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增强”:比较生物保守主义与超人类主义的一个视角
2024-05-10胡珍妮
胡 珍 妮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89)
一、 问题的提出
与一般意义上通过对“人—技术—世界”的现象学还原来强调技术中介作用的设计理念相比,以纳米技术(nanotechnology)、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和认知科学(cognitive science)等新兴融合技术为代表的会聚技术(简称NBIC)旨在改变“人类自身”。换言之,在新兴技术的背景下,人类试图跳出传统理论资源主导下的生命叙事和范式假设,将技术内化为自我构成性、自我规定性的一部分。这一观念的兴起同时伴随着人类增强技术(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y,简称HET)的蓬勃发展。按照一般的理解,人类增强技术是指“利用科学进步——尤其是生物技术的进步——对当前人类的体能、智力、情感和道德等方方面面进行改善的浩大工程”[1]。然而,这种依赖于现代生物技术而兴起的人类增强方式在意志自由、个人同一性、社会分配正义等方面存在伦理问题,由此引起了诸多争议。从根本上来说,人们对于“增强”概念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了他们看待人类增强技术的态度。
何为“增强”?目前学界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生物保守主义(bioconservatism)和超人类主义(transhumanism)。以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2]、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3]为代表的生物保守主义者试图通过医学用途与非医学用途的区分为“增强”与“治疗”划界。按照他们的观点,增强是指提升物种的典型水平或扩展个体的正常功能范围,而治疗则旨在恢复该物种的典型水平和个体的正常功能范围[4]。以朱利安·萨伏莱斯库(Julian Savulescu)[5]、约翰·哈里斯(John Harris)[6]为代表的超人类主义者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人类增强概念。他们将这一概念的外延扩展至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有助于改善人类自身的教育、饮食、健身、医疗等传统增强活动,还是借助现代医学手段的技术增强方式,都被纳入到人类增强的考察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生物保守主义与超人类主义关于何为增强的观点被概述为“超常论”(enhancement beyond human norm)与“完善论”(enhancement as improvement)[7],即增强体现为超常,抑或体现为完善、提升。
然而,这两种观点都面临着自身的理论困境。持超常论观点的生物保守主义者以“正常”或“自然”为标准来区分“增强”与“治疗”,但他们无法对“何为正常”或“何为自然”提供进一步说明[8]。持完善论观点的超人类主义者从人的无限完善性出发来讨论人类增强问题,试图通过模糊或取消“增强”与“治疗”的界限,为人类增强技术建立一种普遍的道德认同,但这一做法囿于道德定式心理和道德风险程式的成见引起了激烈反对。通过梳理上述两种不同的代表性观点可知,“生物医学范式假设治疗与增强在道德上是不同的——治疗在道德上是允许的,而增强则不是;超人类增强范式则不认为它们是不同的道德实践”[9]。因此,在关于“治疗”与“增强”关系的伦理讨论中,生物保守主义者与超人类主义者的根本分歧就在于:“增强”在道德上是否是允许的?言下之意,超人类主义的完善论观点若想成为一种普遍可接受的观点,它必须首先证明人类增强技术能否获得伦理的辩护。
二、 主流伦理学对人类增强技术的质疑与回应
目前,关于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讨论主要存在生物保守主义和超人类主义两大阵营。双方虽然面临着不同的理论困境,但他们都是在主流伦理学的框架下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伦理辩护。基于人类增强技术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分,对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考察主要存在道义论和效果论这两条辩护路径。
1. 道义论:诉诸人的内在价值
