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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主义的“人民”想象:辩正与反思*

2024-04-15聂智琪

开放时代 2024年1期
关键词:人民民粹主义精英

■聂智琪

[内容提要]民粹主义的危险在于对民主所赖以为凭的人民话语的争夺甚至篡改。因此,若要真正回应民粹主义的挑战,首先要澄清的就是民主与民粹主义在人民观上的真正区别。为此本文从“反建制”“反精英”和“反多元”三个视角对学界关于民粹主义人民观的既有理解予以梳理和分析,认为这些标签化的断语虽然有其道理,但其本身所具有的含混、张力甚至局限仍有待进一步澄清。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反多元”确实是民粹主义人民观的本质性特征,但这里的“反多元”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对整体性人民的诉求。换言之,民粹主义与民主在人民观上的本质性差异不在于对整体性人民是否拒斥,而是对其不同想象方式,即是否承认整体性人民具有拟制含义。本文的探讨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民粹主义的认识,也为重新反思民主理论提供了借鉴。

一、导言

1969年,当约内斯库(Ghita Ionescu)和盖尔纳(Ernest Gellner)两位学者在首部关于民粹主义的会议论文集中道出他们对民粹主义的忧思时①,或许不曾想到,民粹主义浪潮在时隔半个世纪之后会卷土重来。更令人错愕的是,如果说当时的民粹主义与去殖民化等问题息息相关,且其影响范围还只是局限于拉美、东欧以及非洲等地的发展中国家,那么如今的民粹主义则更多是指向全球化、文化和族群等议题,并进一步波及欧美发达地区,以致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者米勒(Jan-Werner Müller)不得不重新呼吁要严肃思考到底“什么才是民粹主义”②,进而提醒我们关注民粹主义的蔓延及其对全球民主的侵蚀。在米勒这样的学者看来,民粹主义的危险在于,“它是一种民主的异化形式,承诺要实现民主的最高理想(让人民统治)”。③显然,让米勒深感忧惧的是,民粹主义的真正危险在于以一种民主的语言表达出非民主甚至是反民主的政治谋划,其核心是对民主所赖以为凭的人民话语的争夺甚至篡改。因此,若要真正回应民粹主义的挑战,首先要澄清的一个问题便是:民主之下的“人民”与民粹主义的“人民”到底有何区别?

然而,作为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人民”一词历来就充满争议,在现代政治的语境下想象人民更是绝非易事。如学者摩根(Edmund S.Morgan)所言,相较于之前的君主制,“人民主权更复杂,可以说是一项比国王的神圣权利更为虚拟的拟制。虽然国王的神圣性有些可疑,但是他不需要被想象。他是一个可以看得见的存在,戴着王冠拿着权杖。人民却不可能是这样。在我们将主权赋予人民之前,我们必须想象有这样一种存在:一个能够思考、行动、做出决策并将其付诸实施的像人一样的单一实体。”④

人民概念的复杂性显然导致民主之下的人民难以勘定。这种模糊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扭曲和异化甚至让“人民”成为民主理论中一个被刻意回避的危险概念。例如,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虽然承认人民统治是民主一词的字面含义,同时却认为这一含义至多只是在反抗君主制上有价值,其在正面建构民主制度上并不具备指导意义。⑤类似的,以赖克(William H.Riker)为代表的新政治经济学家基于对投票悖论等问题的揭示,直言“人民”一词是一个没有意义的空洞概念。⑥如果说这些自由民主论者对“人民”本来就抱有某种警惕甚至排斥的话,一向倡导大众参与的激进民主论者却同样对“人民”表现出怀疑甚至批判的态度。例如,在哈特(Michael Hardt)和奈格里(Negri Antonio)那里,“人民”不仅是一个无用的概念,甚至因其潜在的压制性而必须被诸众(multitude)所取代。⑦凡此种种,都揭示出一个看似悖谬的现象:以人民统治为要义的民主理论在刻意回避甚至否定人民概念,被视为对民主构成威胁的民粹主义却一直高调地宣扬要“找回人民”。显然,民主理论在人民问题上的长期失语使其更加难以应对民粹主义的挑战。

也正因此,晚近以来的民主理论日益关注对人民概念的重新阐释,试图澄清民粹主义的人民观及其与民主的差别。随着近些年欧美民粹主义现象所引发的讨论不断深入,国内学界也同样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⑧总体而言,这些理论探讨基本上都围绕“反建制”“反精英”和“反多元”这三个维度来理解民粹主义的人民观。应该承认,这些判断与人们对民粹主义的通常看法颇为吻合,也触及了民主和民粹主义在人民观上的某些差异,但问题在于,这些标签化的断语自身所可能具有的含混、张力甚至局限并未得到进一步的澄清和解释。为此,本文拟对主流民主理论关于民粹主义人民观的三种最有影响力的解释予以梳理和分析,进而在揭示其不足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澄清民主与民粹主义的人民观的关键维度,从而为重新反思民主理论提供借鉴。

二、反建制的“人民”

针对民粹主义在人民观上的挑战,民主理论界的一种典型回应是从人民与建制的关系入手,强调民粹主义人民的反建制倾向以及由此导致的对民主规则和秩序的破坏。这种判断固然符合多数人对民粹主义的通常印象,但问题是,这里的“反建制”到底指向什么?事实上人们至少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反建制”一词,也因此导致在具体诊断民粹主义现象时出现分歧。

首先就第一种理解而言,“反建制”意指民粹主义下的人民对任何建制性的安排都予以拒绝,从而是一种带有无政府主义倾向的激进政治。在对民粹主义现象的经验解释上,基于绝大多数民粹主义运动都不可能实践如此激进的反建制主张,这种理解所能涵盖的范围其实极为有限。不过从潜在倾向来看,这一观点往往是意图强调左翼激进民主与民粹主义的亲缘性。

