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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层司法实践守护“金山银山”

2024-04-17闵晶晶程颖汪文来

新西部 2024年2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司法案件

闵晶晶 程颖 汪文来

健全完备的法治体系,对于推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至关重要。要深刻认识到基层司法实践对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意义,有效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探索出一套具备中国特色的、行之有效的方案和模式。应在立法、司法、执法等顶层设计层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匹配、联动的服务保障系统,精准把握生态文明与福祉民生存在的统一关系,合理发挥法治在产业引导、生态保护方面的关键作用。要结合在基层推动司法实践遇到的各类问题,对因地制宜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归纳总结、优化改进,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施在基层顺利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法治环境等方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使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这一直观的“答卷”展示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正确方向和显著成效。

面对生态环境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存在的压力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构建更为完善、健全的法治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低碳升级的应有之义。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关键是司法,活力在基层,基层司法工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积极发挥“司法能动”的作用和意识,切实通过基层实践探索提供可行方案,完善法治环境,健全治理体系,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生态建设道路。

推进法治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一致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系统性工程,各方面协调一致才能有效推进,法治建设贯穿其中,不可分割。营造“绿水青山”环境治理格局,需要法治顶层设计,更需要构建立法规范、司法服务、执法保障的法治系统。具体而言,须从几个方面打出“组合拳”:

一是“厘清范围”。从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质效、侧重环境保护、发展绿色经济等多维度统筹兼顾,抓住“完善生态环境司法诉讼体系”这个牛鼻子,以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持续发展、资源合理节制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等为权衡要件,更加精准厘清生态建设审判职能范围。不仅要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治理体系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更要合理界定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的权责边界,形成既不相互抵消,更要共同发力,充分做好司法职能“裁判员”角色,紧密融入基层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二是“明晰规则”。“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运用良善规则,激发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最大善意”,是生态文明建设“蔚然成风”的先决条件。探索出一套既符合司法原则,又适应生态文明发展内在规律的裁判方法,是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进一步“校准”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认定范围、审判方法、评价体系,将极大促进此类案件的执行质效,高质量推进生态司法建设。

三是“优化机制”。结合生态环境类案件公益性、复杂性、广泛性特点,坚持预防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专业性司法,探索多元化责任追求、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制度路径,提高案件适用诉讼程序的准确性,案件审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力、案件审判结果的执行经济性以及生态环境修复实际效果,真正达到生态环境类案件办理的预期目标。

四是“担当作为”。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开展司法队伍思想教育、作风建设,重申“为民服务”的情怀,“为国铸剑”的初心,激发队伍干事创业、守正创新的热情,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责任担当和思想境界融入生态文明建设中,把好司法关,织密法治网。

保护生态环境与国计民生辩证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这一论断充分揭示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高度统一关系。

一方面,生态环境关系民族绵延赓续。地肥水美、森林茂盛的地区孕育着文明的诞生和人类的起源,环境衰退、生态破坏导致的民族衰亡、文明消失的历史教训则比比皆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原则即坚持生态优先,坚守生态底线,针对生态环境的矛盾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系统有效、导向突出的司法措施,全面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关系群众健康安全。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文明建设至于更为突出的位置,建立齐抓共管的法治环境、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蓝天、碧水、净土。

最后,生態环境关系人民福祉民生。绿色发展理念是传统思维理念和行为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从根本上改善人民福祉的举措。在具体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民风民俗、生产就业、生活习惯、产业发展等多重因素,确保生态类案件办理过程既有惩戒规范作用,又有教化人心意义。以法治宣传、案例警示等多元化方式,倡导绿色低碳理念,逐渐养成绿色、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

紧扣产业发展和群众需求精准发力

产业引导方面,充分研判区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在经济增长势头不减的前提下,采取法治惩治力度逐渐“加码”方式,综合运用法治思维、科学思维及社会治理方法,对不适应绿色经济要求的主体、产业,或自我适应实现产业升级迭代,或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有序退出,既满足生态建设需求,又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大局。加大绿色低碳制度创新和产品应用,合理运用碳排放配额、碳排放交易等市场手段,有效破解生态环境治理涉及的复杂的民事、行政纠纷,以市场化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服务群众方面,深刻领会生态环境类案件的突发性、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依托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采取更加有效、更加便捷、更高质量的解决方式,采取“广泛宣教、提前预防、综合治理、司法保障”,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将环境污染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环境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提高司法治理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引导力。通过积极参与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即体现司法工作的能动作用,又准确划定权责范围,实现公共治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无缝衔接”。

围绕生态建设与司法实践探索创新

司法实践根植于基层,在案件中探索,在探索中升华。基层既是生态环境矛盾问题发生的主战场,也是破解问题、寻求答案、完善司法的主阵地。近年来,在司法裁判中运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来推动“双碳”工作,成为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一大亮点。2020年3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吴某辉滥伐林木罪一案中最先适用了“购买碳汇”来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利益进行修复。此后,贵州、四川、陕西等地也陆续出现“购买碳汇”的司法判例。

通过“以碳代偿”方式,一方面,从法律层面震慑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自觉注重生态保护。另一方面,建立碳汇交易机制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鼓励环境司法积极回应“双碳”目标,对加强恢复性司法建设、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

立足陕西省生态保护实际,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辦理实践来看,该地立足安康地区生态环境特点,积极践行“哪里生态薄弱,哪里被破坏,就修复哪里”的动态修复司法理念,构建环境治理多元共治格局,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法律、社会和生态“四个效果”有机统一。

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能力现代化。其具体做法包括:“1院领导+1环资庭负责人+1员额法官”的“三一”环资办案模式,做到生态案件“专案专审”;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补偿”等新型责任承担方式实现路径;以“三协同”机制为抓手,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现代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体系……为生态环境司法在社会治理、案件审判、责任追究等方面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具有一定推广借鉴意义。

基层司法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探索创新,既解决面上广泛性、多样性、针对性等问题,更能从具体问题中寻求破解之道,为解决普遍性问题提供“样板”。其中,通过碳汇交易、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等有益探索,实现机制创新、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的有机融合,切实以司法能动作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汇聚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以更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作者简介

闵晶晶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环境保护法、经济法

程 颖 安康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妇女儿童保护

汪文来 深圳市南山区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党史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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