内在价值的观念在关于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辩论中发挥了突出作用,这一观念依赖于一种关于人性的见解。以人的内在价值为出发点,人们在关于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讨论中所采取的是道义论的分析模式,即从人的尊严出发来考察人类增强技术在道德上是否是允许的。康德伦理学构成了这一路径的主要思想资源。
人具有内在价值是人们对自身最基本的直觉观念,也是道义论最原始的预设。在道义论的理论视域下,生物保守主义者与超人类主义者通过考察人的内在价值表达自身对于人类增强技术的洞见。作为人的内在价值的表征,人的尊严似乎成为了一个不可侵犯的神圣领域,任何有损于人的尊严的行动在道德上都是不可接受的。由此,围绕人类增强技术是否会损害人的尊严的议题,生物保守主义者与超人类主义者开展了批评与辩护。一方面,通过对人类增强技术的批判性反思,生物保守主义者采取强硬的立场宣称,人类增强技术将会损害人类的尊严。这一观点基于崇尚自然的角度反对人类增强技术,自然的、静态的人类本性构成了人类尊严的自我理解。生物保守主义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10]172认为,未来生物技术的进步会破坏人类的自然本性,进而损害基于人性的人类尊严。利昂·卡斯(Leon Kass)[11]借助《美丽新世界》的隐喻指出,人类对其自然本性的技术征服将会是一场悲剧。另一方面,通过对关于人性的假设的质疑,超人类主义者拒绝人性是不可改变的观念,并基于进化论的立场肯定了人类的无限完善性。按照尼克·博斯特罗姆(Nick Bostrom)[12]的观点,人类自诞生以来就在不断进化和完善自身,事实证明,人类能力的延伸和发展并没有剥夺人类的道德地位,也没有导致人性的颠覆以及人类尊严的损失。无论是生物保守主义还是超人类主义,双方阵营都将人的尊严作为确立规范性的终极根据。二者之所以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中,原因在于上述“尊严”概念有待进一步说明。
作为一种关于人性的见解,人的“尊严”所包含的复杂内涵可以通过援引康德的人性公式得以阐明。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康德[13]提出:“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在人性公式的表达中,康德没有直接使用“人性”概念,而是表述为“人格中的人性”。这一用意旨在说明:“人性公式的前提和基础不是经验的‘人性’,而是道德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人格中的人性’。”[14]换言之,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人性:道德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人性和通俗实践哲学视域下的人性,或者说作为本体存在的人类自然本性和作为现象存在的自我完善性。在此基础上,植根于人性的个体尊严同样具有层次性。根据人的尊严的不同来源,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人性指向的是作为人类共同本质的人的普遍尊严,即人类物种所共享的潜力;实践哲学视域下的人性指向的则是作为个体特有本质的人的获得性尊严,即个体潜力在程度上的不同发挥。人的普遍尊严坚持对人性一成不变的形而上学刻画,而人的获得性尊严则以承认人性可以改变为前提。基于对人类本性的不同认知,超人类主义者和生物保守主义者各取所需地使用尊严概念的特定内涵,来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辩护。
就人类增强技术是否会损害人的尊严这一议题而言, 生物保守主义者认为人类增强技术可能会威胁人的普遍尊严, 而超人类主义者以人的获得性尊严作为讨论的出发点, 认为这一技术并不会对人的获得性尊严构成威胁。 然而,诉诸人的普遍尊严来反对人类增强技术的生物保守主义者面临两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①是否存在所谓的自然本质?福山[10]149-153假设了一种称之为 Factor X的人类自然特质的组合, 用以解释人类作为一个物种所配享的普遍尊严和道德地位。 但是,在捍卫Factor X的过程中, 生物保守主义者至今未曾赋予这一因子以任何真实的内容和具体的规定性, 以至于它无法在哲学的层面上被确立一个有效假设。 ②如果人存在一种自然本质,人类增强技术是如何消解这一本质的? 在传统哲学的概念框架下, 人的自然本质是由所有人共享并且区别于其他物种的东西。 从逻辑上来说,人类增强技术的应用并不足以影响人类所普遍共享且最为基本的自然本质, 因为人的自然本质作为一种尚未发展的潜力, 只存在有和无的区别,而不存在程度的差异[15]。 综合以上两点,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的普遍尊严并不能成为讨论人类增强技术的道德理由。
