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整合理论模型下大学生犯罪防治机制研究
2024-04-20刘晓善
刘晓善 林 苗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221)
大学生犯罪的防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这不仅仅是大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私事,更是关系到国家命运和民族前途的大事。大学生犯罪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内在根源和复杂的外在因素,这些都要求在大学生犯罪防治的研究中立足于全局、着眼于细节。
一、问题的提出
压力整合理论模型,即在越轨社会学的视域下,将适应转型期中国国情的一般压力理论、社会支持理论以及社会控制理论进行抽选、修正与补充而形成的大学生犯罪成因分析理论模型,该理论模型存在两个系统,一个是压力-负面情绪-犯罪的中介系统,另一个是以社会支持和社会控制为两翼的条件系统。通过这一理论模型的分析,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压力及其相关因素密切相关,压力是导致犯罪发生的核心因素,但并不意味着有了压力就一定会犯罪,关键是看压力应对方式是否合理与有效,如果不能有效地应对压力则会产生负面情绪,负面情绪得不到有效管理则会导致犯罪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是影响压力-负面情绪-犯罪过程运行的重要条件因素。通过优化社会支持状况和加强社会控制效果,增强压力应对能力,阻断压力-负面情绪-犯罪这一过程的运行,从而达到防治大学生犯罪的目的。压力整合理论模型虽肇始于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分析,但落脚点还是在于对大学生犯罪的防范和矫治。为了有效的进行防治,我们试图根据压力整合理论模型中大学生犯罪成因的两个系统来建构大学生犯罪防治的机制体系。如前所述,大学生犯罪成因有两个系统,一个是以一般压力理论为主线的中介系统,另一个是以社会支持和社会控制为两翼的条件系统。大学生犯罪防治的机制体系即以这两个系统为重要参照,构筑起制度、文化、教育和社会四位一体的立体防线,最终达到防治大学生犯罪的目的。如图1所示:
图1 压力整合理论模型下大学生犯罪防治机制示意图
二、构筑有效协同的制度防线
通过研究发现,大学生犯罪防治面临着很多现实困难:一方面,很难客观全面地了解大学生犯罪问题的现状。全面的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数据统计属于司法机关涉密内容,这给相关研究带来很大阻碍,不利于对大学生犯罪问题进行整体性认识和研究;另一方面,很难启动或组织大学生犯罪防治具体工作的实施。大学生犯罪属于特殊群体犯罪,在预防和矫治方面都有特殊性,但现实中往往淹没在司法机关大而化之的犯罪防治中,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构筑有效协同的制度防线,具体包括如下建议:
(一)成立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和防治的官方或半官方专门机构
成立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和防治的专门机构,如在公、检、法机关内部成立“大学生犯罪研究中心”或“大学生犯罪防治中心”。这种专门机构应该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该机构的主要工作指责是:第一,对各地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和比较。这项工作很复杂,需要按不同地域、不同罪名、不同阶段等标准对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归类统计、分析和比较。第二,对国外大学生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比较和借鉴。虽然各国国情不同,但很多国家面临大学生犯罪的问题已久,在处理大学生犯罪问题上非常有经验,可以参照和借鉴很多国家有益的做法。第三,研究大学生犯罪问题防治策略。根据大学生犯罪现状,并结合大学生犯罪成因理论,研究大学生犯罪问题防范和矫治的具体策略。第四,组织大学生犯罪防治具体工作的实施。作为大学生犯罪研究和防治的专门机构,官方性和权威性的数据、防治策略都是工作基础,在此基础上关键是对防治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如新闻发布、案件审判报道、法制宣传等。
(二)建立并优化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大学生犯罪防治模式
在成立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和防治专门机构的基础上,处理大学生犯罪问题还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因此建立并优化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大学生犯罪防治模式是非常必要的。关于这一点在个别地区已在实践,如江苏省首家检校联合研究中心早在2008年5月就在江苏科技大学成立、2012年12月武汉首个“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室”在武汉大学挂牌成立、2022年6月浙江省湖州市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联盟成立等。这些实践活动为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提供了很好的探索和经验,这种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防治模式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借助各方面力量来改善大学生的压力应对方式、社会支持以及社会控制程度。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司法保护制度
大学生的年龄界限不是很确定,一般在18至25岁之间,这一年龄段正处于少年末期与青年初期的交叉和过渡阶段,在生理、心智方面还未完全成熟,并且还处于学习阶段,尚未完全步入社会,因此,大学生也应归属于弱势群体,是需要在司法程序和制度中得到特殊对待的客体。这一方面的对策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大学生,对犯罪大学生的司法保护制度可以借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如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对大学生的立法保护;加强对犯罪大学生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实行犯罪大学生犯罪记录有条件隐性化政策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国外青少年犯罪防治的相关规定,如日本有“家庭裁判所”,其被誉为“犯罪少年的家”,在收容期间,由专门人员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学科和技术进行科学鉴定,这一鉴定结果是未来审判的重要参考资料。①罗建河:《日本青少年犯罪的防治措施及其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 第5 期。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有利于犯罪大学生重返社会,在犯罪大学生的司法处遇上一般适用适度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尤其对轻微犯罪应多采用暂缓不起诉或刑事和解的处理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以非犯罪化和非监禁化为处理原则。在司法处遇的过程中,还要注重发挥心理干预机制的功能,了解每一位犯罪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情况和犯罪的心路历程,在此基础上利用压力整合理论模型分析犯罪大学生的犯罪成因,针对具体的犯罪成因并结合司法处遇内容来实现对犯罪大学生的矫治。