有意思的是,同样是强调民粹主义的“反建制”特征,第二种理解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在这里,“反建制”只是意味着反对任何民主性的建制安排,而非国家和秩序本身。例如在对人民的认定上,民粹主义并不承认民主选举程序的结果就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应该说,这一观点触及了民粹主义的反民主面相,但也导致民粹主义概念的泛化。这不仅使我们难以将民粹主义与其他非民主现象区别开来,也无法辨别发生在民主体制下的民粹主义现象。

第三种对“反建制”的理解则进一步将反对的目标缩减为代议制民主中对大众民意予以整合和过滤的中介性建制。也就是说,这种民粹主义是民主体制下的寄生物,其通常并不反对宪法规定下的民主选举程序,但对那些支撑代议制民主的诸多中介性建制(如建制化的政党、权力制衡机制等)抱有敌意。当然,这种敌意既可以表现为赤裸裸的强力消除,也可以是间接性的疏离和腐蚀。

应该说,这种理解能够有效解释多数发生于民主体制下的民粹主义现象,也佐证了民粹主义是民主自身投下的阴影这一判断。而在对民粹主义现象的具体的诊断上,相较于前两种理解所可能导致的意识形态上的偏向性,这一观点的包容性更强,主张民粹主义与左右翼的意识形态均可结盟。不过虽然有这些优点,这种解释仍有其局限。将民粹主义视为民主的寄生物无法解释那些发生在民主之外的民粹主义现象。此外,在遵守民主选举程序的框架下对某些中介性建制的削弱,是否必定意味着是民主的异化和危机?对这一问题,民主理论界本身也存在分歧。例如曼宁(Bernard Manin)和格林(Jeffrey Edward Green)都倾向于认为这或许只是意味着代议制民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已。⑨

由此可见,民粹主义虽经常被贴上“反建制”的标签,其实人们往往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这一标签,而即使是遵从同一种理解,也依然会面临不少争议。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民粹主义与建制之间的关系其实非常暧昧。民粹主义研究的代表人物塔格特(Paul Taggart)就明确指出,除了早期俄罗斯的民粹主义等少数的例外,绝大多数民粹主义运动的兴起本身就有赖于政党和选举等建制性的机制。这意味着,民粹主义并非只有在低水平的制度化下才能发展起来。当代欧洲的新民粹主义势力(如勒庞[Marine Le Pen]的法国国民阵线和威尔德斯[Geert Wilders]的荷兰自由党)的兴起就表明,在一种严格的党纪和组织化环境中,民粹主义也能够蓬勃发展。在塔格特看来,这种民粹主义与建制之间的暧昧关系表明了民粹主义自身所陷入的制度性困境:“自由主义政治体现在代议制政治的实践、程序和结构之中。而民粹主义又是在代议制政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民粹主义只有在代议制政治系统的条件下,才有能力维持自身并以系统化的政治运动形式而存在。”⑩如果说塔格特更多是从妥协的角度来看待民粹主义与建制的暧昧关系,另一位当代民粹主义研究的重要学者乌尔比娜缇(Nadia Urbinati)则进一步点出了民粹主义对建制性权力的隐秘追求。在她看来,以反权力面貌出现的民粹主义其实暗藏了对权力的渴望,这意味着民粹主义绝不仅仅是一种反建制的运动而已。⑪言下之意,所谓民粹主义向建制性权力的妥协其实只是表象,其内在诉求本就是指向对建制性权力的最终掌控。

不过,即便认为民粹主义的人民带有某种反建制的特征,此处还有一个难题:民主之下的人民也可能是反建制的。在民主体制之下,人民既要服从公共权威的安排,又是公共权威的来源。例如现代民主虽常被冠以法治民主这样的称号,以表明民主之下的人民已被法治所驯化,但事实上无论是在创制宪法秩序的开端时刻,还是日后可能出现的宪法危机时期,人民都需要挣脱现有的建制安排以重塑共同体的秩序。关于这种通常被称为“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意义上的人民的明确阐述,最早可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Emmanuel Abbe Sieyes)。西耶斯发现,如果在出现宪法危机时由依据宪法建立的机构来裁决,就会陷入逻辑颠倒和恶性循环,因此唯一的解决路径就只能是由独立于任何组织形式之外的人民来行使最高裁决权。⑫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后来得到德国宪法学家施米特(Carl Schmitt)的进一步阐发:“人民的长处和短处都在于,它不是一个拥有受限定的权限、按规定程序履行公务的固定主管机关。只要人民拥有政治存在的意志,它就高高在上,不受任何形态化和规范化的影响。作为一个无组织的实体,人民不能被消解。只要人民存在着,并且想继续存在下去,它就有着无穷无尽的生命力和活力,始终能够找到新的政治存在形式。”⑬

当然,在主流的民主理论中,这种制宪权意义上的人民因其容易陷入施米特式的恣意决断而受到诸多质疑或修正,但不可否认其也是民主的应有之义。例如罗尔斯(John Rawls)就曾指出,“人民的制宪权建立了一个用以规制日常权力的框架,它只有在现存政体解体时才会发挥作用。”⑭相较于罗尔斯的谨慎,激进民主论者如哈特和奈格里则直接将这种制宪权等同于民主本身,即民主就是意味着人民的权力不能受到任何建制的约束,否则就是对民主的压制。⑮