根据对人类本性的不同理解,生物保守主义者和超人类主义者围绕人类增强技术的尊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批判,从而形成了两派论争的格局。这一争论依赖于他们进行伦理思考的逻辑起点,即人性是否可以改变的形而上预设。分析表明,生物保守主义者基于人的普遍尊严来反对人类增强技术的道德理由,无论是在哲学上还是逻辑上都是不成立的。
2. 效果论:追求效用的最大化
在生物保守主义者和超人类主义者的辩护过程中,人的内在价值不足以代表全部的道德理由,需要补充进来的还有某些外部事态。在此意义上,以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基本特征的后果论或效果论(consequentialism)为他们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支持。
追求理性自足的效果论以结果的效用最大化为核心主张,通过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的量化模型,将现实生活中多元的价值化约为单一的理性标准。这一思维模式依赖于一条可普遍化的原理,即个人利益最大化或集体利益最大化的总体化策略,来为人类行动提供指导。运用后果主义的方法论和理论资源来论证人类增强技术的价值合理性,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境进行讨论: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在个体层面,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的伦理利己主义构成了行动的原则,即人类增强技术能否获得伦理的辩护取决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社会层面,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是功利主义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扩展到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力图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了保证在道德试验场中获得成功,这两种情景预设了一个共同的理论背景,即价值量化原则。
在个体层面,根据后果论的观点来计算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风险,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生物保守主义者明确表达了在后果主义意义上的忧思。这类观点从行为后果来评估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风险,认为这项技术重新引发了人对自我认识的障碍,由此带来了自我同一性危机、身份认同危机乃至诸多严重威胁当代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然而,在利己主义的价值观视域下,人类增强技术的后果估价同样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原则。一方面,在超人类主义者看来,人类增强技术不仅可以帮助人们摆脱身体疾患、精神障碍等生存困境,恢复人的尊严,还可以突破自然基因对人类发展设下的限度,满足人类超越自身、追求完美的需求,如强化身体机能、延长寿命、提升智力、增强道德情感等。另一方面,超人类主义者认为,即便人类增强技术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这些问题和风险又是可以被克服的或者说远小于益处的。比如通过量化道德生物增强领域的伦理后果,大卫·德格拉齐亚(David Degrazia)[16]认为这项技术虽然带来了25%的自由损失,但是它同时消除了战争或饥饿,因而在道德上是可取的。
在社会层面,作为一种集体版本的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主张自我的利益必须服从于社会整体的利益。按照这一行动策略的基本理念,无论是生物保守主义者还是超人类主义者都试图在社会政治的层面上,从分配正义的角度对人类增强技术进行深入讨论。比如持否定态度的生物保守主义者托马斯·道格拉斯(Thomas Douglas)[17]进一步反思了由这项技术所引发的“增强鸿沟”——这项技术将会带来一个具有更高道德地位的新物种,从而带来新的不平等。这种担忧基于一个非常强烈的功利主义主张,即按照不伤害的道德理由,因道德地位提升而导致的未增强群体的豁免权损失而不是增强群体的豁免权收益,应该成为反对这项技术的决定性理由。持肯定态度的超人类主义者同样是从福利主义的角度来定义人类增强,但是他们认为,人类增强技术对于提升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是显而易见的,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积极效用可以抵消对该项技术在其他方面的道德考虑。