分,霍布斯重新界定了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他自己也已经意识到这种科学的政治理论在哲学史中的独特地位和开创性贡献,并在手稿中自信地宣称“我将作为两门科学的奠基人而名留青史:光学和我在《论公民》中论述的科学中最为实用的关于自然正義的科学”。①

因此,霍布斯核心政治理论呈现出与审慎式国家理性论明显不同的科学气质。这种科学化的探索既与霍布斯的个人境遇不无关系,更与英格兰的知识传统密切相关。就个人境遇而言,诸多研究者都曾注意到霍布斯在17世纪30年代的兴趣转向。斯金纳曾将霍布斯对科学的兴趣解释为三个原因,即“发现了几何学方法”“对科学实验产生了兴趣”“与马林·梅森纳等巴黎科学团体交往”。② 然而对科学方法的服膺并非仅仅出于霍布斯的个人际遇和自我偏好,而是那个时代英格兰知识界的整体立场。根据罗伯特·金·默顿(RobertKingMerton)的档案统计,17世纪初期(英格兰知识分子)对于文学的兴趣发生明显的衰落,尽管诗歌戏剧等曾在上世纪的英格兰发展到高峰。而社会知识分子对医学、科学、数学的兴趣则出现明显的上升。③ 霍布斯同样身处这一潮流中,他在17世纪三四十年代曾将大部分时间都倾注在对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研习上。④ 同时,霍布斯对国家一般问题的探讨,也与英格兰现代早期的政治理论写作旨趣不无关系。从马基雅维利开始,欧陆的国家理性论者就热衷于使用“君主宝鉴”这一写作题材对统治者进行教育,并论述创建和维持国家的统治技艺。然而与欧陆思想界“君主宝鉴”广泛流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此类著作在英格兰却寥寥无几,斯金纳在总结北方文艺复兴时期著作时甚至称英格兰“君主宝鉴”类作品数量少到“令人诧异”。⑤ 这几乎是自莫尔《乌托邦》以后英格兰人文主义的重要倾向,即讨论和比较国家的一般问题,而非仅仅思考统治者的特殊利益。自然科学的兴起恰恰为霍布斯思考普遍政治问题和建构国家理论分析框架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三、审慎式国家理性的重新定位

从“反思审慎、强调科学”的价值偏好来看,我们很容易接受一个流行的对霍布斯的错误定位:成熟时期的霍布斯已经放弃了或者说超越了国家理性观念。因为早期国家理性传统就是一种依赖于历史学的“审慎”话语,具有审慎德性的统治者基于必要情况灵活地运用各种治国技艺。霍布斯的确对早期国家理性话语持保留态度。然而如果说霍布斯彻底抛弃或者拒斥国家理性观念,则是一种误读。

霍布斯的论述偏好,只不过是他基于知识分类特别是政治知识层次作出论述重点的取舍。这一点鲜明地体现在霍布斯对“审慎”明显的矛盾态度。马尔科姆就发现霍布斯既强调审慎“是非常靠不住的”,又承认审慎“对于国家而言是非常必要的”。他将这种矛盾解释为霍布斯“所致力于提出的不是审慎而是科学——一种系统的确定的知识。这种科学的目标不是关于政府的治理术的,而是一种证明政府存在之必然性以及确定政府所必备特征的理论”。⑥ 正是基于这种判断,马尔科姆强调霍布斯超越了国家理性传统的思想畛域,完成从审慎到科学的转向。然而这种目的论式的解释实际上只关注霍布斯的科学化目标,而忽视了霍布斯对知识的类型学区分,“审慎”和“科学”虽然存在价值上的差异,但仍处于知识的范畴,二者只是层次不同,都构成国家理性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慎”与“科学”在政治上的层次差异或许可以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多次提及的“网球之喻”中略窥一二。在第二十章中,霍布斯强调“创立和维持国家的技艺正像算术和几何一样在于某些法则,而不像打网球一样只在于实践”;而在第二十九章,讨论主权者的日常管理中听取建议时,霍布斯又强调“一个人如果由许多审慎的参议者协助办事,并全都就个人所长分别征询意见,那就是最好的办法;正像打网球时运用能干的副手并把他们放在适当的位置上一样”。① 从这一比喻中不难发现,霍布斯并非拒斥国家理性的审慎技艺,只不过二者属于政治理论的不同层次,科学涉及国家权力的性质,包括国家的创建和维持,霍布斯对自然状态和通过契约建构国家的思考正是属于这一层次的问题;审慎则涉及主权者的日常管理和统治技艺。

