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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到当代: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逻辑进程

2024-04-14宋朝龙

理论探讨 2024年1期
关键词:列宁资本主义马克思

◎宋朝龙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0

现实事物都是一般与特殊的统一。所谓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是指在社会主义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附加上符合特定历史条件的特殊规定,并使这些特殊规定和一般规定有机地统一起来。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就是探索社会主义一般规定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借以实现的具体形式,也就是确定特定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形式。社会主义观具体化一定要依据唯物主义辩证法,从现实关系中摄取规定,确定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中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反映现实社会主义关系的丰富性和具体性,反映在一段历史时期内相对稳定的、由各方面相互连接而形成的社会制度。

一、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包含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逻辑线索

虽然马克思明确了未来社会主义的制度原则,探索了未来社会主义中可能存在的资本主义以及半资本主义要素,但是马克思没有具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思想,也就是说,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还没有具体化。

第一,马克思对社会主义一般本质的论述。社会主义的一般本质体现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也即劳动分工形式和所有制形式。一方面,从生产力即劳动分工形式方面看,社会主义社会以社会联合劳动代替分散的私人劳动,超越工厂范围实现了劳动在社会范围内的联合,也即以劳动的直接社会联合取代以交换和货币为媒介的、间接的劳动联合。社会联合劳动意味着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劳动起作用,每一个人的劳动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在社会联合劳动中,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商品、价值、价值形式也自然都随之消亡了,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不必采用价值这一迂回的中介来加以确定。另一方面,从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方面看,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联合所有制、公有制,并在此基础上重建劳动者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只有这种个人所有制,才能克服所有权关系中的异化关系、对立关系,才是与个人自由、个人发展相适应的所有制。社会主义作为上述分工形式和所有制形式,也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的统一,就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生产方式、社会形态、文明形态。马克思的这种从一般本质上规定的社会主义,可以看作纯粹的社会主义,这种纯粹的社会主义需要经过一个很长的过渡时期也即“大过渡”才能达到。

第二,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必要性。社会主义的具体形式不能先验地来决定,而应该由现实的历史条件来决定,应该由社会主义的现实起点来规定。马克思在分析当时最发达的国家英国的一系列政论文章中,确认了当时英国的统治阶级是金融贵族集团,其中包括大工厂主、铁路所有者、大银行家和大土地所有者。马克思不仅指出了金融贵族统治的新事实,还初步区分了中心国家的金融贵族集团和后发国家的金融贵族集团。马克思认为,英国是中心国家,相比于英国,法国是落后国家。革命不太容易发生在中心国家,却比较容易发生在落后国家。马克思把英国比喻成心脏,而把包括法国在内的欧洲大陆比喻成四肢,并认为心脏地带容易从四肢获得回血,不容易发生革命,而四肢地带却容易发生革命。在分析当时相对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时,例如在分析法国政治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指出当时起决定作用的是三大势力,即金融贵族、土地贵族、军事官僚。社会生活的公共条件被这些势力垄断起来,变成了剥夺社会的手段。中等工商业资产阶级不可能领导劳动阶级来消灭三大势力。只有以工人阶级为主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联合小资产阶级、工商业资产阶级,才能推翻三大势力。这种由无产阶级领导的统一战线的革命,是新型的民主革命。这种新型的民主革命,实质上也是新型的无产阶级革命,因为无产阶级在这个由几个阶级组成的革命阵营中占主导地位。同时,这种无产阶级革命又不是完全的无产阶级革命,在革命中,无产阶级必然要和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中等工商业资产阶级联合起来,也即要和自己未来的潜在对手联合起来,还要和中小资产阶级自身所要求的革命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这种无产阶级革命是把中小资产阶级所要求的革命作为自身的必要部分的无产阶级革命。这种由无产阶级领导的、以推翻三大势力为目的的新型民主革命,既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基础,也对小生产者、中等工商业资产阶级有利。推翻这三大势力的革命,既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又是有利于中小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革命,还是包含资本主义要素的特殊社会主义革命。从彻底消灭私有制那样一种理想的社会主义观向包含利用资本主义现实的社会主义观的转变,体现了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第三,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逻辑线索。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既要适应价值生产、价值革命,也要引领价值生产的革命。社会主义要在社会联合劳动和公有制形式的矛盾运动中向前发展。社会联合劳动有其一系列发展阶段。社会劳动的具体实现,仍然需要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分析当中来借鉴具体的组织形式。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大垄断资本对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过程时,讲到了信用制度、股份公司、货币资本的动员和配置等,在分析大资本的内部结构时,又讲到了管理职能与所有权的分离,讲到了董事会和经理阶层的分离,讲到了层级管理等。这些都是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手段,从中可以寻求一些具体规则用来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大生产组织。如果考虑社会化大生产的具体组织形式,那么,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就要吸收资本主义的某些中性要素,吸收价值形式、价值关系的一些具体的要素。为适应劳动社会化的不同阶段,公有制形式也应该随之发生变化。在现实的社会主义中,社会联合所有制不可能以完全的、充分的社会联合所有制实现,而只能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形式实现。对金融资本帝国中心国家社会结构的分析表明,即使在发达国家,如果搞社会主义,也只能搞成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更别说是在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了。社会主义革命革除了金融垄断资本,却推动了中小职能资本的发展,这就使社会主义革命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取代金融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同时还解放了小私有制,推动了中小资本的发展。小生产者、中等工商业资本家、商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经济成分,也可以作为辅助手段运用于社会主义。之所以利用多种所有制形式,是因为价值生产还不能革除,适应价值形式必然要利用多种所有制形式。

