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背景下论文作者署名和机构标注不当的问题探讨
2024-04-14马英,王辰
马 英,王 辰
中华骨科杂志编辑部 天津 300211
作者署名不当是指作者的署名、排序不符合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或虚假标注作者信息。在学术研究体系中,学术不端可以出现在科学研究阶段和学术出版环节的各个部分;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US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和世界医学编辑学会(World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ditors,WAME)的《学术诚信纲要》将研究者的学术不端分为10类,不当使用署名权是其中一类重要的表现形式[1]。
作者署名及其机构标注不当是重要的学术伦理问题。署名的意义在于明确作者拥有知识产权、对论文内容负责、对论文成果享有荣誉,以便于文献检索和查阅[2]。作者机构标注则明确了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能够反映研究的可信度。正确的署名和机构标注既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保护为研究提供技术、资料、设备、场所和经费的研究单位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的正常秩序。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作者署名和机构标注不当的现象并非少见。国外一篇综述回顾了123篇关于署名问题的文章[3],证实29%来自生物医学、健康研究及社会科学领域的被调查者承认经历过自己或他人滥用作者身份的情况。国内也有研究证实,在机构标注方面,诸如一个单位多个名称、一个作者著录多个单位的标注不当现象日益严重[4-6]。本文探讨科技论文作者署名和机构标注的问题,旨在提高研究者、编辑的认知度及执行力,判别并遏制署名和机构标注不当行为,促进科研诚信建设。
1 署名和机构标注不当的表现形式
我国2019年颁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中将不当署名分为5类[7]。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中列举了关于作者署名和机构标注中的10种学术不端行为[8]。我们通过对既往文献中的分类进行归纳和汇总,并根据自己的编辑实践经验,将署名和机构标注不当问题归纳为9类。
1.1 论文署名不完整
署名不完整基本包括两类:一是应该被署名的作者因各种原因被排除在外,这侵犯了应该被署名的作者的署名权;二是代笔作者,代笔作者对论文作出了重大贡献却不能署名,常体现为论文中介公司的雇佣行为。
1.2 馈赠性夹带署名
一些无贡献的和有贡献但不足以成为作者的被署名,最常见的是对单位领导进行利益输出性署名。
1.3 冒用署名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以达到更容易通过审查和发表等目的,然后在文章修回期间或文章接收后更换作者。如有第三方操作并向作者收费,这种行为也被称作出售作者署名[9]。
1.4 论文署名排序不当
作者排名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也称僭越署名。贡献小的人获得比贡献大的人更重要的署名次序,多发生于第一、二位作者和通讯作者,也发生于排名比较靠后的作者。
1.5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数量过多
目前,在科技论文中标注2个及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生物医学和化学领域[10-11]。有学者分析发现,国内19种期刊在2017年刊出的“同等贡献”作者署名的研究论文和综述论文数量及比例明显高于2008年。
1.6 单位署名与研究内容不相关
如医学研究生期间完成的论文大多标注大学或大学研究生院,实际工作却是在导师的医院完成。医院为研究者提供了技术设备、场所和经费,却不是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这一做法严重损害了资料来源单位的知识产权[12-13]。
1.7 在稿件处理周期内作者所属机构发生变化
如身份转换、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更改,但却不恰当地使用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这种现象多发生在研究生毕业、进修生结业或作者发生人事调动后,作者将机构标注更改为新单位。
1.8 一个作者标注多个单位
作者在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进修学习、受聘兼职期间,为了兼顾利益而标注多个单位。有研究者统计,国内部分期刊中作者标注多个单位的论文占比达22%~59%。
1.9 一个单位多个名称,甚至同一科室多个名称
越来越多的研究机构拥有两三个甚至更多的名称,如南京市第二医院又叫徐州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南京市肿瘤医院。单位因学科排名、实力排名等原因,对作者的单位标注有要求,导致单位名称甚至科室名称越标越长的混乱现象出现。
2 署名和机构标注不当的原因分析
包括署名和机构标注不当在内的学术诚信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利益驱动的主动违规和外部压力下的被动屈从。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都有其社会文化根源,即社会环境和科研政策的驱动[14]。研究者本身诚信存在欠缺,加之多方利益的裹挟,如基金资助机构、单位、领导、同事甚至家属,导致这一现象屡禁不止。
2.1 不良的学术氛围
由于学术评价、科研评价和人才评价的政策环境问题,导致唯成果、唯论文现象严重,使得研究者过度追求论文产出数量,而忽视了学术质量和规范,从而助推了署名及机构标注不当行为的发生。
2.2 职称评审和成果报奖制度
我国职称评审和成果报奖普遍认可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并视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导致单中心研究论文中不合理地署名多位同等贡献作者和通讯作者的乱象日益严重。此外,出版机构对同等贡献作者署名的条件还没有形成制度和管理办法。
2.3 科研机构强化科研建设与扩张
