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村治理多元规范及其功能研究*
2024-05-07陈潮辉
陈潮辉
(湖南科技学院 文法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在当今社会系统日益分化的背景下,多元规范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已然成为现实。我国乡村治理要实现现代化转型必须发挥多元规范及其各自功能优势。多元规范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善治格局的本质要求,为乡村治理向现代化转型提供制度支撑,是乡村治理体系的运行依据。按照规范的生成规则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多元规范可以划分为“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1]28前者包括国家法和政策,后者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乡村社会规范。这两种规范各自发挥着自身的功能优势,为乡村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共同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一、国家法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
国家法在乡村治理中起到秩序建构、规范性预期和权益保护的功能,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正式规范。其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具有全局性的作用,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具有地方性的作用。
1.国家法的秩序建构功能
通过法律的建构,可以创造出原本根本不可能存在的诸种权力和社会关系,由此突显法律的秩序建构功能。[2]17乡村秩序的建构是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法是建构乡村秩序的重要手段和基础。随着社会系统的高度分化,为了维护乡村的有效运行,必须发挥国家法的秩序建构功能,使各个子系统形成一个治理有序的局面。
我国《宪法》(第8条、第111条)确立了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前者指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后者指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在乡村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国家通过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宪法》确立的农村土地经营体制加以具体化,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为了推动乡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颁布《乡镇企业法》将乡镇企业的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由此农村基本经济秩序得以确立。在乡村基本政治制度方面,国家通过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宪法》确立的村民自治制度加以具体化,由此推动乡村政治民主化建设进程,建构起乡村民主政治秩序。另外,在乡村伦理建设方面,国家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福利条款”(第45第1款)建立了“新农保”和“新农合”制度,由国家和集体承担了农民的大部分养老和医疗的费用,化解了乡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后顾之忧,由此建构起乡村安居乐业、老有所养的伦理秩序。[3]30
2.国家法的规范性预期功能
现代乡村社会的复杂性是导致乡村治理复杂性的根源,正是这种复杂性导致传统乡村治理逻辑无法应付“网络化”的乡村社会,乡村的有效运行需要国家法发挥着“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4]25-26这种功能在乡村治理中主要体现为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作用。
乡村治理的复杂性需要发挥国家法“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指引乡民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实践中来。在快速城镇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乡村治理的复杂性意味着有无数的治理要素会产生无数治理连接的可能性。由此,这些治理要素之间往往存在关联的可选择性,正是因为这种治理上的复杂性才是乡村社会进步的动力。[5]138在乡村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治理上的复杂性呈现出高流动性、高交往性和高信息性等特征,在整体上乡村社会在交流和沟通方面的便捷性促成乡村社会结构的紧密网络化。由此,与昔日“熟人社会”相比,当前乡村的社会模式已经向“陌生人社会”转化。[6]24-25
沟通上的“隔绝感”要求从认知预期向“稳定规范性预期”的法律治理方式转变。也就是说,现代乡村社会的复杂性需要通过法律系统的分出加以化约,促进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运行的畅通。[4]25-26如在经济发展方面,为了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乡村规范化经营,政府通过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引导乡民将当地的名特产品进行商标注册,既保护了乡民自身的经济权利,同时也让乡民对仿冒注册商标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个明确预期。在社会发展方面,为了禁止“六合彩”等赌博活动在乡村泛滥,促进乡民积极投身于如火如荼的乡村振兴战略,引导他们参与到健康娱乐活动中去,政府通过普法教育和专项执法活动,消除和压制了这种歪风邪气,提升乡民的法治素质,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发展。
3.国家法的权益保护功能
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农民权益保护的法治化和治理上的法治化。[7]前言6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应当重视发挥法律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的功能,促进法律系统对农民民主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等诸多方面的保护作用。
在基层民主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宪法》第111条将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乡村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行使自治权和选举权加以具体规定。在经济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宪法》第13条第1款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保护;《民法典》的“物权编”(第331条、第362条)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方面,《土地管理法》“补偿条款”(第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合理补偿原则”,要求向失地农民提供长远的生计保障,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总之,我国在农村综合改革中所取得的治理绩效理应通过国家法加以确认,先从立法的源头上为农民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使国家法成为乡村社会安全的防护堤。
二、政策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
政策在乡村治理中具有微观填补和宏观规划的功能,其主要包括党规、党和国家的规范性文件、意见等。党和国家的政策具有软法的性质,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法律的调整功能,[8]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能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并对乡村未来的发展趋势具有规划指引的功能。
1.政策的微观填补功能
