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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的构设与思辨

2024-04-08蒋利川

法制博览 2024年7期
关键词:重整权利主体

尹 斌 蒋利川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重庆 401120

2018 年以来,数十家车企先后传出破产、退网、退市的消息[1],L 汽车、M 汽车、N 汽车等重庆车企也先后进行破产重整。2023 年10 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W 汽车的预重整申请。

车企陷入困境后,资金紧张、生产停滞、离职增多,相关车主往往遭遇修车难、升级难、维护难、维权难等诸多问题。以笔者经办的M 汽车重整案为例,M 汽车上市以来共计销售车辆712,230 辆,企业维保网络只对362,178 辆车进行了部分质保服务,重整过程中,企业仍需对186,800 车辆承担三包义务。2018 年7 月至2020 年7月停产期间,由于M 车企未按规定和约定进行质保服务,部分M 汽车车主多次发生过激行为,引起媒体跟进曝光,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口碑和车辆销量。

当前车主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多是基于企业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规定,当车企在生死边缘徘徊时,相关规定也就很难得到落实,难以应对车企无力履责或主动“躺平”等复杂情况。结合办理M 汽车、N 汽车案件的经历,我们认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直面车企消费者的现实之痛,把构建车企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作为车企破产实务的着力方向。

一、在破产进程中建立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一)构建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必要性

1.有助于实现法律法规衔接

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执行。该规定抛出了破产过程中汽车三包责任的问题,但没有相应的法规和实践经验与之形成对应,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

2.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

与车企职工、供货商、金融债权人、经销商一样,车企消费者是困境车企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车企陷入困境后,会给车企消费者维保、维权产生重大影响,这是事关众多家庭日常生活甚至是生计维持的民生问题。而且,破产程序有可能是困境车企法人生命的最后一站,不直面车主现实之痛的破产程序,是不公平、不完整的破产程序。

3.有助于应对直销、直保趋势带来的挑战

车企传统销售手段是经销商模式,车企对接经销商,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购销合同。《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可见,在传统销保模式下,车企破产后还有经销商这一中介环节承接部分维保责任,缓解部分维权压力。

以特斯拉、比亚迪为代表的新能源车企壮大后,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逐渐采用直营销售模式和直营售后模式,通过减少中间环节的方式提高竞争力。在直销直保趋势下,销售者与生产者融为一体,车企直接面对消费者是必然情况。所以,一旦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的车企运营失败,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程序必然涉及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

(二)构建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可行性

1.车企与消费者的关系本质

车企与消费者的关系本质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而破产就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清偿程序。车企与消费者的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与财产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物权、债权的财产权二分法中,车企与消费者关系对应为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应无疑问。

2.破产程序系公权规制与私权自决的结合,具有解决复杂问题的强制能力和灵活手段

针对实务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在破产法框架下,各地破产实践不断推陈致新、独辟蹊径,运用“府院联动”机制、预重整制度、“假马竞标”规则等一系列机制措施。针对车企消费者的维权难题,区分不同情况,对症下药或杂糅手法,亦是破产实务展现能力、魅力之所在。

3.车辆制造属于重资产行业,破产车企具备协调资产资金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资源基础

根据中国五大上市车企2023 年前三季度财报,五大上市车企总资产分别达到9523 亿元、6232 亿元、2101 亿元、1913 亿元、1863 亿元,固定资产方面也分别有822 亿元、2081 亿元、185亿元、280 亿元、199 亿元。笔者经办N 汽车破产重整案时,两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的账面总资产、账面固定资产也分别达到了27 亿元、10.4 亿元。可见,即便车企陷入经营困境,其重资产的行业属性也能为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提供腾挪转圜的空间。

二、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具化归类

破产车企对车主的义务体现在售后维保、质量责任两大方面,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

(一)国家规定之三包义务

国家强制质保规定仍然是通过《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体现,对涉及三包的主要零部件、行驶里程、行权时限、补偿系数等问题做明确的规定。此外,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即便汽车退市后,厂家仍然要确保10年的零部件供应。

国家规定的义务有时体现在汽车销售合约之中,也有可能没有体现,但无论销售者与消费者是否约定,都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益主体根据强制性规定向车企提出请求时,车企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义务。

(二)国家规定之外质量、维保承诺

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有的车企、经销商在营销过程中作出了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保证,有的车企、经销商对零配件供给进行了免费提供或大额优惠的承诺,有些车企、经销商也从后期保养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这些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承诺,一经作出就应当履行,成为车企和经销商必须承担的义务。

