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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中律师调查令存在的缺陷和具体建议

2024-04-08温作潮

法制博览 2024年7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律师当事人

温作潮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一直以来,民事诉讼活动中普遍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严重影响执行效率。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审判任务繁重、案多人少、调查取证资源有限,委托人缺乏调查取证意识及能力,律师则承担着重要的调查取证职责、任务。但现阶段民事诉讼中律师同样面临着调查取证难的困境,严重影响律师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与收集,不仅影响案件执行效率,而且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破解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能作用概述

律师调查令指的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批准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证据收集的一项法律文件。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最早确立于2006 年,随后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律师调查令制度呈现出诸多的功能优势,具体如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提升了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提高了当事人及律师收集证据的能力,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同时,获得更多确凿的证据,进而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审判结果,实现对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保障。与此同时,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背景下,律师持令可向相关部门调查收集所需要的线索、证据,从根本上摆脱调查取证难的困境,不再以调查取证难推卸责任,促进律师职业水准的提升。此外,民事诉讼活动中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让法官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防止其先入为主做出错误的判决,确保司法公平公正性。最重要的是通过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可由当事人代理律师自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减少法院、法官在该方面精力的投入,同时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缓解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提升民事诉讼案件证据调查效率及执行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1]。

二、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困境

1.可签发调查令的范围不明确

民事诉讼活动中,身份信息、银行账号、资金情况、房产状况等均属于律师申请调查的范畴,其中部分可由律师按照法律法规自行调查取证,也有部分需要法院调查取证。当前因律师职业环境并不完善,导致律师在调查时面临着重重困难及阻力,此时律师就会向法院申请调查,久而久之就导致出现了律师调查令适用泛滥的现象。

2.律师调查令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民事诉讼中,个别法院对当事人所申请的调查令忽视审查工作,导致所调查申请的证据并非案件审理关键,甚至和案件无关,这就导致律师所调查搜集的证据和本案件无多大关联。或者部分律师在诉讼中不搭理当事人所提出的调查申请,直至开庭时才翻阅卷宗并发现新问题申请调查,这不仅扰乱诉讼秩序,而且影响诉讼效率。

3.个别单位对调查令并不认可

民事诉讼中,更多的人认为证据搜集和调查应当由法院部门完成。大部分的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等等,对律师调查令并不知情且不认可、不接受,认为律师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因而并不会主动配合律师开展证据搜集工作,甚至有的会出现推诿、敷衍、阻挠的现象,拒绝出示相关证据,导致律师调查令成为一纸空文,或者有的需要经过多方反复沟通后才能够调查取证,增加了律师工作的难度[2]。

4.部分调查事项接受单位无法协助

式中:c为氯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mol/L;V为滴定所消耗的氯化钠标准滴定溶液体积,mL;V1为样品溶液定容体积,mL;M为银的摩尔质量,M=107.87g/mol;m为样品质量,g;V2为样品溶液分取体积,mL。

律师在对当事人银行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调查时,银行通常会以保护储户信息安全为由拒绝其调查。但部分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等内容,若缺少资金方面的信息将会对案件判决产生极大的影响。然而法院人力、精力、时间有限,对个人资金等信息的查询无力,律师持有调查令也无法查询,无法了解当事人财产状况,进而影响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判决。

5.被调查单位对被调查事项表达不准确

案件证据调查中,个别部门在面对调查时往往会存在中立甚至隐瞒的现象,并不会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导致案件调查受阻。同时,个别法院盲目扩大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围,这虽然提升了被调查范围的配合度,但所调查的证据往往是公开可查询的,并非有价值的证据,这极大地弱化了律师调查令的作用。

6.拒不配合调查行为处罚难

律师调查令是由法院部门签发的,持此调查令可依法向个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被调查人拒不配合的现象。然而当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一行为、现象做出明确的说明、规定,因此法院也就无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律师调查受阻,最后依然需要由法院人员调查,甚至有的因此不了了之,这会对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性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弱化了司法权威性、严肃性。

(二)原因

1.律师调查令制度缺乏立法支撑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建立在法律支撑之上的。然而当前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有效的立法支撑,导致律师调查令制度应用混乱化,再加上各地对于律师调查程序不一致,增加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困难度。

2.传统观念思想影响律师调查令运行

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民众对律师的认知存在着一定的错误或滞后,其并不认为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导致在调查取证环节面临重重困难。同时,我国律师行业发展晚且缓慢,律师的社会地位远低于公务员,导致律师持调查令取证时得不到配合。

