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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社会化调适

2024-04-07

关键词:公共资源层面村民

印 子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提出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政策实践,指向了社会学持续关注的国家与农民关系问题。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执政党慎重处理国家与农民关系,力图通过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来造福人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政治承诺。在国家能力不断增长的同时,国家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开展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治理实践,这为思考国家与农民关系提供了广阔的现实经验。基于乡村振兴案例的呈现和分析,本文将着重讨论国家与农民在器物、组织、价值三个层面的互动关系,从农民行动逻辑的角度解释国家权力的社会合法性再生产的逻辑,并提出有助于调适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政策建议。

一、理解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视角转换

国家与农民关系成为社会学长期关注的经典话题,与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模式紧密相关。自近代以来,国家为了从社会中汲取资源,所采取的办法是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至于催生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1](P54-5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依托重建的基层组织网络,在国家政权建设上取得巨大成功,有效突破了政权内卷化的困境,保证了国家汲取能力的持续成长。农业税费取消后,国家与农民关系发生巨变,国家政权“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2](P1-38)。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国家持续向乡村社会投入大量公共资源,意图建立良性的国家与农民关系,以应对国家政权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角度看,公共资源如能实现和乡村社会内生性治理资源的有效对接[3](P11-16),国家便能在乡村社会建设中有所作为。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较为理想的情况是村社集体能够承担起对接国家公共资源和农民治理需求的转化者角色。然而,农业税费取消后,村社集体趋于瓦解,加之国家在公共资源供给上采用了技术化的治理方式[4](P113-130),这导致资源下乡中交易成本增加。最终,农业生产中公共品供给的问题难以获得有效解决,国家也很难依托公共资源的输入与农民形成良性互动。

这意味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需要在公共资源下乡的微观过程中重新获得理解。有学者认为,现阶段的国家与农民关系需要围绕公共资源配置建立良性的制度化互动机制,指出要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形式的创新,强化乡村社会的组织动员能力,实现公共物品供给与村庄公共性建设的相互促进[5](P27-38)。这无疑触及国家与农民关系重构中的治理公共性问题。治理公共性主要是指公共资源配置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公共资源配置的过程能够获得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治理公共性的达成不仅需要国家公共资源的输入,也需要依托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网络和社会既有的联结模式[6](P1-22)。因此,乡村振兴中国家与农民关系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让公共资源转化为提升治理公共性的权威性资源,以增强农民对国家的认同。

在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经典研究中,孙立平充分认识到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并非简化的西方社会理论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有机互动关系。国家与农民打交道需要在正式权力中运用各种非正式的本土性资源,而农民与国家接触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话语,来为自己争取利益或是讨要“说法”[7](P132-154)。不过,这种“过程—事件”的分析思路在融合“结构—制度”研究方法的同时,主要还是将不同的国家行为、社会行为理解为一种为了达到某种现实目的的策略性行为,这就使得国家与农民的互动性即便足够丰富,也在总体上呈现为利益合谋或相互博弈的纠缠状态[8](P71-80)。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利益博弈一定是存在的。但是,在利益博弈之外,国家与农民之间也可能存在着价值层面的深度交融。朱晓阳发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是用一种推己及人的观念来看待自己与国家的关系。在农民心目中,土地本质上是属于国家的,当国家需要时就应当还给国家。可见,农民与国家之间并不存在明晰的边界线,而是呈现为一种混融的差序性关系[9](P13)。与此观点类似,周飞舟认为,之所以中国社会学研究依然没有彻底摆脱西方“国家—社会”理论范式,主要原因是研究者忽视了行动中的价值因素和伦理因素,没有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理解为一种“内外表里”的家国关系[10](P1-22)。这项反思性研究带来的启发在于,在乡村振兴的社会建设实践中,国家投入公共资源的过程不能仅仅被视为项目资源的简单落地,而需要深入治理公共性建设的价值层面,从社会基础层面理解农民对待公共资源的不同态度(漠视或积极争取)和行为逻辑,以加深对农民的国家认同形成逻辑的理解。

对乡村振兴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理解,需要将研究视野放置于丰富的乡村振兴实践之中。本文侧重于从村庄层面来解释国家输入的公共资源与农民需求的对接。为了便于开展研究,笔者于2021年4月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农村开展驻点调查①根据学术惯例,文中对地名进行了匿名处理。,深入了解乡村振兴示范点的建设情况,选择典型案例作为剖析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经验素材。这些基于实地调研的学理观察,无论是对于反思宏观层面的乡村振兴政策研究,还是推进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社会学理论研究,都将颇有助益。