第四,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意味着社会主义的阶段化。对社会主义一般规定的具体化、现实化,也就意味着对社会主义一般规定的实现过程进行阶段化。虽然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还不是一个具体概念,但可以在现实化的过程中具体化为不同的阶段。作为一般规定的社会主义,是一个内涵较少的属概念;由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相统一所获得的具体社会主义概念,是一个内涵较多的种概念。概念的内涵愈少,外延就愈大,适用范围就愈宽;概念的内涵愈多,外延就愈小,适用范围就越窄。这就是所谓的种属概念之间的“反变律”。现实社会主义只相当于社会主义一般规定借以实现的一个特定阶段,既然如此,那么社会主义一般规定的实现就还有其他阶段。

第五,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意味着过渡时期观的具体化。社会主义观的现实化,不但发展了社会主义理论,也发展了过渡时期理论。根据现实化、具体化了的社会主义观,社会不仅要经历过渡时期的一定阶段,才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且特定阶段的社会主义也处于向更高阶段社会主义的过渡中。过渡时期就有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而社会主义中还有需要过渡的要素。通过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我们可以区分两种过渡:一是从社会主义因素不占主导地位向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的过渡;二是社会主义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过渡。前者是新的经济制度取代旧的经济制度,后者是同一制度下的新阶段代替旧阶段;前者是为社会主义的建立创立基础,后者是社会主义自身的发展过程;前者是剧烈革命的质变,后者是逐步推进的量变。不可能一切条件都让资本主义发展好了,再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只要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不充分,这种条件就会影响过渡道路和现实的社会主义形态。随着社会主义革命起点的提前,许多历史任务不断地向后顺延。革命前需要准备起来的条件会顺延到过渡时期,而过渡时期的问题又会顺延到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确定了两条逻辑线索:一是马克思确立了个人经济解放、彻底消灭阶级所需要的条件,这里蕴含一种纯粹的社会主义观,与此相联系的过渡时期理论是“大过渡”的理论;二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现实起点,即反对金融贵族、土地贵族、军事官僚势力的革命民主主义,这里蕴含一种现实的社会主义观,与此相联系的过渡时期理论是“小过渡”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表现为纯粹的社会主义观向现实的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以及“大过渡”理论向“小过渡”理论的具体化。在这种具体化的过程中,纯粹的社会主义观并没有消失,而是作为一般规定继续存在于现实社会主义观中,而“大过渡”的理论也没有消失,而是具体化为从革命民主主义向现实社会主义过渡以及现实社会主义自身继续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两类过渡理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马克思自身理论中包含对社会主义观进行具体化的起点、路径和方向,但是马克思并没有、也不可能联系着社会主义现实起点的变化来论述现实的、具体的社会主义制度;虽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概念,但那不是一个反映具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概念,“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否定商品生产、价值关系和价值形式的,是否定私有制、阶级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一个一般概念,没有反映现实社会主义的特殊历史条件和特殊规定,没有涉及社会主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统一。在马克思那里,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没有、也不可能具体地统一起来,用以反映现实的社会主义,这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马克思不可能讨论现实社会主义的内部关系。社会主义观和过渡时期理论的具体化,是在后来苏俄尤其是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主义认识论出发,认为对尚未成为具体现实的社会主义谈得越具体、越仔细,空想的成分越多。在马克思看来,现实“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1]18,因而“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1]19。在马克思那里,所能浮现在表象面前的是资本主义的现实而不是社会主义的现实。