根据萨伏莱斯库[18]的观点,对人类增强技术所带来的人们在生理或心理状态上的任何变化的权衡,取决于我们所寻求的最大化的价值,即过一种好的生活的机会。这一观点旨在表明,人类增强技术的负面伦理价值并不能掩盖这项技术在解决人类的生存问题、实现人类福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对于那些生来便遭遇巨大生理和社会困难的人而言,人类增强技术增加了这类群体过上一种有尊严的人类生活的机会,成为了他们的福音。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人类增强技术作后果主义的伦理讨论往往面临价值难以被量化的问题。按照总体化策略的行动原则,行为可能产生的福利后果或效用集决定了行动选择的正确与否。然而,面对一项尚在发展的、开放的现代技术,人们需要考虑的不仅是这项技术所产生的已知功利,还需要考虑这项技术的诸多“未决事项”所导致的不确定后果。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研究视角的不同选择将会直接影响效用集的最终结果。从上述分析可知,生物保守主义者主要关注人类增强技术对传统道德观念发起的挑战以及带来一系列伦理问题和未知风险,而超人类主义者则以更为宽广的研究视野和独特的知识场域来看待新兴技术对于解决以往社会伦理问题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对人类增强技术的正价值和负价值进行简单的换算,进而将二者进行抵消之后,很难按照净价值来判断人类增强技术能否得到伦理的辩护。当然,将后果的考虑视为伦理考虑的唯一要素本身就是具有巨大争议的,但仅仅从效用的立场来看,无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生物保守主义都未能对超人类主义构成实质性的挑战。
综上,以道义论和效果论为主要学理依据,通过重点澄清生物保守主义者和超人类主义者对人类增强技术的批评和辩护可知,诉诸人的内在价值和效用的最大化这两种辩护策略都不能成为分析和解决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问题的最终依据。换言之,基于道德的理由来反对人类增强技术,并不能在主流伦理学那里获得充分的支持。
三、 从超常到完善: 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范式转换
通过考察生物保守主义者和超人类主义者的数次交锋可知,生物保守主义者指责人类增强技术的道德理由都未能做到完全令人信服,双方无法达成有效的共识。究其原因,对“增强”概念的不同理解关涉二者在哲学范式和研究进路的差异,并且具体体现为对人与技术关系、技术与伦理关系问题的不同回答,而这恰恰才是追问何为“增强”这一问题,比较生物保守主义与超人类主义的真正价值之所在。
1. 本体论前提:人与技术的关系
通过援引人类尊严概念,生物保守主义者与超人类主义者进行了激烈的论争。从根本上来说,对人的尊严的自我认知源自对人与技术关系的不同理解。换言之,在道义论的理论框架下,生物保守主义者与超人类主义者围绕人类尊严问题的对立互竞,是出于本体论思维转向的结果,它构成了两派论争的真正起点。
在生物保守主义者那里,超常论者所捍卫的人的自然本性的观点奠基于柏拉图-笛卡尔式的二元论。在人类增强技术是否损害人性尊严的问题上,生物保守主义始终着眼于人类生命现象独特的自然本性,将一切外在的技术活动都视为遵照机械论法则、外在于自身的力量,进而从人类尊严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出发讨论人类增强技术的合法性运用,以此作为反对人类增强技术的道德理由。在此价值视域下,依托现代技术的所有“增强”活动被定义为一种对传统医疗行为的逾越或僭越。超常论观点所隐含的是一种典型的主体与客体、人与技术之对立的二元论观点。这一观点似乎将人的自为性完全交付给了彼岸世界不可理解的上帝,抑或将人的一切创造活动封闭在纯粹我思的意识活动之中,无视人自身创造出来的“自为本质”。然而,局限于主客体对立的分析框架,将人的自然本性看作是一种静态抽象的存在,既无助于人类认识自身,也无助于理解人的技术活动。概言之,作为一种知性思维的产物,二元论的哲学范式阻碍了生物保守主义者对“增强”这一概念提供更多的哲学洞见。
区别于生物保守主义者, 超人类主义者并没有停留在人的自然层面来说明人的本质, 而是试图引入社会历史性等内容去解释人的自我形成,并在实践哲学的视域中揭示人的超越性本质作为人之规定的意义。 人性之尊严由自身颁布, 其实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能够作为理性主体, 参与构建并联合成为一个目的王国。 换言之, 从获得性尊严来说明人的本质的形成, 实际上就蕴含着人性乃是一个追求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 这种动态的人性观在某种程度上根源于人与技术相互缠绕的客观事实, 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与技术之二元对立关系。 因此, 当持超常论观点的生物保守主义者试图去区分“增强”与“治疗”时, 他们根本无法对“治疗”与“增强”之间内容重叠、关系含混和界限模糊等问题提供进一步说明。 由之即可理解: 在“增强”的概念界定问题上, 持完善论观点的超人类主义者发起的不仅是一场重新定义“增强”概念的文化战争, 更是对传统二元论哲学范式的革新, 其目的就在于打破持超常论观点的生物保守主义者对人与技术之二分的理论设定。