二、国家与农民互动的层面:从器物、组织到价值

为了更好地解析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国家与农民关系,有必要厘清国家与农民互动的层次。总的来看,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可以区分为器物、组织、价值三个层面。器物层面的互动主要体现为国家通过公共资源投入来实现对乡村社会基础设施的改造以及农民在其中的公共参与。当前,国家向乡村社会投入大量公共资源,极大地改善了乡村社会的基础设施面貌。但是,这些变化主要停留在器物层面。围绕器物层面的公共利益,不同的行为主体所展开的互动,充满了随机性和策略性,治理现象的背后充满了权力和利益的结盟、交换和对抗,并没有让人看到农民在公共治理中的积极参与。仅仅从乡村社会物质性的外观来看,公共资源投入显然不可能直接形成国家在农民心中的社会合法性。

组织层面的互动主要体现为国家期望通过资源输入来引导农民实现合作和培育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在乡村振兴建设实践中,国家开始从器物层面的建设中跳脱出来,意图通过调动农民的参与性来强化农民合作,改善公共资源利用的社会效果。为了达成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国家希望在组织建设上改善国家与农民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制度设计者显然已经充分认识到,只有将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在乡村社会中培育新的社会规则,才能让公共器物获得持久的社会生命力。问题是,如果基层治理机制的创新有助于将农民组织起来,增进农民之间的社会合作。那么,资源输入过程中农民究竟如何能够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实践?这从组织层面很难获得充分的解释,而需要从价值层面透视国家与农民关系。国家与农民的互动不仅在器物和组织两个层面展开,还集中发生在价值层面。价值层面的互动是指国家输入的公共资源能够普遍获得农民的社会认同,乡村社会内部形成了关于治理公共性的社会共识。也就是说,国家与农民互动的价值层面,指向了国家权力在社会共识意义上的社会合法性。

当然,国家与农民的互动还涉及国家能力在基层落地的不同维度。从基层治理能力关联国家能力的维度来看[11](P8-10),器物层面的互动所体现的主要是国家能力在基层的再分配维度。国家向乡村社会输入的大量公共资源都是以国家雄厚的财力作为支撑的,其背后指向了国家的再分配能力。组织层面的互动涉及的核心是围绕公共资源配置所形成的社会规则的重建,这涉及公共规则在约束权力运行、个人行为的强制面向,其背后所体现的是国家能力在基层的强制维度。价值层面的互动所体现的是农民所形成的内化于心的国家认同感,其背后指向的是国家的濡化能力。基于上述分析,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层面及其内涵如表1所示。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经历很长的政策周期,公共资源的下乡将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究竟会在未来发生怎样的改变,目前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核心要义在于重塑国家与农民关系。这意味着,公共资源要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治理效用,就应当让农民在切身感受国家权力运作的同时,最终成长为认同、支持国家的现代公民。从这个角度看,乡村振兴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调整,不仅需要着眼于器物和组织层面,还需要从价值层面入手。

乡村振兴时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是在资源下乡的过程中逐渐展开的,这其中的理论意涵需要深入治理经验中予以细致考查。当前,学界已经开始尝试解析具有建设性的乡村振兴案例,但是这些案例分析往往描述过多而解释偏少,在经验治理层面的理论发掘明显不够。这就要求对相对成功的治理经验开展更深入的理论发掘,探究乡村社会建设中激活农民参与性的治理行为能够达成的机理,尤其需要在村庄层面讨论一般性的治理规律,从乡村治理的“故事”中发现关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知识”[12](P126-142)。

三、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田野观察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大目标中,生态宜居占据重要地位。早在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就开展了“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行动,这项治理行动计划用两年时间,对整个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乡村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洁。在后续开展的脱贫攻坚战中,农村扶贫工作和乡村卫生清洁治理行为也紧密结合起来。从这个角度看,乡村卫生清洁工作成为观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绝佳政策窗口。本文将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农村乡村振兴示范点的案例,呈现国家与农民互动的经验形态。

