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抽检分析及优化
——基于S省2019—2022年的数据
2024-04-13周世瑞
周世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北京 100038)
“民以食为先”,食品安全确系民生。《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指出,我国食品安全与营养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等问题时有发生[1]。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2],而食品监督抽检正是其有力抓手。食品监督抽检作为食品犯罪治理的前置环节,具有基础性作用。对食品监督抽检的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其中问题,对提升食品监管质效、维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对于食品监督抽检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向。一是对监督抽检质量、模式的研究,如有学者从质量分析控制的角度,探讨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中遇到的抽样等问题及解决方法[3],有学者对省级的食品抽检模式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建议采用动态模式[4]。二是对监督抽检结果的分析,如分析某地区的保健食品的监督抽检结果,提出主要问题并建议加强监管[5],以及通过分析一定时期内的食品监督抽检,明确区域内食品监管重点及方向[6]。针对食品监督抽检现状的研究,或是数据支撑不足,或是没有系统分析。因而,文章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S省地区的4年监督抽检数据,结合相应的法律及标准体系,对当前的监督抽检工作提出针对性的优化对策。
1 食品抽检监督的定位
1.1 食品监督抽检概念
从法定概念出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抽样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其概念。《抽样办法》第2条和第53条分别规定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因此,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将食品抽检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3个类别。
在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有着目的任务、方式手段的不同。监督抽检的任务目的侧重于行政监管与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基础,风险监测是针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的相关活动,偏重于评估食品的风险情况,为相应决策提供相应信息数据,不作为处罚依据,评价性抽检则是对市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总体掌握,不是作为执法依据开展。在手段上监督抽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工作一般当场开展,被抽检主体明确知情,而食品风险监测不是监督执法行为,无须表明身份履行严格的执法程序。在主体方面,食品监督抽检的主体为市场监督部门,在《抽样办法》之外,卫健委等其他部门规定,食品风险监测可以由卫生等相关部门、专家委员会组成的临时委员会等实施。评价性抽检较为宽泛,《抽样办法》规定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1.2 食品监督抽检的作用
食品监督抽检是食品行政执法、刑事治理的重要支撑,是下达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对食品抽检,发现并处罚违法行为,发挥对不法商家的威慑作用,也成为食品犯罪治理中的基础环节,发挥着食品犯罪前端治理的重要作用。在犯罪治理方面,除了前端的行政执法外,食品监督抽检也为食品犯罪侦查提供重要线索,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中线索移交的重要来源。
食品监督抽检也可以成为作为风险监测的依据。市场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对日常的监督抽检进行风险评估,如全国以及各地区发布的食品安全状况白皮书,也有食品检科院、食品质检中心等单位使用食品监督抽检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在风险监测中,除自行随机购买样品进行检测外,有许多学者选择将市场部门公开的抽检数据作为评估样本进行风险评估。如有学者汇总某省级地方的监督抽检结果,对通过多维度指标统计,分析该地区的食品风险[7],有学者获取通过二元回归模型对地区的监督抽检数据进行分析,开展风险评估[8],也有学者基于BP神经网络对肉类食品抽检数据进行风险预测,通过构建预测模型提供风险预测支撑[9]。
2 食品监督抽检现状——以S省为例
2.1 数据来源与方法
2.1.1 数据来源
S省是我国粮食生产大省,食品产业发达,食品监督抽检体制机制较为完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分析S省地区2019—2022年的监督抽检数据,对当前的抽检现状进行研究。数据来源于S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9—2022年发布的不合格抽检通报信息。
2.1.2 分析方法