这种区分在霍布斯不同著作中都有清晰的展现。在《论公民》中,霍布斯直接对比主权和政府管理的差别,前者是一种权力,而后者是一种技艺。“权力(power)在每类国家都是同样的;而技艺(act)的差别,即国家的动议和行动的差别,取决于对他们的审议是来自多数还是来自少数,是来自有能者还是来自无能者”。② 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不仅对主权权力与统治技艺加以区分,而且将二者都视为国家稳定存续的重要因素。哈维·曼斯菲尔德(HarveyClaflinMansfield)也曾注意到霍布斯的这种区分,并将其解释为“权力的形式与现实之间”存在的某种差异。③ 以后见之明来看,霍布斯的确为现代政治科学创造了影响至今的抽象“权力”观念,然而回溯其思想渊源,霍布斯的区分实际上是巧妙地安置了国家理性观念中审慎与科学的冲突。相比而言,巴鲁赫·德·斯宾诺莎(BaruchdeSpinoza)在这一点上走得比霍布斯更加绝对。斯宾诺莎同样秉持了现代政治科学的自我意识,反对欺骗和秘密等违背理性的行为,以民主的公开审议取消了国家理性以及审慎在政治运作中的地位。④ 然而斯宾诺莎轻视了偶然性在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审慎式国家理性恰恰为这种不惜违背成文法来应对紧急状态的自由裁量权留出了空间。即使如约翰·洛克(JohnLocke)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也不得不承认有些权力“远不能为早先固定的、经常有效的实定法所指导,所以有必要由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们凭他们的智慧和审慎,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这种权力”。⑤ 所以,洛克在权力结构中为超越于法律的“专权”留出位置。如果从传统的思路,我们可以将“专权”的存在视为洛克宪制理论的内在矛盾,但从国家理性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洛克所保留的“专权”实际上是保障人民利益和国家稳定的必要设置。霍布斯的贡献在于他开创性地将权力和技艺加以区分,从而在现代国家的实际运行中为“审慎”留下必要的空间。

诸多思想家都曾意识到,“审慎”与政治家的实践技艺、自由裁量相关联,“审慎”的统治者在必要情况下可能采取与法律或者说理性相违背的政治行动。而这正是早期国家理性为权力辩护的重要内容。因此,早期国家理性观念的具体观点不仅对霍布斯产生过重要影响,而且在他的著述中时有论述。从霍布斯早年对修昔底德著作的翻译,我们就可以看到霍布斯对早期国家理性传统及历史方法的推崇。早年的霍布斯多次强调知识学习的来源“很大部分最好是从伟大的人物、历史和政治知识中获取”。⑥ 而在霍布斯眼中最合适的历史研习对象莫过于修昔底德,并将其作品视为“最伟大的政治历史编纂著作”。根据马尔科姆的考证,“政治”在现代早期英语中也包含技艺和精明的含义。⑦这种统治技艺正是国家理性的具体实践,也是审慎的重要表现。霍布斯在总结政治学历史时也指出,“由于这种政治才能非同寻常,因此他们(自认为掌握这种才能的人)认为只应当把这个称呼(审慎者)留给自己”。⑧

除了对“审慎”式国家理性的整体认知,相关的具体治国技艺也存在于霍布斯的诸多著作当中,如霍布斯在《论塔西佗的开篇》就指出“根据不同的时间、地点和人物采取相应的手段,用温和的言谈和恰当的借口去掩饰自身的情感和目的,这是统治的首要技艺(act)。”①在17世纪20年代末,霍布斯还曾翻译了一篇国家理性的文献《第二绝密谕示》,在该书中包含了大量关于“为了最高公益”而采取的统治技艺,甚至是不择手段的权谋之术,例如,“你应该在你的敌人之间挑动争端;为此目的,你需要运用暴力和阴谋,而且也不要不惜违背神法和犯罪来达到目的。”②在《论公民》中,霍布斯还强调“既然自然法要求君主尽一切努力确保公民的安全,那么,君主不仅为此被允许派出间谍,维持部队,建筑工事及抽取税收……他们也可以做任何看似用强力或计谋就能颠覆那些威胁他们的外国权力的事情,因为国家的统治者被迫做一切他们能做的事,来确保他们所恐惧的灾难不会发生”。③ 维护公民安全并为此采取必要手段,成为霍布斯笔下主权者的重要责任,而这种以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为政治行动辩护的理念恰恰构成国家理性的道德基础。

