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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集解·蜀书·许麋孙简伊秦传》勘误

2024-04-14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三国志逗号太守

张 寅 潇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文化与历史研究所, 陕西 西安 710065)

许靖、麋竺、孙乾、简雍、伊籍和秦宓都是汉末三国时期蜀汉集团的名士谈客,陈寿在撰写《三国志》时将此六人合传,编入《蜀书》第八卷《许麋孙简伊秦传》。该传上继《庞统法正传》,下启《董刘马陈董吕传》,是继诸葛亮、关羽、庞统等蜀汉核心人物后属臣传中排序较为靠前的传记。尤其是《许靖传》与《秦宓传》,详细记载了许靖、秦宓二人的生平事迹与书信文章等,为人们全面了解这两位历史人物提供了大量翔实可靠的珍贵史料。

《三国志集解·许麋孙简伊秦传》在裴松之注的基础上,对《三国志·许麋孙简伊秦传》进行了大量补充与注解,进一步深化了人们对许靖等六人的认识和理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上海古籍出版社委托钱剑夫先生对卢弼所撰《三国志集解》进行了点校整理,并于2012年出版了整理本《三国志集解》(以下简称《集解》),为人们阅读、学习和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仍存在不足。现以2012年出版的《集解》为底本,对卷三十八《蜀书·许麋孙简伊秦传》中的一些疑误之处进行辨析,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一、句读之失

1.《蜀书·许靖传》:“南阳宋仲子于荆州与蜀郡太守王商书曰:‘(许)文休倜傥瑰玮,有当世之具,足下当以为指南。’”[1]2570《集解》引《华阳国志》卷三云:“蜀郡太守,著德垂绩者,广汉王商,犍为杨洪,皆见咏怀。”[1]2571

按:“广汉王商”与“犍为杨洪”为并列关系,二者间的逗号宜改为顿号。《华阳国志·蜀志》作“广汉王商、犍为杨洪皆见咏怀”[2]130,可从。

2.《蜀书·许靖传》注引《益州耆旧传》曰:“成都禽坚有至孝之行,(王)商表其墓,追赠孝廉。”[1]2570《集解》引《华阳国志》卷十云:“禽坚字孟由,成都人也。父信为县使越巂,为夷所得,传卖历十一种。去时,坚方妊,六月,生母更嫁。……太守王商,追赠孝廉,令李苾为立碑铭,迄今祠之。”[1]2571

按:“去时坚方妊六月生母更嫁”一句的句读有误,此句意为禽坚父信出使越巂时,禽坚的母亲刚刚怀孕六个月,等他生下后,母亲便改嫁了。“方妊”与“六月”之间的逗号应删去,而“生”与“母更嫁”之间则应用逗号隔开。《华阳国志·先贤士女总赞(上)》作“去时,(禽)坚方妊六月;生,母更嫁”[2]412,可从。

另,“太守王商”与“追赠孝廉”语意相连,不应用逗号断开,中间逗号宜删去。

3.《蜀书·许靖传》注引《益州耆旧传》曰:“(王商)又与严君平、李弘立祠作铭,以旌先贤。”[1]2570《集解》引《华阳国志》卷十云:“(李弘)子赘以见辱杀人,太守曰:贤者之子,必不杀人,放之。赘自以枉语家人,弘遣亡命。太守怒让弘。”[1]2572

按:《集解》引《华阳国志》一段的句读有几处问题。首先是“必不杀人”之后的逗号应改为句号,因“贤者之子,必不杀人”乃太守之言,“放之”却是其行为,二者应该分开,中间不宜用逗号。其次,“赘自以枉语家人”意为李赘自己认为太守枉法释放自己,于是告诉了家人,“赘自以枉”与“语家人”之间应用逗号隔开。最后,“太守怒”与“让弘”之间应该用逗号隔开,太守先是发怒,继而对李弘进行责备。《华阳国志·先贤士女总赞(上)》作“(李弘)子赘以见辱杀人,太守曰:‘贤者之子必不杀人。’放之。赘自以枉,语家人,弘遣亡命。太守怒,让弘”[2]399,可从。