(一)蒋村卫生清洁案例的概述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的蒋村是一个自然村,由蒋东、蒋西和瓦窑头三个村民小组组成,共有116户,532人,耕地面积412亩。蒋村是典型的传统农业型村庄,每家每户都在自家房屋旁搭建牛栏、猪栏。蒋村是典型的“三多”村,即猪牛粪便多、垃圾多、污水多。每到雨水季节,村子里就会污水横流,给村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农业生产转型后,当地农民外出务工增多,很多农民家里的牛栏猪栏便闲置下来。于是,村民纷纷希望能够改善生活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家园。

蒋村的乡村环境建设可以追溯到新农村建设时期。从2015年开始,地方政府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试点,地方政府先是将50万元的试点经费投放给蒋村。根据项目预算和审计要求,这笔经费只能用于修建道路类公共设施。当时,项目的落地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建设工程所需的占地问题,二是前期项目建设的基础工程问题。在蒋村,这两个问题都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得到解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后,蒋村通过组建社会组织加强村级治理的制度建设。蒋村在村民小组内专门组织了环保青年志愿服务队,专门负责组织和动员农民拆除废弃的牛栏猪圈。同时,蒋村又组织了“环保妈妈”卫生志愿队,专门利用空闲时间来打扫卫生,并组织“最美庭院”“最美家庭”的评选工作。如此,在经过国家项目的持续投入和村民的自我组织之后,蒋村的生活环境发生巨变,成为远近闻名的乡村卫生清洁示范村。不过,当村庄的生活环境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后,村民却发现“社皇”①“社皇”是当地村落中供全村人祭拜的社皇台,类似于土地爷。按照当地习俗,每年农历的二月二、端午、中秋、年末等时节,当地村民都会自发组织起来祭拜“社皇”。因年久失修而破败不堪。于是,蒋村村民又自发集资捐款,重新修建了“社皇”。

蒋村的社会建设看似平淡无奇,实则蕴含着体现国家与农民互动的各种细节,值得细细梳理。从村落道路修建、社会组织成立再到村民自发翻修“社皇”,分别体现了国家与农民在器物、组织和价值三个不同层面的互动,这些互动都是在乡村环境改善过程中层层递进地展开的。

(二)蒋村环境建设中的国家与农民关系

在蒋村,乡村环境的改善首先是从修路开始的。从访谈中得知,原来蒋村能够逐渐走向环境整洁的状态是有一定机缘的。对于缺乏内生性集体经济资源的普通农村来说,国家资源的前期投入往往非常重要。项目资金的投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村民的出行条件,全面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国家资源又是高度稀缺的,在资源分配上一直都是“僧多粥少”的状态,这就使得国家在向下配置公共资源的过程中往往会重点考虑基层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了便于公共资源的落地,地方政府通常会将公共资源优先配置给组织协调能力更强的村庄。

当负责项目落地的工作人员在基层选点时,蒋村良好的社会基础条件成功吸引到了项目资源。为了解决项目资源落地所涉及的土地问题,村民小组长组织村民召开户主会议统筹村民小组的土地。从这个方面看,在国家向乡村社会输入公共资源之前,乡村社会内部就已经存在以资源预期为导向的社会互动过程,有的村庄因为社会自身的问题,无法顺利承接国家资源;而像蒋村这种基层治理能力较强的村庄,更容易成为国家资源予以优先对接的对象。在道路修好后,蒋村为了推动乡村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村民小组充分借助前期道路建设所积攒下来的治理势能,对村庄内的猪圈和牛棚进行全面清理。村民小组长借助这股治理势能,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了乡村建设理事会和环保青年志愿队。乡村建设理事会主要负责做村民的思想工作,而环保青年志愿队则负责具体的清理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攻坚克难,蒋村废旧的牛栏猪圈被逐个拆除,村庄的环境建设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对猪圈和牛棚的治理,充分展示了村庄社会在超越器物层面对公共资源的利用。在乡村环境建设中,这些由国家投入的基础设施在村庄内部被转化为推进环境治理的权威性资源。基层治理的展开离不开权力的行使,而权力的行使又高度依赖各种资源的运用。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行为在社会再生产中具体体现的例行要素。”[13](P14)国家对乡村社会环境的改造,为村民小组治理的社会动员提供了引导和控制人的行为的转换能力,这不仅为清理属于农民私人利益范围内的污染源提供了治理势能,而且也将公共文化的力量整合起来,为基层治理能力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社会动力。