三、构筑启智润心的文化防线
文化关乎国本、国运,有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学习和掌握其中的各种思想精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有益处。”②教育部课题组:《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人民出版社2019 年版,第236 页。文化具有强大的育人功能,能够洗涤灵魂、陶冶心性,加强整个国家和社会在文化层面上的建设,能够有效地防治大学生犯罪问题。
(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界态势下,多元化社会思潮的涌动势不可挡,这对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群体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他们的思想非常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并擅于接受新鲜事物,但也非常容易受到不良思想文化的影响,迷失方向而误入歧途。因此,必须加强对新时代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大学生群体走正路、做正事。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宗旨,注重引领新时代大学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价值理念,大学生不仅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同时也是大学生犯罪行为治理的对象,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当事人,平等与尊重的主体意识能够唤起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预防和治理大学生犯罪行为的效果。
(二)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指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为目标,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积极向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可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为目标,这一目标立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真正实现,着眼于人的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以及规则意识素质等。对于大学生来说,要综合运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学习、文体活动参与、法制宣传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大学生群体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高学历人才,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参与者与培养对象。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有助于在文化层面上实现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有效防治。
(三)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与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了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延续下来的文明结晶,其中的孝贤文化、慈善文化等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会产生深远影响,家庭、学校以及社会要广泛利用这些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资源熏陶滋养大学生的灵魂。有学者指出,“国家文化软实力就是以文化为基础的国家软实力,国家文化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是指一个国家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文化凝聚力、文化吸引力、文化创新力、文化整合力以及文化辐射力五个组成部分。”①洪晓楠,邱金英,林丹:《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构成要素与提升战略》,载《江海学刊》2013 年第1 期。可见,文化软实力是体现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文化魅力的展现,在国际舞台上,越来越多的带有中国标签的文化产品和文明成果受到认可和赞赏,会激发中国大学生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更加理性地看待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差异,在坚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做到积极借鉴、博采众长。
四、构筑立德树人的教育防线
从教育的主体出发,教育层面包括自我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三大方面,这里仅就大学生的学校教育方面提出若干建议。
(一)不断改进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的那天起就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这种优良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并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高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理所应当地应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如果高校不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则无法培养出真正的人才,那些走向犯罪却学习成绩优异的大学生恰恰证明了他们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缺失和不足。明代郑晓在《戒庵老人漫笔》中有云:“大志非才不就,大才非学不成。”康熙也曾说过:“国家用人,当以德为本,才艺为末。”这些都告诉我们人才培养要以德为先,先学做人,后学做事。