4.《蜀书·麋竺传》:“麋竺字子仲,东海朐人也……后徐州牧陶谦,辟为别驾从事……后曹公表竺领嬴郡太守。竺弟芳为彭城相,皆去官,随先主周旋。”[1]2576

按:“徐州牧陶谦”与“辟为别驾从事”语意相连,不宜用逗号断开,中间逗号应删去。麋竺与弟麋芳均为曹操所表,“嬴郡太守”与“竺弟芳”之间的句号应改为逗号。中华书局点校本《三国志》作“后曹公表竺领嬴郡太守,竺弟芳为彭城相”[3]969,可从。

5.《蜀书·秦宓传》注引《益部耆旧传》曰:“(任安)年七十九,建安七年卒。门人慕仰,为之碑铭。后丞相(诸葛)亮问秦宓,以安所长。宓曰:‘记人之善,忘人之过。’”[1]2582《集解》引《华阳国志》云:“董任循志,束帛戔戔。”[1]2583

按:“亮问秦宓以安所长”意指诸葛亮向秦宓询问任安的长处,“亮问秦宓”与“以安所长”之间不应断开,中间逗号应删去,“宓曰”前的句号应改为逗号。点校本《三国志》作“后丞相亮问秦宓以安所长,宓曰:‘记人之善,忘人之过’”[3]972,可从。

另,“董任”指董扶与任安二人,中间应用顿号隔开,其下的专名号也应断开,作“董、任”,以免被误认为一人。《华阳国志·先贤士女总赞(中)》作“董、任循志”[2]430,可从。

6.《蜀书·秦宓传》:“蜀本无学士,文翁遣(司马)相如东受七经,还教吏民,于是蜀学比于齐、鲁。”[1]2584《集解》引《汉书·循吏传》:“文翁,庐江舒人也。景帝末,为蜀郡守,见蜀地僻陋,有蛮夷风,文翁欲诱进之,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1]2584

按:《集解》所引《汉书·循吏传》中的“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一句句读有误,此句意为文翁从蜀地郡县小吏中挑选“开敏有材者”十余人,“郡县小吏”与“开敏有材者”并非并列关系,故二者间的顿号应删去。《汉书·循吏传》作“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4]3625,可从。

二、专名之失

1.《集解·蜀书·许麋孙简伊秦传》引刘咸炘曰:“此卷皆名士谈客,惟秦子敕宜与杜微等合传。”[1]2563

按:刘咸炘所言“秦子敕”(即秦宓)与“杜微”均为人名,应在其下加专名号,作“秦子敕”“杜微”。

2.《蜀书·许靖传》:“许靖字文休,汝南平舆人。少与从弟劭俱知名,并有人伦臧否之称,而私情不协。”[1]2563《集解》引沈家本曰:“……又考(许)靖与曹公书,言昔在会稽,得所贻书,迫于袁术,津塗四塞,欲行靡由。”[1]2564

按:《集解》引沈家本所言许靖《与曹公书》为书信名,其下应加波浪线以示书名,作“与曹公书”。

3.《蜀书·许靖传》:“钜鹿张翔衔王命使交部,乘势募(许)靖,欲与誓要,靖拒而不许。靖与曹公书曰:‘……而荆州水陆无津,交部驿使断绝。’”[1]2565-2566

按:“交部”指交趾刺史部,汉武帝所置十三刺史部之一,辖今广东、广西的大部和越南北部、中部,东汉改称“交州”,其下应加专名号表地名,后一“交部”漏加,应补上。点校本《三国志》作“交部驿使断绝”[3]965,可从。