由于科技发展、高校扩张、机构合并、院中院管理模式等原因,导致研究机构的学术挂牌越来越多;或作者的多个单位有从属关系,如学校或院校、下属机构、机构内科室、科室及研究中心等。为了计算科研产出,某些机构要求作者标注所有机构名称,而研究者及出版者对一个作者多个机构的标注原则无章可循,目前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2.4 学术官僚化
权力和学术不分,学术行为受权力的干扰。有些机构领导会胁迫下属将其列为作者,或下属因担心来自领导的压力而将其列为作者。
2.5 学术人情化
为感情投资而荣誉性、馈赠性或利益交换性地署名,将论文署名作为人情交易送给关系人,如同事、亲属[15]。王颖等[16]对某期刊988篇学术论文的作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收回的553份问卷中多达96%的论文署名作者中存在作者之间的人情署名。
2.6 不端正的学术作风
存在投机取巧心态,冒用他人(一般为学术界有成就的名人)署名,目的是在发表过程中给自己的论文加分。有些作者还会在论文发表前把冒用的署名删去,以抹去造假痕迹。
3 署名和机构标注不当的规范探讨
鉴于学术不端问题频出,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加大了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办法和若干意见。在出版伦理方面,国内外多个学术团体也制定了规范和指南。如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ICMJE)制定了出版规范等[17];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在《编辑学报》发布了《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关于促进学术出版科研诚信及伦理规范的声明》[18]。我们对相关的规范进行了分析和补充,以期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3.1 作者署名
3.1.1 作者的定义
为研究工作的概念、思路、选题、设计及数据获取、分析或解释做出重要贡献者;撰写论文或对其关键内容进行修改者;对发表的论文进行全面审核与把关,并做最终定稿者;同意对研究工作各个方面负责,保证对论文任何部分的准确性或科研诚信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者。同时具备以上4条才能被列为作者。2013年ICMJE更新后,增加了现在的第4条,该条就是要保证准确性及接受科研诚信调查。这也反映了科研诚信是日益引起全球关注的问题。
3.1.2 不宜列为作者的情况
仅参与获得基金、收集资料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监督或行政支持者;写作协助、技术编辑、语言编辑和校对。对不宜列为作者的人应予以致谢,如“担任科学顾问”“审查研究提案”“收集数据”“提供和照顾研究对象”“参与手稿写作或技术编辑”等[19]。
3.1.3 署名的原则
署名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在投稿前由全体作者共同商定;更改作者署名需征得全体作者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作者不得擅自在修改稿中更改作者署名及顺序[20]。
3.1.4 关于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数量
一般情况下,论文只标一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不建议著录同等贡献作者,尤其是同一单位甚至同一科室的作者。鉴于跨领域、跨学科的团队合作日益增多,科研产出收益需合理划分,因而多中心合作研究时,可以增加通讯作者或同等贡献作者。
3.1.5 由众多作者完成的大型团队的成果应将作者署名为团队名称
团队名称为专科分会、学组、协作组、研究组、编写组等。以学组或协作组署名的论文,建议明确标注通讯作者。
3.2 机构标注
①原则上一位作者仅能标注一个单位,即作者隶属的行政机构及完成该项研究工作的单位。署名机构不仅要提供技术设备、场所和经费,还应与作者共同对研究的真实性负责。因此,作者机构的署名应是论文资料来源和主要完成机构的名称,这是一般学术期刊的共识[21]。
②当作者隶属的行政机构与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不一致时(如研究生毕业离开培养单位等情况),原则上应标注提供研究条件和资料来源的单位,即完成该项研究工作的单位[22]。
③作者隶属不同机构时,应标注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
④作者隶属不同机构的确需标注多个单位的,要在投稿介绍信加盖所有单位的公章,且标在第一位的机构必须为资料来源单位。
⑤作者的单位名称应准确、规范、统一。原则上应标注公章上的名称,不建议同一单位标注多个名称或同一科室多个名称。同一单位多个名称时,建议以公章单位名称为准。
⑥对于多中心合作研究的文章,机构排名顺序应由所有机构协商确定,并与作者排序一致。
⑦不管出版单位有无要求,都建议作者提供机构邮箱。机构邮箱能从侧面反映作者的学术身份,也便于编辑查找并辨别、核实作者身份信息,还可以起到避免潜在利益冲突的作用。
3.3 有待明确规范界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分析了当前科研环境下作者署名和机构标注不当的类型、原因,并通过综合分析文献提出了标注规范的建议,供同道针砭。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如对通讯作者数量的限制。“通讯作者”一词源自国外,《美国科学院院刊》(PNAS)规定“通讯作者必须经所有合著者同意推选,且论文数据一经发现错误则退稿通知直接发回通讯作者的研究机构或资助机构”;国外仅有少数期刊对同等贡献作者的标注规定了界定办法和数量限制[23-24]。在国内,由于在职称评审和成果报奖等工作中对论文作者的认定标准为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同等重要[25],导致出现了单中心研究标注多个通讯作者的现象;国内也有机构对此进行了规范,如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就制定了除多中心研究外一般不建议著录同等贡献作者的标准。但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对此进行界定。制定更加明确的作者署名和机构标注规范将有助于约束研究者,并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当然,论文伦理规范的制定还需要以大量调研数据为依托,这也是本研究的局限性和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