(三)质量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

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方同时获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消费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车企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当然,车企的责任除了违约、侵权的直接赔偿责任,可能还面临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2]。有的学者在进行学理辨析后,认为应当重视重塑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优先清偿顺位[3],考虑在破产程序中赋予人身侵权责任优先地位。

三、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路径设计初探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三种方式,实践中,重整又分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清算式重整等不同操作方法。结合不同破产程序的不同表现,不同重整操作方式的不同目的,下面分门别类地探讨多种破产进程下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构设思路。

(一)破产和解、存续式重整中的质量、维保责任

破产和解是一种强制性和解制度,只要债权人会议达成了法定多数债务人通过的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不同意和解的少数债务人也要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存续式重整是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并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的改善,注册资本的核减或增加,乃至营业的转变、资产的置换或股权的变更等措施,达到重建再生之目的。由于困境车企在进入破产之前往往处于不正常运营状态,或存在部分质量、维保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的危机事件。所以,应在重整实施、和解过程中考虑投入一定的资源、资金解决历史问题。把勇于承担责任作为工作着力点,做好品牌形象修复工作,这样才能防止现存车企消费者对车企后续运营的诋毁、践踏,避免旧问题持续对企业新品牌造成影响。

破产和解、存续式重整的特点就是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不变,营业也不发生转让。所以,车主权益保护问题无需考虑设立新的机制。当以车企继续承担车主质量、维保责任为原则,并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专门考虑车主权益保护问题。

重整、和解本质是债务人对重整重大事项的自决程序,为消费者权利保护灵活设计提供了空间,但相关条款机制必须符合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商事主体持续运营的商业逻辑,以便于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得到债权人通过并得到法庭的认可。

(二)破产清算中设立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专款或专项资产

破产清算案中,车企法人生命将在法定的时限内消亡,但车企消费者的维修保养需求、质量追偿需求不会随着车企的注销而消失,有鉴于此,本文建议探索设立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专款或专项资产机制,以回应车企注销后的维修保养需求、质量追偿需求。

1.专款保护机制

从企业现有资金池或变价款中单列部分资金,专款专用于破产后的维保、质量的赔偿。专款在法院监管下,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分配。根据预先设定的赔付条件、赔付门槛、赔付限额、赔付路径,管理人对车主维权申请进行审查,确定赔偿数额后报法院审核,赔完即止。

或者,充分发挥汽车产业协会、商会和信托基金作用,在汽车产业协会、商会指导下,设立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专款信托基金,履行赔偿标准制定、赔偿请求审核、赔偿资金发放等工作,信托基金定期履职报告,汽车产业协会、商会审查公示,接受舆论和大众的监督。

2.专项资产保护机制

专项资产保护机制是将车企用于售后服务的厂房设备、系统网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及企业注销后,单独管理、继续运营,持续解决车主维修、保养的问题。

在汽车智能化的趋势下,不少消费者看中移动通信接口对软件进行远程管理技术(Over-The-Air,简称“OTA”),这能使车辆“常用常新”。OTA 一般由车企掌控,其他服务机构很难进行替代。所以,探索专项资产保护机制,可以回应车企倒闭破产后消费者OTA 需求,也可进一步拓展范围,实施对车辆动力蓄电池和行驶驱动电机等核心部件进行日常保养、诊断和修理。

因为车主权利保护专项资产要在破产清算流程完结后继续发挥作用,或应考虑新设一个实体专司破产车企消费者维保事务。若破产管理人无专业能力建设和管理新设实体,可以考虑由产业园区平台、当地汽车产业协会牵头,吸收破产车企原股东、车辆维保行业专业机构联合组建,利用破产车企既有设施设备、既有系统网络,同时引入新的资金、技术,协同发力维护好消费者利益。

专款保护机制和专项资产保护机制,要在企业进入破产时和宣告破产后发挥作用。这就要求管理人在接管车企后,及时设计推动车主权利专款、专项资产保护机制,并在破产清算《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中进行体现。

3.为构建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专款、专产机制提供法理支撑

国家已经废除了小汽车强制报废年限,车主后续的维保、质量时间会持续很长时间。但是,破产清算进程不能无限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终结破产进程、注销破产企业工商登记,并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前将提存的资产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为了使得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专款、专产在清算过程结束以后长时间保留,这就要求我们在推动专款、专产机制前,对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突破,在车辆购买者后续权利行使和保护问题上,作出专门的、有力的规定。