3.部门联动不畅通限制律师调查令发挥作用

调查发现,部分律师对律师调查令也一知半解,不知如何申请调查令、何时申请调查令,有的律师也同样认为调查取证是法院职责,律师仅仅起到辅助调查作用,影响律师调查令的应用率。同时,部分银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对律师调查令并不认可,存在对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拒不配合的情况。

4.律师调查令制度缺乏强制性保障

目前,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调查令制度仍没有得到强制性的保障,面对抗拒、妨碍调查的个人、单位、组织没有对应的强制性惩戒措施,导致其以各种理由拖延调查,影响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落实。同时,针对律师滥用调查令的问题也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这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损害。

三、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令制度困境破解对策探讨

(一)明确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

加快推进律师调查令立法工作,对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是消除律师调查令制度运行困境,保证律师调查令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前提。在律师调查令立法工作中,要积极借鉴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法律上承认律师调查令制度,从根源上破解制度实施困境。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与律师调查令制度相关的内容,并充分结合当前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律师调查令制度予以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统一和律师调查令制度相关的内容,细化制度内容和措施,防止在调查取证环节出现新制度和旧制度相互冲突的现象[3]。此外,还应当细化、补充律师调查令程序,对其适用范围予以准确界定、对其适用程序予以规范,以充分提升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可操作性及可行性。

(二)规范律师调查令运行机制

法院要加强与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协同制定科学的律师调查令实施细则,明确、详细规定律师调查令申请主体、调查程序和范围、违反或不配合律师调查的相关处罚措施、滥用律师调查令的相关处罚措施等,具体如下:首先,调查令申请人应当是案件当事人,但调查取证的主体应当是律师;其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调查令申请事由,确保符合相应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方可开具调查令,杜绝调查令超出限定的范围;再次,明确调查令内容,建议限定在图片、语音、视频以及电子数据等适用于书证规则的证据,而且证人的证言也建议列入调查令调查范围以内;最后,应当对律师调查令申请时限予以确定,建议在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将调查申请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三)建立律师调查令救济机制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虽然能够提高调查取证效率,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巨大的侵害。因此为保障律师调查令制度顺利实施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建立与律师调查令相配套的救济机制至关重要。首先,如果法院拒绝签发律师调查令,那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收到“不予核准决定书”之后,可要求法院进行申请复核,此时法院应当做出书面回复。其次,如果当事人及律师违规使用律师调查令被法院处罚,此时可以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复议,亦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服相应的判罚,可依法提起上诉或进行申诉。最后,如果被调查人拒不配合接受调查而被处罚,可遵循《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核。

(四)完善律师调查令的惩戒机制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执行效果往往会受到约束性及强制力的影响,当前因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或惩戒力度不到位,极大地弱化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执行效果,同时也增加了滥用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可能性,因此加快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意义重大。首先,若当事人及其律师违规使用律师调查令,则禁止其在本案中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时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警告、罚款,严重时进行司法拘留,若涉嫌犯罪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其次,若被调查对象、单位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尤其是协助调查主体与本案相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严惩。如果协助调查主体和本案并不相关,而且和调查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不可将其行为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因为这一类人员虽有配合查明案件的义务,但若拒绝配合调查也无法对其进行强制性的处罚,面对这一情况需要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最后,法官对于调查令的申请应当进行谨慎、合理的处理,防止其拒绝签发律师调查令导致该制度成为摆设,但同样也不可将法官责任过度弱化,避免出现滥用律师调查令的现象。基于此,若法官为非故意过失,建议对其责任不予追究;若法官为故意过失,建议对其追究内部行政责任[4]。

(五)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

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所以为保障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当做好各部委联动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工作。立法部门应当充分意识到律师调查令联动协调机制建立的重要意义,积极联合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金融、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交易中心等多个部门及单位,加快构建完善的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同时联合发布文件,形成工作合力,取得各个部门及单位的配合,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减少律师调查令实施环节的阻力,确保律师调查令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律师调查令的权威性以及执行力。

(六)加大律师调查令制度宣传

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受阻,取证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民众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缺乏了解所造成的。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应当加大对于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推广在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进而提升民众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认知度,使其理解、明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价值作用,进而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同时,要定期披露不配合行使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被调查人及其处罚措施,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认可度,确保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合法运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证据确凿与否直接影响着诉讼成败。律师虽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当前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因此要高度重视起来,深入分析困境根源,制定行之有效的破解对策,确保律师调查令制度能够落到实处,提升律师收集证据的能力,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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