4.《蜀书·麋竺传》:“后曹公表(麋)竺领嬴郡太守。”[1]2576注引《曹公集》载公表曰:“泰山郡界广远,旧多轻悍,权时之宜,可分五县为嬴郡,拣选清廉以为守将。偏将军麋竺,素履忠贞,文武昭烈,请以竺领嬴郡太守,抚慰吏民。”[1]2576

按:古籍点校过程中遇郡县名时,一般连同之后的“郡”“县”一并加专名号,如“嬴郡”“涿县”等。但曹操此表文“泰山郡”中的“郡”字显然与后文“界广远”语意相连,而非同“泰山”构成“泰山郡”,“泰山”即指代泰山郡,“郡”字下不宜再加专名号,应作“泰山郡界广远”。点校本《三国志》、《曹操集》均作“泰山郡界广远”,可从。

5.《蜀书·秦宓传》:“后(王)商为严君平、李弘立祠,(秦)宓与书曰:‘……汉家得士,盛于其世。(董)仲舒之徒,不达封禅,(司马)相如制其礼。……虽有王孙之累,犹孔子大齐桓之霸,公羊贤叔术之让。’”[1]2583-2584

按:对于秦宓《与王商书》中“王孙之累”所指,《集解》注“谓(司马)相如与卓王孙女文君通殷勤,文君夜亡奔相如也”[1]2585,诚为有理。“王孙”特指文君之父卓王孙,而非通称,应于其下加专名号表人名。点校本《三国志》作“王孙”[3]973,可从。

6.《蜀书·秦宓传》:“先是李权从(秦)宓借《战国策》,宓曰:‘战国从横,用之何为!’权曰:‘仲尼、严平,会聚众书,以成《春秋》、《指归》之文。故海以合流为大,君子以博识为弘。’宓报曰:‘书非史记周图,仲尼不采;道非虚无自然,严平不演,海以受淤,岁一荡清;君子博识,非礼不视。今战国反覆,(张)仪、(苏)秦之术,杀人自生,亡人自存,经之所疾。故孔子发愤作《春秋》,大乎居正;复制《孝经》,广陈德行……道家法曰:不见所欲,使心不乱。是故天地贞观,日月贞明;其直如矢,君子所履。《洪范》记灾,发于言貌,何战国之谲权乎哉!’”[1]2585

按:李权向秦宓借阅《战国策》一书,宓认为该书多载苏秦、张仪纵横之术,用之无益,劝其勿取。据文意可知,秦宓所言三处“战国”似均指《战国策》一书,而非时代名称,应加波浪线表书名,作“战国”。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译·三国志》即作“《战国》”[5]621,可从。

另,“战国反覆”与“仪、秦之术”语意相连,中间不应用逗号隔开,应删去逗号。点校本《三国志》作“今战国反覆仪、秦之术”[3]973-974,然“战国”应改为“战国”,代指《战国策》。

7.《蜀书·秦宓传》:“或谓(秦)宓曰:‘足下欲自比于巢、许四皓,何故扬文藻见瑰颖乎?’宓答曰:‘仆文不能尽言,言不能尽意,何文藻之有扬乎!昔孔子三见哀公,言成七卷,事盖有不可嘿嘿也。’”[1]2586注引刘向《七略》曰:“孔子三见哀公,作《三朝记》七篇,今在《大戴礼》。”[1]2586《集解》引《汉书·艺文志》:“孔子《三朝》七篇。”[1]2587

按:“巢许四皓”分别指隐士巢父、许由及商山四皓。“四皓”即东园公、夏黄公、绮里季、甪里先生,他们于秦汉之际隐居于商山,并称“商山四皓”。故“四皓”应与前文“巢、许”用顿号断开,并于其下加专名号表人名。点校本《三国志》作“巢、许、四皓”[3]974,可从。