从这些论述中不难发现,以“审慎”为核心的国家理性观念并未在霍布斯思想成熟期的著作中绝迹,只不过是散落在具体统治技艺和主权者责任的论述中隐而不彰。虽然霍布斯中晚年对人文主义的核心观点存在诸多批判,但他并未将国家理性观念一并放弃,反而仍然在著作中保留了很多与欧陆早期国家理性观念的相似之处。当然也应该承认霍布斯的论述重点和价值偏好显然在于科学,对审慎的论述是有限且克制的。因為基于对英格兰流行政治文化的反思,霍布斯意识到当时知识界关于审慎式国家理性的治国技艺论述实际上已经汗牛充栋,甚至正在引发政治危机。要实现国家理性的真正目标,仅仅依靠审慎的经验知识是不够的,早期国家理性经由历史案例的论证所展现的不过是既往国家实践的事实知识,真正的政治科学需要思考的则是关于国家性质的原因知识。如霍布斯翻译《第二绝密谕示》中所言“国家理性是最大的原因,原因中的原因”。④ 因而,要思考和探究国家理性,就必须依赖科学的方法,拆解分析国家的构成要素和建构过程,而这恰恰是传统国家理性论者所忽略的。

四、科学式国家理性的公共建构

从审慎到科学的重心转向,既源于霍布斯本人的理论建构与方法选择,也与国家理性观念在英格兰演变密切相关。根据维罗里的考证,在早期欧陆传统中,“国家理性”的相关论述具有鲜明的道德色彩。“state”更多指向的是“支配或统治”,甚至是暴力统治。⑤ 因此,国家理性往往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相关联,思考的是统治者的统治德性与治国技艺。然而自16世纪以后,“state”概念经历了一种明显的中性化和抽象化过程,越来越强调“国家”的公共属性。国家权力性质逐渐取代统治德性成为国家理性的核心议题。围绕“国家”性质的不同理解,国家理性思潮在英格兰产生了非常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政治观念。对于霍布斯而言,最为有竞争力和破坏性的国家理性阐释者当属以亨利·帕克(HenryParker)等人为代表的议会派。

亨利·帕克等议会派仍然秉持了欧陆国家理性的基本观点,但却把作为禀赋理性主体的“国家”实质化为议会。他曾明确提出“他们是议会,能在国王缺席的情况下裁决公共必然性,并处置任何事物。当国家处于危难之中时,他们可以判断和缓解危难,并且通过代表制,被视为国家整体”。⑥ 这段声明背后的逻辑是哪怕君主不存在,议会同样得以代表国家整体,判断必然性,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甚至不惜发动政变,颠覆王权。米歇尔·福柯(MichelFoucault)在分析国家理性思潮时曾指出“国家理性肯定了国家不管怎样都得被拯救,不管人们采取什么形式来拯救,所以,政变是国家理性的肯定,是国家自身的自动表现”。① 这种现象最为鲜明地体现在内战时期议会派的观点中。通过内战重构国家,只不过是他们国家理性逻辑的合理延伸。而这恰恰不能为痛恨叛乱、反对国家解体的霍布斯所接受,霍布斯对国家理性的公共建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针对议会派的国家理性主张。

议会派国家理性论从国王到议会的主体转换背后是古典政治哲学最佳政体观念的现代回响。在议会派看来,国家理性的充分实现不仅在于公民德性,也在于优良的政体类型。然而根据霍布斯对国家理性的层次区分,议会派观念实际上仍然处在审慎式国家理性层次。在霍布斯看来,政体类型不过是涉及“政府事务的管理”方式,是一种“技艺”。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强调“政体的有利与不利并不取决于国家的权威所系的那个人,而是取决于政府官员”。② 因此,议会派的国家理性实际上并没有回答国家权力的性质,而只是争论权力实现目的之方式。霍布斯对绝对君主制的赞扬,同样是基于政府管理或者说审慎式国家理性的考量。因为绝对君主制能够统一国王的私人利益与国家的公共利益,因而能保守国家秘密,且迅速地听取建议作出决策。③ 在霍布斯看来,议会派思考的是审慎式国家理性,却强调公共性和开放性,既不能满足审议政府事务的经验要求,也无法保证统治技艺的私密性。就前者而言,霍布斯对议会成员的审议能力提出了质疑,“由于提供建议的能力是从经验和长期研究中得来的,而任何人都不能认为对一个大国的管理所必需知道的一切事务都具有经验”。④ 霍布斯据此认为议会成员在经验和判断上的不足会导致国家管理的低效,甚至还可能被野心家所误导。就后者而论,霍布斯认为统治技艺和国家政策的保密性也往往因议会审议而遭到破坏,“审议公共事务时常常有需要保持秘密的,许多人提建议,尤其是聚议一堂时就很危险”。⑤ 这种私密性观念来源于欧陆国家理性对治国秘术的偏好。霍布斯曾引用利普修斯的话来赞扬修昔底德:“他的判断清明,时刻秘而不宣地教导、指引着人的生活与行动。”⑥所谓“秘而不宣”正是利普修斯等审慎式国家理性论者的主要原则,并且构成治国技艺的行动指南。在霍布斯看来,议会派不仅没有保守治国技艺的政治秘密,反而以此兜售给大众,引发政治叛乱和暴动。如他在晚年反思英国内战时指出“下议院的绝大部分成员是从这些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在青年时代阅读过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的著名人物所写的关于他们的政体和伟大事迹的著作)中选出来的,即使他们不是下议院中的多数,通过雄辩他们也总是能影响其他人的意见”。⑦ 在霍布斯看来,类似的治国技艺并无必要教导和传达给大众,而应该真正给他们的是关于国家性质的科学理解。“他们不缺乏才智,而是缺乏知识——关于一个人有权利统治、其余人有义务服从的原因和根据的知识。这些必须教给人民,没有那些知识,他们之中就不可能长久地保持和平。”⑧ 显然霍布斯认为议会派并没有科学地理解国家权力性质,反而宣扬错误的国家理性观念,引发国家的混乱和解体。

