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市场法案》实施欧盟进入科技监管新时代
2024-04-19田英
田英
《数字市场法案》正式生效是‘监管大型科技公司的重大转折点,将对全球数字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MA)于3月上旬正式实施。这部新法案旨在通过对几家大型科技公司运营方式的监管,整改在线业务的运作方式。作为欧盟针对科技巨头颁布的反垄断举措之一,《数字市场法案》将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大型网络平台的恶性竞争行为,确保消费者有更多选择。该法案适用的公司标准为:向欧盟境内运营并向欧盟国家提供服务,市值超过750亿欧元(约合817亿美元)或年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约合81.7亿美元),且拥有至少一个核心平台,月终端用户数量达到4500万,年商业用户数量达到1万。
目前有6家公司符合《数字市场法案》监管条件,即谷歌的母公司字母表(Alphabet)、亚马逊、苹果、字节跳动、社交网站Facebook母公司元宇宙(Meta)及微软,它们被認定为“看门人”,也就是在数字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欧盟还认定了这些科技巨头的22个核心平台服务,Facebook、Instagram和WhatsApp,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应用TikTok,谷歌的搜索服务等,都囊括在内。
欧盟这项立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起效,或者会引发哪些预想不到的后果,还需要实施至少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显现。但从字母表到TikTok等几家科技公司,近期都已被迫根据法案改变在欧盟的运营方式,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按规定,第一次违反《数字市场法案》,将被处以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第二次违反,罚款比例最高可达20%。以元宇宙公司为例,该公司2023年的全球营业额约为1340亿美元,若违反一次规定,面临的罚款将高达134亿美元。
该项法案是针对科技公司市场影响力的最严厉的立法之一,很可能标志着欧盟对数字巨头监管方式的巨变。
欧盟没有效仿美国监管机构,不是等取得有关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确凿证据后,再根据传统的反垄断法对相关公司予以处罚,而是通过《数字市场法案》订立规则,要求数字巨头向竞争者开放系统,从而让欧盟在数字市场的监管上领先一步。引用欧盟委员会的官方发言,这个法案旨在为全球数字行业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较早前,西班牙马德里IE大学创新教授、智库欧洲政策分析中心(CEPA)数字创新倡议非常驻研究员恩里克·丹斯(Enrique Dans)表示,欧盟立法者认为,采用常规反垄断手段见效太慢,无法应对快速变化发展的数字市场。
多国政府似乎都认同欧盟的观点。在《数字市场法案》还未生效、其影响还未全面被评估之前,包括英国、日本在内的国家已开始抓紧制定本国版本的《数字市场法案》。
欧洲政策分析中心高级研究员比尔·埃基克森(Bill Echikson)指出,“我们现在看到的是又一次‘布鲁塞尔效应(编者注:布鲁塞尔效应是指欧盟凭借其市场力量,单方面地影响和监管全球市场。这一效应的核心在于,由于欧盟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和较高的消费水平,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都需要遵守欧盟的严格标准)。2018年出台的旨在保护隐私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是如此,颁布后就引发了全球效仿。而现在我们已经能见到《数字市场法案》的模仿版或者变体,比如,在日本、英国、巴西、墨西哥甚至印度。我认为,《数字市场法案》将成为真正的国际标准。”
一些《数字市场法案》的模仿版本,如日本提出的立法,比《数字市场法案》更有针对性,范围也更窄;而另外一些国家,尤其是英国,则希望监管更严格。英国提出的《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比《数字市场法案》更进一步,要求科技巨头向竞争对手的搜索引擎开放数据,加大打击虚假在线评论力度,并彻底改革应用商店。
似乎是为了显示执法的决心,欧盟于3月4日拿苹果公司“开刀”,宣布对苹果予以反垄断处罚,罚款近20亿美元,理由是该公司滥用其在音乐流媒体应用程序分发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违反欧盟反垄断法规。这起诉讼的发起者是以瑞典音乐流媒体服务Spotify为首的一批小型科技公司。
谷歌公司最近也收到通知,被欧盟处以24.2亿欧元(约合26.4亿美元)的反垄断罚款,原因是它使用自己的比价购物服务,以此获得的优势,相对规模较小的欧洲竞争对手而言,是不公平的。
苹果和谷歌都正在对处罚决议提起上诉。
此前,欧盟侧重于消费者保护的《数字服务法案》也已经于今年2月17日正式在全部网络平台生效。有媒体认为,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其正式生效是“监管大型科技公司的重大转折点”,《数字市场法案》确定的涵盖范围及处罚力度,也意味着该法案将对全球数字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新法案仍将某些数字市场排除在反垄断考量之外,包括流媒体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