二、列宁对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

列宁根据金融资本帝国支配的世界体系下落后国家的现实,实现了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列宁真正对社会主义观进行调整、提出新的规定,是在新经济政策后期。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根据苏俄实际探索了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等现实社会的特殊规定,并在这些特殊规定和社会主义一般规定的具体统一中,对社会主义观进行了初步的现实化。列宁对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贡献在于:社会主义在电气化计划和以公有制为前提的基础上对价值形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的利用,即对商品、货币、资本、国家资本主义等进行利用。

第一,电气化计划与直接过渡。列宁直接以金融资本为核心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现实。金融资本是由希法亭从《资本论》的逻辑中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金融资本是在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融合中产生的、支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资本。希法亭的缺点是对金融资本的寄生性缺乏认知。列宁对金融资本概念的内涵作了扩展。金融资本除支配生产、流通和信用以外,还支配地产、国债、公共部门和国家机器,金融资本表现出剥夺性和寄生性。金融资本不仅支配着发达国家的生产关系,而且支配着后发国家的具体生产关系。不仅如此,金融资本在后发国家中的形态要更落后、更反动。对金融资本的改造,只能靠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要取代金融资本,就一定要掌握社会化大生产的核心部门。基于此,列宁特别强调电气化对社会主义的重要意义。列宁把电气化计划看作俄共的第二个党纲,由此可见其基础地位。为了推动电气化计划的实现,俄共组织了大量专家、诸多部门参加,制订计划,创造条件。利用电气化计划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是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举措。

第二,迂回过渡。电气化计划是直接过渡措施,而利用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来辅助电气化的实现,则是间接过渡措施。在革命胜利之后,苏俄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被废除。“1918年初……决定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这种构想是错误的,是同我们以前关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的论述相抵触的”[2]574。1921年3月,苏俄开始实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经济政策。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对过渡时期的合作社、商品交换、租让制等进行系统的规划。

第三,国家资本主义。列宁是在“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3]362的条件下讨论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的。关于生产合作社,由于受到公有制和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制约,其性质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企业。在列宁看来,合作社之内的、合作社之外的流通的性质也不再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流通。列宁把新经济政策下农民的流转自由称为“个体商品交换”[2]455,把国家工厂之间的交换叫作“产品交换”,把国家工业品与农民粮食的交换叫作“商品交换或产品交换”[2]533,用以表示它介于前二者之间。列宁认为,在这个交换中“用来交换农民粮食的国家产品,即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已不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决不单纯是商品,已不是商品,已不再是商品”[4]。因而,社会主义工厂和小农之间的交换关系,是非商品和商品的交换、是非商品性的商品交换关系等。列宁的这些论述表明:他正在调整商品这一概念的内涵,使之反映发展的社会现实。列宁不为概念所束缚,从现实关系出发来发展和丰富概念的内在规定。列宁是在与马克思不同的语境和背景下讨论合作社问题的。关于合作社,马克思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或者是在合作社同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相比还不够纯粹的意义上展开讨论的,而列宁则是在合作社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因素相互联结的背景下展开讨论的。马克思既没有在与社会主义主导因素的相互关系下来讨论合作社等问题,也没有讨论公有制主导条件下的商品、合作社等问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劳动者组成的合作社或合作工厂虽然能够在内部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积极地扬弃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但是由于各个合作社都分别对自己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具有独占权,因而在外部,合作社还必须服从商品生产和竞争的规律,于是就会“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按指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缺点”[5]。在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不仅合作社和小生产者的流通性质发生了变化,而且由租借和租让加强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这些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既不占主导地位,也不是孤立的,而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这一中介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制约。