政策对乡村固有矛盾的解决具有微观填补功能。乡村治理体系是个总体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9]49-50每个治理子系统均有自身的治理主体,如何形成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善治格局,到目前为止,包括《宪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在内的国家法均没有做出总体性的制度安排。为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1)专辟一章“乡村治理”(第6章)对村支两委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组织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村党支部是乡村“一核多元”善治格局的领导核心(第19条第1款)。首先,在村组织关系上,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竞选兼任其他村组织的负责人,实行村支两委成员的交叉任职,并要求村务监督机构负责人由非村委会成员的村党支部成员担任(第19条第2款)。由此,村党支部从组织上对村组织进行全面渗透,促进党的领导权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实现。其次,在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制度上,通过建立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的决策监督机制,由村党支部对待决事项提出议题,而后由村支两委对待决事项召开会议进行商议,最终交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时要求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实行公开,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第19条第3款)。由此,村党支部既实现了乡村治理的领导权,又实现了权力运行的正当性。[10]20实际上,该条例所规定的这些治理机制是对乡村治理固有难题的有效解决,但在所有国家法中却难觅其踪,至于乡村所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国家法对他们的调整更是付之阙如。
政策对乡村新型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微观填补功能。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正义、平等”的治国理念,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治理体制,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向城市居民倾斜,导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巨大。[7]349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和国家通过深化农村社会保障改革,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文件,旨在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首先,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1997年,国务院批复了卫生部等部门提交的《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之后在改革过程中确立了“政府拿大头、农民出小头,报销范围和报销额度双放宽”的“新农合”制度。其次,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新农保”制度。最后,在乡村社会稳定制度建设方面,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全面覆盖农村贫困人口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新农合”、“新农保”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这些政策制度共同构成了乡村的社会安全网。实际上,政策调整的这种新型社会关系有其必然性:即基于国家的总体战略方针和农村深化改革的复杂性,乡村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是基于一种试点建设——制度推广——政策调整的建构过程。在法理上,法律的权威性要求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朝令夕改的法律使社会关系主体无所适从,[11]61而政策所具有的灵活性则正好弥补了法律的这种缺陷,待政策确立的制度成熟之后再颁布法律取而代之,由此政策对乡村新型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2.政策的宏观规划功能
党和国家通过总结乡村治理的实践经验,针对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结合执政党的政治需要,对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所制定的宏观政策,对乡村治理实践具有宏观规划功能,主要体现为战略性指引和党建引领这两方面的功能。
政策在乡村治理中的战略性指引功能。自1982年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乡村治理问题作出规划指导。其中,1982年和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治理体制和治理体系向现代化转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要对人民公社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社分设”的政治体制改革,前者是农村经济基础的范畴,后者是农村政治基础的范畴。前者为乡村治理提供物质基础,促进乡村治理系统的分化;后者是乡村治理体系向现代化转型的必由之路,促使乡村治理由一元化体制向治理多元化转变。[12]由此,该文件为当时我国乡村经济发展和治理体制指明了方向,具有发展规划的功能。其次,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具有总体性要求、总体性任务和总体性原则的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政策规划,旨在通过解决乡村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社会矛盾,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夯实基础,以实现人民共同富裕为政策指向。同时,该意见系统地提出要统筹推进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建这六个方面的系统建设,并对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出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体现了以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为问题导向的旨归,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现代化转型指明了方向。[13]由此,该文件为当前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具有发展规划的功能。
政策在乡村治理中的党建引领功能。为了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1-3条提出,在乡村治理中要通过党的政治正确性引领和组织的有效渗透,保证党对乡村建设事业的全面领导;党的基层组织是乡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成为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战斗堡垒。在乡村治理中要提升党组织的组织能力,要通过宣传党的主张和贯彻党的决定,实现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宗旨;在领导乡村治理工作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善于团结群众,调动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践行党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群众路线。同时,该条例不但对乡村党组织的设置、职责任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乡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保障作出了全面规划指引,而且也对乡村党组织在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治理中的要求作出全面部署。由此,该条例是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向现代化转型的路线选择和方针指引的政策,具有党建引领功能。
三、村民自治章程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
正式规范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优势,但在构建乡村治理体系中其功能并不能无限延伸,还需要发挥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章程的功能优势。村民自治章程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促进村民自治和约束行政权的功能,作为一种准法律规范,能够起到弥补国家法律不足的法治功用[14]78和贯彻国家法和政策的落实。