根据以上说明,生物保守主义者与超人类主义者在看待人性问题上的差异,直接关系到两派对人与技术关系的不同认知和界定。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对于超人类主义者所遵循的本体论基础,有研究者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超人类主义与生物保守主义并无实质性的不同,双方都依赖于人与技术二分的形而上学基础[19]。这一观点认为,作为人类无止境追求完美的技术表达,人类增强技术将会导致一个人类新物种即“后人类”(posthuman)的诞生,而后人类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对某种“固定不变的”形而上学标准的超越。也就是说,热衷于后人类图景想象的超人类主义者戏剧性地继承了二元论的哲学传统。然而,这一观点从根本上混淆了超人类主义与后人类主义(温和版本的超人类主义与激进版本的超人类主义)之间的差异。对于那些反对后人类革命的超人类主义者而言,他们的问题意识始于其对笛卡尔式的二元本体论的不满,而致力于通过本体论的变革来讨论人与技术的相互构成。因此,反驳生物保守主义的要害就在于打破人与技术二分的预设。在确定这一前提的基础上,正如温和的超人类主义者尼古拉斯·阿加尔(Nicholas Agar)[20]所主张的那样,一种适度的而非激进的人类增强并不会超过目前人类作为一种物种发展的可能性。换言之,持完善论观点的超人类主义者想要揭示“增强”背后的哲学理念就在于,它试图通过对从自然到自由之自我呈现的人性本质的追问,从根本上克服人与技术的二元分裂,揭示人与技术的内在统一。
围绕人类增强技术是否威胁到人性尊严之争,生物保守主义与超人类主义代表了两种根本不同的哲学立场,他们在人与技术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正是本体论的变革,促使超人类主义超越了生物保守主义的知性思维,为重新理解“增强”概念的本质规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根本上回应了生物保守主义者基于人性尊严的质疑。
2. 认识论反思:技术与伦理的关系
在确定人与技术的关系的基础上,生物保守主义者与超人类主义者的后果论观点依赖于他们对“技术”与“伦理”关系的不同理解,并且直接关涉两派在讨论人类增强技术伦理的研究进路时的不同选择。
从后果论的意义上来看,持超常论观点的生物保守主义者在论述“增强”这一概念时,全然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它。“增强”概念所代表着的消极思维定式,内在地制约并规定了生物保守主义者对人类增强技术的诠释进路,即“外在主义”。这一进路预先地假设了技术与伦理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因而在本质上就是反“增强”的。在此基础上,生物保守主义者主要是对人类增强技术所导致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批判性地反思,致力于通过建构恰当的伦理原则、标准和框架对之加以规约与管控。具体而言,生物保守主义者对人类增强技术伦理后果的考量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在形而上的层面,人的某种内在属性的“增强”被阐释为对人的自然本性的颠覆;在实践哲学的层面,个体的“增强”则被视为对社会的不正义实践。不可否认,生物保守主义所采取“外在主义”进路有助于启发人们对人类增强技术进行伦理反思,从而摒弃唯科学主义或技术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技术实践模式。然而,正如叶卡捷琳娜·格纳季克(Ekaterina Gnatik)[21]所指出的那样:“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新的科学和技术能力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的根本性变化客观上能够导致或已经导致某些价值的加强和其他价值的贬值。”坚持“外在主义”进路的人类增强伦理一味强调伦理作用于技术而忽视了技术同样也能作用于伦理,因而面临诸多诘问。换言之,仅从外在的角度入手去分析这项技术的伦理问题,只能使伦理本身沦为一种边缘力量。