第四,新社会主义观。在过渡时期的一定阶段,在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取得主导地位时,就可以看作进入社会主义了,只不过这样的社会主义还有附属的、非纯粹的因素。一旦通过电气化计划和国家资本主义建成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就可以看作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通过大工业的直接建设以及国家资本主义的配合,就可以建成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是包含国家资本主义作为必要补充的社会主义,是一种不同于原来设想的社会主义。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等,或者是和社会主义直接统一的,或者是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这表明:只要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那么社会的总体性质也就由社会主义来决定了,这实际上就是对社会主义观进行了具体化。列宁指出,“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3]366,“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取得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3]365,“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3]366,“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3]367。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中说:“为了作好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准备……需要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些过渡阶段……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到达共产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导到共产主义。”[2]570“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中的社会主义是指包含社会主义工业和国家资本主义在内的社会制度。这种社会主义观已经是一种形成中的新社会主义观,它兼有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和过渡时期的特殊规定的双重特征。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是否定商品、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而现实社会主义则可以存在商品、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只不过商品、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受社会主义主导因素的制约,因而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表明资本主义的内在扬弃,而现实的社会主义还包含承认和利用资本主义的局部发展的内容;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意味着对资本主义的直接否定,而现实社会主义必须在与资本主义的并存发展中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资本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就不能叫作社会主义,需要再对国家资本主义加以改造才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实际上还是把社会主义理解为抽象的、纯粹的社会主义。这种观点不理解: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电气化计划之后,资本主义只是整个经济体系中从属性的一环,而国家资本主义已经是对资本主义的一种改造。因此,不一定需要再对国家资本主义实行新的改造才能叫作进入社会主义。在讨论列宁的社会主义观时,我们一定要把握住:这里的社会主义观,是关于一个社会整体的性质的观点。有学者在讨论过程中,把列宁的社会主义观换成是例如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是不是社会主义的观点,或者列宁关于合作社是不是社会主义的观点。这两个要素的性质只有放到社会整体下才能被判断。“列宁对社会主义看法的改变,不是从马克思‘社会所有的社会主义’改变为‘合作社的社会主义’,而是从‘社会所有的社会主义’改变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包含合作社的社会主义’”[6]。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国家资本主义既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也具有半资本主义性质,但半资本主义性质不影响社会的整体性质。

三、斯大林向抽象的社会主义概念回归

斯大林没有从金融资本帝国时代落后国家的实际出发对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进行自觉的具体化,其指导思想中的社会主义概念实际上还是抽象的一般社会主义。

斯大林对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是从过渡时期的一定质变开始的。斯大林指出,1918年叫作“过渡时期”,1930年也叫作“过渡时期”,但是在1918年,社会主义成分还很弱小,而在1930年,社会主义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斯大林把社会主义经济已掌握了国民经济主导权的过渡时期新阶段说成“进入了社会主义时期”[7]。斯大林指出了其判断的根据,即社会主义成分掌握着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一切经济杠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是国家、两种公有制、商品形式继续存在的社会主义。

斯大林对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是不自觉的,其社会主义观不仅停留在社会主义一般规定的抽象形态上,还受一般社会主义原理的抽象理念的支配。斯大林把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具体化联系起来了。1936年11月,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8]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给它的规定是在社会劳动的基础上实现按劳分配。为了批判拉萨尔在平等问题上的知性形而上学观点,马克思指出,平等具有历史性,哪怕按劳分配这样的平等权利,如果按照另一个尺度即“按需分配”来衡量,那就变成了不平等。按劳分配所体现的这种不平等,只有到了实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被克服。从《哥达纲领批判》中只能看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属于共产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不能看出共产主义会具体经历哪些阶段。“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马克思那里不是一个具体概念,如何使之具体化,如何引入具体规定,这取决于现实条件。根据不同情况,虽然可以有不同的引入方式,但都是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个概念相融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概念,是一个没有充分具体化的一般概念。按劳分配是作为唯一的分配方式,还是作为主导的分配方式实现的?是在统一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还是也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的?是在一个地区,还是在全球同时实现的?马克思的作为一般概念的社会主义是有发展潜力的概念,如果把它弄成一个具体概念,它就无法发展了,变得僵化了。斯大林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概念的特点,没有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概念理解为一个一般性的、有待具体化的概念,而是把这一概念看作已经具体化了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来指导苏联社会主义的实践。