民主之下的人民之所以同样存在反建制的一面(无论是激进的还是温和的),是因为民主其实在决策与判断、国家与社会之间预设了一种持久性的张力:人民不仅介入决策的形成,而且始终保有对决策表达意见的权力。在乌尔比娜缇看来,民主之下的人民甚至在有些时候展现出比民粹主义更明显的反建制倾向。例如曾经席卷欧美的占领运动,不仅将其目标指向正式的建制,其自身的组织模式也刻意回避传统的代表性机制。乌尔比娜缇认为,相较于这种激进的民主运动,当美国茶党试图进入体制以获取权力,反而使其转变为一种威胁民主的民粹主义了。⑯与此相关的一个案例是,在中文版的《什么是民粹主义?》出版之际,法国的“黄马甲运动”也曾因其鲜明的反建制立场而被视为民粹主义在当代欧洲的一个典型表现。然而,如果仔细阅读作者米勒在书中的论述,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中文语境下的一次误读。⑰这表明,当民主运动也以反建制的形式出现,如何将其与民粹主义区分开来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三、反精英的“人民”

反建制之外,反精英也是一个常被提及的民粹主义“人民”的重要特征。根据这种理解,民粹主义的“人民”其实是一个排斥性的概念,指的是和精英群体对立的平民大众。而与之构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主之下的“人民”则被认为是一个涵盖平民与精英的包容性概念。显然,这种民粹主义与崇尚平等的左翼激进主义政治更为相关。⑱对于民粹主义者而言,这彰显了民粹主义可贵的平民立场;而在自由民主论者甚至是反民主派那里,这恰恰表明了民粹主义倡导的是一种排斥性的人民观,从而容易导向大众的暴政。例如,在罗马时代,作为平民(plebs)的人民(populus)就常被精英蔑视为是一群乌合之众。而在莎士比亚的戏剧《科利奥兰纳斯》中,这种人民更是直接等同于暴民(mob),以至于被喻为一个多头的怪兽。

当然,从历史上看,“人民”概念本身确实一直在作为部分的平民和整体性的公民之间徘徊。例如在古希腊,虽然亚里士多德倾向于将人民(demos)理解为穷人,但是正如古典政治史家芬利(Moses Finley)所指出的,除穷人、平民和多数人外,“demos”的模糊性表现为其还可能指涉包括所有公民在内的整体性人民。⑲类似的,古罗马的拉丁语“poplous”本身也有两种含义,既可以专指与贵族对立的平民(主要用于日常话语),也可以指包括贵族和平民在内的公民整体(主要体现在罗马法中)。乌尔比娜缇则进一步指出,相较于古希腊的“demos”,罗马传统中的“populus”更侧重于对立的概念,指的是不同于贵族群体但同样分享主权的平民阶层。她认为正是罗马时代这种排斥性的人民观(而非古希腊的民主传统)直接影响了后来的民粹主义。⑳考虑到“populus”而非“demos”才是“人民”概念(如英语的“people”)的直接源头,那么“人民”一开始就是一个对抗性的概念。也正因此,法国大革命爆发后第三等级特意选择将新的议会命名为国民(national)议会而非人民(popular)议会。

如果民粹主义的“人民”指向的就是这样一种排斥性的平民概念,其所暗含的对立和暴政正好揭示其与民主的本质性差别。如果说在词源上“人民”概念本身就含有两种不同甚至冲突的理解,那么民粹主义继承了其中排斥性的一面,而民主则强调了包容性的维度。然而问题是,民粹主义是否真的就等同于平民主义?从理论上看,无论是左翼民粹主义的代表人物拉克劳(Ernesto Laclau)还是右翼的施米特,其实都不曾讳言领袖的作用。例如拉克劳就指出,人民是一个空的能指(empty signifier),其在社会结构中并没有任何确定的根基,而民粹主义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拥有不同诉求的大众的动员并建构出人民这一主体,离不开特定领袖的领导。㉑而在实践层面,无论是拉美的以庇隆(Juan Peron)为代表的民粹主义,还是当代欧洲的新民粹主义,精英都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向前追溯,在尚未真正实现大众平等的19 世纪,滥觞于美国和俄罗斯的民粹主义就更不可能是纯粹的平民主义运动。

也正因此,民粹主义即使采取全民公决这样的直接民主的形式,也无法避免精英的操弄。例如拿破仑在执政期间就曾使用全民公决来巩固自己的权力。这种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全民公决制度,与韦伯和施米特提出的“公民投票式民主”(plebiscitary democracy)抑或是“诉诸于民意的领袖民主制”(plebiscitary leadership democracy)密切相关。施米特就曾指出,由领袖主导的公民投票是现代的欢呼形式,其结果更能呈现真实的人民意愿。㉒当然这两位思想家并非没有注意到精英操纵民意的可能。因为全民公决的选项局限于是与否两种回答,而且决策事项本身也是被决定的。施米特甚至明确告诉我们:那些提出问题的人能够通过提问题的方式来控制最后的结果。不过施米特最终还是认为,只要政治共同体具有同质性,就不必过于担心,因为这种同质性可以确保全民公决是人民意志的真实表达。㉓

可见,民粹主义即使采取某种直接参与的形式,也未必是在倡导一种积极公民的角色,其在本质上仍然需要精英来实现对民意的建构与统一,所以,与通常的印象相反,民粹主义其实并不是一种激进的政治形式。㉔或许正是意识到这一问题,一些学者试图对民粹主义的反精英特征给出更窄化的解释。例如,民粹主义的反精英主张并不是说要否定精英本身,而是指向对精英-大众的社会等级结构的颠覆。言下之意,民粹主义可以有精英的领导,但是其主张带有明显的平等主义色彩,挑战的是精英所拥有的优越于大众的权威、利益和特权。根据这种理解,民粹主义的前身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由煽动家操纵的暴民政治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无套裤汉运动”。而与之对照的是,右翼保守主义虽然也反对某些精英,但其诉求并不指向对精英-大众的社会结构的彻底否定,因而并不属于民粹主义的范畴。㉕