在打破以往人与技术二元对立图式的基础上,持完善论观点的超人类主义的技术实践理念与“内在主义”研究进路更为契合。这一进路实现了从以往的技术与伦理排斥论向技术具有伦理价值的价值立场转换,促使超人类主义者摒弃了“外在主义”的研究进路,在一个全新的知识场域和生命伦理愿景中重新思考人类增强的价值定位。在后果主义的分析框架中,超人类主义者认为,无论如何,人类增强技术有望并且正在构成人类生存性追求的重要援助力量,给予那些苦难者以实际有效的生存关怀,成为实现人类福祉的重要手段。从“内在主义”进路的基本理念出发,在对待人类增强技术的态度上,超人类主义者不再一味地从批判性的角度出发讨论技术的规范性问题,而是在肯定人类增强技术的正面伦理价值的基础上,关注这一技术在解决社会伦理问题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实现路径上,超人类主义者不再按照既定的道德观念或伦理原则对技术进行外在的约束和督导,而是努力发掘技术对道德的调节作用,致力于通过价值嵌入的方式来促进技术伦理问题的解决。
从技术实践来看,人类增强技术的发展似乎使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互动陷入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人类增强技术在带给人类未来无限可能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伦理上的巨大恐慌;另一方面,一味地反对或禁止这些新兴技术不仅无助于自身发展,也无益于消除或缓解技术与伦理相互对峙的内在张力。面对新兴技术潮流不可阻挡的客观事实,“不论从何种意义上看,寻求一种‘允许的伦理’而不是一种‘禁止的伦理’,是人类增强技术面对生命伦理难题时的解决之道”[22]。但是,这种“允许的伦理”得到辩护的基本前提是,借助伦理对话或商谈等形式框架,对人类增强技术在伦理上的合理限度形成一定程度上的重叠共识意识。“允许的伦理”是指在允许的空间和范围之内,为生物保守主义和超人类主义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实现技术与伦理的融通。从辩证的视角来看,生物保守主义和超人类主义虽然在对技术与伦理的关系理解上存在分歧,但是二者之间并非仅仅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恰好形成了一种互补关系。在新兴技术时代,人类不可避免地产生发展并运用增强技术的需求,这与超人类主义的基本理念不谋而合。但是,超人类主义所遵循的“内在主义”进路并不意味着忘记了生物保守主义带给人类的警醒或放弃了伦理对技术的审视。该进路关注的是如何将某种价值嵌入到技术物之中,这恰恰是“从技术内部展开了对伦理的构建”[23]。因此,在表达自身洞见的基础上,一种开放的而非保守的、温和的而非激进的超人类主义样态,通过坚持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双向互动,为人类增强技术的具体实践以及致力于发展软着陆机制的“允许的伦理”的建构提供了一种目前可能的方案和选择。
在解释何为“增强”的差异性语言中,超人类主义和生物保守主义各自的理论优劣得以清晰呈现。坚持“内在主义”研究进路的超人类主义立足于一种人与技术互嵌、技术与伦理耦合的哲学理念和实践智慧来考察人类增强技术,实现了从“超常”到“完善”的伦理范式转换。以人与技术、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内在张力为讨论的出发点,遵循“内在主义”进路的超人类主义无论是在本体论还是认识论层面上的理论优势,已然可以洞见。
四、 结 语
在筹划超人类文明图景的起点上,传统的伦理学资源和知识场域已经无力解决新兴技术和传统伦理约制之间的矛盾,我们面临与美国哲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24]同样的困惑:“在荒野的价值问题上,‘价值’的含义变了,‘荒野’的含义也变了。旅行者需要找到穿越陌生地带的路”。对何为“增强”的哲学解释与伦理审视,不仅是技术在伦理道德范畴所发起的挑战,也是当代伦理学亟须完成的一次深刻自省。在这种反省中,无论是在本体论还是在认识论的层面,人与技术以及技术与伦理之间的关系都面临着新的选择,并导向了对人类自我的内在革新与外在事态的功利拆解的后果。因此,以何为“增强”这一问题为切入点,着眼于超人类主义与生物保守主义两派论争问题本身的前沿性、研究层次的深刻性以及研究视角的新颖性,并通过将增强概念从“超常”到“完善”的不同定义还原为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范式转换问题可知:尽管超人类主义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但是它通过对自身理念的不断修正,试图在“荒野”中为人类增强技术寻找新的价值定位,因而比生物保守主义更适应现代技术实践和社会生活对道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