(三)由第三方承接质量、维保责任

自产和外包是商事主体提供产品、服务需求的两种方式,设计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也不例外。当破产车企具备在破产程序中架构消费者保护机制条件时,可调配破产车企资源履行法定责任;当破产车企不具备架构保护机制条件时,则可考虑剥离消费者质量、维保责任,由第三方主体承接质量、维保责任。

将质量、维保责任剥离至破产车企之外的第三方,可适用于清算式重整、出售式重整、破产清算进程。清算型重整模式是一种重整与清算的有机结合,在程序本质上属于重整,而在结果本质上属于清算,其核心作用是尽可能挽救和保留困难企业[4]。目前,学界暂未形成出售式重整定义的共识。实务中,部分出售式重整操作模式是投资人支付对价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对价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上述的清算式重整和股权收购出售式重整,一般要引入投资者以提高整体债务清偿率,而一个“干净”实体可以吸引潜在投资者。那么,由第三方主体负责破产车企消费者的质量问题追索和维保需求,就成为出售式重整、清算式重整可以考虑的方案。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以适当的对价将产品质量、维保责任剥离,会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会有利于破产清算进程推进,也可采取由第三方承接质量、维保责任的方式。

1.由第三方承接质量、维保责任的利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产品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作了强制性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修理更换责任、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所以只要车辆生产者存续,破产车企的质量、维保责任无法彻底干净地剥离给第三方。

但是,通过实施第三方主体承接质量、维保责任工作,可以将大量非诉讼维保事务转移到第三方主体,破产车企便于轻装上阵。同时,剥离协议中也可以债的加入或者额外保险的方式,将第三方加入车辆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之中,将风险分散或降低。通过实施第三方主体承接质量、维保责任工作,虽然不能使得重整车企完全免责,但可使车企成为相对“干净”的实体,这对于重整计划的成功实施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质量、维保责任剥离工作需把握的要点

回顾总结笔者实操车企破产案件历程,剥离车辆维保责任应考虑如下方面:

(1)剥离操作方法选择。应根据破产企业维保的现状,结合破产进程总体推进思路,考虑选择维保服务整体剥离,或者维保服务分区域分包,或者空白区域剥离+现有服务站分包等不同的剥离操作方法。

(2)承接主体分析比选。随着中国逐渐成为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和消费市场,车辆制造企业控制的车企系维保连锁体系不断提高汽车零配件、维保领域的行业集中度;随着互联网资本不断进入传统行业,电商系维保连锁体系,又不断冲击着地方维保机构业务份额;可知,传统的地方维保主体、强大的车企系维保连锁主体、新兴的电商系维保连锁主体都可以成为承接破产车企质量、维保责任的备选。此外,部分保险公司也签约了众多维保服务网点,也可作为质量、维保责任的承接主体。

破产企业、管理人挑选质量维保承接主体时,需考虑维修资质是否达标,专业能力是否能胜任,市场口碑是否良好,行业定位与消费者能力是否匹配,商业对价是否可以承受等诸多问题。在形成备选名单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投资人、车主代表等不同群体的意见。由于确定责任剥离承接主体是重大事项,应按照破产操作相关指引,由债权人会议决策、人民法院审查。

(3)维保剥离工作流程细化。协议签订主体、配件供应方式、流程操作指引、费用支付方法等方面,都需在剥离方案中进行明确。大型车企一般都有专门的车企销售公司,破产企业、管理人在设计剥离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车企销售公司意见。此外,在与备选承接主体接触时,也可将重要问题抛出,听取乙方的可行性意见,在确定承接主体后,要与承接主体充分沟通,共同细化剥离方案,做好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

构建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必然涉及破产相关群体利益平衡问题,这就要考虑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与职工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等的权利顺位问题,或将车企消费者享有的质量、维保权利认为是普通权利;或参照消费者购车优先权,给予车企消费者质量、维保权利一定的优先地位;或将车企的质量、维保责任当作破产进程的共益债务。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修改或解释消费者保护类法规、汽车行业行政规章、《企业破产法》时通盘考虑质量、维保责任的权利性质如何?是否应享有一定优先权?车主权利专款、专项资产可否在企业注销后继续发挥作用?为落实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当然,若按照目前法理框架,个别破产车企项目具备实施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的条件,采取由下而上模式,选择一两个典型问题,先个案探索、再逐次完善、后经验推广、最后立法确定,这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自然是善之又善。

综上,构建破产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理论上合理、现实中可行。须充分考虑车企消费者问题的权利属性、利益协调等问题,凝聚各方的共识,使保护机制设计合理、运行有效、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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