针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可能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首先,高校教师应端正对待思想政治教育的态度。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仅仅体现在相关课程的开设上,还体现在高校中每一位老师的思想与行为上,言传身教、以身作则是每位高校老师的基本宗旨,除了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之外,其他教师也应重视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好大思政教育教学实践。其次,加大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投入和研究力度,深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支撑。最后,培养造就高素质、高层次、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积极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模式的改革。
通过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客观上有利于预防大学生犯罪:一方面,增强了在校大学生在思想上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助于大学生在正确的德育观引领下坚定自己的理想与信念,内在控制能力提升;另一方面,加强了大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与信任,有助于大学生社会支持状况的优化。在上述两方面条件因素的作用下,大学生的压力应对能力得到增强,负面情绪产生的可能性降低或得到有效管理,从而有助于大学生正确处理人生中的消极事件。
(二)改革高校法治教育模式,重构高校法治教育体系
目前,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高校接受法治教育的课程主要体现在《思想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上,教材中法治部分仅占有一章,且内容偏重法治原则。在实际授课中,法治部分的课时十分有限,而且讲授教师大多数没有法学教育背景,法治教育效果很不乐观。高校法治教育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至关重要,但我国目前的高校法治教育模式存在法治教育模式不独立、法律课时过少等很多亟待改革的问题,使得高校法治教育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高校法治教育有待改革完善。而学生的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的培养不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必须在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才符合教育学规律。我国长久以来将高校中的法治教育下设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体制之下,这并不符合法律与道德两种社会现象的平等地位,应改革高校法治教育模式,将高校法治教育独立出来。②李艳馨,李润珍:《高校法制教育的重新定位与设计——以预防大学生犯罪为目的的考察》,载《新疆社科论坛》2009 年第5 期。设置独立的法律课程,在为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大力培养大学生自觉的法律意识和坚定的法律信仰。
(三)高度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塑造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人有压力是正常的,适当的压力可能还会促进人的发奋图强,关键是产生压力后,应该如何正确应对压力,这需要借鉴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来加以研究。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大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干预治疗,缓解压力,这样做不仅会将大学生犯罪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还会在犯罪发生后,帮助找到大学生犯罪的心理根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特殊矫治。大量的实践证明,在高校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大学生犯罪防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高校应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学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心理调适技能的培训以及心理行为训练的体验等。同时也注意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仅仅是心理学专业教师的事情,而是全体高校教师的共同职责,为了及时发现和识别大学生中的心理异常现象,对全体教师进行心理咨询师资格教育内容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另外,还应根据大学生分属的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群体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①盛跃明,毕霞,刘江等:《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预防——对江苏省65 名在监大学生罪犯调查的思考》,载《社会》2004 年第1 期。
五、构筑系统防治的社会防线
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综合防治的系统工程。系统工程综合防治的效果如何,一方面要依靠社会主体合力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依靠社会支持和社会控制效能的发挥。
(一)社会主体合力作用的发挥
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需要进行社会的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②滕明荣:《试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模式》,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 第6 期。而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指在各级党委及政府组织领导下,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家庭、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个人等各个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相互沟通和相互协作,整合各个主体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防治大学生犯罪问题。这里主要分析以下三个主体的重要作用。