乡村环境得到改善后,蒋村进一步吸引到了项目建设资金,地方政府下拨100万元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用于修建乡村文化广场。文化广场建成后,蒋村借机组建了乡村舞蹈队。乡村舞蹈队一般会在晚上自发组织起来练习广场舞。乡村舞蹈队队员中不仅有普通的村民,也有村妇联的支委和妇女党员。妇女通过参加舞蹈队,逐渐走出家庭,依靠参加趣缘组织突破原先的社会关系结构,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最终,蒋村以舞蹈队为基础成立了“环保妈妈”卫生志愿队。这支卫生志愿队被组织和动员起来后,其成员纷纷以公共身份加入环境治理。于是,蒋村的舞蹈队从公共文化组织转化为公共治理力量。这支由乡村妇女组成的卫生志愿队不仅利用空闲时间打扫公共卫生,而且积极组织各种卫生评比活动,这对村民家庭内庭院环境卫生状况的改善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从文化公共空间的角度看,乡村舞蹈队的出现完全得益于村庄环境的整体性改善。正是经过对村庄中最为脏乱之处的集中治理,蒋村的空间布局才可能发生巨变,其中最为重要的公共空间便是乡村文化广场的建设。正是因为有了文化广场所承载的公共空间,乡村妇女才有可能经过组织和动员而成为公共治理的社会力量。因此,国家所输入的项目资源不仅改善了物质环境,而且有效培育了社会公共空间,为公共治理力量的成长提供了社会土壤,推动了乡村公共文化的生产。

从蒋村环境卫生治理案例看,当乡村社会中出现了以舞蹈队为基础的环境卫生志愿队时,国家为村庄所提供的公共资源才算在社会层面获得了维系的支点。乡村环境卫生的公共品供给不再是倚靠公共资源的单向度输入,而是增添了有效的社会参与。以此来看,国家与农民就不仅在器物层面发生互动,而且实现了国家与广大的普通农民之间的“你来我往”,既有国家资源输入后乡村公共文化在空间层面的构建,也有对乡村精英的积极动员以及扩展开来的社会治理网络的自主建构。

在上述分析所呈现的乡村环境治理过程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国家与农民关系在价值层面的鲜活经验。在蒋村成为远近闻名的卫生示范村后,村民自发捐款并且在文化广场范围内修建了一处新的“社皇”。在实地访谈中,蒋村村民纷纷表示,“看到环境变好了,村里的社皇也翻修了,心里就觉得十分的舒服”。这种原本属于民间信仰的事情与乡村环境治理没有直接关联,却成为理解乡村环境治理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关键切入口。“社皇”的重新修建,说明生活环境的改变让村民信仰层面的载体也随之产生了新的需求,继而促使农民以自发的集体行动的方式,让自己获得了更加舒畅、美好的信仰层面的价值体验。从蒋村的案例可以发现,国家向乡村社会输入的公共资源是以高度社会化的方式落地的,这个过程不仅通过物质资源的输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基础设施,而且让村庄社会充分发挥治理的能动性,以内化的方式积极转化公共资源,用于润滑和滋养社会个体的超验性价值世界。至此,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便以微妙的方式实现了社会化调适。

四、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形态及其社会基础

上文中,乡村振兴的积极案例充分展示了器物、组织、价值三个层面上的国家与农民关系,勾勒出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形态。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在资源下乡过程中农民的集体行动得以发生的机理,这需要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角度来讨论。

(一)乡村振兴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形态

乡村振兴田野个案呈现出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形态。这种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形态是国家的社会性、社会的国家性的交融共生,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器物层面上国家资源与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国家资源的下乡很容易产生政策实践上的各种偏差。为了尽可能提高资源下乡的准确性,国家会在资源下乡前尽可能捕获从社会层面释放出来的积极信号,以节省国家与社会的对接成本。在降低国家与社会对接的交易成本上,社会自身的基层治理能力至关重要,基层治理能力较强的社会治理单元不仅能够向上有效表达社会治理诉求,而且能够为国家公共资源的顺利下乡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乡村社会内部的治理能力越强,国家输入的公共资源越能回应社会需求,越能在社会层面实现有效治理。

其二,组织层面上社会动员能力的提升。如果说来自社会的力量构成了承接国家资源下乡的内生性资源。那么,从外部输入的公共资源则为乡村社会内部的动员提供了重要的治理势能。依靠这股治理势能,农民就能利用公共资源来解决仅依靠个人力量所不能解决的公共治理难题。这其中的核心机制是国家资源的输入促进了基层治理的创新,充分激活了乡村社会精英、治理积极分子的治理能动性,成功将广大农民组织起来。进而,在乡村社会内部,村级组织通过开展社会动员不断提升农民的治理参与性和合作能力,促成了社会规则的再生产,强化了农民对村社集体的认同。

