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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一被告占林地采矿获刑并承担生态赔偿

2024-04-16郭贝刘学

资源导刊 2024年2期
关键词:内乡县附带农用地

郭贝 刘学

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没收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24486.12元,判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2293.60元,禁止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矿山项目建设。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以排险、修路为名擅自组织人员在内乡县某村组山坡及公路地质灾害治理点上挖山毁林,占用林地采矿,致使林地种植条件、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被破坏的林地山体被挖,岩层裸露、土壤不存,林地遭受根本性破坏,已丧失基本功能。

经鉴定,林地遭破坏总面积共计26.2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類别为一般公益林。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缴纳植被恢复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448153.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缴纳植被恢复费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448153.6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补充勘验,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在现场补种侧柏和刺槐17.8亩,成活率符合植被恢复标准,可以抵扣相应的植被恢复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愿筹划补植复绿,具有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实际行动,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全部赔偿到位,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综合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考虑其法定、酌定等各种量刑情节,为了保护环境资源,打击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公民在追求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以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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