《集解》引《汉书·艺文志》“孔子三朝七篇”,有误。应于“孔子三朝”下加专名号表书名,改为“孔子三朝七篇”。《孔子三朝记》,简称《三朝记》或《孔子三朝》,而非“孔子《三朝》”,裴注“《中经部》有《孔子三朝》八卷”[1]2586、《汉书·艺文志》有“《孔子三朝》七篇”[4]1717,均作“孔子三朝”。

8.《蜀书·秦宓传》:“(秦)宓以簿击颊曰:‘……蜀有汶阜之山,江出其腹,帝以会昌,神以建福,故能沃野千里。淮、济四渎,江为其首,此其一也。’”[1]2587-2588《集解》引《华阳国志》卷三云:“夏书曰:岷山导江,东别为沱,泉源深盛,为四渎之首。”[1]2589

按:《集解》所引《华阳国志》中的“夏书”指《尚书·虞夏书》,而非人名,应在其下加波浪线表书名。《尚书·虞夏书·禹贡》曰:“岷山导江,东别为沱。”[6]78而“泉源深盛,为四渎之首”一句非《尚书》内容,之前的逗号应改为句号。《华阳国志·蜀志》作“《夏书》曰:‘岷山导江,东别为沱。’泉源深盛,为四渎之首”[2]97,可从。

三、质疑之失

1.《集解·许麋孙简伊秦传》引刘咸炘曰:“此卷皆名士谈客,惟秦子敕宜与杜微等合传。”[1]2563

按:刘咸炘认为该传人物皆为名士谈客,而秦宓应该与杜微等合传,笔者认为不妥。综合该传人物来看,陈寿选取的标准应当是才思敏捷、“雍容风议”的知名士人,杜微所在列传记载的均为修习儒学、方术之人物,秦宓于此二者未见有何建树,故仍应归入《许麋孙简伊秦传》。

2.《蜀书·许靖传》注引《山阳公载记》曰:“建安十七年,汉立皇子(刘)熙为济阴王,(刘)懿为山阳王,(刘)敦为东海王。”[1]2570《集解》引钱大昕曰:“东海王(刘)祗以建安五年薨,子羡嗣。魏受禅始除,不应别封皇子,当是‘北海’之讹。”[1]2572

按:《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载光武帝之子刘强于建武十九年(43)受封东海王,并于建武二十八年(52)“兼食鲁郡”[7]1423,以鲁县(今山东曲阜)为都城。后传至懿王刘祗,“祗立四十四年薨,子羡嗣。二十年,魏受禅,以为崇德侯”[7]1427。《后汉书·献帝纪》载刘祗薨于建安五年(200)十月[7]382,“(十七年)九月庚戌,立皇子熙为济阴王,懿为山阳王,敦为东海王”[7]386,与《山阳公载记》同。

由此可见,假如历史记载无误,则建安十七年(212)后同时存在两个东海王,一为从刘强一直传至刘羡的“旧东海王”,一为汉献帝之子刘敦新封的“新东海王”。关于该问题,学界多有探讨,如周振鹤认为刘强传至刘政时,东海郡已还给中央,仅领鲁郡六县,但封号未变,所以出现东海王实治鲁国的特殊现象。建安十七年(212)以后,出现两个东海王并存的情况,一治鲁,一治东海[8]248。赵海龙则认为刘强的东海王一直兼领东海郡与鲁国,鲁与东海共一国王,只是行政系统各有不同。“建安十七年之后,割原东海王所辖之‘东海郡’别封皇子敦为东海王, 这样原东海国只辖有鲁地, 两个东海国一个治东海, 一个治鲁, 或在此时一并将原东海国的国号改为鲁, 这不仅可以免除行政系统的麻烦, 同时也是对实际情况的承认。”[9]