1.促进村民自治的功能
村民自治章程是乡村共同体内部制定的“契约”,旨在为村民开展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自治活动提供直接依据,[14]78体现了多数村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共同意志,对村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是乡村基层民主自治实践的重要规则。村民自治章程不但在制定过程中能够发挥促进村民自治的功能,而且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能够推动乡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实现。
村民自治章程作为村民自治的直接依据,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均具有促进村民自治的功能。首先,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过程本身就具有促进村民自治的功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赋予村民会议对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权,而第21条第1款则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全体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这就意味着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具有广泛性。在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过程中村民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的诉求偏好,实现自身的民主权利,由此协调了乡村多元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同时,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涉及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经济工作管理、社会生活管理、公益事业管理等,涵盖了村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14]79在规范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其次,村民自治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促进村民自治的功能。村民自治章程是依靠村民的自律和内心服从来实施的,其规定了村民的权利义务,融入法律的要素,“充分发扬村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内在功能,较好满足了本村村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调节农村社会的自治秩序。”[14]80由此,村民自治章程是基于村民的大多数同意而对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实施过程中能够通过村民的自我管理和相互监督而得以实现其治理目的。
2.约束行政权的功能
村民自治章程贯彻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创设了村民自治的运行规则和程序,[14]78大多是国家法和政策的实施细则,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分权,他治和自治抗衡”的现代市民社会理念,[15]169-175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具有约束行政权干涉村民自治的功能。
村民自治是《宪法》赋予村民的基层民主政治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村民的“固有”权利,受村民自治章程保护,不受行政权的不当干涉。首先,村民自治在性质上属于村民的“固有”权利,在基层民主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宪法》第111条将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在乡村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行使自治权和选举权加以具体规定,是村民在法治框架内的固有权利,在宪法上应当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16]34“理论上可以对抗乡镇政府的行政权。”[14]80其次,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受村民自治章程保护,不受行政权的不当干涉,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章程涵盖了村委会的组成和职责、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等内容,“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对抗行政权力过度干预的功用。”[14]80《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法定范围内的事项(第5条第1款),否则由上级政府予以责令改正(第36条第3款);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只享有指导权(第5条第1款)和监督权(第36条第2款),而并非其上级政府,村委会并非乡镇政府的“二政府”,否则,自治就会演变成“他治”;村民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只要报乡镇政府备案即可,只要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乡镇政府就依法不得干预(第27条)。实际上,村民自治章程是对国家法规定的“四个民主”的细化和落实,规范了行政权与自治权之间的关系,具有约束行政权的功能,[14]81起到保护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作用。
四、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
村规民约除了与村民自治章程一样具有促进村民自治的功能之外,在乡村治理中还发挥着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乡风文明建设和德治的功能。作为乡村自生自发性的社会规范,其是乡村治理体系运行的固有依据,是人们在一定区域内通过长期社会交往而一致认同的且被区域内共同体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17]21
(一)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村规民约将法律的现代性与乡土规范的传统性融为一体,对国家法和政策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鞭长莫及之处能够起到弥补他们功能不足的作用,是当代乡村多元利益表达与协调的制度性安排,起到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村规民约是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乡村共同体的多元利益诉求,对各方利益表达的平衡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全体村民应当自愿接受其约束。村规民约在表现形式上是村民自生自发性的“契约”,其内容实质上是国家法和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首先,在村庄权力运行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在处理宅基地、承包地和土地补偿等诸多事项时习惯于直接以村规民约为依据。村民如果认为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之规定诉诸法院请求以撤销,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要按照该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审查村规民约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相抵触。其次,在处理乡村矛盾纠纷过程中,基于村庄是个“熟人社会”,纠纷解决之后仍然要面临“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尴尬。由此,对于细微的纠纷村民一般都愿意私了,交由村干部依据村规民约处理,争取尽快“定分止争”。这种通过调解或者和解结案的民间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促进乡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这就为村规民约在处理乡村矛盾纠纷方面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外,在维护乡村社会治安方面村规民约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规范和执行机制。[18]107由此,村规民约在乡村“熟人社会”里能够发挥稳定社会的功能。