应该说,这种修正有助于提醒我们警惕那种为右翼保守主义量身定做的民粹主义概念以及由此导致的对保守主义的污名化,但是其将民粹主义与左翼激进政治等同起来的做法似乎又陷入同样的陷阱,即民粹主义被等同于某种确定的意识形态从而丧失了其特有的概念指向。换言之,把民粹主义与左翼意识形态捆绑起来,同样是一种窄化。事实上即使学界关于民粹主义的具体理解充满分歧,但基本上还是认为,相较于传统的对社会政治有一整套系统理解的“厚”意识形态,民粹主义其实是一种可以和左右都结盟的“薄”意识形态。

另外一种更窄化的解释则将民粹主义的“反精英”理解为对特定类型精英的反对。例如民粹主义常常批判的是那些借助于体制获取资源或掌握特权的建制派精英。然而问题是,正如民粹主义的反建制的表象无法遮蔽其与建制性安排的复杂纠缠,民粹主义的反建制派精英的诉求也无法贯彻到底,因为那些领导民粹主义的体制外精英也往往会被重新体制化。换言之,只要民粹主义试图对体制外的参与者予以组织和代表,或者进一步地与体制结合以发挥更大的影响,就难以摆脱对建制派精英的依赖。

除了建制派精英,民粹主义反对的目标还常常被理解为道德败坏的精英。言下之意,那些传统视角下的精英阶层如果不存在道德上的问题,同样可以归入纯洁的人民群体。例如在穆德(Cas Mudd)对民粹主义的著名定义中,虽然人民被视为与腐败的精英相对立的群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指向的就是平民阶层或者体制外的民众。穆德特意声明其所界定的民粹主义对于人民的理解是道德性的。㉖这种理解看上去似乎完美化解了民粹主义在精英问题上所陷入的困境,但诉诸道德上的评判也可能导致民粹主义概念的泛化,从而丧失操作性。考虑到民主中的政治竞争也常常采用类似的道德话语,穆德的这一定义就更加无助于我们区分民粹主义与民主的人民观了。

四、反多元的“人民”

既然反建制和反精英的解释都有问题,人们便越来越倾向于从反多元的角度来理解民粹主义人民观的本质特征。塔格特就曾指出:“民粹主义者的人民被描述为一个整体,他们被视为一个缺乏基本分化的单一实体。”㉗米勒更是直接点明,民粹主义的核心要旨即在于推崇一种单一的、同质性的人民。㉘

从“人民”概念的词源上看,上述理解似乎有其道理。例如萨托利就指出,在很长一段时间,希腊语的“demos”和拉丁语的“populas”都是指一个有机的整体,而非分散的个人的总和。㉙类似的,不同于英语的“people”,多数欧洲国家的人民一词也都是指向单数的人民。㉚而在卡农范(Margaret Canovan)看来,“人民”的拉丁语起源及其表达出的单一集体的特征就是民粹主义产生的根源。㉛

当然,仅仅是抽象地指出民粹主义人民观的一元论特征还远远不够,因为这没有触及其在实际政治中的展现形式。根据乌尔比娜缇的观点,在施米特所构想的民粹主义政治中,人民表达意志的理想方式是同质性的喊叫与欢呼,而非统计意义上的选票计算。也正因此,他极力反对现代的议会政治。因为在他看来,民主意味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同一,这种对同质性的追求使得议会中的辩论和投票没有意义。也就是说,异议的表达既不被看重也不被允许,那些不属于欢呼群体的人的声音便被忽视了。㉜

对于施米特倡导的这种特别的民意表达方式,乌尔比娜缇认为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巴达。在那里,民众同样是通过大声喊叫来表达民意。这意味着对于国王或者元老们提出的方案,斯巴达的公民只能在同意与拒绝之间选择,而没有权利给出自己的建议。显然相较于现代民主,斯巴达的体制并不存在多元化的民意表达机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斯巴达体制的这一特征很容易让人将其与雅典的民主体制混同起来,进而误认为两者在反对多元这一点上都可算作古典民主的范畴。但是乌尔比娜缇强调,斯巴达并不是民主体制,而伯里克利之后的雅典之所以仍可以被视为民主的典范,乃是因为其拒斥了一元论的人民观,保留了对平等的政治自由原则的尊重。换言之,彼时的雅典人是作为个体的公民而非以整体性的姿态去参与投票的。㉝

这其实提醒我们,不能将一元论人民观主导下的斯巴达体制及民粹主义与民主错误地等同起来。这种错误实际上意味着,民粹主义虽然排斥自由原则,却无损于其民主的品格。这显然不再可能区分民粹主义与民主,也导致民主本身反被视为与自由和多元毫无关联因而需要予以外部制衡的统治形式。但事实上民主无论古今,与自由其实都无法完全分开,也都反对一元论的人民观。因此在乌尔比娜缇看来,民粹主义并不是一种非自由的民主形式,其与民主理念本身就存在冲突。