其三,价值层面上农民国家认同感的强化。国家推动资源下乡最理想的落地方式是公共资源的配置能够和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紧密地结合起来。当国家在乡村社会中输入的公共资源能够滋养出农民在价值层面的积极体验时,这就意味着国家与农民的互动从器物、组织层面成功跨越到价值层面。从某种意义上看,当社会成员以价值自我实现的方式完成对公共资源的社会感知,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才算得到了强化。

(二)国家与农民关系新形态的社会基础

要想从乡村治理的个案中得出有助于重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般性启发,还需要探究国家与农民关系新形态的社会基础。以下,将为上文所述的乡村振兴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形态提供社会基础层面的解释。

1.以村民小组为核心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

国家与农民彼此交融的过程主要发生在村庄之中。在村庄社会的性质上,蒋村是比较典型的地缘与血缘关系重叠的村庄。在蒋村,村中遍布村民的祖祠,这些祖祠并非如华南宗族性村庄那样的大宗祠,而是每家都会有的专门用于供奉自家祖先的小祖祠。这些祖祠通常是小小的几间平房,里面供奉着村民自己祖先的牌位。这些在村庄中随处可见的祖祠,就建在村民房屋的一旁。按照当地习俗,蒋村的村民在将要去世时需要独自被安放在祖祠,直至生命的终结。这个过程使得村民的生命在祖祠中完成了道德转化,即自己成为祖先的一部分。家宅和祖祠能够紧密相连、共处一个空间,这说明村民个体生命中的世俗性部分和超验性部分并不冲突,两者可以相互融通、相互转化。

蒋村是一个杂姓村,血缘关系在村落社会中不具有笼罩性,血缘关系很少能够超出五代,地缘关系对血缘关系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的抑制。地缘与血缘关系的交织、割据,使得村庄内的社会关系一旦超出血缘关系的范围后,便需要在地域范围内实现整合。村民定期祭拜的“社皇”,便是地缘整合的仪式化象征。在村庄举行祭拜“社皇”的活动时,村民会以类似于“工作专班”的形式负责组织每次祭拜活动,通常是每10人为一班,这些“工作专班”要完成的具体内容包括组织村民聚餐、负责祭拜仪式等。这种祭拜既有超验性,比如会有祈福、谢恩的仪式,又带有很强的社会交往性。村民在祭拜活动的酒宴中,既能联络私人感情,又能讨论小组内的公共事务。可见,在超出血缘关系后的地缘关系结构中,农民社会生命的超验性和世俗性达成了某种统一,而农民在世俗性面向的价值体验更加具有主导性,以至于农民在超验性面向的价值体验最终也是面向世俗世界的。由此,蒋村村民内心中的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两套价值体系,都能够在村民的价值世界中获得有效的安顿。

蒋村存在较强的以血缘联结为基础的地缘认同,这个地缘认同在乡村公共生活中具有很强的主导性。在基本治理单元的层面,这个地缘认同集中表达为村民对村民小组的认同。村民小组构成了蒋村村民的超出家庭之外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14](P105-121)。对于自己的家庭来说,村民小组属于公共单位,而对于村民小组之外的世界来说(行政村也包含在内),村民小组属于偏向于自己的私的单位。相比于村民小组,蒋村村民眼中的国家就属于外来力量。这意味着,当由国家输入的公共资源进入蒋村时,必须倚靠村庄社会内部的各种治理资源,其中以村民小组为核心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便尤为重要。在蒋村的案例中,国家与农民在器物、组织层面上的互动,都是在以村民小组为核心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内展开和完成的。