笔者认为,东汉建武二十八年(52)至建安十七年(212)之间,无论东海王所领地区包不包括东海郡,都不影响建安十七年(212)之后两个东海王并存的问题。这在当时的确是一个不同寻常的现象,钱大昕以同一称号之王不能共存的惯例为由,对刘敦封东海王提出质疑,认为应为北海之讹,有一定道理。但据《后汉书·献帝纪》载,建安十一年(206),“齐、北海、阜陵、下邳、常山、甘陵、济北、平原八国皆除”[7]384。既然北海国刚刚除去不久,不大可能在六年后重又恢复,钱说不准确。

四、文字之失

1.《蜀书·许靖传》:“灵帝崩,董卓秉政,以汉阳周毖为吏部尚书,与(许)靖共议谋,进退天下之士,沙汰秽浊,显拔幽滞……拜尚书韩馥为冀州牧……东郡张邈为陈留太守。”[1]2563

按:“东郡张邈”应作“东平张邈”,点校本《三国志》亦误[3]963。《三国志·魏书·吕布传》记“张邈字孟卓,东平寿张人也”[1]777,《后汉纪·灵帝纪》载“于是以尚书韩馥为冀州……东平张邈为陈留太守”[10]415,均作“东平”。可知张邈为东平而非东郡人,“东郡”应改为“东平”。

另,“与靖共议谋”,点校本《三国志》作“与靖共谋议”[3]963,未详孰是。从典籍记载来看,“谋议”盖为当时习语,如《后汉书·寇恂传》“数与邓禹谋议”[7]621、《三国志·魏书·辛毗传》“厕之谋议之官”[3]697等,皆作“谋议”,疑《集解》“议谋”为“谋议”之误。

2.《蜀书·许靖传》注引《益州耆旧传》曰:“成都禽坚有至孝之行,(王)商表其墓,追赠孝廉。又与严君平、李弘立祠作铭,以旌先贤。”[1]2570《集解》引《汉书·王吉传》序:“谷口有郑子真,蜀有严君平,皆修身自保。”师古曰:“《地理志》谓君平为严遵,《三辅决录》云子真名朴。君平名尊,则君平、子遵皆其字也。”[1]2571

按:据文意可知,君平为严遵之字,子真为郑朴之字。《集解》所引《汉书·王贡两龚鲍传》颜师古所注“君平、子遵”应作“君平、子真”,点校本《汉书》注引师古“《三辅决录》云子真名朴,君平名尊,则君平、子真皆其字也”[4]3057,《三辅决录》亦载“郑朴字子真,谷口人也”[11]13,则“子遵”应改为“子真”。中华书局影印本《集解》“子遵”[12]797并误。

3.《蜀书·许靖传》:“始(许)靖兄事颍川陈纪,与陈郡袁涣、平原华歆、东海王朗等亲善。歆、朗及纪并子群,魏初为公辅大臣,咸与靖书,申陈旧好,情义款至。文多,故不载。”[1]2573《集解》引沈家本曰:“陈纪之卒,在建安初,时魏国未建也。此传‘并’字,乃衍文。”卢弼按:“《古文苑》邯郸淳《鸿胪陈君碑》云:‘建安四年六月卒。’沈说是。”[1]2575

按:关于陈纪的卒年,《后汉书·陈寔传》载“建安初,袁绍为太尉,让于(陈)纪;纪不受,拜大鸿胪。年七十一,卒于官”[7]2068,未言具体时间。《古文苑》载邯郸淳《后汉鸿胪陈君碑》云:“(陈纪)不幸寝疾,年七十有一,建安四年六月卒。”[13]314据此可知,陈纪应卒于建安四年(199),是时曹魏未建,其不得与华歆、王朗等并为魏公辅大臣,沈说是,“并”字衍。点校本《三国志》作“歆、朗及纪子群”[3]967,可从。

五、结语

综合以上几种错误来看,整理本《三国志集解》虽然为学界对《三国志》及《集解》的学习、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在句读、专名号标注、文字等方面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就卷三十八《蜀书·许麋孙简伊秦传》而言,其中的句读和专名号标注等问题较多,本文略取数例进行考辨和分析,以期为《集解》的进一步整理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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