当然,对于如今的民粹主义而言,再采纳类似于斯巴达体制的喝彩式投票显然不合时宜,不过其所预设的一元论人民观依然会深刻影响实际政治。也正因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民粹主义对建制和精英的复杂态度。例如,关于民粹主义的反建制倾向,正是因为一元论的人民观预设了一种同质性的人民,而现实的人民往往充满了分歧,由此导致民粹主义者向往一种不需要依赖于经验的理想人民,进而对产生于实际建制之中的人民抱有怀疑甚至敌意。然而,我们又必须承认,民粹主义并非对任何建制都一概排斥,甚至在很多时候还表现出对建制性权力的依赖甚至是刻意的追求。这其实是因为,民粹主义只要认定实际建制所产生的民意符合其对理想人民的认知,就可以转而表达对于建制的尊重与认可。例如,对于民粹主义者而言,若全民公决可以用来证明早已预设好的人民意志,自然就可以为他们所用。㉞由此可见,与通常僵化古板的印象相反,民粹主义的身段又极为灵活,显得很实用主义。

同样,正因为同质性的人民无法在现实中直接呈现,看似宣扬平民立场的民粹主义其实又极度依赖精英的领导。确实,民粹主义常常反对各种精英,但其真正反对的是那些无法建构出同质性人民的精英。民粹主义者显然认为代议制民主下的多元代表机制会阻碍一个单一的整体性人民的形成。霍布斯(Thomas Hobbes)曾以类似的方式指出,在主权者诞生以前,所谓的人民其实只是一群没有单一意志的乌合之众,而恰恰是主权者作为代表者的单一人格而非被代表者自身的统一性,才确保了人民成为真正的统一体。㉟同样,施米特看似倡导的是一种同一性的民主,但是基于同一性在现实中无法彻底实现,他实际上是将代表视为政治构建的第一原则。换言之,只有诉诸代表,人民的同一性才能真正得以呈现出来。显然,在这种代表机制中,精英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占据了核心位置。㊱

就此而言,民粹主义虽然看上去并不排斥代表的原则,但是其对代表的理解与代议制民主的逻辑迥然不同。这表现在:第一,民粹主义认为代表的对象指向一个独立于程序和建制之外的同质性人民,而代议制民主要代表的是从一系列复杂建制中显现出来的多元民意;第二,就代表的方式而言,民粹主义倾向于一种乌尔比娜缇所称的直接代表,即一种在政治精英和大众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简单化的政治㊲,而民主的代表则尊重诸多中介性的机制;第三,因为将自己视为整体人民的化身甚至是决定其是否存在的关键力量,民粹主义的代表实际所掌握的权力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要远远超过代议制民主之下的那些代表。

可见,从一元论的视角来判定民粹主义的人民观,突显的是民粹主义对同质性的强调及其对多元和异质性的否定。因此,民粹主义的危险在于,以大写“人民”的名义排斥和压制奠基于个人权利之上的小写的“人民”。这其实是认为,现实的民意是多元的和不可化约的,因而民主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整体性的人民意志。虽然在实际的民主实践中,为了达成决策我们需要依赖于多数决定的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多数本身就等同于人民,因为多数和少数代表了不同的民意。

应该承认,相较于笼统地说反建制或者反精英,将民粹主义的人民观瞄定在一元论的维度上,确实触及了民粹主义的关键之处,也使其能解释更广泛的民粹主义现象。然而,仅仅将民粹主义的一元论人民视为对个人权利予以压制的“大他者”,甚至进一步否定民主之下的人民的整体性面相,不仅未能穷尽一元论人民观的复杂面相,也暗示了一种对民主的简单化理解。正如墨菲(Chantal Mouffe)所说:“当提及人民时,如果我们不再能把他们看成一种似乎是联合的、同质性的并具有一个单一的普遍意愿的统一体,在此情况下,社会就只有依靠倡导政治自由主义才能使大众自治不致蜕变为暴政。”㊳但问题是,除了这两种非此即彼的选择,是否还存在第三种可能?米勒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意识到这一问题。在他看来,民粹主义的一元论人民观的实质就在于以部分代替整体,这种排他性的代表权主张实际上认为只有一部分人才算人民。他进而得出结论,相较于民粹主义对于人民的封闭式理解,民主之下的人民则是一个易变的、开放性的概念。㊴应该说,米勒的这一论述很有启发性,提醒我们注意民主与民粹主义的真正区别并不在于对整体性人民的拒斥与否上,而是在于对整体性人民的不同的呈现方式。不过遗憾的是,他并没有就这一关键问题予以更进一步的阐释,甚至在有时候仍带有传统自由主义的色彩,即倾向于将整体性的人民仅仅理解为不同个体的聚合。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民主的人民的开放性,以及民粹主义一元论人民观的本质,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澄清。

五、重释多元和一元

罗桑瓦隆(Pierre Rosanvallon)曾指出,传统的自由主义过于强调民主社会多样性的重要性,忽视了民主政治本身依然需要从“多”中提炼出“一”。㊵言下之意,民主同样要诉诸一种整体上的人民。确实,一部民主性质的宪法虽然要为个人权利和多样性的民意表达提供保障,但无可否认的是,这一宪法本身反映了作为统一体的人民的共同意志。同理,即使是哈贝马斯所倡导的协商民主,其本身虽然旨在鼓励多元的协商并容纳一种去实体化的人民,也同样需要预设一种对协商程序的共识以及由此而来的统一的人民。因此,民主之下的人民其实有多重面相。一方面人民以个体的形式出现,例如作为公民参与到具体的日常政治之中;另一方面人民又必须具有整体性,也就是作为集体性的主权者为共同体奠定基本的秩序和原则。因此,“我们人民”这种整体性的人民话语在民主之下同样不可或缺。㊶然而,随着欧洲大陆对于集体性人民的推崇所导致的对个体的人民的压制,这一面相逐渐被人们遗忘和否定,以至于人民只能被想象为一个由不同的个体组成的聚合体而已。㊷