对采集到的文本数据进行预处理,提取类别“抽检批次”“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提取其“抽检名称”“不合格项目”“检测单位”等数据,得到需要的分类数值。预处理结束后,进行统计性分析。
2.2 S省食品监督抽检现状
2.2.1 S省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的运行模式
S省开展的食品抽检工作可分为日常抽检工作与专项抽检工作。日常抽检工作是每月开展一定数量的抽检活动,而专项抽检根据其抽检目的主要包括3个部分,一是针对节假日相关的食品进行的抽检,二是开展针对消费者的“你点我检”抽检活动,三是完成行政专项部署或任务进行的抽检。2019—2022年间,S省共开展213期抽检,其中13期专项抽检,200期日常抽检。
2.2.2 S省抽检现状
2.2.2.1 抽检数量
2019—2022年抽查批次总数逐年增加,从2019年的27 399批次跃升到2021年的78 261批次,增加1.8倍。不合格与合格的数量也逐年攀升,不合格数量从2019年的517批次跃升2021年的1 210批次,增加1.2倍,但两者占比基本稳定,合格比例稳定在98%~99%,不合格比例稳定在1%~2%(表1)。
2.2.2.2 抽检食品类别
在公布的抽检中,抽检食品类别包含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等类别,同时又包含水果制品、蔬菜制品等类别。在有效公示的不合格食品中,排名前五的依次为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饮料、糕点、水产制品(表2)。
2.2.2.3 检验项目
在有效公开的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主要包含对于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6个方面,其中有效公开的检出数量共计3 017项,其中排名前五的依次为铝、过氧化值、噻虫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表3)。
表3 抽检项目前20
2.2.2.4 检验机构
在有效公布的不合格检测报告中,在初检中公开检验机构的数量为2 583批次,占比76%,未公开的数量为809批次,占比24%,在复检中公开检验机构的数量为289批次,占比84%,未公开的数量为54批次,占比16%。
根据检测机构控制主体是否为政府部门,检测机构的性质可以分为“私人”与“政府”。公开的初检机构中,共83家检测机构,其中“私人”52家,占比37%,“政府”31家,占比63%,共对不合格检测承担2 583批次的抽检。在公开的复检机构中,共24家,全部为“政府”。可见,在抽检工作中,检验的主要主体为“政府”,社会私人检测机构也参与其中,而其中的复检均由“政府”进行。
3 监督抽检工作存在问题
3.1 检验标准存在漏洞
近年来,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方式越来越隐蔽,主要以添加标准以外的成分或新型结构衍生物来规避检测,对监管部门快速发现、精准打击不法行为不断提出新挑战[10]。当前,食品非法添加手段升级,违法犯罪行为人为规避监管,采用同母核的衍生物进行添加以绕开禁止名录中的成分。福建、陕西公安机关侦破系列在保健食品中添加新型非法添加化学产品衍生物犯罪案件[11]。当前食品监督抽检使用的检验方法难以检测新型非法添加物,对于统计中出现的检验标准与方法,未出现对于非法添加衍生物的检验。
3.2 数据公开不规范
抽检公开数据是政务数据公开的重要部分,是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对于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具有重要意义,而不规范的数据公开会对相关工作造成阻碍。
分类标准不统一。由于当前抽检类别与标准并不一致,统计中的分类等级,在不同的公布数据中,出现所处的维度不一致的情况。对于食用农产品的分类,《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给出概念界定,食用农产品应包含动植物等初级产品,而在公布的数据中,蔬菜、普通白菜、食用农产品等不同层次的分类在不同通报批次中时而出现。
检测机构公开不足。在《抽样办法》实施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招投标的方式,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来完成日常的监督抽检,弥补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但对于社会抽检机构的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尽管初检的检测机构公开率达76%,复检的检测机构公开率达84%,但公开频次不足,在不同批次的信息公告中出现公开或不公开的情况,未做到完全公开。
3.3 抽检对象选择不足
抽检对象的选择是食品监督抽检的先期环节,直接关系到抽检覆盖面与代表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的工作要求。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第一环节,所抽取食品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12]。
线上食品抽检不足。当前互联网零售食品问题不可小觑,而对于线上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存在着抽检数量少、选择单一、覆盖范围小等问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传统的食品销售从线下拓展到了线上,线上食品违法乱象层出不穷。除电商平台、外卖平台外,线上的食品销售延伸到社交媒体、问答社区等领域。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以几大电商平台与外卖平台“某宝、某猫、某东、某多、某团、某么”为关键词,检索“食品”显示,截至2023年,黑猫投诉平台接到食品投诉54 273起,投诉内容包含“变质、伪劣、假冒”等多种情况。而在上文分析的数据中,针对线上的销售食品抽检对象占比过少,不足0.1%,对于线上食品合格率更是达到100%,反映出对于线上食品的抽检选择不足。