因此,霍布斯成熟时期的著作表现出科学思考国家理性的强烈愿望,而要达成这一目标,就必须以科学的方法理解和分析国家。在《论公民》中,霍布斯曾对此作出详细阐述:“修辞的常规结构尽管条理清晰,单凭它却是不够的。我要从构成国家的要素入手,然后看看它的出现、所采取的形式,以及正义的起源,因为对事物的理解莫过于知道其成分……在研究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义务时,虽然不能将国家拆散,但也要分别考察它的成分,要正确地理解人性,它的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① 通过这种机械论式的类比,霍布斯展现了个人作为构成国家的基本质料,并且确立了科学分析的首要原则:“假如人们没有因恐惧公共权力而受到约束,他们就会相互猜疑和恐惧,人人都可以正当地、也必然会想办法防备别人,此乃人的本性使然”。② 从这一条中就可以看出霍布斯对早期国家理性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他们秉持了相似的人性观点,都强调自我保存对人类行为的决定性影响。只不过在欧陆国家理性论者那里,从自我保存出发指向的解决方案是君主的统治技艺,即通过君主的卓越德性对盲目而混乱大众的情感加以引导和控制,由此也反推出君主或者说国家的终极价值和必要性。然而霍布斯通过反思审慎式国家理性,否认了人性改造的可能性,即使能够培养审慎德性的新公民,同样无济于事,反而可能引发政治混乱,危害国家。因此,必须以科学方式分析国家构成要素——个体,从个体理性来审视国家理性。

霍布斯在《論公民》中曾对个体“正当理性”加以明确界定,即每个人对自身行动的真实推理,在缺乏公共尺度的自然状态中,这种推理行为就转化为私人判断权。在《法的原理》中霍布斯明确宣称“根据自然权利,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判断必然性,哪里存在着多大的危险,采取何种手段。”③对“必然性”的判断权无疑是国家理性的核心要点。在早期国家理性那里,对君主行动或手段的辩护正是依赖于对“必然性”的强调。面对动荡时局和变幻命运,君主基于必然性判断作出政治行动。到霍布斯这里,必然性不只存在于统治者那里,每个人都可能基于自己理性对生存安全作出判断。自然状态实际上就成为“国家理性”的普遍化状态。不过这种状态仅仅构成霍布斯国家理论的分析起点,因为这种对“必然性”的私人判断权会导致全面的战争状态,虽然自然状态中也存在适度的人,但基于“保卫其财务和自由的必然性”仍然不得不加害他人,最终导致“所有人都有加害人的意志”。因此,个体理性权衡不可避免地走向战争困境,而要解除这种敌意就必须出现具有公共判断权的仲裁者,来消解个体理性的争端,实现和平地共同生活。基于自然平等,霍布斯在《论公民》中指出了国家理性取代个人理性的必然过程。“既然人是自然平等的,那要衡量在理性上该受罚的行为,就不能用这个人的理性而不用那个人的理性,因为除了个人的理性和国家的理性之外就不存在理性了,故而,国家就必须决定什么是出于理性而受罚的。其结果是错或罪就是任何人违背国家理性也即违背法律的行为[或不作为]、言词或意志。”④ 虽然个体理性的冲突有赖于国家的出现而得以消解,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个体理性与国家理性之间的矛盾。换言之,谁有权以及凭什么掌握公共判断权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公共判断权的归属问题,霍布斯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议会派国家理性观念中对“人民”的建构。议会凭借“代表”机制成为国家的象征,以人民的名义掌握公共判断权,从而使国家理性程序化。霍布斯意识到这种具备统一意志的“人民”实体,存在否定主权者绝对权力的可能性,以“人民”名义造成国家的分裂和解体。因此,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彻底否定“人民”实体的存在,“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个别的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因为这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⑤ 霍布斯式建国契约通过“授权”代表关系建立国家的意志统一。国家理性为国家权力手段辩护的核心难题,也就通过建国契约的授权机制得以完美化解。“因为人为建立的国家其目的是为了全体的和平和防卫,任何一方具有目的的权利,也就具有对手段的权利;所有具有主权的任何个人或集体,就有权判断实现和平与防卫的手段,也有权判断哪些事情是妨碍和扰乱和平与防卫的事情,并因此有权去做任何他认为必须要做的事情”。① 原本自然状态中个体理性基于自我保存目的,作出必要的手段;现在转化为,国家状态中主权者基于全体保存的目的,掌握采取任何手段的权利,甚至是掌握对善恶的公共判断权。