当然,这种对整体性人民的怀疑和警惕不仅仅是因为其在历史上造成可怕后果,还与其抽象的属性及其建构机制有着密切关联。相较于具体的由众多个体聚合而成的人民,整体性的人民更为抽象,因而也更需要借助想象来加以把握。宪法学家卡恩(Paul W.Kahn)就曾感叹,如今的人们只愿相信经验可见的人民,却遗忘了更为抽象永恒的那个人民。㊸卡农范也以类似的语调指出,虽然“人民”越来越去神秘化了,但人民主权的模糊性就在于,这个“人民”既可能指涉一个特定时空下能够采取行动的个体的聚合体,也可能指向一个抽象且不朽的能够超越这些时空限制的集体。㊹显然,“人民”的这种抽象性使其更容易被任意地解释,以至于走向民主的反面。此外,如果说个体性的人民相对而言更带有自发形成的色彩,那么整体性的人民通常无法摆脱外部的制度甚至强制性力量的塑造。例如在哈特和奈格里看来,无论是霍布斯、卢梭还是康德,本质上都敌视那种无法形成统一体的诸众,都希望由作为统一体的人民来统治作为诸众的人民。在霍布斯等人看来,原发性的整体上的人民并不存在,因为现实中的人民不可能同质到能够达成共识并做出决策。因此,整体性的人民便被视为只能是主权的强制性建构的产物,从而构成对不同个体聚合而成的诸众的压制。比如在霍布斯那里,有着单一人格的主权者的诞生才标志着人民的出场,而此前相互订立契约的只是一群乌合之众罢了。根据霍布斯的这种理解,哪怕是在君主制下也存在人民的统治,因为君主就是人民,而被统治的一个个的臣民反而不属于人民的范畴。㊺对于这种人民观,哈特和奈格里显然极为警惕,认为真正的民主应该是由诸众来统治,以防止民主的异化。

应该说,上述担忧有其合理之处,但如果就此走向对整体性人民本身的拒斥,就是对民主本质的误解。如前所述,民主自身需要一种抽象的整体性人民。虽然这种抽象属性容易被曲解,但是这只能说明对抽象人民的想象方式出了问题。换言之,想象人民的悲剧更应该从想象的机制入手来加以反思,而不是要抛弃人民本身。

当然,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种抽象的人民又势必需要借助外部的制度甚至是主权来建构自身。这确实可能导致反民主的后果。事实上包括哈特、奈格里和沃林(Sheldon Wolin)在内的激进民主论者之所以对建制化的民主抱有敌意并主张一种完全脱离于制度之外的人民,甚至于不惜将民主理解为一种充满不稳定性的政治实践,就是因为,他们将所有这些外部的制度和强制性力量视为对人民和民主的约束。但问题是,人民是否真的能完全离开这些所谓的束缚而独立存在?例如达尔(Robert A.Dahl)就曾指出民主自身无法摆脱的一个边界悖论:“在现实的世界里,就民主的目的而言,‘人民’是由什么构成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更有可能来自政治行动和冲突,而非基于民主原则和实践的理性推论,而这又常常伴随着暴力和强制力。正如我们所见,在解决这一特定问题方面,民主理论无法给我们更多的指引。”㊻确实,根据通常对民主的理解,民主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但是在实际的民主实践中,这个“人民”常常要诉诸地理、历史、制度甚至强制性力量的事先规定。这就导致民主理论中一个难以克服的悖论:被视为对制度赋予合法性的人民本身却面临合法性的质疑。作为民主理论大师的达尔深感头疼,直言迄今为止这一难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㊼

显然,看似不那么激进的达尔,在这里同样把理想的人民理解为一种独立的存在,以至于将人民的边界悖论视为民主理论中难以抹去的一道阴影。但是人民与制度之间的循环悖论恰恰启发我们,人民需要借助制度来建构自身,甚至人民的在场也无法完全摆脱主权的塑造。因此,要真正破解这一悖论,就必须将制度视为人民的构成性因素而非简单的外部约束。与此同时,为了避免被制度吞噬,民主又需要保持制度与人民之间的某种张力,使得任何制度都无法宣称是人民的完全呈现。正如罗桑瓦隆所说,在作为“多”的民主社会与作为“一”的民主政治之间存在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矛盾,即现实中的民主社会是纷繁多样和去实体化的,但同时民主政治又需要一个虚拟的代表人格来实现政治上的统一。换言之,在民主体制下人民其实也有两个身体,一个是内部充满差异的现实的人民,一个是掌握主权的抽象的人民,这两者之间的距离和差异是永恒的,因此,政治代表必然带有某种建构性和虚拟性。㊽当然这里的虚拟性并不是说是虚假的,而是说以“一”的名义出现的代表人格仅仅是一种对整体性人民的拟制。

值得一提的是,罗桑瓦隆承继的是勒弗(Claude Lefort)对于民主的思考。勒弗认为,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这一事实,恰恰表明社会自身不可能完全抓住或主导自己的身份。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有效率的特殊实体,还有助于防止社会陷入一种确信凭其自身就能把握住普遍性和达成共识的独断。换言之,当国家宣称自身代表普遍性且将自身与社会区别开来时,就使得社会暴露出其内在的分裂。而与此同时国家也会面临来自社会的持续不断的批判和反对,从而使其无法完全等同于普遍性本身。因此确切地说,国家只是在拟制性的层面代表了一种普遍性的视角而已。基于这种理解,勒弗对普选权给出一种很独特的解释。他认为普选权的制度化凸显出民主内在的悖论,即当人民主权试图要表达自身也即人民要表达意志的时候,社会上的相互依赖反而解体了,此时公民从他们的社会生活所赖以发展的网络中抽离出来,变成一个仅仅是统计意义上的原子化的存在。这就导致数量取代了实质。㊾因此,如果说君主的加冕试图确认社会的统一,那么计算选票则揭示社会的分裂。而悖论的是,普选权的制度化既确证了这一分裂,又试图对其予以普遍化的表达。上升到一般性的对于民主的理解,勒佛认为这种悖论恰恰彰显了民主的真谛: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但是人民主权的形象和一种空的位置的形象相关,后者不可能被实质性地占据。(50)显然,在勒佛看来,这种内在于民主原则的张力并不应该被消除,因为其恰恰是民主得以维系的关键所在。