2.从农民的行动逻辑看国家权力的社会合法性再生产

国家权力的运行需要获得来自社会层面的认可,基于社会承认的国家权力才具备足够的社会合法性[15](P100-109)。为此,从社会基础层面理解国家与农民的互动,需要着重从农民的行动逻辑来解释公共资源输入之后国家权力的社会合法性再生产。2001年,孙立平曾提出了一套情境建构的权力行使策略,这种权力策略使得乡镇干部能够对农民形成一种基于情与理的压力,最终帮助国家成功征得了粮食[7](P176-178)。只是,这种权力行使策略能够发挥出不错的治理效应,真的是因为乡镇干部通过自降身份来建构了一个虚拟的弱者身份吗?在近年来开展的与乡村环境治理紧密相关的秸秆禁烧工作中,乡镇干部也曾对农民说过“自己是晚辈,让农民将自己当成儿子,让农民不要烧秸秆,让农民不要让儿子砸了饭碗”之类的话。农民在现场的反应却是:“现在国家的政策都被你们基层执行坏了,不得人心!”农民的反驳竟让现场的乡镇干部无言以对。这些乡村治理案例恰好从正反两面说明,国家在基层运用的权力策略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情境建构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真正重要的是农民对国家或是国家政策的基本认同。从社会合法性的角度看,农民对国家政策的认同与否往往决定了权力策略运用的边界。如果农民不是在内心认同自己应该向国家缴纳公粮,乡镇干部采用的自我矮化的权力策略,恐怕也只会带来秸秆禁烧政策执行中的尴尬场面。

在国家与农民关系走向治理公共性建构的价值层面的过程中,权力策略仅仅是衔接国家权力/资源和农民需求之间的表层结构,更深层的结构实则是国家对农民需求的真切关照,以及农民对国家的基本认同。这种农民对国家的基本认同又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而需要和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紧密贴合起来。在蒋村的案例中,这种贴合就发生于村民小组这个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界面上。也就是说,在村民小组这个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上,公共资源能够实现较好的由公到私的转化。在此意义上,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村民,就不会觉得村民小组长仅仅是在为国家做事,而是真真切切地在为自己做事、为大家做事。村民小组长所运用的权力策略就会得到社会认可,而这进一步增强了治理权力在行使中的社会合法性。这就使得村民小组长能够在“自己人”的范围内开展有效的社会动员,进而推动公共治理的达成。

从社会基础层面看,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彼此交融的互动特征和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紧密相关。在国家开展社会治理的方式中,国家将公共资源转化为引导农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公共权力,并不是在抽象的制度层面完成的,而是充分借助了村民对村民小组的社会认同。如果没有这种社会认同,村民小组长就很难对村民实现社会动员,再好的治理技术也无法发挥作用。从蒋村的案例看,国家输入的公共资源,并无法直接实现社会动员,而需要充分考虑到村民对待公共资源的态度。在乡村公共环境治理中,村民小组长强调得最多的是乡村环境建设是村民小组自己的事情。此外,妇女党员、妇女社会精英在组织村民开展卫生清洁的过程中,也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我组织来实现治理资源配置的。

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交融,除了器物层面和组织层面,最为重要的是在价值层面。国家以高度社会化的方式和农民互动时,农民才可能将国家内化于心。国家资源下乡在一些乡村中之所以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不仅在于改善了农民的现实世界,提高了农民的日常生活水平,更在于成功激活了农民价值世界的深层需求。从农民的日常生活逻辑来看,现实世界的美好不仅源于国家持续的公共资源投入,也得益于祖先的保佑和“社皇”的庇护。在农民的价值体验中,现代国家输入的公共资源和地方信仰中的“福报”传统是高度统一的。从农民的行动逻辑出发,当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之后,就应该以实际行动回馈“社皇”。在农民以集体行动的方式翻修“社皇”的时候,实则是以自己的方式表达了对国家的社会认同。如此,国家所投放的公共资源,就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农民的世俗世界和价值世界的融通,真正进入农民的内心。在此意义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资源下乡以及包含其中的国家权力行使,才算完成了社会合法性的确认和再生产。

五、重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路径选择

面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构任重道远。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中国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构提供了参照。就西方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进程而言,国家进入社会是为了解决战争带来的财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在国家通过税收系统进入社会的过程中,基层社会逐渐从小的地域团体走向了公共规则治理下的社会整体,社会个体也变成了现代国家的公民[16](P106-118)。相比之下,中国国家政权的建设起步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土地改革、农村集体化再到农业税费时期,国家成功实现了对社会的动员和重新组织。农业税费取消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倒转过来,从国家向社会汲取资源转变为国家向社会分配资源,国家在乡村社会中最为核心的治理事务就是以更妥帖的方式将公共资源输送到农民手中。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首先检验着国家在基层的再分配能力和强制能力。当前,国家已经开始调整基层治理体系运行机制建设的思路,不仅强调党建引领,而且还主张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等多种治理方式来推进社会治理[17](P175-184)。这为重构乡村振兴中的国家与农民关系提供了更丰富的政策话语和制度空间。国家与农民在物质、组织层面互动的优化,意味着资源下乡中要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的合法、公平、高效,而且要在推动治理规则实施的过程中促进治理公共性的达成。