首先,大学生个人。大学生犯罪的防治效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大学生的自身情况。如果大学生具有较高的自我认识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自觉性,就会把接受的文化知识、法律常识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这一内化的过程就是大学生形成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过程,毫无疑问,一个人内心真正认同的观念对他的思想与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比任何强制性的外在措施都管用。
其次,大学生所在的家庭。不管社会是一个多么庞大的系统,家庭都是人类社会的细胞,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正因为有了家庭,才有了相应的家庭规范和准则来指导和约束家庭成员的思想与行为,这些规范和准则超越家庭关系,逐渐上升成为一种伦理准则,成为约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可见,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有多么重大,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传统家族宗法底蕴的国家中,家庭伦理观念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不同的家庭文化往往塑造出不同的人品与德行,因此,在大学生犯罪的防治上,有效发挥家庭这个社会主体的积极作用,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大学生所在学校。大学是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主要场所,高等教育的目的除了专业知识的教育外,还要侧重于思想教育与文化教育,成功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应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探寻教育改革的新路,然而只有真正从理念上进行更新,转变教育理念这才是教育改革的关键。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来看,“个体教育实践是受教育理念的支配与影响的,尤其是教育理念客观存在的对教育行为的影响往往是潜在的和不自觉地。因此,转变教育理念是教育改革的先导。”①高中建:《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年版。
在转变教育理念的过程中,必须确立科学的素质教育理念。“素质教育的本质体现为教育满足人的身心需要的本体价值和满足现实社会对人的规定工具价值的有机结合,”②高中建:《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年版。显然,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这就要求学校必须确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如挫折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人文素质教育、法制教育、个性教育等,必须认识到学校自身在防治大学生犯罪问题上的重要地位。
(二)社会支持和控制效能的发挥
首先,充分发挥社会支持的重要功能。根据大学生犯罪问题成因理论的阐述,可以得知有效的社会支持是疏导社会压力的缓冲器。对在校大学生来说,通过对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舒缓在校大学生身上承载的压力,同时还可以客观地促进利他思维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养成;而对于犯罪大学生来说,不仅可以消除犯罪大学生身上的压力沉积,还可以通过各个层面的社会支持帮助影响他们,这无疑有助于犯罪大学生重新回归社会。此外,社会支持功能的发挥还需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求助制度,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为大学生提供生活辅导、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技能培训以及开展各种维权活动等。
其次,不断提高社会控制的有效性。提高社会控制有效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状态,促进社会向前发展。而对于大学生犯罪问题的综合防治系统工程则必须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体制,把大学生犯罪问题的综合防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形成一个多层次、高效能的社会控制系统。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防治需要这种社会控制系统综合效能的发挥,包括国家法律控制、主流文化控制、社会管理控制以及社会舆论控制等。
最后,优化社会处遇环境。社会处遇是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后所接受的各种社会生活状况的总称,社会处遇环境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犯罪矫治效果的实现,还直接影响到犯罪大学生是否能真正回归社会。
对犯罪大学生来说,良好的社会处遇环境包括拥有继续学业的机会、平等的择业与就业权利、平等地参与社会其他活动的权利等。但是在社会现实中,犯罪行为往往会给这些大学生戴上摘不掉的负面标签,犯罪大学生社会处遇状况很不乐观,在学业、工作和婚姻等方面都会受到歧视和偏见,这会使他们未来的一生都笼罩在犯罪的阴影之中,让他们的回归之路显得异常艰难。比如继续学业的问题,大学生犯罪后,往往面临着学校的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这说明,在校大学生一旦犯罪,学校一般都会给予开除这一最为严厉的处分决定。这种现实让许多大学生失去了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无形中为犯罪大学生重归社会设置了重大阻碍,尤其是对罪行较为轻微的大学生。因此,为犯罪大学生大力创造良好的社会处遇环境的首要问题就是给犯罪大学生创造继续学业的机会,这就需要高等教育部门的通力协调。而对大学生犯罪行为的矫治,不仅仅是让他们认罪伏法并付出代价,更为重要的是“挽救人生”。犯罪大学生接受刑罚之后,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困难,需要更多的社会支持来帮助他们应对压力,还需要更可靠的社会控制来坚定他们重新建立起来的信念。为了真正达到矫治犯罪、挽救人生的目标,平稳、宽容的社会处遇环境对犯罪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