因此,民主的人民同样需要诉诸一种整体性的视角,但是这种整体性的人民只是拟制性的,而民粹主义总是倾向于将这种人民实体化。正如多数原则与人民的关系,民主实际上是将前者视为确定一个在竞争中获胜的部分(这一部分只是拟制性地代表了整体性的人民)的方法,而民粹主义则常常是直接将多数等同于人民本身。换言之,政治生活的组织化需要多数原则,仿佛这个多数就是整体的声音,进而以此赢得少数的认同,但是在民粹主义那里,本来是用来拟制性地代表整体性人民的多数被实质化了,从而拥有了社会的现实性,指向了社会中的某一个具体部分。就此而言,民主是在程序的意义上承认多数原则,而民粹主义则将其理解为社会多数的力量表达,这样多数原则就变成某个部分的赤裸的权力,而不是不同的自由平等的个体达成协议的方法。当然,也正是因为民粹主义相信现实的某个部分能够抓住整体性的人民,当其发现多数原则所产生的结果并不符合其预期时,便会抛弃这一原则,将其所预想的直接宣布为等同于人民的那个多数。

可见,与民粹主义的排他性的代表逻辑不同,虽然民主之下的整体性人民也需要诉诸某种“部分代表整体”的话语,但这里的部分仅仅是对人民统一体的一种拟制性的代表,本身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其所要代表的整体性的人民。就此而言,民粹主义的根源其实并不在于追求卢梭的公意或者是一种整体性的人民,而是将某个具体的部分实质性地等同于人民的整体。(51)换言之,民粹主义试图彻底消除经验中的部分人民与抽象的整体人民之间的距离,这才是民粹主义的“以部分代替整体”的真正问题所在。

六、开放性结语

民粹主义在西方的兴起,如今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日益意识到民粹主义之所以成为民主的危险敌人,与其对“让人民统治”的民主理想的窃取与篡改密切相关。因此,若要回应民粹主义的威胁,最为关键的便是澄清民粹主义的人民观及其与民主的真正区别。本文认为,相较于反建制和反精英,反多元才是民粹主义人民观更为本质性的特征。不过,根据传统的自由主义视角将反多元仅仅理解为对整体性人民的拒斥,并不足以揭示民粹主义人民观的内涵,也忽视了民粹主义提出的问题: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存在?事实上民主之下的人民也同样具有整体性的面相。因此所谓的多元人民观,不仅是指向对多元的个体权利的包容,还意指在一种拟制而非实体的意义上看待整体性的人民,并承认人民在拟制与现实之间的永恒张力。相反,民粹主义人民观不承认甚至试图抹杀这一张力,这才是民粹主义之所以对民主构成威胁的关键所在。

毋庸讳言,民粹主义历来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因此本文无意就此给出一个终结性的解释,而只是尝试在目前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此外,如果说民粹主义是民主的一面镜子,那么要真正弄清楚民粹主义,同样需要对民主本身的逻辑予以更深入的分析。甚至可以说,正是民粹主义迫使我们重新审视内在于传统民主观念的模糊性、张力和局限,意识到民主其实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观念、制度和实践。当然限于本文的主题和篇幅,关于民主之下的人民观所蕴含的复杂面向,只能另文撰述。因此,就民粹主义与民主的关系而言,未来仍有很多值得讨论的空间。

注释:

①Ghita Ionescu and Ernest Gellner,Populism:Its Meaning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London: The Macmillan Company,1969,p.1.

②[德]扬-维尔纳·米勒:《什么是民粹主义?》,钱静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20年版。

③[德]扬-维尔纳·米勒:《什么是民粹主义?》。

④Edmund S.Morgan,Inventing the People: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New York:W.W.Norton&Company,1989,p.153.

⑤[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⑥William H.Riker,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A Confrontation Between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and the Theory of Social Choice,Long Grove: Waveland Press,1988.

⑦[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⑧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可参见Margaret Canovan,The People,Cambridge: Polity Press,2005;Ernesto Laclau,On Populist Reason,London: Verso Books,2005;Nadia Urbinati,Me the People:How Populism Transforms Democracy,Cambridge:Havard University Press,2019;[德]扬-维尔纳·米勒:《什么是民粹主义?》;刘瑜:《民粹与民主:论美国政治中的民粹主义》,载《探索与争鸣》2016 年第10 期;林红:《西方民粹主义的话语政治及其面临的批判》,载《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4期;段德敏:《民粹主义的镜子》,载《读书》2019年第1期;马涛:《理解民粹主义的逻辑:“人民观”视角》,载《当代美国评论》2020 年第4期;丛日云:《为新兴右翼保守派量身定做的民粹主义概念——对米勒民粹主义理论的批评》,载《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2期。

⑨[法]伯纳德·曼宁:《代议制政府的原则》,史春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 年版;[美]杰弗瑞·爱德华·格林:《人民之眼——观众时代的民主》,孙仲、陶力行、张鑫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8年版。

⑩[英]保罗·塔格特:《民粹主义》,袁明旭译,长春:吉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⑪Nadia Urbinati,Me the People:How Populism Transforms Democracy;Nadia Urbinati,Democracy Disfigured:Opinion,Truth,and the People,Cambridge: Havard University Press,2014.