(二)促进乡风文明建设的功能
村规民约是介于国家法与乡村习惯之间的乡村社会规范,既有契约性和传统性的一面,又有规范性和时代性的成分,对国家法和政策与乡村习俗之间的冲突起到缓冲的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可以作为国家法和政策的重要补充,发挥着促进乡风文明建设的功能优势。
在乡土“自在秩序”中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和政策的重要补充,发挥着乡风文明建设的功能。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当代乡村社会依然存在着男尊女卑和重男轻女的现象,尤其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和集体分红方面对出嫁女和入赘婿产生严重的歧视问题。[19]3同时,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民在办理红白事、祭祖和拜神等活动中存在相互攀比、铺张浪费的普遍现象,破坏了乡村原有的良善风俗和淳朴风气。然而,在乡村习俗的沿革过程中,国家法不可能触碰乡村社会的这些“细枝末节”,换言之,对于乡风文明建设来说法律并非“万能”的主宰。这无疑与传统乡村的运行逻辑有相似之处,即在传统乡村治理实践中法律只是作为“后盾”而具有象征意义的存在物而已,由乡村自生自发性的社会规范调控乡村的“自在秩序”。[20]45但与传统村规民约不同,当代的村规民约已经融入了国家法的元素,经过民主协商程序而产生,其内容大多是根据国家法和政策对乡村社会秩序、乡风民俗、社会公德、邻里关系和家庭伦理等问题而制定的规范,实际上是国家法和政策在乡村社会的有效延伸,发挥着促进乡风文明建设的功能。
(三)促进乡村德治的功能
村规民约是调整乡村道德行为的社会规范。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交往沟通方式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同时,乡村固有的淳朴民风和良善风俗不断遭受来自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个人极端主义的冲击,乡民在家庭观念、公共意识、公德意识和伦理道德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滑坡。为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必须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引的,挖掘和发挥道德规范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制定乡村道德规范,使村规民约的德治内容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文化传承和弘扬道德教化等功能。
1.推动乡村文化传承
村规民约所蕴含的道德规范是在乡村传统文化的不断演化和对人们生产生活经验的不断总结基础上所形成的,具有乡村文化的属性和标志,是新时代我国乡村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村规民约所承载的乡村道德文化通过对乡民潜移默化的影响,发扬中华民族“崇尚道德、重视操守”的传统优秀文化,发挥着推动乡村文化传承的功能。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乡村道德文化的传承,要求发扬乡村道德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首先,依据《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之意旨,国家通过在乡村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等各类乡村社会规范,推动乡村道德教育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实际上,乡村社会整体上的和谐稳定首先要取决于全体乡民的道德文化素质水平,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文化建设、向上向善的价值观和道德伦理的坚守,“就没有社会文明大厦的基石,”[21]107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乡村治理现代化就没有了根基。由此,《宪法》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出的乡村道德建设指引,对提升乡民道德素质和伦理教育具有根本价值取向。其次,依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规定之意旨,深挖乡村传统优秀道德文化,结合新时代价值观创新乡村道德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引导乡民发扬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向上向善和重义守信的优良品德,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乡村邻里和谐、家庭和睦和干群融洽的有效实现。重视高尚的道德操守一直以来是我国乡村的传统美德,村规民约所蕴含的优秀道德文化根植于中国大地,承载着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底蕴。[21]107故而,当代的村规民约要结合新时代精神,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用先进的道德文化武装农民群众,从根本上扭转乡村社会的歪风邪气,使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向上向善和重义守信等优良品德在乡村大地生根发芽,让村规民约能够更好地发挥推动乡村文化传承的功能。
2.弘扬乡村道德教化
道德教化就是通过教育感化的形式所实行的一种柔性治理方式,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22]152村规民约所蕴含的传统优秀道德文化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注重淳朴民风、扬善惩恶的道德教化功能,通过道德褒贬机制规范乡民的行为,促进乡村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奠定文化基础。
党和国家向来重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道德教化功能,通过融入新时代精神和现代法律的元素,使村规民约实现引导与规范的有机结合,在乡村治理中有效发挥道德教化的功能。首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10)开宗明义指出,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包涵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美好理想的引领和对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发扬这两方面的内容。第1部分强调要将道德教化融于法治建设之中,通过立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引导人们向上向善的观念,促进法治建设对道德实施的有效保障作用。第6部分第3点规定要健全和完善包括乡规民约在内的各类社会准则,发挥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举止的规范、调节和评价作用。其次,《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12)明确提出,村规民约的制定要有利于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和引导乡风民俗等五个方面的作用,同时对教育和引导乡民树立文明新风和改变陈规陋习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违反道德规范的具体惩戒措施。同时,要求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农村基层组织和妇女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有效发挥道德教化的功能。显然,村规民约所蕴含的道德规范通过引导和强化乡民的道德自律,使其成为乡村主流文化,是乡民生产生活和沟通交往的重要规则。因而,新时代乡村道德建设要继续发扬传统村规民约淳朴民风、扬善惩恶的教化功能,将乡村传统的优秀道德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形成乡村道德教化的新内容,促进乡民形成新时代的道德观念。[21]107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治理现代化,有效性目标就是要实现乡村善治,乡村善治首先要求治理有序,治理有序必然要求实行良法之治。为此,乡村治理需要运用包涵国家法和政策在内的正式规范以及包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内的非正式规范协调共治,通过多元化调控的路径,并充分发挥多元规范及其各自的功能优势,促进乡村治理体系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