校园食品抽检不足。校园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涉及青少年的成长发育,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而食品监督抽检是食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工作方式。当前对于校园食品的抽检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问题:一是抽检比例较低,上文分析的数据中,校园食品抽检的占比不足1%;二是抽检类型覆盖面过窄,抽检的食品多为原材料,对于校园食堂按照规定进行封样留存或日常窗口的成菜抽检极少。
4 食品监督抽检的改进
4.1 强化检验标准体系
更新标准体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等部门公布的非法添加物质相关名录已长期没有更新。出于现实需要,对于非法添加的衍生物已经更新一些相关意见,如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菲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对新型那非拉菲类衍生物检验方法提供检验方法,并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对新型衍生物给予了同等危害性认定。当前对于食品监管抽检的方法可以参照该类意见进行。此外,应定期推动《补充标准》《补充方法》的制定。一方面梳理食品标准,查缺补漏,同时废止内容重复、矛盾的食品标准;另一方面深入研究,统一意见,制定相应食品分类体系[13]。
开展非标物质研究互动工作标准体系的更新,离不开现实状况的掌握,对于隐蔽性的非标添加物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研究互动工作开展,监督抽检发现与业界动态相联动,做到情报信息及时互通互享,及时发现,及时报送,推动新型违法物质的标准建立。
4.2 加强抽检监督
规范数据公开是抽检工作监督的重要一环,也是检验效度信度的重要体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则等内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46条对食品抽检结果公开进行规定。食品监督抽检数据公开对于公众参与了解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对此,要规范分类标准,对于抽检公开的分类,应按照统一层次的标准分类;需要完善检验主体公开,对于进行检验的机构,应当做到完全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抽检数据发布的主体,可将数据接口对接到政务数据公开平台,扩大公开范围,如将数据接口与各地建成的大数据开放平台对接,统一格式规范,保证稳定性与便捷性。
完善社会检验监督对于承接政府发包抽检服务的社会检测机构,要进行全流程的监管。在招投标阶段,通过电子招标与资质验证的方式,引入“社会+政府”双重认证,确保检测机构资质。在检测实施阶段,可设置科学的抽样方式与比例范围,并进行二次随机抽检,通过外部监督加强社会检测机构的抽检有效性,避免“避难就易”“避坏就好”的抽检的倾向。同时要建立抽检机构的评价体系,设置考核期间与评价指标,将社会监督检测机构统一纳入评价数据库,并将评价高低作为后续检测招投标的基础资质。
4.3 丰富检验对象
加强网络食品抽检。对于网络抽检,不存在“当场执法”障碍。早在2016年《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就规定“神秘买家”制度,破除了“当场执法”的限制。当前消费者网上购买食品主要通过电商平台与外卖平台,对于电商平台,食品监管部门便可采用“神秘买家”制度,按照科学的抽样方法随机抽检,对于外卖平台,监管部门可将辖区内的外卖商户纳入日常抽检对象中,也通过“神秘买家”制度,在日常抽检中随机进行检验。此外,监管部门也可与平台进行合作,平台对监管部门开放日常的食品监管数据,通过平台日常的“盲选”监管结果,在专项抽检时,划定重点抽检品类。
拓宽校园食品抽检。对于校园食品安全应当是全流程监管,当前对原材料的抽检覆盖源头环节,对成菜的留样封存覆盖事后追溯,但对于加工环节覆盖面未予很好延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开始实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学校食堂对于日常成菜进行封存留样,样品密封冷藏,食堂本身就具有取样相应器具,无论是封存样品还是窗口成菜,对于日常的监管抽样都是易于获取的。因此,监管部门对于校园食品的抽检应当扩大范围,除对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外,还应对于封存样品与窗口成菜进行取样检测。当前校园食堂陆续正在建设快检实验室,如山西出台省级标准《学校食堂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上海制定《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这些面向食品原材料的快检实验室,可以增强对校园食堂的源头环节风险管控。通过这些举措可以强化校园食堂的风险管控,但仅靠自律性的快检实验室是不够的,仍需外部他律性的政府力量的监管。
5 结语
作为食品安全战略与强化食品监管的有力抓手,食品监督抽检面临着监督对象的变化挑战,自身存在着检测标准、数据公开、抽检对象的不足,为进一步优化食品监督抽检,应从标准体系建设、抽检监督、检验对象三个方面发力,以确保食品安全战略得以贯彻,构筑食品犯罪的前端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