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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73 号)

2024-05-06

交通财会 2024年3期
关键词:会计年度营业额反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3 号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2023 年12 月29 日国务院第22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 年1 月22 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 年8 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 号公布 根据2018 年9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4 年1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 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 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确定的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 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 年1 月5 日国务院第2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 年1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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