在霍布斯那里,国家理性与个体理性实现了辩证统一,并且将传统国家理性的辩护逻辑推向了极致。如同曼斯菲尔德所言:“他(霍布斯)表明,基于对自然状态的思考,普通的理性将认可一个非人格的国家的最高权利,由此而同有别于普通理性的国家理性取得一致。霍布斯使我们能够把国家理性打发掉。”②实际上,霍布斯并没有彻底拒斥国家理性的基本观点,只不过通过对国家理性的颠覆性重构,实现了国家理性的公共建构。契约性质的凸显使得国家理性不再仅仅是先天禀赋的品质,更必须考虑国家的公共限定。换言之,国家理性背后蕴含着社会层面个人理性的利益期待和权利诉求。霍布斯的国家理性观念就是在捍卫国家和保障个体之间立论的。然而基于英格兰的现实政治环境,霍布斯关注的重点显然在于主权的绝对性和国家的至上性。因此,霍布斯式国家理性得以有效实现仍然离不开强大的国家,然而这种权力不受制约的主权者却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背离,由此造成所谓国家理性脉络中的“霍布斯症结”,即无法给出现代国家建构的周延规定性。③ 到了洛克那里,权力的契约性质对国家理性的社会限定意义才真正凸显出来,以规范权力保障国家理性良性运作,确保国家权力理性行使从此成为现代政治的主流观点。霍布斯关于国家权力的政治科学分析恰恰处于古今之变的关键时刻,使得国家理性的核心价值和基本逻辑成为思考现代政治的重要出发点,也推动着国家理性从統治秘术向规范政治理论的公共转型。

五、结语

基于科学与审慎的二分,霍布斯的国家理性观念既是传统的,更是颠覆的。一方面,霍布斯熟知早期国家理性的核心观点和基本论述,他用科学方法和话语包裹着国家理性的价值信念。国家仍然是政治的最高目的,国家的维持与稳定构成政治最重要的评价标准,在维持国家的必要情况下,允许主权者采取任何手段,甚至善恶的判断标准也掌握在主权者手中。这种国家理性的基本信条在霍布斯那里不仅得以保留,而且通过科学的确定性加以强化。另一方面,在主权权力和统治技艺区分背后,霍布斯完成了对国家理性观念最为重大的“偷梁换柱”,权利、自由、法治等观念被纳入国家理性的讨论当中,成为论证国家合法性和必要性的重要基础,传统早期国家理性观念的治国技艺被降格为行政的层面,成为霍布斯政治理论的次要问题。不过,审慎与科学同时构成霍布斯国家理性观念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霍布斯式现代国家,既需要科学式国家理性,通过国家契约建构政治统一体,确保主权权威和臣民服从义务;也离不开审慎式国家理性,凭借丰富经验的统治技艺维护国家正常运转。然而在科学与审慎之间的纠结,实际上也反映出霍布斯理论本身的局限性或者说“利维坦”的内在脆弱。霍布斯虽然放弃了传统国家理性对统治德性的追求,转而强调政治制度的人为性与公共性,实现现代国家政治的理性化,然而在实践逻辑中,仍无法完全摆脱自然人性的作用。不必说政府管理者仍然依赖于自身的经验和审慎,即使主权者公共人格背后依然存在自然人格。这些无疑都会侵蚀国家的人格统一性和权力公共性。“利维坦”始终无法在政治实践中彻底断绝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以规范权力来消解公私之间的内在张力成为现代国家建构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

责任编辑:王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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