从人心向背的层次看,公共资源的下乡尤为考验国家在基层的濡化能力。濡化能力属于国家能力的重要构成,它不靠强制力来维持社会秩序,而是借助国家认同和核心价值话语制造共识,促使民众形成内化于心的认同感[18](P61-67)。当国家在基层的濡化能力强时,社会治理的成本会大大降低。濡化能力的实现需要通过基层治理体系来加以协助。在此意义上,保障濡化能力的实现是衡量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尤其是当国家难以直接和基层互动或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互动阻碍时,基层治理场域中的各种治理资源便需要扮演居中协调的角色,确保国家公共资源的输入能够增强农民的国家认同。

很长时间以来,基层治理的思路侧重于加强治理能力的强制能力面向,力图通过法律、国家政策等公共规则的实施促进乡村秩序的重建,促进社会生活的现代化。但是,当前农村社会的格式化程度还远远没有达到仅依靠公共规则便能实现乡村善治的地步,即便在社会格式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地区,村级治理事务的达成也无法通过绝对的公共规则来展开,而是或多或少需要依托社会规范或社会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基层的濡化能力的建设,关键是要以柔性的治理方式推动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这需要充分认识到乡村社会的复杂性。其中,善于识别和利用有助于国家与农民良性互动的本土资源就显得格外重要。初步来看,乡村社会中有助于重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本土资源,不仅有集体化的生产生活资料,也包括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所形塑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社会化调适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因此,无论是在治理理念还是治理制度的设计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政策体系都需要通过更加制度化的方式培育和巩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发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治权生产功能。土地集体所有制属于我国土地宪法秩序的核心构成。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土地集体所有制所内含的管理权能具有重要的治理功能[19](P121-142)。村社集体能够通过对农地、宅基地、闲置地等生产生活资料的民主化管理,充分激活村集体成员在基层治理中的参与性和主体性。依靠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管理权能,村社集体才可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有效平衡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张力,提升村庄对接公共资源的能力。因此,应该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土地集体所有制管理权能的运行机制,通过对土地的治理来重构集体与个体之间的社会利益关联,进而促进乡村治权的生成,推进基层治理能力建设,为公共资源在乡村社会的落地提供辅助和支撑。

第二,持续完善村民小组建制。国家与乡村社会互动的交界点集中在行政村层面,行政村在当前的乡村治理中越来越难以发挥基层民主的治理绩效,造成了国家资源下乡与治理悬浮并存的悖论状况。为此,国家提出要适度下沉村民自治基本单元,希望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层面强化村民自治。持续完善村民小组建制,关键在于激活乡村治理基本单元的政治性和重塑乡村微治理的自主性[20](P107-114),以更好地发挥村民小组在对接公共资源与乡村社会需求中的中介作用。在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中,要加强党建创新,不断完善村民小组建制,积极探索和优化基层治理机制,推动公共资源配置的基本单元与村民小组建制相匹配,通过公共资源的输入激活基层民主,不断夯实村民小组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微治理功能。

第三,认真对待民间信仰。为夯实有助于国家与农民关系建构的社会基础,可以将民间信仰纳入社会规范建设层面予以通盘考量。目前,国家正大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其中社会规范建设成为核心内容。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可以考虑将以民间信仰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建设纳入基层治理能力建设中,重点考虑将乡村社会建设和传承、复兴民间信仰有机结合起来,在公共品供给上注重和民间信仰物质载体的兼容和衔接,尤其需要注意将民间信仰视为乡村振兴中的积极力量。通过基层治理机制创新,确保将民间信仰作为促进公共资源社会化的重要载体。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公共资源在输入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和社会中的内生性资源有机结合。当国家项目在乡村社会中一意孤行时,行政空转、乡村治理的景观化、政权运行悬浮化都将不可避免。当国家能够巧妙地利用乡村社会中的治理资源来开展公共治理时,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性也将得到显著增长,国家在基层的治理目标也更容易达成。为了实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社会化调适,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建设不应停留于权力运作的策略层面,国家应该充分发掘、激活蕴藏于乡村社会中的各种本土资源,将自上而下输入的公共资源转化为推动乡村社会开展自主建设的内生要素。如此,公共资源的下乡才能在推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促成国家濡化能力在基层的再造,实现现代国家在社会中的扎根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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