⑫应该指出的是,虽然西耶斯认为这种人民不能受到任何建制的束缚,但是他同时又承认人民直接集会有困难,因此制宪权最终应该交给那些经由选举产生的特别代表。就此而言,西耶斯自身也依然没有完全摆脱制宪权与宪制权(constituted power)之间的恶性循环。具体参见[法]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⑬[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6 页。

⑭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p.231.

⑮[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

⑯Nadia Urbinati,Democracy Disfigured:Opinion,Truth,and the People.

⑰在乌尔比娜缇等人看来,这些激进的社会运动之所以不归入民粹主义的范畴,是因为其并没有垄断对人民的宣称。例如关于占领运动,乌尔比娜缇认为抗议者并没有说“我们就是人民”,而只是说“我们是99%”。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运动对民主不会造成冲击。关于占领运动所代表的新型政治及其局限,可参见聂智琪:《代表性危机与民主的未来》,载《读书》2016年第8期。

⑱例如林冈和丛日云等学者就明确将民粹主义与左翼的平民主义联系起来,并批评将民粹主义概念泛化或者不公平地将其归结为右翼保守主义的观点。参见林冈、王晓笛、吴维旭:《民粹主义研究的概念泛化问题及其辨正》,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3 期;丛日云:《从精英民主、大众民主到民粹化民主——论西方民主的民粹化趋向》,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9期。

⑲[英]M·I·芬利:《古代世界的政治》,晏绍祥、黄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⑳Nadia Urbinati,Democracy Disfigured:Opinion,Truth,and the People,pp.160-161.

㉑Ernesto Laclau,On Populist Reason,2005,p.14.

㉒[德]卡尔·施米特:《合法性与正当性》,冯克利、李秋零、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㉓全民公决存在被操纵的危险,韦伯对全民公决的态度比施米特更为谨慎。以上可参见[法]皮埃尔·罗桑瓦隆:《公民的加冕礼》,吕一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191页。

㉔Nadia Urbinati,Democracy Disfigured:Opinion,Truth,and the People,p.174.

㉕丛日云:《民粹主义还是保守主义——论西方知识界解释特朗普现象的误区》,载《探索与争鸣》2020 年第1期。

㉖Cas Mudde,“Populism:Reflections on a Concept and Its Usage,” Paper Delivered at Prince ton University on February 19,2012,转引自Nadia Urbinati,Democracy Disfigured:Opinion,Truth,and the People。

㉗[英]保罗·塔格特:《民粹主义》,第125页。

㉘[德]扬-维尔纳·米勒:《什么是民粹主义?》。

㉙[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第26页。

㉚值得指出的是,卡农范提醒我们,虽然当今很多欧洲国家依然在使用这种单一的人民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实际的民主实践中必定会反对多元的人民想象。Margaret Canovan,The People。

㉛Margaret Canovan,The People.

㉜[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

㉝Nadia Urbinati,Democracy Disfigured:Opinion,Truth,and the People.

㉞[德]扬-维尔纳·米勒:《什么是民粹主义?》,第38页。

㉟[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5页。

㊱[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

㊲ Nadia Urbinati,Me the People:How Populism Transforms Democracy.

㊳[英]尚塔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藏佩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㊴[德]扬-维尔纳·米勒:《什么是民粹主义?》,第26、28、36、92页。

㊵Pierre Rosanvallon,Democracy:Past and Future,New York:C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6.

㊶事实上即使是在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如洛克那里,这种整体性的人民也并没有被刻意贬低甚至排斥。

㊷关于人民的这种复杂面相,国内学界也有所触及,最近的文献可参见任剑涛:《人民的两个身体与现代政治神性的转移》,载《社会科学战线》2018 年第5 期;谭安奎:《从国王到人民:“两个身体”隐喻的转换抑或拒斥》,载《探索与争鸣》2018 年第12 期;谭安奎、张旭斌:《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兼及政治代表中“利益”与“意志”的调和》,载《开放时代》2019年第6期。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些研究都认同人民存在两种样式,但在具体表述上存在重要差别(任剑涛采用的是“人民的两个身体”,谭安奎则反对用身体来比喻人民,认为应该称之为“人民的两种形态”)。当然,限于题旨,这些文献对于人民的两种面相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民主与民粹主义对此的不同理解等问题并未予以更进一步的论述。

㊸[美]保罗·卡恩:《政治神学》,郑琪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

㊹Margaret Canovan,The People,p.92,123.

㊺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美]迈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第107页。

㊻[美]罗伯特·A·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佟德志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㊼关于边界悖论及其对民主理论构成的挑战,可参见聂智琪:《找回人民?——民粹主义与“民主的悖论”》,载《读书》2020年第9期。

㊽Pierre Rosanvallon,Democracy:Past and Future;聂智琪:《代表性危机与民主的未来》。

㊾Claude Lefort,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Polity Press,1988,pp.18-19.

(50)Claude Lefort,The Political Forms of Modern Society,Cambridge:The MIT Press,1986,p.279.

(51)所以,简单地将民粹主义的理论根源归结到卢梭那里是不确切的。卢梭理论的问题其实并不在于提出一种基于公意的整体性人民的概念。甚至可以说,当卢梭认为经验层面的众意不能等同于抽象的公意,他在某种程度上也承认民主在“一”和“多”之间的内在张力,并且倾向于将人民视为规范性的而非实体性的存在,从而也揭示出维系民主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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