斯大林在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理解上存在唯心主义独断论的色彩。具体真理就是一般与特殊的统一,一般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但是唯心主义独断论却把作为事物本质的一般性理解为特殊事物之外的独立存在,即独立于特殊事物之外的理念。这样,一般性也就不再是一般性,而变成了一个完美的特殊了。虽然可以把一般性理解为一种完善的特殊事物,但如果把一般理解为完善的特殊,一般也就不是一般,它就不能在该类事物的低级形态中发挥性质决定的作用了,因而这种理解实际上割裂了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堵住了社会主义理论发展的可能性。虽然完善的特殊最能体现一般,但一般并不局限于完善的特殊,因而不能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个概念下弄成一个完全的具体的概念。

根据唯心主义的逻辑,理念作为最完美的特殊,它使不完美的现实事物来模仿自己、趋向自己,这就构成了具体事物运动的动力和方向。这种外在目的论的、倒立着的发展观是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一般倾向。这种倾向不是从事物自身的内在条件来寻找事物发展的动力,而是以某种完美的外在目的作为事物发展的根据,因而这种倾向总是贬低事物的个性和特殊性。按照这种观点,不是一个事物的基本性质表现为由低到高的不同发展形态,而是只有一个事物发展到最高形态,才获得自己的基本性质。这种观点认为,只有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定得到纯粹体现的社会状态才是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观上,斯大林具有同样的倾向。斯大林坚持了抽象形态的社会主义,导致其在实践上把社会主义引向超阶段建设的歧路。因为一般原理是纯粹的,如果把一般原理所描述的社会状态当作眼前的目标来实现,必然会把现实中和一般原理不吻合的特殊要素迅速消灭掉。而只是在有些特殊要素——例如两种所有制、国家的对外政治职能等——实在消灭不了的情况下,斯大林才不得不承认它们必须存在于现实社会主义中。

斯大林既然受一般社会主义原理的抽象理念的支配,那么他放弃迂回过渡、向直接过渡道路回归也就是自然的了。列宁的贡献在于对价值形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的利用,即对商品、货币、资本、国家资本主义等进行利用,而斯大林基本否定了这些思想。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列宁没能对自己的新社会主义观进行系统阐述。列宁对社会主义观的变通虽然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但因为这种思想尚未来得及系统阐发,因而斯大林在社会主义观上就没有充分理解列宁的这些思想,放弃了新经济政策。列宁实际上对社会主义观进行了具体化,但由于当时电气化计划尚未实现,社会主义因素的主导地位尚不稳固,列宁对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理论工作也就没有完成,也就是说,列宁尚未把对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成果以鲜明论断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实践中,金融资本帝国体系下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的特质和特点并没有充分表现出来。例如,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迂回过渡就既可以理解为是由落后国家所处的世界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必然道路,也可以理解为是为了缓解政治危机而实行的暂时退却政策。如果不是从列宁思想发展的内在线索来分析,那么列宁对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确实容易被忽略掉。

斯大林所论述的社会主义中还存在商品交换,还存在两种公有制之间的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利用了价值的内容,却没有利用价值的形式。与此问题相联系的,还有对政治经济学中“价值”概念的理解问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劳动不再表现为价值。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是反映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的概念,表示的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是独自进行的,是否符合社会需要,要靠交换检验,而在交换中表现出来的、在交换中被社会承认的社会劳动量,就是产品的价值。而苏联社会中存在的价值范畴,在内涵上和马克思所谈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范畴是不同的。苏联社会的价值范畴,是等量劳动等量实现的表现形式。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一个一般概念,是一个可以根据附加上不同的从属规定从而使其和不同的现实形态的社会主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虽然列宁也曾联系着《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概念来理解社会主义,例如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把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定义为“社会主义”,而把“高级阶段”定义为“共产主义”,但是在十月革命后,面对现实,列宁对社会主义概念进行了发展。列宁说:“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如果一个国家大工业占优势……而且农业中的大生产也很发达,那么直接向共产主义过渡是可能的。”[2]464在这两个论断中,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的。在谈到给专家们较高的奖金、国家制度等问题时,列宁提出了“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完全的共产主义”“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了的社会主义社会”“完备形式的社会主义”“完全建成的社会主义”等概念(1)引文可参阅《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1、129-130页;《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3页;《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9、521、727-728页。。这些概念都是在社会主义之前加上了限定词,实际上是确定社会主义这个一般制度的特殊状态、特殊阶段,是使社会主义这个概念特殊化、具体化、阶段化。

斯大林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1956年后,毛泽东多次指出,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在。斯大林则不肯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这种“不肯承认”并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和辩证法。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毛泽东再次强调指出,说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任何矛盾,“是不符合实际的天真的想法”[8]204。

斯大林偏离了列宁对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逻辑线索。第一,斯大林没有看到迂回过渡的战略意义;第二,斯大林没有把握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规定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三,斯大林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自身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社会主义自身也存在多个阶段。

四、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

金融资本帝国体系下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观的具体化,在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中又获得了新的发展。

第一,社会主义的根据。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是在反对金融资本帝国主义及其代理势力的民族、民主革命中发展起来的。近代中国遭遇重大变局,鸦片战争后大清帝国逐渐屈服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19世纪末,金融资本帝国瓜分了大清帝国,随后产生新旧各类军阀割据的局面。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和军阀势力成为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代理人。面对帝国主义及其代理势力的统治,各种只触及文化和政治上层建筑的革命都失败了。一次次革命的失败要求革命本身的转型,要求革命和劳动阶级的结合,要求从旧民主主义革命转向新民主主义革命。“五四运动,在其开始,是共产主义的知识分子、革命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他们是当时运动中的右翼)三部分人的统一战线的革命运动……但发展到六三运动时,就不但是知识分子,而且有广大的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参加,成了全国范围的革命运动了”[11]700。五四运动以后,中国共产党成立。“打倒帝国主义的口号……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而土地革命的实行,则是中国共产党单独进行的”[11]673。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国民党合作,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大革命。1927年,国民党叛变革命,变成代表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阶层的政党。“中国大资产阶级转到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反革命营垒,民族资产阶级也附和了大资产阶级,革命营垒中原有的四个阶级,这时剩下了三个,剩下了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包括革命知识分子),所以这时候,中国革命就不得不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而由中国共产党单独地领导群众进行这个革命”[11]702。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展开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在北伐战争之后,又经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由于无产阶级的领导,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又都具有了社会主义的因素,这一因素并不是普通的因素,而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新民主主义革命打碎了帝国主义支持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政权,推翻了三座大山,对大银行、大工业和大商业进行了国有化,这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不失时机地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改造是一次伟大的革命,尤其是在土地制度方面,社会主义革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实现了对土地私有权进一步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一项伟大的成就。

第二,对商品、货币、生产性资本的自觉利用。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发展过来的社会主义,不是纯粹的社会主义,而是包含对资本主义的必然利用的社会主义。在民主革命时期,“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耕者有其田”是把土地从地主阶级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之所以要实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因为农民是无产阶级反对帝国主义及其代理势力的革命的最大同盟军,是无产阶级之外最大的革命民主派,但是自由资产阶级的政党没有制定坚决的土地纲领。共产党人则把“耕者有其田” 这项主张贯彻在土地纲领中,并且执行得特别坚决。在具备坚决的土地纲领后,为农民利益认真奋斗因而获得最广大农民群众作为自己伟大同盟军的中国共产党人,成为农民与一切革命民主派的领导者。在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这一让步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使解放区的地主与农民联合起来反对日本侵略者。在解放战争时期,实行了彻底的土地革命,达到了“耕者有其田”。新民主主义革命除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以外,还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1956年12月,毛泽东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指出:“我怀疑俄国新经济政策结束得早了”,“只要社会需要”,“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9]170党的八大后,生产关系方面按照“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方针进行调整,允许个体经营、自由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开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活跃了经济,推动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对多种经济成分进行利用的内在根据在于:对价值生产、价值形式的利用,是推动自然经济解体、发展劳动的社会分工的必要途径。社会化大生产本身也是有形式的,即社会化大生产是与价值生产相联系的。社会主义之所以在公有制基础上利用多种所有制形式,是因为价值生产是推动自然经济解体、把分散的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的重要途径。

第三,对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积极引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并不剥夺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中小资本,而是采取对其引导和规范的政策,采取调节劳资间利益关系的政策。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允许民族工商业资本发展的情况下,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差别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实行适当的失业救济、社会保险等政策,支持工会活动、保障工会和工人权利。新民主主义国家采取的经济政策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与合作社企业的合理经营和正当赢利,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使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生产而努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下,土地制度的改革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在农民自主发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基础上,新民主主义国家也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原则下逐渐地组织起来,例如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之中。在农民个体经济和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组织起集体的、互助的劳动组织,例如变工队、互助组、换工班之类。这种组织和私人的分散经营相比,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量的增加。这种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便成为中国解放区的普遍制度。其实,变工队一类的合作组织是农民自身发现的合作形式,它早已存在,而在解放区,变工队的形式与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它被新民主主义政权积极引导,是农民为了发展生产、争取富裕生活的表现。1953年7月9日,毛泽东同志在夏季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一个文件上的批语中写道:“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主要地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润而存在,而是为了供应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存在……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10]88改革开放后,在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下,多种经济成分蓬勃发展。这种发展是在国家大政方针的引导下、在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下展开的,和西方金融资本主义主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具有不同的逻辑。正如西方的垄断资本通过市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中小资本的发展一样,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通过市场来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包括引导跨国公司和国际资本在中国的发展。

第四,公有制经济自身利用价值法则和价值形式来发展自身。公有制经济如何发展,选择什么样的经营体制和机制,这是社会主义本身在实践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从1958年冬第一次郑州会议开始,毛泽东不断纠正“左”的错误,强调要尊重经济规律和价值法则,强调要划清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界限,反对平均主义,强调坚持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毛泽东把价值法则引入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内部、引入两种公有制经济形式之间的关系中,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改革开放之后,顺应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经营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国有企业的独立核算、成本约束、保值增值、自负盈亏等原则,使国有经济顺应价值生产、遵守价值法则、利用价值形式来经营。社会主义的原则和价值形式相结合、引领价值形式,公有制经济利用价值形式(货币、股份公司、股票等)来发展自身,这既开启了现实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了新课题。

第五,新时代的社会主义观自觉。在新时代,公有制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党的建设的全面加强而日益巩固、日益自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同于西方金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同于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西方金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价值法则、价值形式从属于金融资本的剥夺性积累,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否定价值形式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作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肯定价值形式的地位,利用价值法则、价值形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来服务社会主义生产和再生产的组织。新时代更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不走西方金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邪路,也不走斯大林模式的老路,使现实的社会主义观更加自觉。不仅如此,在西方金融资本主义危机和新版大萧条的背景下,在西方逆全球化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必将发挥更大的价值。在西方,金融资本既是价值生产的引领者,又是价值革命、价值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过渡的阻碍者。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目的是把社会生产力从金融资本主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和金融资本主导的市场经济之间的竞争,关键在于谁能更好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谁能更好地解决共同富裕、生态等问题。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不但在根据地的实践中,利用价值、货币、资本等形式服务根据地的建设,而且在开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把价值形式的运用引入公有制经济自身的运行机制中,从而使社会主义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并有能力与国际金融资本展开竞争和博弈,从而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21世纪,把社会主义引向新境界。

五、小结

理论应该实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应该把历史进程本身逐步呈现出来、作为具体总体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具体关系揭示出来。概念应该反映具体的真理,这是辩证逻辑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是从对金融垄断资本的否定开始的。金融资本的剥夺性积累造成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对立。对金融资本主义的替代,是从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落后国家开始的。从落后国家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对金融垄断资本的革除,也还只是局部的,只是在国际金融资本的边陲地带发生的。列宁开辟了落后国家的现实社会主义道路,发展了社会主义观。列宁确认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既要积极利用价值形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也要积极利用商品、货币、资本、国家资本主义。斯大林中断了列宁对社会主义观具体化的逻辑线索,虽然强调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换中利用价值规律的内容,但基本否定了对价值形式及其转化形式的利用。斯大林模式没有能力与金融资本帝国在世界市场上展开竞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克服了斯大林模式的局限。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确认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利用价值形式来服务社会主义建设,而且确认了公有制经济本身也应该利用价值形式来运行。把对价值形式的利用纳入公有制的经济体系中,这构成了从马克思的经典社会主义到落后国家的现实社会主义的发展线索,构成了社会主义观从一般化到具体化的发展的内在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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